2020年11月及12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i) 港交所报告:企业管治披露
港交所刊发有关发行人2019年1月至12月财政年度企业管治报告的检讨。(新闻稿、报告全文(繁体))
检讨主要检视了 (i) 重选在任已超过9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INEDs”),(ii) 选任超额任职(“overboarding”) 独董(即出任第7家或以上上市公司董事的独董),和 (iii)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以及董事提名及遴选准则。
就“技术上”遵守相关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 的情况而言,发行人整体高度合规,而且遵守情况有所改善。其中一个遵守率最低的守则条文是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
在其新闻稿中,港交所强调独董的高度独立、能否付出足够时间、以及董事会多元化,对于维持有效的董事会来说至关重要。检讨报告提出了上述范畴可以改进的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港交所正在进行关于企业管治框架的检讨,并准备提出建议以进行公众咨询。
内容摘要:
- 连任多年的独董(第8页29段)
— 一些常用的解释 (“Comply or Explain”) 不理想
— 例:援引符合第3.13条独立性准则 (“independence criteria”),但该条并非着眼于评估独董的心态
— 须平衡连任多年的独董的好处
— 确保其独立性,并兼顾更新董事会成员组合 (“board refreshment”) 及继任计划 (“succession planning”) 的需要
— 须显示董事提名的过程严谨认真及透明
— 例:包括识别潜在独立董事连任多年的独董何以仍能为董事会带来新视角、如何不影响继任计划、以及董事会所作之评估
- 兼任过多公司董事职务(第9页36段)
— 一些常用的解释不理想
— 例:援引会议出席率理想(但独董在董事会内外都应全心投入 (“fully engaged”)发行人事务)
— 须提供董事会的评估详情,包括平衡各项因素
-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第11页46段)
— 应设定可计量的目标 (“measurable objectives”) 让股东追踪进展
— 培育多元化继任人选的资料
— 例:任何培训获选雇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职位的计划
主要影响:
- 準備貴司今年的企业管治报告時,應注意上述港交所的披露建议
- 港交所即将提出的咨询建议,現時应注意其继续关注董事会独立性、独董能否付出足够时间、及董事会多元化
(ii) 港交所最新的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繁体),涵盖多个与上市发行人有关的主题,例如有关交易对手方的披露之进一步指引。並重点讲述新冠病毒疫情其间,为即将的财务报告期作准备。
通讯提供了关于各方面的有用提示(第 7页),包括审核委员会、与核数师和估值师的沟通,以及年报的披露。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审核委员会
— 审阅公司对财务汇报系统的内部监控,确保实施足够的措施
— 主动积极,与管理层及核数师商讨将要进行的审核计划
— 确保公司和核数师都有足够资源
- 规划审核 (“audit planning”)的过程
— 与核数师商讨汇报年度的重大会计事宜 (“significant accounting matters”)
- 尽早委聘专业人士(如估值师),并与其磋商计划及时间表
- 预期会出现重大审核事宜的公司要注意的特别要点
- 年报中披露新冠病毒疫情的情况
—定性 (“qualitative”) 披露:疫情对公司营运的影响、对其未来表现的相关风险
— 量化估量 (“quantitative”):财务影响
—流动资金状况、营运资金 是否充足、资金投入情况 (“capital commitments”)
— 措施:如成本控制、集资及业务计划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 竞争事务委员会入禀竞争事务审裁处,向Linde GmbH(“林德”)及其集团公司展开法律程序。林德涉嫌滥用其在香港医疗气体供应市场所拥有的相当程度市场权势 (“abusing its substantial degree of market power”),损害下游的医疗气体管道系统保养市场的竞争。(点击:新闻稿)
这是首宗就违反“第二行为守则”(“Second Conduct Rule”) 入禀审裁处的案件,即滥用相当程度市场权势。
竞委会指称(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林德停止或限制供应必要的医疗气体予林德以外唯一一间为医疗气体管道提供保养服务的供应商。如拒绝供应所需的医疗气体,以及施加多项任意/不合理的交易条款,导致该供应商无法竞投/履行相关保养服务合约。林德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的竞争,并影响到消费者之权益 ─ 主要为香港的公立医院。
主要影响:
- “第二行为守则” ─ 指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企业滥用该权势 (“abuse its substantial degree of market power”) 去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
- 以往的案件涉及违反“第一行为守则”(“First Conduct Rule”)(指相关企业有共同协议 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
- 案件源于公众投诉,竞委会亦鼓励公众举报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最新案例:须予公布的交易 (“notifiable transactions”)
港交所上市委员会批评伟志控股有限公司违反《上市规则》就“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须获股东预先批准之规定,及一位执行董事(在未有知会董事会的情况下)批准有关交易,违反董事承诺 (“directors’ undertaking”) 。(点击:新闻稿(繁体))
个案涉及该公司于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五度认购理财产品 (“wealth management products”)(指数或资产挂钩存款)。此等投资涉及金额共约1.53亿港元,占该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9.8%。
这些投资并非纯属定期存款。该公司在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将其分类为“按公允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 (“Financial assets at 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而不是“银行结余及现金”。
大部分的投资都构成须予披露的交易 (“disclosable transaction”)。此外,于2018年 12 月所作的认购合计 (“aggregate”) 构成一项须获股东预先批准的主要交易 (“major transaction”)。2018年 9 月所作的其他认购合计构成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第14章)“交易” (“transactions”) 的定義是广泛的
- 港交所援引其关于认购理财产品的指引材料
— 如2018年7月的《上市规则执行通讯》(“Enforcement Newsletter”)
- “合计”原则的应用
(ii) 港交所刊发其《上市规则执行简报》(“Enforcement Bulletin”),内容以《上市规则》合规方面的专题文章及《上市规则》执行工作的最新动向为主。(点击:报告(繁体))
本期特别介绍董事就任 (“director onboarding”) 和持续教育,及2020年间重要的执法个案 。
一些值得注意,并涉及董事违反其责任,如收购(亚洲资源案/2020年1月;冠军科技案/2020年4月)、贷款交易(江山案/2020年5月)个案已录在我們的法规通讯中。
(iii) 港交所刊发常见问题(繁体),有关供股等公司交易,调整计算股份期权(“stock options”)行使价。《上市规则》首要原则是,未经股东事先特别批准,不得对行使价或股份数目作任何对计划参与者有利的调整。並载有供股时计算调整的例子。
(iv) 港交所刊发有关建议无纸化上市及认购机制、网上展示文件及减少须展示文件类别的谘询总结。(点击:新闻稿、报告全文(繁体))
我们集中关注上市发行人的持续责任 (“continuing obligations”);有关建议整理以下:
第一,若干文件须展示实体版本的现有规定,将改为网上刊发,即在港交所及发行人的网站刊发。(例如与“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相关的合约和估值报告)
第二,发行人须就“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展示的文件种类将减少。(如取消展示:(与该交易无直接关系)前两年内订立的一切重大合约)
上述建议将于2021年10月4日生效。
(v) 证监会就有关为香港证券市场引入投资者识别 (“investor identification”) 制度的建议展开谘询。(点击:新闻稿、咨询全文(繁体))
根据建议,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必须向数据资料库提交客户的名称及身分证明文件的资料。这将有助证监会识别发出证券交易指令的投资者身分。建议旨在令证监会的市场监察更加稳固,并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对香港作为领先国际金融中心至关重要。
(vi)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出三份“在家工作安排下的个人资料保障”系列的实用指引。(点击:新闻稿)
指引(皆为繁体)为 (1) 机构、(2) 僱员、及 (3) 视像会议软件使用者提供建议,以加强资料保安及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