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三宗法律行动
竞委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展开第三宗法律程序 - 指称三间公司及两名人士在2017 年 6 至 11 月期间,为九龙新蒲岗某资助房屋提供装修服务时,从事「编配顾客」(即「瓜分市场」 (“market sharing”))及「合谋定价」(“price fixing”),违反《竞争条例》下的「第一行为守则」(“The First Conduct Rule”)。(点击这里:新闻稿、常见问题 )
竞委会至今共展开三宗法律程序,均与「合谋定价」(“Cartels”) 有关。今次行动是有关装修服务的第二宗案件。(点击: 我们17年3月法规通讯(科技公司围标)、17年8月法规通讯)
这是竞委会首次向个别人士提出诉讼。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object or effect”),是「妨碍、限制或扭曲」(“prevent, restrict, or distort”) 香港的竞争
- 如以往所述,打击「合谋行为」(“cartel actions”),即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 (“bid rigging”),为优先处理案件
- 竞委会指出,首次向个别人士提出诉讼,带出了「具有阻吓力」的信息:不只是公司要预期面对法律的制裁
- 本案是源于公众投诉。竞委会亦鼓励公众举报涉嫌「合谋行为」的个案
- 所有公司必须避免参与「合谋行为」。已经参与「合谋行为」的公司,应考虑主动向竞委会寻求从轻发落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刋发「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规则常问问题(繁体),有关上市发行人采用新财务报告准则HKFRS/IFRS 16(「租赁」)进行租赁交易的影响
HKFRS 16/IFRS「租赁」将适用于 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带来有关租赁交易会计模式的改变。这是一个有用的常用问题,说明遵守「须予公布」 (“notifiable transactions”) 及「关连交易」 (“connected transactions”) 上市规则,如何因有关交易会计模式而改变。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发行人就其在采用HKFRS/IFRS 16前按固定条款协议或框架协议 (“framework agreement”) 订立的租赁不须重新遵守须予公布或关连交易规则
- 实施新订准则不仅是一项会计工作。例如,涉及租赁重大资产的发行人,应考虑会计模式出现的变动,会否影响其关键表现比率 (“key performance ratios”) 、债务契约 (“debt covenants”) 和交易的结构或定价。
(ii) 港交所刊发咨询文件(繁体),建议规定上市发行人如果发布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 (“disclaimer”) 或否定意见 (“adverse opinion”) 的财务报表必须停牌。(点击:新闻稿)
发行人一旦解决了导致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或发出否定意见的问题,确信核数师毋须再就这些问题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而且披露的信息足以令投资者有能力评估其最新的财务状况,便可复牌。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港交所可将连续停牌满18个月的主板发行人除牌。
- 建议将适用于上市发行人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初步业绩公告。(目前财务报表已附有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发行人,除非其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财务报表仍附有此类意见,否则不会因上述建议而被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