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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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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港交所:年报及独董「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

 
港交所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年报(财政年结日截至2016年1至12月)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它就独立董事「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有关内部监控制程序及应给独立董事的数据,提供了有用的例子。

有关年报之披露 ,包括「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 + A”) 、「被核数师发出非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港交所提出的改善意见和去年相若。(点击: 新闻稿报告(繁体)、我们16年1月法规通讯 (英文版))

内容摘要:

港交所的具体建议包括:

  •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A”) 一节中「业务审视」(“Business Review”) – 大部份被检视的公司,仍只作笼统描述 (“generic description”) 。 港交所建议须改善地方:
    (i) 主要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ii) 有关环境的政策以及遵守相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
    (iii) 与雇员、客户及供货商的主要关系
    (iv) 主要财务表现指标
  •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中重大证券投资的披露 – 持有重要证券投资的公司应注意
  • 「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审核」(第32-42段)
    (i) 内部监控程序
    — 框架协议之定价政策须具体 (“specific”)、且可以估量 (“measurable”)
    — 设有内部指引,要求营运团队须按框架协议条款包括定价政策《上市规则》进行(如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上限、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normal commercial terms”)、或要求多级别及/或跨部门审批,以确保独立评估)

    (ii) 内部审核人员或其他人员审核
    — 评估内部监控程序是否恰当及有效
    — 有关持续关连交易,包括抽样检查交易的单据、报价单、发票、收据、以及相关价格或市场趋势数据(以左证个别交易的条款与第三方交易的条款相若)

    (iii) 应提供独立董事的数据(上述(i)及(ii)资料)

  • 被核数师发出非无保留意见 (“auditors’ modified opinions”) 的财务报告(第3页(b) 段) – 发行人应向股东提供其解决行动的最新进展

主要影响:

  • 有关将进行的独董「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应仔细检视,是否已提供所有数据给予独董。
  • 在准备今年年报时,应考虑港交所提出的改善地方,尤其有关「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 其实,在年报作更详细的披露,可有助于减低须作出内部消息披露 (“disclosure of inside information”)。例如,详细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投资者将有更详细的背景资料,从而估计市场波动的影响。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证监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票回购守则》的建议修订,展开咨询。(点击: 新闻稿咨询文件(繁体))

主要建议包括将「清洗交易的宽免」 (“whitewash waiver”) 的投票批准门坎,由超过半数独立股东赞成,提高至75%。这有助打击「壳股」。此外,亦建议赋权收购委员会,可规定违反了守则的人仕向受损失的股东支付赔偿,藉此加强投资者保障。

主要影响:

  • 目前,因为透过(其中包括)发行新股份以致控制权有所改变,会触发强制要约责任。在符合严格的条件下,可宽免作出全面要约 (“general offer”) 的责任(称为「清洗交易的宽免(“whitewash waiver” ))。

 

法例

(i) 《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将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实施。于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备存「实益拥有权」 (“beneficial ownership”) 的资料供执法人员查阅。我们在17年6月法规通讯提到,这反映香港加强打击洗钱活动,与国际要求一致。

公司注册处已在网页设立一个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专设栏目载有指引(包括登记册及通告範本)(繁体)、常见问题、公司注册处表格。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不需遵守新规定,但其在香港成立的子公司,则需遵守。新规定不应为上市集团带来重大影响,因其应已知悉拥有重大控制权人士。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组成的公司,包括担保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无业务进行公司,但香港上市公司均获豁免。在海外成立公司,虽巳按《公司条例》登记,不需遵守此规定。
  • 如符合下述个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表决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significant influence or control”)
    —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其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符合任何上述条件
  • 根据新规定,公司须:
    — 在其注册办事处、或某订明地方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后者须呈交公司注册处表格)
    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在7日内向该人发出通知和取得所需详情
    — 采取合理步骤,包括检视所有可供查阅的文件,例如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协议
    — 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 确保登记册载有最新的所需详情
    — 提供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供执法人员查阅 (包括香港警务处、税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证监会、公司注册处。请参阅指引第21页之清单)。
  • 如公司已获告知该人是公司重要控制人,以及其所有所需详情,不用向该人发出通知。

 


(ii) 根据《2018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草案》,财务汇报局将成为香港的独立核数师监管机构,获赋予直接行使、调查和纪律处分上市公司核数师的权力。这将代替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自我监管制度。(点击: 新闻稿)

我们将密切注意发展,包括其营运资金安排,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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