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及12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港交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披露审阅报告
港交所刊发2021 年底发行人环境、社会及管治(“ESG”) 披露情况的审阅报告(新闻稿、报告 (繁体 ))
是次审阅聚焦于2020年7月生效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新规定:(i)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管治、(ii)气候披露、(iii) 社会事宜、(iv)汇报常规
首先,港交所指出某一些领域取得了良好进展。如:绝大多数样本发行人都披露了董事会对 ESG 事宜的监管及管理方针,及所新增的气候相关要求。
但是,新的社会 (Social) 关键绩效指标(如:供应链管理)的汇报率,低于其他社会关键绩效指标的平均数。
港交所亦提醒发行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发行人须在刊发年报时同时刊发 ESG 报告。
港交所的审阅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改善的建议。
此外,展望将来, 港交所支持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在 TCFD 框架下制定全球公认的可持续发展汇报准则。ISSB 准则预期将尽早于 2023 年落实。
目前,港交所并不要求某些 TCFD 建议。如: 有关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量(“范围 3”)及气候情境分析 (scenario analysis)。1/3的样本发行人已经开始考虑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量,提供气候情境分析的样本发行人不足 5%。
港交所正检视其ESG规则,研究加强气候披露,并会在制定提案时参考本次审阅的结果,特别是考虑发行人在汇报若干事宜,所面对有关数据收集和所需技术或专业知识等挑战。
港交所认为发行人应了解 ISSB 气候准则项下的气候披露规定,识别本身内部政策及做法与有关规定之间的差距。
内容摘要:
港交所建议
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管治(第6页,19段)
- (审阅结果)大多数发行人都披露了ESG 的管治结构、指定的 ESG 事务工作小组或委员会的角色及职责及ESG 相关目标。但当中只有约 40%的样本发行人披露了有关检视流程及结果
- 披露有助读者了解董事会监察及管理 ESG 事宜之相关流程/监控/程序的资料
— 如:董事会所具备的相关专门知识或技能
— 向董事会汇报的频次及形式
— 如何配合业务策略
- 有关 ESG相关目标的检讨流程或方法的信息
— 如:进度评估所采用的计量机制或行业基准
— 与过往数据的对比,以及如何选定基线 - 审阅结果
— 如:若未能达到目标(原因、后续措施、是否调整目标)
气候变化(第8页)
- (审阅结果)实施TCFD (第9页,32段)
— 大多数发行人都披露了定性目标 (qualitative)(即方向性的声明) - 只有少部分按照 TCFD 建议中列出的每个项目逐一汇报
- “鼓励”发行人在可行的情况下设定量化 (quantitative) 目标
- 发行人应当尽快开始考虑汇报范围 3 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 建议发行人制 定系统性 (systematic approach) 的计算方法去计算及汇报有关数据(建议的措施及参考港交所指南,第12页,43-4段) - 气候变化复原力评估(建议的措施及参考港交所指南,第12页,45-50段)
社会事宜(第14页)
- 关于“供应链”的进一步信息(第15页,57段)
— 如:识别供应链每个环节的重大环境及社会风险的程序,以及如何评估那些风险对发行人业务营运的影响
— 已采取或将采取,以减低或应对供应链每个环节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的措施
— 用以监控供应链风险及绿色采购惯例的措施 - 反贪污培训(第16页,58段)
— 如:培训的范围及方式、 受众以及培训的频次等资料
主要影响:
- 向董事局汇报,港交所对董事会ESG管治相关流程/监控/程序的期望
- 在准备贵司将发布的ESG报告时, 注意港交所的建议
- 将推出的ISSB /气候披露规定:向董事局汇报,管理层应识别内部政策及做法与有关规定之间的差距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会计及财务汇报局 发布「审计焦点」,旨在提醒核数师在执行 2022 年审计工作时,应考虑和特别留意的关键审计事项和范畴(新闻稿 、 报告 (仅提供英文版))
在当前动荡的经济环境下,核数师应保持警惕,留意加息和通胀压力如何影响减值评估(impairment assessment)、收入确认 (revenue recognition)、持续经营评估 (going concern assessment) 和潜在的欺诈风险 (potential fraud risk)。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成本和通胀压力重大变化的影响
- 如:收入确认
— 可能会导致更繁苛的合同
— 特别是对于长期合同而言
- 如:减值评估
— 假设的变化
— 利率、贴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 现金流的预测,考虑到利率/通胀的变化
(ii)港交所刊发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谘询文件(新闻稿 、报告(繁体))
公众谘询期将于2023年2月28日结束。港交所提出三个主要建议:
第一,减少须呈交的文件数量及强制规定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例如,将责任正式列作《上市规则》规定,以取代独立声明或确认(如:董事声明及承诺表格)。
第二,规定上市发行人须在适用法律及法规容许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允许使用该机制的范围内,透过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
(背景:目前,通过网站传播信息的 “被视为同意 ”(“deemed consent”) 制度,是很繁琐的。发行人仍需个别征求每个证券持有人的同意,并在每次发布新的公司通讯时向他们另再通知。)
然而,发行人仍须以电子形式,或(如未提供电邮)以印刷本形式,向证券持有人个别发送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Actionable Corporate Communications”)。 港交所将提供进一步指引,说明什么是该类通讯(如:证券持有人行使权利参与“供股”利的选择表格)。
就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发行人而言,香港《公司条例》目前不允许透过股东默示同意 (implied consent) 而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港交所将与相关人士一同进一步考虑,有关在香港注册成立 的发行人可否倚赖默示同意,来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事宜。
第三,简化《上市规则》附录。如: 将与费用有关的附录移至港交所网页的新版面。
(iii)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布,香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将于2023年3月20日推出(新闻稿)
在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实施后,如投资者不提供所需同意,则只可出售现时持有的证券,而不得在港交所买入证券。
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