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ESG:香港进一步发展
(i) 港交所刊发最新的《上市科通讯》(繁体),说明今年稍后检视ESG汇报框架时,将会包括即将面世的关于气候信息披露的全球可持续发展汇报标准(由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所制定,简称 ”ISSB”)。
ISSB全新制定的标准,乃根据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小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简称 ”TCFD”)的建议。预计将会要求发行人披露更具体兼可量化的气候信息(例如对实体财务状况/业绩的影响;使用各项指标,包括温室气体(范围3 (Scope 3))排放;情景分析 (scenario analysis))。
港交所就ISSB刊发的意见征求稿,提供有用的概述(包括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 (GHG) 的建议),并为上市发行人提出建议。
有关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现时发行人须按”不遵守就解释” (“comply or explain” basis) 原则在其ESG报告中披露范围1和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由于ISSB的气候标准预计会要求汇报范围1、2和3的排放量,目前尚未汇报范围1和2 信息的发行人,現在便应准备披露更多这方面的气候信息。
内容摘要:
港交所的建议 (P.4)
- 紧贴最新发展
- 参阅ISSB刊发的意见征求稿;找出內部政策及常规中未达标之处
- 定期向董事及相关雇员提供培训/简介
- 上下一心 采取行动
- 董事会:制定战略及作出决策时应一并考虑气候方面的风险及机遇;跟进所订目标的达标进度
- 财务与可持续发展团队应紧密合作
- 财务团队:专注于数据及财务影响评估
- 可持续发展团队:负责基础设施规划及证据查验
- 传讯/公共关系团队: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与公共事务目标接轨
- 净零计划
- 价值链的角色同样重要
细看温室气体排放 (P.5)
- 就范围1、2和3的排放量的有用概述
- 列出有关温室气体计算的资料
主要影响:
- 向董事简介新的发展
- 跟进ISSB的发展及港交所的举措
- 对内部准备情况进行概括差距分析
- 为董事和相关团队提供(至少)“基础”培训
热点趋势
”Corporate Secretary“刊物全球研究报告
– 继任规划:不可避免的准备
有用的趋势发现:
- 由提名兼管治委员会/董事会负责
- 董事会至少每年审查一次继任规划
- 涵盖董事会成员
- 新冠疫情:更频繁的审查+紧急情况
- 投资者的常见问题
下载报告 (英文版)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i)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就空调工程“合谋”案件入禀竞争事务审裁处,向两间业务实体及三名人士展开法律程序。(新闻稿、常见问题)
两间互为竞争对手的空调工程供应商,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香港提供空调工程时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或围标。竞委会认为有关行为属严重反竞争行为,违反《竞争条例》(“《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
竞委会的调查发现,两间供应商分别有两名高级工程师与一名高级经理,在回应顾客的报价/招标邀请时,透过电邮及电话讯息等渠道频密沟通。他们要求及同意提供掩护式标书、分享本身投标意向的资料,及/或披露意向投标价或其他与投标有关的敏感商业资料。
竞委会向两间供应商及其母公司展开法律程序(被视为相关“业务实体”的一部分)。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object or effect),是“妨碍、限制或扭曲” (“prevent, restrict, or distort“) 香港的竞争
- 母公司及董事必须确保集团的所有成员遵守《条例》,及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其集团全面遵守《条例》
(iii)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就近期接获的四宗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发表调查报告,亦同时发布新版本的《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物业管理界别指引》(繁体)。(新闻稿、调查报告(繁体))
私隐公署发现这四间物业管理公司分别违反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保障资料原则有关个人资料的收集、保留期限、使用和保安的规定。
例如:在派发口罩活动中,其中一间有关物管公司没有覆盖写有领取口罩业户姓名、地址等的共用签收表格,以致途人可清楚看到这些个人资料。该物管公司亦没有为个人资料订立保存期限。
私隐公署就物业管理团体作出以下有用的建议(摘要如下)。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引入个人资料私隐管理系统
- 在制定新的政策或措施前,应先进行私隐影响评估
- 委任保障资料主任
- 针对员工的需要而提供培训
- 定期检讨及更新与处理,个人资料相关的政策及指引
监管机构
(iv) (垫款/贷款,附属公司)港交所谴责⻓城天下控股有限公司,谴责/批评众被点名的前执⾏董事及独⽴⾮执⾏董事,及指令有关董事接受培训。(新闻稿、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在2016年收购一间內地附属公司。公司沒有从香港办公室派驻代表到该附属公司的董事会。附属公司的日常营运由其当地管理人员处理。当时以审阅附属公司的季度管理账目,及透过每月与附属公司当地管理人员进行电话会议的方式,监察附属公司的事务。
在2016至2019年间,附属公司进⾏了多次“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 (“notifiable and connected transactions”)。该等交易包括附属公司以贷款及垫款的形式,向其董事提供财务资助。该等交易在没有明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的情况下进⾏。公司没有遵守有关上市规则,⽽有关垫款及贷款(共约⼈⺠币5,000万元)亦须作全数减值。
公司董事会没有采取⾜够的步骤监管附属公司的事务。附属公司的董事被赋予⽇常营运的权⼒,但公司没有设⽴任何制衡滥权的机制(checks and balances),防⽌他们滥⽤权⼒。在发现违反上市规则后,公司的有关董事亦未有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改善对该附属公司的监管。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港交所的通讯特别说明
- 发⾏⼈的董事会须对其集团的管理及营运负责
- 必须确保发⾏⼈的所有附属公司,均在合适的内控及⻛险管理架构内营运
- 董事会须确保附属公司的事务及财政事宜得到⾜够的监管
- 合适的制衡滥权机制是有效内控系统不可或缺的⼀部分
内部监控系統不足包括
- 相关执行董事未有采取有效行动改善对附属公司的监管
- 因为该等垫款的原因,附属公司账目内的“其他应收款” (“other receivables”) 快速增加
- 附属公司的管理账目中亦录得大笔的现金外流
- 审计师对附属公司的巨额应收款提出疑问
- 未有设立任何制衡滥权的机制
- 背景:公司未能对附属公司的事务进行紧密的监察,及取得其公司最新的资讯
- 附属公司董事仍被赋予取得及运用附属公司资金的全部权力
- 未有为附属公司提供《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 公司要求附属公司董事,就进行的任何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通知公司
- 但附属公司董事从未获得任何有关识别相关交易的正式培训
- 发现垫款后未有采取足够步骤,监管附属公司事务
- 应该就附属公司董事不适合继续出任相关职位,提出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