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港交所新纪律机制
港交所建议对其纪律机制作出若干变动,并就此发表了咨询总结。(点击:新闻稿、咨询文件(繁体):摘要在第3页)
港交所降低了某些行为的门槛,以及引入新措施,同时亦着重强调个人失当,包括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和(新)“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senior management”) 。
例如,就有关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prejudicial to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的公开声明(“PII 声明”),不须“故意” (“wilful”) 或“持续” (“persistent”) 未能履行职责。同时,也扩大了声明的限制范围,包括个别人士于所述的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港交所也推出了针对个别人士的“董事不适合性声明”(“director unsuitability statements”)。
港交所亦加强更进行动(如:禁止涉事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以及披露。
变动将于7月3日生效。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主要变动
- 降低门槛
(不须“故意”(“wilful”) 或“持续”(“persistent”)未能履行职责)
— PII 声明
— 禁止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
- 扩大PII声明的限制范围
— 个别人士于所述的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 (新)对个别人士的“董事不适合性声明”(“director unsuitability statements”)
— 港交所认为该董事“不再适合”担任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 条件为“严重违反或重复不履行应尽的责任”(“serious or repeated failures”)
- 加强跟进行动
— PII声明所指人士仍在涉事发行人/附属公司以董事/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身分继续留任
— 例:禁止涉事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
- 加强披露
— 董事/高级管理阶层成员受到公开制裁
— 须于发行人的公告/通讯及/或年报中作出披露
- (新)违反《上市规则》的间接责任 (“secondary liability”)
— “因其作为 (“action”) 或不作为 (“omission”) 导致违反《上市规则》,又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 (“knowingly participated”) 违反《上市规则》”
— “相关人士” (“relevant persons”) 被广泛定义
— 例:高级管理阶层成员、主要股东 (“substantial shareholders”)
— 例:于债务证券发行时发行人的担保人
- “高级管理阶层”的定义
— 命名为行政总裁 (“CEO”)、财务总监 (“CFO”)、营运总监 (“COO”)、公司秘书及监事的职位或
— 在董事直接权限下执行管理职能或
— 于发行人的公司通讯中被指为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 在《上市规则》中加入明确条文
— 当回应港交所查询/调查时
— 有责任提供准确、完整及最新的资料及解释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最新的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繁体)包含了有关上市发行人的主题,如:借贷交易的指引(请看内容摘要):
对于须予公布的交易,港交所曾经提醒发行人在公布交易时,若交易对手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与发行人关连人士之间有重大关系,该公告必须披露。例子包括来自关连人士的贷款。港交所评估是否将交易对手方视作“关连人士”,需参考这数据。
港交所可能要求发行人作出确认,交易对手方与发行人关连人士之间,是否有任何重大贷款安排。
通讯里,港交所提到虽然新冠肺炎施虐,大部分有关发行人均遵守了《上市规则》的财务汇报期限。也有上市发行人分拆活动概要。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有关借贷交易的指引
- 贷款交易中引起关注的例子
— 缺乏商业理据或商业实质
— 借贷规模远大于发行人业务营运规模
— 授出贷款后不久,便拖欠还款或须悉数减值
- 例:游戏营运商向六名独立人士借出款项
— 大部分为免息贷款,或息率远低于公司的资金成本
— 贷款的商业价值成疑
— 约70%贷款于授出后不久便无法收回
- 财务汇报
— 进行适当及合理的预测,以评估有关贷款可否收回,进行减值评估
— 须在年报“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中,充分披露重大的借贷交易
(i) 贷款主要条款(未偿还应收贷款或垫款总额、到期情况、利率、取得的抵押品/或担保)
(ii) 有关贷款拨备及减值、减值评估基准及估值或其他证据
(iii) (贷款非发行人日常业务)授出贷款的理由,及如何符合业务策略
- 适当及充分的内部监控系统
— 应评核及管理其承担的信贷风险
— 监察相关贷款是否可收回
— 监察抵押品是否充足
- 不妥善履行董事的誠信責任
— 審慎評估訂立貸款交易的商業理據
— 條款是否公平合理
— 資金的使用是否屬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且符合其最佳利益
(ii) 3个有关董事责任的纪律行动
以下的案例反映了董事在贷款、收购及合资方面的责任。
上市规则要求
根据《上市规则》第3.08条,发行人的董事会须共同负责管理与经营业务,而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确保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
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须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必须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A) [贷款] 东岳集团有限公司和董事(执行、非执行、独立)的纪律行动 (点击:新闻稿、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公司发现其财务总监涉嫌挪用公司资产,而该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富管理业务。在约一年半期间, 交易价值将近人民币15亿元。全部款项尚未清还或已无法取回。公司被裁定其财富管理业务,有重大的内部监控缺陷。
董事亦未有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程序, 未有监管财务总监或保障该公司的资产。对高层职员寄以信任,并不能取替一个妥当的内部监控框架。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内部监控存在缺陷 + 董事未有履行责任包括
- 并无涵盖理财业务的具体内部监控程序
- 财务总监获给予全权处理公司资金,让其可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进行有问题交易
- 月度管理报告
— 未列载理财业务的独立项目
— 无证据显示相关董事作出有意义的查询
— 相关董事未有要求改变报告数据的仔细程度
- 仅首席财务官收到不定期的理财报告
- 首席财务官/董事毋须仔细审阅以上报告
审核委员会
- 未与内部审核部门会面,讨论有关或其就理财业务提出的问题
(B) [收购] 对汇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董事(执行、非执行、独立)的纪律行动(点击:新闻稿、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2016年,该公司试图收购另外两家公司,但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无法确认是否已实际完成收购。上述董事未能为公司设立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以确保取得或保留收购相关文件(如:卖方的个人担保)。核数师对公司绩发出无法表示意见 (“Disclaimer”)。最终,收购录得减值逾1亿元,损失惨重。
相关董事未能为该公司建立充分的内部监控,以获取/保留与收购有关的文件。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内部监控存在缺陷 + 董事未有履行责任包括
- 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涉及无法获取相关账册纪录,及没有适当证据证明所有权
- 公司未能解释多项问题,反映其内部监控不足
- 公司没有制定正规程序,接掌新收购公司
(C) [合资] 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前董事(执行、独立) 的纪律行动(点击:新闻稿、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向合资伙伴收购合资公司的50%权益。合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向出租人租用物业,然后再分租予租户。公司获委了两位在合资公司董事会的代表。
有关董事未有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程序,以监控合资公司的营运状况或保障其资产。在管理合资公司方面,过度依赖合资伙伴。
这令违规行为有机会出现,如:合资伙伴继续收取有关物业一大部分租金,合资伙伴每年拖欠的金额相当庞大。合资公司对出租人的法律诉讼并不知情,导致失去有关物业的分租权,是合资公司的重大资产。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内部监控存在缺陷 + 董事未有履行责任包括
执行董事
- 如:公司未有制定任何保障措施,以监控合资公司的业务运作
— 合资伙伴才可于收购后,继续实继续收取物业租金
- 如:就合资公司的营运及现金流,并无采取足够的制衡措施
合资公司董事会代表
- 如:未有参与合资公司的管理及业务运作
- 如:没有采取行动,解决合资伙伴长期主导的问题
审核委员会
- 如:公司管理层及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未有充分解决,对合资公司现金流没有足够控制权的问题
(iii) 港交所发布就关连交易及须予公布交易的常问问题
- FAQ 073-2021(繁体)
— 有关五大测试的计算:向其主要股东授出贷款, 计算百分比率时,贷款应单独分类,或在抵销公司欠款后 - FAQ 074-2021 (繁体)
— “合拼计算”原则 — 从持牌银行购入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