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及12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港交所《企业管治守则》谘询总结
港交所就提升《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刊发谘询总结。(点击:新闻稿;谘询总结(繁体))
除以下显著修改,大多数提案均被采纳:
- (不采纳)须经独立股东批准,重选在任已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董”)
— 但若所有独董均在任已过九年,须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内委任一名新的独董
- (修改)须设立提名委员会,可由董事会主席担任主席(或根据建议由独董担任)
- (修改)多元化 – 只需在董事会层面(而非根据建议的雇员层面)
修订将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但某些方面除外(见下文:若因所有独董在任已过九年、或 “单一性别董事会” 而委任新独董。)
在修订细节方面,是透过新增/提升的“守则条文”(须根据“不遵守就解释”)、“建议最佳常规”(乃自愿遵守性质)。有些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为了加强披露,亦有新的“强制披露要求”(须在企业管治报告披露)。
港交所亦更新了《董事会及董事企业管治指引》(繁体)(“港交所董事指引”),提供有用的指导。如企业文化、反贪污等新方面(见下文)。
主要修订包括:
- 企业文化
— (新守则条文A.1.1)强调董事会角色
(i) 制定企业目的、价值及策略,确保与企业文化一致
(ii) 所有董事行事须持正不阿、以身作则,致力推广企业文化
(iii) 文化应向企业上下灌输,并不断加强“行事合乎法律、道德及责任”的理念 — 港交所董事指引
(i) 阐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角色(第9页)
(ii) 董事会的自我检讨问题(第11页)
(iii) 披露(如公司文化与其愿景、价值及策略 — 以及这种种元素如何影响其业务模式、目的及董事会评价)(第12页)
(iv) 相关主题和披露(如董事会评估)
- 举报及反贪污政策
—(新守则条文D.2.6)举报政策和系统 (whistle-blowing):由审计委员会或由大多数独董组成的指定委员会监督
—(新守则条文D.2.7)制定支持反贪污法律及规例的政策和系统
— 港交所董事指引:此类政策的关键要素、披露(第13页)
- 董事会独立性、更新及继任计划
—(经修改建议)在任已过九年的独董:
(i)(新守则条文B.2.3)重选的额外披露:为何认为该名独董仍保持独立(所考察的因素、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作此决定的过程及讨论内容)
(ii)(新守则条文B.2.4)若所有独董均在任超过九年,则 (a) 就每名连任多年的独董,披露其姓名及已出任该职的时间, (b)(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會計年度内)委任一名新独董 — 其他:
(i)(新守则条文)制定机制,确保董事会可取得独立观点,并每年检讨其有效性
(ii)(升级为《上市规则》,经修改建议)须设立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主席或独董担任委员会主席,成员须以独董占大多数
(iii)(新增《上市规则》)于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中,披露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iv)(新增建议最佳常规)为了客观性和独立性,一般不应给予独董,带有绩效表现相关元素的股本权益酬金
- 多元化
— 成员全属单一性别的董事会 (single gender board),不会被视为多元化的董事会
—(新增强制披露要求)设定及披露目标数字及时间表,以在董事会层面达到性别多元化
—(新增强制披露要求)设定并披露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性别比例,为达到性别多元化而订立的任何计划或可计量目标,及任何对达到性别多元化更具挑战或较不相干的因素及情况
—(新增守则条文)规定董事会每年检讨,其多元化政策的实施及有效性
— 单一性别董事会的过渡安排:在2024年12月31日前委任至少一名另一性别的董事
— 港交所董事指引:披露(第23页),包括使用董事会技巧矩阵 (“skills matrix”)(第24页)
- 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守则》加入新简介段落:详细解释企业管治与ESG两者之间的关系
— 须于刊发年报时,一并刊发ESG报告(即财政年度后4个月内,而不是现時5个月)
- 重新编排《守则》提高流畅性
— 在內容上没有重大变化
主要影响:
- 在管理层根据实施时间,评估修改的影响及作出建议后,向董事会和相关部門汇报。如:需要任命新董事、强制提名委员会、企业文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发布时间、有关政策/流程/披露方面的影响或其他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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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刊发最新的《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繁体),含与上市发行人相关的主题,如董事评估发行人交易时的责任。港交所解释其对董事在进行交易时的期望。
其亦提醒董事在借贷交易中的职责。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评估预期交易可带来的利益
— 是否有利于实施发行人的策略?
— 符合发行人的整体业务规划和方向?
— 如不同行业的业务:须衡量该行业的前景和有关风险以及发行人经营新业务的能力
- 对收购目标作适当的查询
— 规模和复杂性
— 董事对相关业务和行业的认识
— 考虑所需要的尽职审查范围及专家意见
- 审慎评估收购目标的价值 (公平及合理?)
— 参照董事查询所得的资料
— 董事该自行判断,而不应过度依赖单一来源或偏颇的资料
— 如於商业估值上:对相关假设作独立评估,检视业务营运
- 考量交易的所有条款 (合理及充足?)
— 交收/支付条款
— 以防万一交易对手方未有履行其合约责任
— 如供应商可履行提供担保之能力
— 如目标公司是新业务:避免依赖其盈利保证
(ii) ESG:港交所的进一步举措
背景:(国际)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小组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 “TCFD”) 公布了关于气候相关财务披露的建议,这些建议得到了投资者的普遍认可。
香港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港交所为成员)于2020年12月宣布,符合TCFD 建议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将不迟于2025年在相关行业强制实施。
根据这一方向,港交所最近发布了:
(i)(2021年11月)气候信息披露指引(繁体),为促进该过程提供实用指引。特别有用的,包括 “管治” (“governance”) 方面,请阅下文。
(ii) (2021年12月)企业净零排放实用指引(繁体),协助企业朝向净零排放之路。通过其 “可持续及绿色交易所”(“STAGE”)平台,它推出了一项新服务,展示香港上市公司按各ESG數据供应商提供的ESG指标。(“STAGE产品资讯库”)
這是一项技术指引,为企业介绍了制定净零排放计划的关键步骤。“STAGE产品资讯库” 多方面呈现香港上市公司的ESG评级,有助投资者做出决策。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关于“管治”的有用指引(TCFD指南)
-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角色及职责(第7页)
- 常见的管治架构(第8页)
— “综合法”(即用现有董事会委员会
— “专设” 委员会
- 关键要素披露(第11页)
— 假想公司的例子(第12页)
法例
竞争事务委员会就清洁服务合谋案入禀竞争事务审裁处,向两间公司及三名人士展开法律程序。(点击:新闻稿)
入禀指出,在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公司就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交的17份清洁服务标书(合同总金额:1.8亿港元),交换了商业敏感资料。这种行为相当于“合谋定价”,属严重反竞争行为,违反《竞争条例》下的“第一行为守则”。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object or effect”),是“妨碍、限制或扭曲”(“prevent, restrict, or distort”) 香港的竞争
- 如以往所述,打击“合谋行为”(“cartel actions”),即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 (“bid rigging”),为优先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