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及10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港交所修订股份计划谘询
2021年10月29日,港交所发表了谘询文件,建议修订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咨询期将于12月31日后结束。(点击:新闻稿;谘询文件(繁体))
首先,建议扩大《上市规则》第17章的适用范围,至涵盖发行新股的股份奬励计划 (“share award schemes”)。现时仅规管股份期权计划 (“share option schemes”)。对于股份奬励计划,发行人目前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就每次授予新股寻求股东批准,又或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此外,还建议将该规则扩展至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此外,亦建议修订第17章的一些特定要求。例如,“合资格参与者”(“eligible participants”) 的定义(目前没有限制)、更新计划授权的规定、并加强披露。
建议旨在(i) 让发行人可更灵活授予股份奬励及股份期权,(ii) 保障股东免受大幅摊薄影响。
主要建议概述如下。有关技术细节(定义(第1页);披露要求(附录1),请参阅谘询文件。
- 扩大第17章的适用范围,至所有涉及发行新股资助的股份奖励计划
- 界定 “合资格参与者”
— 包括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
(i) “雇员参与者” (“employee participants”)、(ii) “关连实体参与者” (“related entity participants”)(指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iii) “服务提供者” (“service providers”)
— 向 (ii) 及(iii) 授予股份必须经薪酬委员会批准
- 计划授权限额
— 所有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授权限额,不多于已发行股份的10%
— 更新计划 (“refresh”):可在三年期内经由股东更新计划。额外更新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 另设(并披露)“服务提供者” 分项限额
— 删除有关未行使股份期权数目的限额(现时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30%)
- 授予条款
— 归属期 (“vesting period”) 须至少12个月,除非得薪酬委员会批准
— 所有授予股份须设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 (“clawback”),并在授出公告中作披露
— (如果没有上述目标/机制)授出公告須披露薪酬委員會的意见
- 向个别参与者或“关连人士”授予股份的限额
— (保留)个人限额:如果在任何12个月内,授予相关股份计划中已发行/可发行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1%,须经股东批准
— “关连人士” (“connected persons”)(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他们任何一人的联系人)
(i) 一般:须经薪酬委员会批准(现时:独立非执行董事)
(ii) 若获授人是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最高行政人员,而在任何12个月内股份奬励计划向其授出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0.1%,须得独立股东批准
(iii) 若获授人是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而在任何12个月内股份期权及奬励计划向其授予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分的0.1%,须得独立股东批准
- 授出公告及中期报告/年报须披露的资料
— 在某些情况下,须逐一披露个别人士
— 例如:授予 “关连人士”
- 须披露薪酬委员会的工作(企业管治报告)
- 扩大至附属公司
— 包括由发行新股或现有股份的股份期权计划、股份奬励计划
— (须得薪酬委员会批准)“非重大附属公司” (“insignificant subsidiaries”) 除外
— 总资产、溢利及收入相对于发行人集团的比率少于以下百分比
(i) 最近3个财政年度每年:10% 或
(ii) 最近1个财政年度:5%
- 涉及上市发行人现有股份的股份计划(没有发行新股)
— 须遵守披露规定
- 港交所留意到,一些发行人或会授出大量股分作为薪酬策略的一部分,以激励及挽留人才(如互联网技术行业)
— 考虑就计划授权限额,给予豁免
主要影响:
- 留意谘询期,以便作出回应
- 在管理层对修订影响进行初步评估后,向董事会和相关团队汇报。包括注意股份计划对贵司薪酬策略的重要性
- 需考虑的因素(例如:贵司是否有股份期权和/或奖励计划、总体限额的影响、个人限额的影响(特别是须得独立股东批准的情况)、考查任何附属公司是否有股份期权和/或奖励计划,并评估提议的影响)
- 有关董事会委员会/流程的持续评估,須注意薪酬委员会职责增加、以及須披露已完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