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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及10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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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港交所修订股份计划谘询

 
20211029日,港交所发表了谘询文件,建议修订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咨询期将于1231日后结束(点击:新闻稿询文件(繁体))

首先,建议扩大《上市规则》第17的适用范围,至涵盖发行新股股份奬励计划 (“share award schemes”)现时仅规管股份期权计划 (“share option schemes”)。对于股份奬励计划,发行人目前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就每次授予新股寻求股东批准,又或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此外,还建议将该规则扩展至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此外,亦建议修订第17章的一些特定要求。例如,“合资格参与者”(“eligible participants”) 的定义目前没有限制)、更新计划授权的规定、并加强披露

建议旨在(i) 让发行人可更灵活授予股份奬励及股份期权,(ii) 保障股东免受大幅摊薄影响。

主要建议概述如下。有关技术细节(定义(第1页);披露要求(附录1),请参阅询文件。

  • 扩大17章的适用范围,所有涉及发行新股资助股份奖励计划
  • 界定 “合资格参与者”
    包括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
    (i) 雇员参与者” (“employee participants”)(ii) 关连实体参与者” (“related entity participants”)(指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iii) 服务提供者” (“service providers”)
    (ii) (iii) 授予股份必须经薪酬委员会批准
  • 计划授权限额
    所有涉及发行新股股份计划授权限额,不多于已发行股份的10%
    更新计划 (“refresh”)三年期内经股东更新计划。额外更新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另设(并披露)服务提供者” 分项限额
    删除有关未行使期权数目现时不得超过已发行股30%
  • 授予条款
    归属期 (“vesting period”) 须至少12个月除非薪酬委员会批准
    所有授予股须设表现目标退扣机制 (“clawback”)并在授出公告中作披露
    (如果没有上述目标/机制授出公告須披露薪酬委員會的意见
  • 向个别参与者关连人士授予股的限额
    (保留)个人限额如果在任何12个月内,授予相关股份计划中已发行/可发行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1%须经股东批准
    关连人士” (“connected persons”)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他们任何一人的联系人
    (i) 一般:须经薪酬委员会批准(现时:独立非执行董事)
    (ii) 若获授人是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最高行政人员,而在任何12个月内股份奬励计划向其授出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0.1%,须得独立股东批准
    (iii) 若获授人是独立非执行董事主要股东,而在任何12个月内股份期权及奬励计划向其授予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分的0.1%,须得独立股东批准
  • 授出公告及中期报告/年报须披露的资料
    在某些情况下,须逐披露个别人士
    例如:授予 关连人士
  • 须披露薪酬委员会的工作(企业管治报告
  • 扩大附属公司
    包括由发行新股或现有股份期权计划股份奬励计划
    (须薪酬委员会批准非重大附属公司” (“insignificant subsidiaries”) 
    总资产、溢利及收入相对于发行人集团的比率少于以下百分比
    (i) 最近3个财政年度每年:10%
    (ii) 最近1个财政年度5%
  • 涉及上市发行人现有股的股计划(没有发行新股)
    须遵守披露规定
  • 港交所留意,一些发行人或会授出大量股分作为薪酬策略的一部分,以激励及挽留人才(如互联网技术行业
    考虑就计划授权限额,给予豁免

 
主要影响:

  • 留意询期,以便作出回应
  • 管理层修订影响进行初步评估后,向董事会相关团队汇报。包括注意股份计划对贵司薪酬策略的重要性
  • 需考虑的因素例如:贵司是否有股期权和/或奖励计划、总体限额的影响、个人限额的影响(特别是须独立股东批准的情况)、考查任何附属公司是否有股期权和/或奖励计划,并评估提议的影响)
  • 有关董事会委员会/流程的持续评估,須注意薪酬委员会职责增加、以及須披露已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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