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港交所:年报审阅报告
港交所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年报(财政年结日截至2018年1至12月)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点击: 新闻稿、报告(繁体)、去年报告﹕2019年1月法规通讯)
报告包括 (i) 监察发行人合规情况及 (ii) 财务报表审阅。是次审阅了13个范畴。
就「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的披露,港交所检视了被严格监管行业的发行人(医药或教育),因为中国相关规例/或政府政策发生了变化。建议发行人要更清晰地披露任何风险因素,例如重要的监管或政府政策变更,并评估对其业务经营及已公布之业务计划的影响。如适用,亦应讨论如何影响其财务业绩。
港交所亦提醒自2019年10月1日起,年度报告的新披露规定。如重大证券投资、收购目标之财务表现保证 (“performance guarantee”) 结果等。
港交所就独立董事「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抽选了40名发行人发出问卷,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内部监控程序,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这些交易的审核情况。报告提供了有用的例子,包括独董执行了额外的监管工作。
内容摘要:
-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A”) 一节中「业务审视」(“Business Review”)(第51段)
— 聚焦:严格监管行业的发行人,应披露重要的监管或政府政策变更
— 提醒:年度报告的新披露规定
(i) 每项占公司总资产5%或以上的证券投资
(ii) 收购目标之财务表现保证 (“performance guarantee”) 结果
(iii) 详细规定更改摘要:咨询总结(繁体)附录1(第65页),项目15-20
- 「持续关连交易」之独立董事「年度审核」
— 独董执行了额外的监管工作(第48段)
(i) 定期与审核委员会、管理层及内部核数师会议,检视有关交易及内部监控
(ii) 检视季度管理层报告,以监管有关交易的最新情况以及年度上限使用情况
(iii) 检视关连人士名单更新
主要影响:
- 在准备今年年报时,应考虑新披露规定及港交所提出的改善地方
- 有关将进行的独董「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亦应考虑独董额外的监管工作
热点趋势
– 《董事会如何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安永)
9个董事会应该问的问题!
包括:
- 评估气候破坏
- 目标设定
- 气候领导力创造的价值?
- 「大局」— 战略和商业模式
下载(英文版)热点!实用!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最新案例:董事在收购项目的责任
董事责任是港交所及证监会的执法重点。
(背景﹕证监会《有关董事在考虑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时的操守及责任的声明》,点击:2019年7月法规通讯、及港交所《上市规则执行通讯》,点击:2019年8月法规通讯 )
港交所上市委员会批评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数名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离任者),未有就收购事项履行足够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exercise sufficient skill, care and diligence”),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点击: 新闻稿)
上市公司于2017年以现金价2.44亿港元收购一项矿泉业务(「目标公司」)。目标公司于湖南从事开采、生产及销售矿泉水业务。目标公司并无往绩纪录,且并未开展业务。上市公司从未从事瓶装水业务,亦无任何相关董事有经营该类业务的经验。
内容摘要:
董事不充分的尽职审查:
- 未有核实卖家提供的文件
— 例﹕可行性研究指出矿泉的年期为5年
— 估值却是在年期10年的基础上进行
- 过度依赖估值报告
— 没有独立判断
— 无证据显示已评估估值报告、或其假设是否合理
— 董事会会议并无曾讨论有关估值假设的纪录
— 估值是按供货商保证的水产量(「产量保证」)进行
— 但该产量超过了采矿许可证的开采量上限
— 估值报告用的是市场法 (“market approach”),但用以比较的四项交易均与矿泉业务不同
— 未解释为何该等交易适合用作比较、及采用的贴现率 (“discount rates”) 属适当
- 未取得足够的专业意见
— 采矿许可证将于短期到期
— 未寻求中国法律意见,了解如何将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10年
— 只得到相关中国当局口头表示延期没有问题
主要影响:
- 更加注重「个人问责」:调查不仅调查交易哪里出错,而且还调查交易为什么获得董事会批准
- 监管机构对董事在批准交易时的责任,有很高的的期望
- 董事会批准交易的程序 — 应取得足够的专业意见
- 内部监控 (“internal controls”) — 评估贵司有关收购的政策及程序,已纳入取得足够的专业意见
(ii) 港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就容许法团实体在额外条件及投资者保障措施下,享有不同投票权征求市场意见。(点击: 新闻稿、咨询文件(繁体))
这并不是我们法规通讯聚焦的地方。其主要规定建议详见新闻稿。
重点包括法团 (“corporate entities”) 必须本身是创新产业公司,或具有新兴及创新产业方面的业务经验,及作出贡献的过往纪录。必须有设时限的「日落」条款 (“sunset” clause),不同投票权不超过10年,其后经独立股东批准而续期,每次不超过5年。
法例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向一家信息科技服务商及其董事展开法律程序。他们涉嫌在海洋公园公司于 2017年的信息科技服务招标中,参与合谋行为 (“cartels”)。(点击:新闻稿)
竞委会指称,该公司与另一投标者就双方的报价意向,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数据,尝试协调哪间公司中标。
合谋行为乃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 (“First Conduct Rule” ),为竞委会优先处理案件。(点击:2019年5月法规通讯香港首两宗合谋案的裁决)
竞委会是从另一名投标者得知有关合谋行为,该投标者根据竞委会的宽待政策申请宽待 (“leniency application”)。这是首个源于企业成功申请宽待而入禀的个案。
新闻稿亦指出,鼓励企业守法是竞委会初期的工作重点。这是首个违章通知书个案。
竞委会有权向涉嫌违反竞争守则的人士发出违章通知书 (“infringement notice”),以取代在审裁处展开法律程序。在本案,被告不接纳违章通知书的提议。另一服务商接纳提议,没有被起诉。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object or effect”) ,是「妨碍、限制或扭曲」(“prevent, restrict, or distort”) 香港的竞争
- 如以往所述,打击「合谋行为」(“cartel actions”),即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 (“bid rigging”),为优先处理案件
- 所有公司必须避免参与「合谋行为」。已经参与「合谋行为」的公司,应考虑主动向竞委会寻求宽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