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披露内幕消息」 — 首宗案件判决
监管机构
(i)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MT)就光亚有限公司(AcrossAsia)作出第一宗「披露内幕消息」案件的判决。(证监会新闻稿;完整的MMT英文报告)
内容摘要:
- 案件性质: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 一家海外公司, 就光亚在印度尼西亚法院裁决后未能偿还贷款, 向印度尼西亚法院提出破产有关的呈请(包括任命管理人来管理其资产)
- 相对较「轻」的罚款(光亚:600,000港元;光亚的两名董事:600,000-800,000港元)
- 审裁处将光亚的不当行为评定为「较小规模」
- 证监会接纳光亚的不当行为是「疏忽」(“negligent”) 而不是「蓄意」(“intentional”)或「罔顾后果」(“reckless”)
- 减免因素:审裁处将延误期评定为「刚刚超过1周」(从获得海外法律意见后计算)
- 时间表(2013年)
(i)1月4日:光亚收到英文法庭文件(印度尼西亚文法庭文件于1月2日送达)
(ii)1月8日:光亚获得印度尼西亚法律意见
(iii)1月15日:印度尼西亚法院对光亚颁发破产有关的命令
(iv)1月15日:光亚股票暂停交易
(v)1月17日:光亚披露有关资料 - 被告的行为 ─ 承认其不当行为 ; 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处理此印度尼西亚法院诉讼 ; 之前有披露早期阶段的法院诉讼
- 由于交易股票稀少,未有披露有关资料而造成的市场损失小
主要影响:
- 上市公司必须评估「内幕消息」在何时产生。在这次案件中,是在光亚知悉海外公司申请呈请的时候
- 上市公司应该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as soon as practical”) 披露相关资料(上市公司应该在获得海外法律意见,评估海外法院文件的性质后,披露相关数据)
- 减免因素是值得注意的,包括证监会接纳不当行为是「疏忽」(“negligent”)(而不是「蓄意」(“intentional”),及被告人承认其不当的行为
(ii) 证监会新任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就证监会执法重点发表演说 (点击这里看演说英文原讲稿)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执法个案每年以20% 的速度递增,而且个案更为复杂
- 证监会的首要任务,是上市企业的相关问题
- 证监会建立了4个长期专组,其中3个与上市公司有关:
(i)企业诈骗(“corporate fraud”)(例如财务报表中的欺诈);
(ii)企业过失(“corporate misfeasance”)(例如披露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导致投资者损失);
(iii)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 (“insider dealing and market manipulation”)(例如市场失当案件(“market misconduct cases”) ) - 证监会料将继续积极采取执法行动
(iii) 港交所也发表了有关「控股股东」事宜及相关上市规则影响的指引信 」(“Guidance Letter on issues relating to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related Listing Rules implications”)(HKEX GL-89-16)
内容摘要:
- 阐明了港交所对「控股股东」(“controlling shareholder”) 的定义和实际做法
- (上市规则 第 1.01 条)「控股股东」是任何有权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组成发行人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人士
- 港交所将「假定」(“presume”) 某些股东为上市申请人的一组控股股东(“a group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 港交所提供了一些上市申请人之拥有权架构的简化示例
- 例子(透过「特定目的投资机构」(“SPV”)持股):数名股东透过「特定目的投资机构」,持有各自于上市申请人的股权,该机构并无其他营运
- 例子(关于「联系人」(“associates”) ):股东为「紧密联系人」(“close associates”) (如配偶、及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1.01条界定的人仕)
主要影响:
- 指引信反映了港交所的现行做法,应不会为现行做法带来任何改变。但上市企业仍应该考虑它们是否受到影响
- 实际上,上市申请人拥有权架构可能会比港交所提供的简化的例子更复杂。申请人应该咨询港交所
- 指引信亦列出关于「控股股东」的持续责任 (“continuing obligations”)
- 指引信也列出「数据披露」(例如「重要合约」(“contracts of significance”) ),并在某些情况下投票的限制(一般来说, 上市规则己制定「联系人」(“associates”) 在投票方面的限制)
- 点击这里看我们的概要,包括港交所列出的主要例子和图表
法 例
竞争事务委員会: 行业及专业协会为执法重点
如我们在10月法规通讯所述,「 行业协会 」(“trade associations”) 是竞委会执法的其中一个重点。竞委会发布了一份意见公告(“Advisory Bulletin”)(点击这里阅读新闻稿),分别对香港建筑师学会(“HKIA”)和香港规划师学会(“HKIP”)的行为守则中某些规定表示关注。
在《竞争条例》全面生效之前,竞委会审视了逾 350 家行业协会的公开做法:(i)大多数协会删除了「高风险规定」(“high risk practices”),如价格限制和收费标准(“price restrictions and fee scales”);(ii)HKIA及 HKIP没有修订其行为守则中类似的「高风险规定」。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虽然HKIA与HKIP均为获豁免,不受《竞争条例》行为守则规限的法定团体,但其属下会员倘为《竞争条例》之「业务实体」(“undertakings”)则不获得豁免
- 各公司应注意,即使您们的交易对象是获得法律豁免的机构,您们不会因此获得豁免,必须注意潜在的反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