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港交所新执行政策
港交所刊发更新的 “《上市规则》执行政策声明”(繁体)及 “规则执行制裁声明” (繁体),并已生效。除了新闻稿外,港交所最新的上市规则执行简报(繁体)也详细阐述了新的声明。
上市规则执行简报指出,2021年上半年制裁个案的数目显著上升。
新《上市规则》执行政策声明列明港交所最新的执法重点,即责任 (responsibility)、监控及文化 (controls and culture) 和配合调查 (cooperation) 三大概念。港交所采纳了更宏观的角度,而这些概念取代2017年制定的执法主题。要注意,“文化” 超出监控的范围。
新闻稿解释了新的执法重点,反映港交所对个人责任的重视,恒常主动投入(proactivity) 及保持警惕 (vigilance) 极为重要。对遵循《上市规则》抱有正确态度,并设置合适的监控制度,是良好企业管治必不可少的元素。
新制裁声明列明了厘定制裁时,一般须考虑的总原则及因素。声明更新,反映新执行政策和修订的纪律制度。(由2021年7月3日起生效,请阅我们5月法规通讯。)例如,因素清单(第1页6段)详细阐述了新的执法重点,特别是文化、监控及配合调查。
内容摘要:
最新的执法重点
- “责任”
— 董事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港交所董事承诺)
— 共同及个别的责任(执行董事 + 非执行董事)
— 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须积极关心及必须跟进任何欠妥事宜
— 即使 “将权力委托他人” (delegation),董事要持续监察 (continuing supervisory role)
— 专业意见 — 不能不加思索便照单全收 (enquiring mind),而应当运用自己智慧、经验及独立判断应运用自己智慧、经验及独立判断
— 高级管理人员 (senior management) 亦须负责
- 监控及文化
— (最低限度)适当而有效的内部监控 + 风险管理
— 定期检讨该系统
— “文化”:看待合规 + 企业管治的态度
— 例如:港交所会考虑董事和员工是否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有否透过持续培训和专业进修温故知新、与时共进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何其他有责任遵守《上市规则》的人士,应透过定期培训掌握其最新修订
— 董事应定期获得有关运作及业务的简报
— 提供书面证据以证明其为履行(个人/企业)职责采取了什么措施
- 配合调查
主要影响:
- 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最新进展
- 董事的职责
— 再次強调的主题:对公司 “积极关心” (active interest) ,即使“将权力委托他人”也要持续监察,不能不加思索便照单全收专业意见
-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 内部监控 + 风险管理系统
— 评估貴司有关遵守法规的系统
— 例如:定期更新
- 文化
— 超出 “充分监控”(仅为最低限度)
— 实施相关行动,例如定期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何其他有责任遵守《上市规则》的人士,提供其最新修订的简报/专业发展
- 保存有关行动的书面证据
- 配合调查过程
- 虽然3项新的执法重点反映了港交所更宏观的角度,但确保遵守特定的程序要求(如“须予公布” 和“关连交易”)仍很重要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港交所对龙润茶集团有限公司和其现任董事的裁决(点击:新闻稿、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两名被指名的执行董事(“执董”)在没有知会两个董事会的情况下,促使公司的附属公司与一名借款人签订了贷款协议(约1亿4千万人民币)。贷款所得款项转付给由两位执董所拥有的供应商。这贷款构成主要及关连交易。该公司未有遵守有关程序要求(公告、股东批准等)。
董事未有确保该公司拥有充分和有效的内部系统,以促使公司在贷款事宜中遵守《上市规则》,并保障该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此外,港交所还发现公司财务业绩资料的不准确及延迟发布的情况。
港交所亦发表公开声明,认为由于两名执董持续及/或故意不履行(“persistent and/or wilful failure”)其于《上市规则》下的义务,其若 “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retention of office is prejudicial to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注:在新的纪律制度下,这种制裁不再需要“持续及/或故意不履行”)。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所有董事的违规
- 没有有效的系统,让高级管理阶层申报其在与集团交易中的重大利益
- (作审计目的)审计师建议审核委会及/或董事会进行独立的法证调查 (forensic investigation)
— 而不是執行商定程式 (agreed-upon-procedures, “AUP”)
— 允许审计师设立调查的范围
- 该公司仅聘任顾问进行AUP,没有允许审计师设立调查的范围
法例
竞争事务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意见公告(繁体),就《竞争条例》下行业协会的入会条件及程序可能涉及的风险,提供相关意见。常见问题及答案(繁体)亦同时发布。(点击:新闻稿)
该意见公告适用于香港所有行业、体育、专业及工商协会/组织以及其会员。当成为某行业协会的会员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先决条件时,业务实体若被排除于协会的会员名单外,其参与竞争的能力将受到严重影响。
竞委会在其《第一行为守则指引》中,订明了行业协会的入会规则应该:具透明度、合乎比例、不含歧视成分、按客观标准订定、及可就入会被拒提出上诉。
该份常见问题及答案非常有用,并提供了一些场景来说明这些原则。
竞委会呼吁所有行业协会根据这份指引主动审视其入会规则,如有需要应作出适当修改,以确保符合《竞争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