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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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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证监会监管通讯及早介入

(点击:报告(繁体)、新闻稿
 
最新一期的《证监会监管通讯:上市公司》,重点载述个案研究,阐明证监会近期对首次公开招股的申请或上市后的企业交易有重大关注时,会如何及早介入「前置式监管方针」(“front-loaded approach”)

我们聚焦于上市后的案例。证监会在前置式监管方针下投入了更多资源,以处理似乎属压迫或不公平地损害股东 (“Oppressive or unfairly prejudicial to shareholders”)或涉嫌欺诈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的交易。

该通讯提醒公司董事在评估、建议或批准企业交易时,必须真诚地以公司的利益为前提 (“act in good faith in the interest of the company”)及以适当和合理水平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 (“exercise due and reasonable care, skill and diligence”)董事有责任自行作出判断,及不应过份依赖第三方的意见或建议。

证监会在案例中所使用的工具也值得注意 ─ 包括行使在特定情况下要求交出纪录及文件的权力(《证券及期货条例》179条)、及发出「关注函」(“letter of concern”)。
 
 
内容摘要:

值得留意的个案:

  • 上市后个案1及2(P.2)收购估值
    — 都是有关收购

    — 个案1
    (i) 公司公告收购一家主要从事研发将人工智能及大数据运用的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在最近期的财政年度并未录得任何收益及处于亏蚀
    (ii) 证监会根据第179条展开查讯
    (iii) 结果显示目标公司的最大股东是公司主席的亲属。公司并无寻求任何独立财务意见或独立估值

    — 个案2
    (i) 建议收购一家正在发展机械人技术并处于亏蚀的目标公司
    (ii) 卖方就目标公司作出利润保证
    (iii) 证监会根据第179条展开查讯
    (iv) 在目标公司的估值报告草拟本及其现金流量预测报告中发现重大问题
    (v) 该公司未能就目标公司用作厘定预计收益、利润率和估值的基础及假设提供合理解释

    证监会向两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该公司作出解释

    — 两公司没有就证监会的关注事项作出回应,有关收购亦告失效

 

  • 上市后个案4(P.3)
    (i) 收购一家从事财务租赁业务目标公司的权益
    (ii) 目标公司成立一年,其所从事的唯一业务是与卖方订立财务租赁协议。录得极少收益,看来没有任何独立于卖方的客户
    (iii) 证监会根据第179条展开查讯,关注交易可能不公平地损害股东利益
    (iv) 鉴于财务租赁市场的准入门坎低,证监会要求解释为何选择透过收购目标公司,而不是直接招揽或自行开展业务以涉足有关市场
    (v) 该公司没有回应证监会,并在其后公布终止有关交易。

 
 
主要影响:

  • 证监会关注交易须按「公平和合理的估值」(“fair and reasonable valuation”),以及对公众股东的影响
  • 请参阅证监会2017年5月发出有关董事在估值事宜中责任的指引董事会在估值事宜中的责任更为提高,包括应否取得独立估值报告,有责任对估值的基础及假设自行作出判断,不应不合理地依赖第三方的意见(点击:我们17年5月法规通讯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刋发了谘询总结文件 《建议修订上市发行人提交文件的规定及上市规则其他非主要修订》。(点击:报告(繁体)、新闻稿)建议于3月1日生效,简化呈交文件的程序,以提高效率,不涉及改变政策方向。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董秘应注意这些简化呈交文件的建议
    — 《上市规则》的修订详情见报告附件I
    经修订的表格(英文版)
  • 董事及(中国发行人)的监事的声明及承诺
    (《上市规则》附录五 B、H、I 表格)
    — 要求董事及监事(于3月31日前)提交个人资料表格(如手机);授权联交所向监事收集资料
    — 委任公告须载有董事及监事的前度姓名及别名
    新常问问题 (FAQ)
  • 有关发行证券
    — (例) 废除发行人要向港交所提交声明(《上市规则》附录五 F 表格)、及董事会决议案
    — 要求发行人须在相关的翌日披露报表及╱或月报表,确认该证券发行经董事会批准,并已达成所有有关先决条件
  • 删除两类文件予港交所的存盘规定:(i) 提交仅供记录之文件;及(ii) 内容已向公众披露之文件
  • 《上市规则》的其他非主要修订(如按最新审计准则更新审计用语)及轻微修订

(ii)  港交所因应上项 (i) 建议修订上市发行人提交文件的规定等而修改及撤回的常问问题/指引信/上市决策

它还根据审计用语的修订更新了常问问题

法例

《2019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繁体)已通过,生效日另行公布。财务汇报局将成为香港的独立核数师监管机构,获赋予直接行使、调查和纪律处分上市公司核数师的权力。这将代替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自我监管制度。

我们将密切注意发展,包括其营运资金安排,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点击: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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