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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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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证监会: 董事在收购/出售交易的责任

 

证监会发出一份有关董事在企业交易估价方面的责任指引。

证监会关注到,部分上市公司买入价过高或出售价过低的资产或业务。它们沒有在适宜的情况下取得估值,或过分依賴估值告。

这是一份重要的文件。首先,它为上市公司就估值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提供了有用的指引。原则同样适用于委聘其他顾问(例如 财务顾问)。重要的是,证监会在评估违反董事责任的情况时,将考虑他们有否遵从此指引 。(点击这里:证监会新闻稿证监会指引

同时,证监会发出了一份有关估值师须就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和一份致财务顾问的通函

主要影响:

证监会的具体指引包括:

  • 「妥善调查及尽职审查」(第12段):
    (i) 资产或目标公司业务的性质
    (ii) 仔細考虑与评估所有相关的资料
    (iii) 采取合理步骤,核实重要资料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 例:评估财务预测和假设, 须顾及目标公司的财政状况、表现、前景和同业比较
    (iv) 如适当的話,寻求专业估值师的协助
    (v) 向卖方索取进一步资料
  • 需加紧注意(第13段):
    (i) 往绩纪录有限 –  目标公司是新近成立/新业务、处于亏蚀/利润微薄、资产錄得负数
    (ii) 预测采用了大胆假设
    (iii) 销售额成疑:预测销售额基准,是否采用了不具约束力或新签订的合约?
  • 委聘估值师(第15段):
    (i) 以下情况尤其该委聘:
    – 董事无充分经验或专业知识
    – 目标业务属全新业务/初始階段
    – 所获得该业务的资料需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或审查
    – 投资项目相对於有关公司的规模重要性
    – 交易的风险、复杂程度或性质
    – 任何董事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ii) 估值师的资格(第16段) — 独立、无利益冲突、具备适合的资格、有相关专业知识及充足资源
    (iii) 向估值师提供有可能影响估价的所有相关资料(第17段)
    (iv) 委托范围 (第18段)  — 以确保估值报告将会相关及有用
  • 上述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委聘其他顾问(例如 财务顾问(第19段):
    (i) 委聘財務顧問 《上市規則》規定某些交易須委任財務顧問
    (ii) 审核及委托范围 — 須符合证监会《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所列的规定
    (iii) 注意 — 財務顧問依賴其他專家意見前, 須先確保其準確性 (《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第 5.3(a) 段及第 5.3(b) 段)
  • 依赖必須是合理的 (第20段):
    (i) 保持专注及批判态度
    (ii) 分析估值报告
    (iii) 向估值师作出查询;直至令其本人信纳其假设或方法等
    (iv) 厘定董事参与的程度(经顾及涉及的风险、规模、重要性等)

主要影响:

  • 董事会批准交易的程序 — 应考虑委聘估值师
  • 准备合适的委托范围 — 不要忽视委托过程的「细节」
  • 同样的原则,适用与在收购/出售交易中委聘财务顾问
  • 董事在批准交易程序時的责任  预期要求提高
  • 内部监控 — 应将指引的原则纳入公司的政策及程序里。这会是证监会在执法時考慮的因素之一
  • 我们注意到,监管机构监督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收购交易的信息,亦愈來愈严谨 — 須准确,及包含所有相关资料
  • 其他分享:我们觉得估价固然重要,但不是董事会批准交易的唯一考虑。其他因素,如风险、战略配合、其他投资选择等也与董事责任有关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的《执法通讯》关于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人员的法律责任  ( 点击这里:证监会新闻稿 证监会的《执法通讯》)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董事及高级人员责任是证监会打击企业违法的执法重点
  • 有关董事责任的提醒:
    (i) 真诚地以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而行事
    (“act in good faith and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shareholders as a whole”)
    (ii) 以适当及合理水平的谨慎、技能及勤勉行事
    (“exercise due and reasonable care, skill and diligence”)
    (iii) 作出独立的判断
    (“exercise independent judgment”)
    (iv) 为恰当目的而行使权力
    (“exercise powers for proper purposes”)
    (v) 避免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avoid actual or potent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vi) 严禁赚取未经披露的利润
    (refrain from making undisclosed profits”)
  • 证监会执法的主要优先事项
    (i) 欺诈
    (ii) 具误导性的财务报表
    (iii) 严重利益冲突
  • 举出证监会最近的案例,以及总结证监会权力(我们以前的法規通訉已经提及)

(ii) (7月3日起生效)披露权益具报 (“disclosure of interests”) 须以电子方式提交

7月3日起,大股东 (“substantial shareholders”)、董事 (“directors”) 及最高行政人员 (“chief executives”) 的证劵权益披露通知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 港交所  和 证监会 公布了执行方面的细节安排,如新的网络平台、新表格和填表代号。新规定设有三个月的过渡期。

注意:《证劵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下的披露责任没有任何更改。

(背景:请参阅我们的三月法规通訊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港交所的新「线上权益披露系统 」 (“Disclosure of Interests Online”, or  “DION” , system) — 送交存档者须完成新的注册安排
  • 所有具报通过「线上权益披露系统」送交,不用另行通知有关上市公司。收到具报后,港交所会通知有关上市公司,在系统读取相关的权益披露
  • 证监会的新表格及填表代号
  • 上市公司汇报股份拥有权所进行的调查结果(《证劵及期货条例》第329条— 将有新表格
  • 新安排的培训材料, 将于六月在港交所网站刊登
  • 过度期為期三个月) — 可以通过「线上权益披露系统」递交新表格。或用旧表格(以传真、专人送递、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 提交予港交所及有关上市公司
  • 「认可财务机构」(“author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注意香港金融管理局,就披露通知作出的新安排

 

法 例

《2017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如若通过,法院或劳资审裁处可在 (i) 雇员被不合理 (“unreasonably dismissed”) 及不合法解雇 (“unlawfully dismissed”),而在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时,或 (ii) 其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恰当及切实可行的话,可无须先取得雇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该命令。

如果雇主没有按照有关命令, 将雇员復职或再次聘用雇员,他须向雇员支付一笔订为有关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的额外款项(上限为72,5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