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及5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港交所关注领域
港交所发布了其最新的(四月)上市规则执行简报和(五月)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分別介绍规则执行工作的最新经验和行动,以及持续责任合规等方面的最新上市发行人监管资讯。
(A) 港交所最新上市规则执行简报(繁体)
这次的主题是与贷款及放贷活动有关的不当行为有增加趋势。相关贷款有时是发行人放贷业务的一部分,有时是在主营业务表现未如理想的情況下,决定涉足放贷业务,或将其作为主营业务之外的另一业务。有些发行人蒙受重大减值 (impairment)。(注:请参阅过往法规通讯)
港交所的调查聚焦在三个范畴:(i)董事职责,(ii)内部监控,(iii)披露责任。
首先,关于董事职责。港交所特别关注相关董事的决策过程,以及在进行相关业务的过程中有否适当采取审慎措施。董事应谨慎评估进行借贷的商业理由,包括评估贷款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及发行人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ompany)。在《上市规则》下的董事职责包括保障发行人的资产。港交所列出了一系列危险讯号以及董事应当采取的行动。
其次,必须设有与放贷相关的有效內部监控,以评估和管理其信贷风险,识別任何减值的需要,及适时和准确地进行內部和外部报告(如公告及财务报表)。
第三,上市发行人需牢记披露责任同样适用于贷款活动(第13章、第14章、14A章),包括续期或延期。在评估可否收回应收贷款及其减值时须小心谨慎,确保财务报表和公司公告的任何披露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沒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上市规则》第2.13条)。
如有需要,港交所会将调查结果转交其他监管或执法机构,如证监会、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及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并和他们合作调查。
以下总结了港交所的建议。港交所也列出了相关的规则执行个案(重点案例请见我们过往的法规通讯)。
主要影响:
危险讯号包括
贷款授出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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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款的商业理据成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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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放无息或利率低于公司本身融资成本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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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别人士、或与发行人或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有关连的借款人提供不合理的巨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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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贷款组合的业务和风险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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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潜在汇报和违约风险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分析,及对整体风险作监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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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保障资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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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抵押品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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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管理层在发放贷款之前、在监控各项信贷期间、以及在对贷款作出任何延期或续期之前,已进行的尽职调查和信贷评估记录
授出贷款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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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借款人的还款额极少或根本未有还款,贷款仍一再以相同条款不断续期、延期或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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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未经授权的贷款、垫款或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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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贷款组合会被监控
追讨贷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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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追讨逾期付款或妥善考虑如何应对潜在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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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部或大部分贷款进行减值
内部监控
提供垫款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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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有充分的制衡机制 (checks and bal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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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审批公司付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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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职责分工 (segregation of duties) 和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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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放贷款或垫款事宜上沒有人有不受约束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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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公司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充分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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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內部监控措施,评估借款人所提供的任何质押的可強制执行性
记录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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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评估和审批流程的记录
(B)港交所最新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繁体)
这次的主题包括,新的库存股份机制、准备分拆申请的进一步指引、ESG(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新要求、无纸化上市机制下进行供股 (rights issue) 的注意事项,以及外部会议演示材料的处理。(注:香港公司条例目前暂未允许无纸化上市机制下的“默示同意”("implied consent”),以及库存股份)。
港交所也列出了其已修订的指引资料,如指引信 (guidance letter),常问问题(P.12)。值得注意的是,港交所刊发了《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的综合版本(繁体)(包括上市决策、指引信、常问问题)协助发行人搜寻相关指引材料。
我们在四月的法规通讯中,已提及新的库存股份机制、和ESG报告中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新要求。关于库存股份机制,港交所的监管通讯列出了一张披露要求的清单(P.3)。提醒发行人注意,亦就新机制更新了一些电子报表。
有关准备分拆申请,港交所列出了发行人在准备分拆申请时应多加注意的事项,协助他们加快相关监管流程。
新的无纸化机制会在某些方面影响发行人有关优先购买权 (pre-emptive issues) 的安排(即供股或公开售股)。港交所提醒发行人,以电子方式提交招股章程以作申请批准及登记的过度期,将于2024年6月30日结束。就供股而言,暂定配额通知书 (provisional allotment letter) 是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actionable corporate communication),因此暂定配额通知书必须个別地向股东送印刷本。
港交所还提到,在业绩公布之后和分析师的会议上,曾有发行人提供了一些严重大及股价敏感、但其在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登载的文件中沒有载列的资料。发行人需要注意《证券及期货条例》里的内幕消息机制。为减低不慎在会议上泄露內幕消息,发行人可考虑将相关监管公告连带演示材料的中英文版于会议前一并登载于披露易网站。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星美文化旅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前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梁凤仪的临时强制令,冻结其资产。(新闻稿)
这是证监会首次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进行中的法律行动,取得同类强制令。证监会的行动旨在保存资产,以便履行法庭在证监会针对梁的法律程序完结时可能施加的任何赔偿令。
针对梁的命令将持续生效,直至法庭就有关程序作出最终裁决。
法例
(ii)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发表有关消费者委员会资料外洩事故的调查结果。(新闻稿)
事件源于消委会向私隐专员公署通报资料外洩事故,表示其伺服器遭受到勒索软件攻击。该资料外洩事故导致消委会的数据遭受未获准许的查阅,当中涉及超过450名人士的个人资料,包括投诉人、资讯科技服务供应商的员工、消委会的现职及已离职员工。
此案和消委会的远端存取资料有关。黑客组织取得消委会一个具管理员权限的帐户凭证,随后透过虚拟私有网络进入消委会的网络。
私隐专员公署认为该资料外洩事故,是由消委会的以下缺失所导致:没有为远端存取资料启用多重认证功能、没有妥善设定用作侦测及拦截网络安全威胁的网络安全软件、欠缺足够保安措施禁止或防止于测试伺服器内储存个人资料、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及网络安全意识不足(如:前资讯科技部员工,没有于系统设定实施消委会订定的复杂密码政策,令有关政策在事发时未有被贯彻实施)。
私隐专员也向其他机构作出建议。
内容摘要:
私隐专员公署建议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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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遥距登入资讯及通讯系统使用多重身份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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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稳健的网络保安框架,在防范、侦测及应对网络攻击方面投放足够资源及制订有效的策略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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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资讯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及保安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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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视数据安全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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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效的培训计划,加强员工就数据安全及个人资料私隐方面的意识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