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关于「内幕信息披露」的两个新判决
(i) 市场失当行审裁处 (MMT) 就精熙国际(开曼)有限公司(精熙)(Yorkey) 的案件作出裁决(证监会新闻稿;MMT报告)
内容摘要:
- 案件性质:未有及时披露有关显著恶化的财务表现,此乃内幕消息
- 精熙于2012中期报告指,下半年将会较上半年明显增长及获利攀升
- 前任行政总裁从月结管理账目得悉(但前任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FCCS)并不得悉):十一月的账目应该已显示财务表现的恶化(于2012年12月中旬),或最迟于编制全年管理账目时,已得知财务表现的恶化(于2013的1月中旬)
- 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 (FCCS) 于核数师的年度财务报告草议本中得知有关恶化的财务表现(于2012年2月尾)
- 精熙违反责任:未有及时披露;直到于2013年3月,公布年度业绩时才公布有关内幕消息(股价在往后三天下跌超过21.25% )
- 内部监控不足:公司没有制定系统,以确保有关财务表现的内幕消息可以被识别及披露
- 两名「高级人员」被罚款:(i)「罔顾后果」(“reckless”) 的行为导致公司违反责任;(ii)未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公司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 罚款: 精熙及行政总裁各支付罚款100万港元
- 取消资格令(行政总裁和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 (FCCS):(其中包括)不得担任香港上市或指明法团董事或参与其管理,分别为期18个月及15个月
- 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处分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FCCS)。亦下令其参加培训课程,因注册会计师有责任确保公司合规
主要影响:
- 内部监控 -必须有一个系统以确保与发行人业绩有关的内幕消息及时被识别及披露
- 是次罚款比光亚(AcrossAsia)案件所裁定的罚款更高是因为被告是「罔顾后果」(“reckless”)而不是「疏忽」(“negligent”),被告的行为(被告招认的情况显示其没有悔意),延误披露内幕消息的期间较长,投资者因是次延误披露蒙受损失
(ii)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美亚控股有限公司(美亚)(Mayer)案件中的被告有罪(证监会新闻稿; MMT报告)
内容摘要:
- 相关的「内幕消息」性质:「有待处理的审计事项」;「可能发出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potential qualified audit report”);审计师辞任; 重大的预付款项(共计1400万美元)
- 裁定有罪:美亚,以及十个「高级人员」(“officers”)— 当时的管理层(主席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公司秘书兼财务总监、及非执行董事)
- 公司没有制定关于内幕消息披露的书面准则和/或内部监控政策
- 处罚令将于3月裁决
主要影响:
- 是次案件重申了内部监控系统的重要性,能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 处罚裁决 — 请留意我们的法规通讯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积极地于法庭进行一系列诉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以达至其打击企业过失的目标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得到董事的取消资格令(为期12年)及对第一天然食品有限公司(First Natural Foods Holdings Limited) 的赔偿令(8400万港元)(挪用公款, 和向核数师提供虚假的银行报表 )
- 寻求江山控股有限公司(Kong Sun Holdings Limited)及中国三迪控股有限公司( China Sandi Holdings Limited) 前主席的取消资格令和赔偿令(隐瞒其利益,利用代名人公司认购这两家公司只向独立承配人配售的股份,获得以折扣价认购公司股票)
(ii) 港交所提升按主题划分的规则执行及刊发经修订《<上市规则>执行政策声明》(点击:新闻稿)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修订执行目标
(i) (跟旧有主题一样)「董事履行诚信责任」及「发行人及董事未能配合港交所的调查」
(ii) (修订主题)财务报告 — 延迟,或内部监控及企业管治事宜
(iii) (修订主题)延迟复牌(包括延长短暂停牌)
(iv) (新增主题)公司通讯中出现不准确、不完备及/或具误导性的披露
(v) (新增主题)未能遵守有关须予公布/关连交易的程序规定
(vi) (新增主题)屡次违反《上市规则》 - 修订的《规则执行政策声明》于2013年9月13日刊发,以反映多项对现行惯例之行政修订,并使此声明紧贴最新情况
(iii) 港交所的执法行动:谴责或批评大唐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大唐)(Datang International Power Generation Co Ltd) 及若干前任董事(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未有就若干关连交易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港交所新闻稿)
内容摘要:
- 大唐与其持有40.35% 股权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再生资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委托贷款合同(金额:34.02亿人民币)
- 于首次签订合同之前,大唐的控股股东收购了再生资源公司的其中一家股东(持有超过10%的股权)
- 因此, 该子公司(再生资源公司)为大唐的「关连附属公司」(“connected subsidiary”),而委托贷款合同为「关连交易」(第14A.16条)
- 相关董事均知悉收购交易,但无采取步骤确认该公司有关部门是否知悉收购,以启动该公司有关关连交易的内部程序
- 未有就该等「关连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s”) 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第14A章规则)
- 大唐过去曾屡次违反关连交易的规则
主要影响:
- 上市委员会采取的执法取向与上述修订后的执法政策一致
- 尽管个别的不合规事件或许性质轻微,但若发行人屡次违规,即可能显示发行人(i)没有正视其过往不合规事件中港交所传达的监管讯息;(ii)内部监控有缺失;及╱或(iii)其董事错误理解他们遵守《上市规则》的责任
- 董事应该充分了解其在上市规则的义务,以确保公司的合规性。他们应参与持续的专业发展
- 大唐将于委任独立合规顾问,连续两年为大唐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咨询;所有董事须出席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董事职责」的培训
- 内部监控:独立顾问将进行内部检讨并向港交所提供调查结果和建议。大唐亦须委聘该顾问在未来12个月进行跟进,评估大唐在下列方面的进展:(a)加强内部监控及程序,以确保遵守「上市规则」; 及(b)落实顾问就是次检讨作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