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港交所谴责江山控股有限公司、点名数前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点击:新闻稿(繁体))
本案例涉及由(并非董事)首席运营官及财务总监在董事会不知情且未批准下发放贷款(约16亿人民币),为免息、无担保及无固定还款期的贷款及垫款。公司当时的现金流为负数,该等贷款令公司蒙受重大财务风险。
第一,该公司未能遵守“须予公布交易” (“notifiable transactions”) 的程序规定(分別为“须予披露交易” (“disclosable transaction”);“给予实体的垫款” (“advances to entity”);“主要交易” (“major transaction”) )。
第二,上述董事未能履行其诚信责任 (“fiduciary duties”)。
(《上市规则》第 3.08(f)条、《董事的声明及承诺》)
此两项均为港交所现时的执法重点。
港交所强调董事责任和“个人问责”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背景:港交所《上市规则执行通讯》,点击:2019年8月法规通讯;最近案例:2020年4月法规通讯)
实況:
由2014年至2016年3月,上述首席运营官及财务总监发放了第一批未经授权的贷款。
2016年3月,外聘核数师通知董事会有关上述未经授权的贷款/垫款及《上市规则》的规定。而核数师最终因未能解决核数问题辞任。
尽管收到董事会指示要停止进一步发放贷款/垫款,首席运营官及财务总监于2016年3月至5月仍继续进一步发放贷款。
该公司直至2016年12月才披露有关贷款/垫款。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违反董事责任
- 內部监控
沒有书面程序处理:
— 批准/披露合約
— 汇报及记录合约/贷款及墊款
— 管理/使用/储存公司印章/印鉴
— 经网上银行汇出大量资金、不合适的权力限制
- 指派 (“Delegation”) ?
— 没有免除董事责任,或其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 不仅限于正式会议
— 必须更加审慎,并必须跟进任何异常
- 未确保员工获得充分和适当有关《上市规则》的培训
- 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尽力自行遵守《上市规则》
- 核数师因未能解决核数问题辞任
— 没有采取充分/有效的应对措施
- (得悉未经授权的贷款后)
没有采取有效行动制止进一步贷款
— 只要求有关人士停止有关行为并不足够
— 基于先前违规的严重性
— 理应采取积极主动行动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证监会就联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三名前董事不当运用资金一事中担当的角色,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他们的取消资格令(《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除非经法庭许可,否则该三名前董事不得在6-9年内担任香港任何法团的董事或参与其管理。(点击:新闻稿)
(背景:《证监会有关董事在考虑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时的操守及责任的声明》;2019年7月法规通讯)
上述三名董事批准了一些交易并签署有关支票,导致公司的应收呆帐合共约达25.5亿港元,当中包括向实际上由其中一名董事控制的债务人作出的付款。这些交易事实上并非真正的商业交易。
该三名董事在公司订立有关交易及作出付款前,并无进行适当的查询及尽职审查。
证监会亦按第214条寻求针对该三名前董事发出赔偿令。
法庭接纳可在适当的情况下作出赔偿令,不论答辩人是否获得了任何财务利益。然而,在此案拒绝颁布赔偿令,并认为应由清盘人来评估以公司名义对任何一方提法律程序是否对公司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