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法规特刊
重大发展
港交所刊发有关气候信息披露规定的谘询总结
港交所就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谘询文件刊发谘询总结。经修订的建议将以 ”分阶段“ 方法实施。港交所亦将为某些新规定提供实施宽免 (“implementation reliefs”),以取代原本建议的 ”过渡性”规定 。(新闻稿、谘询总结 (繁体)、实施指引(繁体))
新D部分
新气候相关披露载于《ESG守则》新部分(”新气候规定“)。基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 (ISSB)之IFRS S2号准则,四个核心支柱分别为管治、策略、风险管理和指标及目标。
“分阶段” 实施
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所有上市公司将被强制规定披露范围1和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现于C部分,按 ”不遵守就解释“)。所有主板上市发行人亦须按 ”不遵守就解释“ 基准就其他新气候规定进行汇报。
但对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分股 (Hang Seng Composite LargeCap Index),强制披露则会由2026年1月1日或之后的财政年度开始生效。(见港交所新闻稿概括表)
实施宽免
实施宽免只应用于某些规定,如:“财务影响宽免“ (“Financial effects relief”,简称 “F”):(须符合若干条件)允许对预期/ 当前财务影响,披露定性资料代替量化财务资料。其他宽免包括:“合理资料宽免“(”Reasonable information relief“,简称“RI”),”能力宽免” (“Capabilities relief“,简称 “C”),(有关与气候相关机遇的披露)“商业敏感宽免”(“Commercial sensitivity relief“,简称”CS“)。(谘询总结第26页,可应用实施宽免概括表)
但实施宽免并不适用于所有规定。如:管治、风险管理、气候相关目标。
港交所刊发了详细的实施指引(超过140页)。当中包含IFRS S1号准则有关一般披露原则的引用。港交所鼓励发行人在准备气候有关信息披露时,参考和应用实施指引。
下一阶段
港交所解释,新气候规定是香港根据ISSB准则制定香港准则的路线图其中一部分,为香港会计师工会制定中的香港可持续披露准则之过渡措施。
只规定按 ”不遵守就解释“ 的基础作出气候汇报的目的,是为了给发行人更多时间预备披露有关资料。港交所促请发行人尽可能 一 一披露每条 ”不遵守就解释“ 条文所规定的资料。发行人必须尽快开始查找其既有系统的不足,好好预备最后根据香港准则作出气候汇报。
我们在附录概括地列出关键规定。
内容摘要:
主要概念:“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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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守则下 ”重要性“ 汇报原则范围维持不变:适用于非气候事宜,指 “当董事会厘定有关事宜会对投资者及其他持份者产生重要影响“,即不仅限于财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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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D部分:新增发行人 “须披露与其合理预期可能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影响到其现金流量,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有关的重要资料“,即财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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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生疑问,发行人就新气候规定作出披露时,可以采纳 “双重重要性” (“double materiality”) 做法,即同时兼顾公司财务价值的影响以及公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主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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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和相关部门汇报新气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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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进行差距分析以供董事会作适时讨论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港交所就有关库存股份 (Treasury shares) 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刊发谘询总结,以及指引信(繁体)和 (已更新) 常问问题(繁体)。(新聞稿、谘询总结(繁体))
本次条文修订将于6月11日生效(“生效日期”)。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将被删除,让发行人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但是,这将受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的约束。如:《香港公司条例》目前未允许库存股份,政府正提出修订。
内容摘要:
其他上市规则的主要变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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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再出售库存股份须遵从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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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额外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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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保护”措施(如:减低证券市场操纵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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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期30日的暂止期 以限制:(i) (无论是市场内或市场外)购回股份后再出售库存股份(受若干豁除条文所规限,如:根据股份计划授予的股份);及(ii)在港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后再在港交所购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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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述情况下在港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i)拥有未披露的内幕消息;(ii)公布业绩前30天内;或(iii)明知交易对象为核心关连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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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在港交所购回股份以及根据股份计划售出期权或奖励的限制期,亦将由董事会为通过发行人财务业绩而举行的会议日期之前一个月,调整为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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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人)就上市规则中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放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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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规则各个不同部分(如:计算公众持股量及规模测试时), 将库存股份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或有投票权股份中剔除
常问问题澄清发行人可于生效日期前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就组织章程文件的修订,寻求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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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发行新股份/庫存股份再出售的一般性授权 (general mandate) :须明确授权库存股份再出售,但只有在生效日期后,方可使用该等授权作此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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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股份计划的规则,方能以库存股份偿付股份授予
指引信提供了有关中央结算系统安排的有用资料,以适当识别及区分库存股份。如:百慕达及开曼群岛的法律规定购回股份需以发行人本身名义持有,方能被归类为库存股份。这会影响中央结算系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