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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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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i)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于 2018 年共巡视 100 间商场和审视 300 个要求提供个人资料以换取优惠的网页,并对在巡视期间有会员计划41 间商场及表面看来有过度收集个人资料的 19 间网页营运商,展开循规审查美容业、教育行业、保健产品及服务业偏重利用网上推广活动。(点击:新闻稿报告(繁体))

一般而言,私隐专员接受为识辨身份和通讯目的而收集联络资料。但审查结果显示60%会员计划收集个人资料,包括敏感的个人资料(如香港身份证号码生日资料)以至个人及家庭状况(每月收入、婚姻状况等)时抱有「宁滥勿缺」的心态,有违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不过度收集资料的原则和收集最少资料的行事方式。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按审查结果,评估贵司的会员计划及网上推广活动
  • 法例﹕《私隐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1原则(第11页 27段)
    — (包括)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
  • 过度收集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第14页(甲)段)
    敏感的个人资料
    — 专员发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第12页28段)
    — 例如﹕使用个人资料的组合(例如姓名及其他基本联络资料)而不使用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较少侵犯私隐并足以识辨会员的身份
    — 例如﹕免费试用服务或样本的价值,并非符合《实务守则》收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的理据
  • 过度收集生日资料(第15页(乙)段)
    — 收集完整生日资料(即出生年份、月份和日期)须慎重考虑
    — 不论是强制性或是自愿性提供
    — 例如﹕在会员的生日月份提供优惠,则收集「出生月份」已属足够
  • 强制性收集其他资料(第16页(丙)段)
    — 例如﹕教育程度、职业、每月收入、居住地区、年龄及子女数目
    — 非为提供会员优惠或推广优惠所需,而是用于顾客分析及直接促销讯息
    — 会员及顾客应予以选择
  • 不公平收集「捆绑式同意」)(第16页(丁)段)
  • 良好的行事方式(第18页 33段)
    收集最少的个人资料
    删除资料的权利
    提供具意义的选择权

 

(ii)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富士高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其主席兼行政总裁及首席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点击:新闻稿

在其承认未有及时披露,审裁处裁定他们分别缴付罚款1,000,000港元、300,000港元及200,000港元。内幕消息延迟披露超过七个星期,是公司获主要客户告知,为其制造的音响耳机(相当于公司在有关期间约10%-14%的收入将会停产。(点击:证监会于2018年4月展开法律程序,案件详情见我们2018 年4月法规通讯

 

 

其他法规发展

竞争事务委员会发表《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合作及和解政策》,以补充竞委会现行的宽待政策。(点击:新闻稿报告(繁体))

打击「合谋」(cartels)是竞委会的执法重点。《合作政策》(“Co-operation Agreement”) 在两方面补充了现行的《宽待政策》(“Leniency Policy”),提供具清晰诱因的合作框架。

主要影响:

  • 现行《宽待政策》只惠及第一个承认其违法行为的业务实体。《合作政策》,其他参与违法行为的业务实体,可选择承认其违法行为,配合调查以换取罚款扣减
  • 「宽待加分」制 (“Leniency Plus”)﹕与竞委会在某宗合谋案件合作的机构如率先举报另一宗合谋个案,则其第一宗案件的建议罚款亦获额外扣减
  • 《合作政策》提供多详情,包括扣减率及考虑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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