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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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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与证监会合作的指引

 
证监会发出《有关与证监会合作的指引》,取代2006年3月版本。
(点击: 指引(繁体)、新闻稿常见问题)

我们聚焦的重点,是有关就民事法律程序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及 214条) 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硏讯程序中与证监会合作。本指引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证监会厘清甚么构成合作、合作评估因素、及可能得到的宽减。

内容摘要:

  • 甚么构成合作:单单遵从法定或监管规本身,并不构成合作
  • 如何衡量合作:会考虑因素包括证监会获提供协助的价值,如合作是否适时、协助的质素、范围及实际内容,及证监会因合作而节省的时间及资源
  • 例子:第213条法律程序及审裁处硏讯程序中,同意签署议定事实陈述书  (“Statements of Agreed Facts”),载列与证监会无争议核心事实、就建议命 (“proposed orders”) 与证监会达成协议
  • 证监会可能愿意在适当情况下宽减建议制裁,以供法庭或审裁处批准、及向其他监管机构发出合作函件」(“co-operation letters”),描述有关人士的合作行为

主要影响:

  • 我们欢迎证监会厘清,其对民事法律程序及审裁处硏讯程序,就合作一事采取的方针
  • 就每个现实情况,有关人士必须与专业顾问研究对其最有利的方案,包括合作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表两份报告,《2017年抽查报告:用户在顾客奖赏计划中对个人资料的掌控程度》(繁体),以及《视察报告:香港某地产代理公司的个人资料系统》(繁体)。(点击:新闻稿

我们应注意有关顾客奖赏计划的报告。公署于2017年5月下旬抽查了香港六个不同行业(零售、酒店、餐饮、航空、 戏院及汽油)的30个顾客奖赏计划。报告就改善私隐措施提出多项建议

公署对视察某地产代理公司的个人资料系统,大致满意。

内容摘要:

顾客奖赏计划私隐措施的建议:

  • 欠缺透明度:虽然所有奖赏计划都有私隐政策,但大多数均使用空泛及含糊的字眼
  • 没有具意义的同意:大部分向顾客取得「捆绑式同意」(“bundled consent”),将他们的资料用于多项用途,顾客没有真正的选择
  • 欠缺对个人资料的控制:如顾客没有适当的途径以要求删除其个人资料
  • 公署促请各奖赏计划的营运商坦诚地向顾客说明其私隐政策及实务,提供精确易明私隐政策,尊重顾客的个人资料私隐权利,以及让顾客可以掌控其个人资料

主要影响:

  • 顾客奬赏计划,在香港极为普遍。我们应先列清公司在香港的所有奬赏计划,继而审视其私隐政策,及落实适用的改善措施。

 


(ii) 竞争事务委员会推出不合谋条款」的范本 (model “Non-collusion clauses”)供招标文件及采购合约之用(点击:范本(繁体)、新闻稿

不合谋条款」范本包括可纳入招标文件内的不合谋字句范本,以及让投标者于入标时签署的不合谋投标确认书范本 (model “Non-collusive tendering certificate”),用以声明其标书乃独立拟备。竞委会呼吁将其采纳。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如我们以前的法规通讯所述,竞委会现时执法的其中一个重点,是打击反竞争合谋行为 (“Anti-competitive collusive behaviours”)。包括围标 (“bid rigging”) 、瓜分市场 (“market sharing”) 、及合谋定价 (“price fixing”)
  • 竞委会呼吁香港所有公营及私营机构的采购人员,考虑在其招标邀请书及正式合约中加入「不合谋条款」
  • 即使有关招标文件中已有类似条款亦鼓励考虑使用范本,作为对现有条款的补充,从而确保有关条款能完全反映《竞争条例》的精神和要求
  • 请提醒你们在香港的采购人员,并将范本给他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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