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在一监管峰会发表演说,讲解执法重点。(点击: 主题演说(繁体))
证监会与其他执法机关(廉政专员公署、警方)合作,打击「邪恶网络」。这是形容一群组织严谨的人士,拥有或控制上市公司、持牌机构、放债人、金融顾问服务、及配售代理。他们通过不同方法,损害投资者利益以自肥。这包括以他人名义囤积股份 (“share warehousing”),利用代名人 (“nominees”) 盖掩实际投票控制权,以致采纳十分过分的资产价格,往往辅以某种形式的市场操纵行为。
证监会亦发出通函,提醒中介人注意,可能构成市场及企业失当行为的「代名人」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安排。中介人应注意预先警告迹象,向客户采取合理查询,向证监会举报。(点击: 致中介人的通函)
同时,证监会亦在网站推出新的功能,令公众更易举报涉嫌企业诈骗和市场失当行为,及提供有助证监会调查的人士资料。(点击:新闻稿、《举报企业欺诈及市场失当行为》网页、《你认识这些人士吗? 》网页。)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传统执法方针
— 重点:企业欺诈
— 在年底前完成约100多个调查对象(机构及人士)
— 在2019年上半年,针对约60名机构及人士展开法律程序
— 传达恐吓讯息:自2017年,因诈骗、不当行为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撤职或禁止出任董事的人数,增加了一倍
- 非传统执法方针
— 前置式监管手法 (“front-loaded”)
— 邪恶网络
— 与廉政公署及警方合作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公布决定,确定《银行营运守则》不会凭借《竞争条例》下的法律规定豁除而获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First Conduct Rule”) 之外。是项决定,是因应去年收到14间认可机构 (“authorised institutions”) 提交的豁除申请。(点击:新闻稿(繁体)、理由陈述书(繁体))
竞委会同时确认,目前并没有打算就该守则,展开进一步调查或采取执法行动。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背景:
— 该守则是香港银行公会及存款公司公会联合发布的行业经营守则,并获得金管局认可
— 内容: 认可机构向本港私人客户所提供的服务,列出多项建议
— 守则称属自愿性质,并非法定守则
— 部分条文,与认可机构设定及征收的费用、利率及收费水平有关。
- 是次申请范围,是守则是否可获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之外
— 并非是否具有「第一行为守则」所指的损害竞争之目的或效果
- 竞委会确认目前没有打算就守则展开进一步调查或采取执法行动
— 其执法政策,针对明显损害竞争及消费者的行为
— 守则在某些方面可令顾客受惠,其目的在于促进业界在客户服务采用良好经营手法
- 「法律规定豁除」(“legal requirement” exemption) 作狭窄解释
— 守则并非法律规定豁除条文所指,「由」或「根据」《银行业条例》所施加的法律规定 ( imposed “by” or “under” the Banking Ordinance)
— 尽管监察及既定程序均显示认可机构及金管局十分重视对守则的遵守,并不足以证明遵守守则属法律规定
- 参阅一竞争法专门律师事务所之观察(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