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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及10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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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内幕消息披露新裁决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 (“The 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 裁定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六名前(执行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没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点击:证监会新闻稿

该公司的前行政总裁及公司秘书被施加为期15个月的取消资格令,以及被罚款120港元,该前主席則被罚款90港元。他们承认他們的疏忽行为导致该公司违反了其披露义务。

这是一桩有关“盈喜”(“profit alert”) 的案例。该公司及涉案的董事承认他们约在20141013日,透过其内部管理账目 (“internal management accounts”),得悉其(截至2014831日止五个月的)财务表现有大幅改善的消息。然而,有关其中期财务表现的“盈利预告”于2014117日才获公布。

(更多详情:2018年12月法规通讯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最新的《执法通讯》(繁体)重点讨论透過以社交媒体进行股票投资骗局而作出的操纵市场行为(“market manipulation”)。在此等“唱高散货”(“ramp and dump scams”) 的骗局中,骗徒利用不同方法将某上市公司的股价“人为地推高”(“ramp up”),然后以高价将股票“抛售”(“dump”) 予其他投资者。在证监会现正调查的操纵市场个案中,这些骗局约占20%

骗徒通常会拣选一些较容易被操纵的上市公司作为目标(如市值小、市场流通量低,及股权高度集中)

报告中举出了骗徒如何透过社交媒体取得投资者信任的例子(如冒充“投资导师”)等。《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有关操纵市场行为的条文包括“虚假交易”(“false trading”)操纵证券市场”(“stock market manipulation”),“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 (“disclosure of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 inducing transactions”)


(ii) 证监会最新的《收购通讯》(繁体)中涵盖了有关收購中“独家协议(“exclusivity agreements”) 的提示信息

在有可能导致作出全面要约的磋商过程中,潜在要约人 (“potential offeror”) 可要求受要约公司(“offeree company”)潜在卖方(“potential vendors”)/现有控股股东(“existing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订立“独家协议,即在一段述明的时间内,限制他们与其他潜在要约人进行讨论。此等协议通常是可以接受的,但受制于《收购守则》下的规限(例如规则25 下的特别交易所引起的关注事项 (“special deal concerns”)

另一方面,如受要约公司本身签署此等独家协议,则通常是不可接受的。其公司的董事局不得做出任何可能阻止董事履行他们的受信责任 (“fiduciary duties”)即就所有可能要约向股东提供意见)的事情。(《收购守则》一般原则 8 9


(iii) 港交所刊发有关法团实体不同投票权的谘询总结 (“consultation conclusions on Corporate Weighted Voting Rights”)

有见于回应人士就该如何切实推行港交所的建议机制各有不同的看法及期望,港交所决定给予市场更多时间。与此同时,新豁免安排将被引入,(在某些条件下)令由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 (“corporate WVR beneficiaries”) 所控制的合资格大中华发行人也可在香港申请第二上市 (“secondary listings”)


(iv) 港交所发表了有关须予公布交易规则的电子学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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