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港交所监管通讯:对股东周年大会的观察
港交所刊发最新的《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繁体),含与上市发行人相关的主題,如召开股东大会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函披露资料的新要求。
港交所注意到,于2022年2月,因应政府的新冠病毒疫情措施,一些发行人不得不改变他们原定计划并已宣布的股东大会的安排 ,如从实体会议改为虚拟 (virtual)/混合(hybrid) 会议。港交所提供了有用的观察(摘要如下)。
有关股东周年大会通函,港交所提醒发行人在重选在任超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务须留意《企业管治守则》(2022年1月生效)新增的披露要求。 有关重新委任核数师,发行人可參考财务汇报局的《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甄选、委任及重新委任核数师》(繁体) 。
另外,港交所提醒发行人《上市规则》因证监会有关参与簿记建档 (bookbuilding)及配售(placing) 活动的新规定而作出的相应修订。修订除影响新申请人外,发行人务须留意进行任何涉及簿记建档的配售活动前,要以书面协议形式委任资本市场中介人 (capital market intermediaries),该中介人才可在香港进行相关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股东大会的观察
- 发行人应清楚说明股东大会的安排,如有任何变动应作出充分通知
- 发行人应注意潜在的技术相关问題(如互联网传输的数据量),并做好必要的准备,以确保会议不会中斷
- 由于有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不允许以虚拟或混合形式举行股东大会,因而出现必须推迟实体股东大会
- 鼓励发行人审阅其公司章程,确保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予召开大会必要的灵活性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2宗有关董事职责的港交所个案
(A)(新业务)港交所谴责富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亦谴责或批评被点名的执行/独立董事,并指令公司检讨其内部监控措施及上述等董事接受《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监管通讯 、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于2017年出现控制权变更。董事会改头换面,并开展了新业务。但公司的内部监控措施并未因应有关变更而检讨或更新。
于其后3年,公司没有遵守《上市规则》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规定(交易价值超过港币8亿元),当中大部分属于新业务。于2019年,公司才刊发当中多项交易的相关公告,并承认未有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但其后仍有交易涉及类似的违规事项。
因此,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须就未有确保公司就新业务维持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负责。有关董事亦未有采取行动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其中一名董事认为其角色是作为公司代表或联络人员,因此并未参与公司营运或定期获得管理或财务资料。该名董事被裁定未有积极关心该公司事务 (active interest)。
港交所就公司拓展新业务的事宜上带出重要讯息(摘要如下)。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内部监控系统事宜
- 董事须就公司内部系统的有效性至少每年一次检讨审视,此為最低要求
- 如公司出现重大变更(包括开展新业务),应随即检讨审视内部监控系统
- 尽管审核委员会对有关工作担当独特角色,但全体董事亦须就此负责
“董事任命只视为名誉或纯粹名义性质?”
- 董事的责任不局限于法律上及《上市规则》项下的责任
(B)(放债人/贷款)港交所批评华建控股有限公司2名被点名的执行董事(包括其公司主席,二人简称 “董事”),并指令上述董事接受培训。(监管通讯 、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为放债人,于2019年度业绩中录得授出而未收回的贷款的重大减值 (impairment)。由于(其中包括)缺乏文件纪录,公司核数师无法取得足够的审计凭证,以厘定减值亏损拨备是否合适,因而发出了保留意见。
港交所裁定以上董事未有(i) 采取足够行动保障公司利益;及(ii) 确保公司就放债业务实施及维持充足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港交所监管通讯特别指出
- 若交易涉及重大资金流出或承诺,公司更须特别谨慎
- 董事应确保文件纪录均妥善保存
内部监控系統不足包括
- 董事对借款人进行信贷评估,并依赖本身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作出评估
- 未跟从相关政策及程序取得文件
- 如:从征信机构取得的消费者信贷报告以支持其评估
- 仅依赖相关协议中提述有关处理资产的限制,未有按协议规定对抵押资产执行抵押契据
法例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
(ii) 私隐公署发出《跨境资料转移指引:建议合约条文范本》(”指引”),介绍两套跨境资料转移建议合约条文范本(”建议条文范本”)。(新间稿、指引(繁体))
这是鉴于近年处理个人资料日趋数码化,及营商全球化。即使就跨境资料转移施加规限的《私隐条例》第33条尚未生效,指引建议资料使用者采取最佳行事方式作为其资料管治责任的一部份。
建议条文范本,适用于(i) 由一香港机构转移个人资料至另一境外机构,或(ii)两个均属香港境外的机构之间的转移,而有关转移由一名香港资料使用者所控制。
(iii) 私隐公署就首宗「起底」拘捕个案落案起诉。(新闻稿)
这是自《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于2021年10月生效及将「起底」行为 (“doxxing”) 订为刑事罪行以来,首宗起诉个案。
根据《修订条例》,任何人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而披露其个人资料,并有意图(with intent)或罔顾 (recklessly) 是否会导致当事⼈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例如滋扰、 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或对当事人或其家人造成身体、心理伤害或财产受损,便可构成 「起底」罪行。
本案被告涉嫌于2021 年 10 月在未经两名人士的同意下,于一个社交媒体平台上披露两人的个人资料,而事件源于金钱纠纷。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手提电话号码、职业、住址及僱主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