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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及12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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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港交所谘询总结、审阅报告、投资者趋势

 
(i) 港交所刊发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谘询总结(点击:新闻稿; 报告(繁体); 上市规则修订(繁体))

值得注意的是, 这些提议的重点是董事会有关ESG的管治角色,不只是「技术性报告」。它们与最初的建议大致相同, 但将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的财政年度内才生效(而不是1月)。

可能涉及进一步工作的主要方向,包括董事会在指定方面的角色、有关订立「环境」关键绩效指标 (“environmental” KPIs)「社会」关键绩效指标 (“social” KPIs)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 的披露。

虽然实际报告可在稍后阶段完成,但是公司需要尽快建立他们的管治架构及完善相关的政策/系统/过程, 从而实现最终的汇报过程。

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董事会现时在ESG中的角色(例如在风险管理方面)。(详情参阅:已更新的常问问题系列1718(繁体); 我们2019年5月法规通讯

内容摘要:

修订摘要

  • 强制披露董事会关于ESG的声明
    董事会对ESG的监督
    — 董事会对于ESG的管理方针与策略;及用于评估、优次排列及和管理ESG事宜(包括风险)的过程
    董事会检讨ESG目标的进度;它们与业务的关系
  • 新加设的强制披露要求, 以说明
    「汇报原则」(“reporting principles”):例如「重要性」(“materiality”),如何选择重要的ESG因素?
    「汇报范围」(“reporting boundary”):挑选纳入实体的过程
  • 修改「环境」关键绩效指标
    — 例如:有关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 (增设新「层面」(“aspect”)「气候变化」的披露
    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
    应对行动
  • 「社会
    关键绩效指标提升为「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or explain”)
    — (新)供应链管理 (“supply chain management”)关键绩效指标
    — (新)反贪污 (“anti-corruption”)关键绩效指标(向董事及员工提供培训)
  • 缩短刊发ESG报告的时限
    — 时限修订为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个月(不是原建议的四个月)
  • 毋须提供ESG报告的印刷本
    — 若另设ESG报告
    — 除非个别股东提出特别要求
  • 鼓励独立验证 (“assurance”)

主要影响:

贵司首批行动计划包括

  • 管理层进行差距分析 (“gap analysis”)
  • 安排董事会培训,内容应涉及:规则的的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投资者总体趋势见下文(iii):证监会的资产管理调查)
  • 审阅管治架构:是否需要设立董事会委员会(如: 协助审阅目标)
  • 审阅投资者对ESG的回应

港交所将提供进一步的实施指引及常问问题。


(ii) 港交所同时刊发有关其对上市发行人环境、社会及管治披露情况的审阅结果报告(点击:新闻稿; 报告(繁体))。港交所提供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意见,可供贵司准备下一份报告时作参考。

内容摘要及主要影响:

与谘询结论一致, 港交所强调:

  • 董事会层面参与的需要
  • 进行「重要性评估」 (“materiality assessment”) 的重要性

此外, 以下几点也值得注意:

  • 确保每一项「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or explain”) 条文均有汇报:有些省略了解释是因为有些情况不适用
    — 不遵守且没有提供妥善的理由视为违反上市规则
  • 有否妥善考虑「遵守」或「解释」?
    一些公司看来选择「遵守」与其所在行业无关的规定

 


(iii) 证监会刊发有关在资产管理中纳入环境、社会及管治因素和气候风险的调查(点击:新闻稿; 报告(繁体))

这是一个很实用,有关投资者ESG趋势的调查。参与调查的资产管理公司对ESG事宜有着浓厚的兴趣。这份调查的发现对贵司的ESG董事会培训很有帮助, 总结如下。

内容摘要:

主要调查结果摘要

  • 在参与调查,活跃参与资产管理的公司中,大多对ESG事宜有浓厚兴趣
    83%曾考虑至少一项 ESG 因素,借以了解一家企业的投资潜力
    68%(以上公司当中)清楚确认ESG因素可能是财务风险 (“financial risks”)的来源
    — 只有 35% 有系统性地将ESG因素纳入其投资及风险管理流程中,而非在特别情况下才这样做
  • 但在活跃参与资产管理的公司当中有 64% 计划在未来两年内强化其ESG实务运作
  • 管理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 – 证监会将透过制定标准和提供实用的指引以促进此点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刊发了全新的上市发行监管通讯(繁体)

这期的监管通讯涉及港交所打击「壳股活动」(“shell company”) 的对策,以及有关除牌制度等的观察结果。这些并不是我们的重点领域。

然而,它提供了关于对手方 (“counterparties”) 和其实益拥有人 (“beneficial owners”)有用的指引

(2019年10月起生效)已更改的上市规则要求在进行须予公布的交易中(“notifiable transactions”) 披露对手方的身分。

此外, 港交所「非常鼓励披露实益拥有人的身分,尤其对方为投资股控实体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这是因为上市公司文件的资料必须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具有意义, 准确及完整 (“meaningful, accurate, and complete”)

港交所也提醒发行人年度报告中的新披露规定

内容摘要及主要影响:

  • 例子:应披露实益拥有人
    — 与对手方有持续关系(如合营企业的伙伴) (“joint venture partners”)
    — 将于上市公司持有重大权益的证券认购人 (“subscribers of securities”)
  • 提醒:年度报告的新披露规定
    — 每项占公司总资产5%或以上的证券投资
    — 收购目标之财务表现保证 (“performance guarantee”) 结果
    — 详细规定更改摘要:项目15-20,附录1,咨询总结(繁体)

 


(ii) 证监会发出一份提醒上市公司注意披露责任的声明,聚焦于有关对手方及(如适用)其控制人实益拥有人提供的资料(点击:新闻稿; 声明

基本原则是确保投资者拥有必要的信息,以便对发行人的活动作出有根据的评估 (“informed assessment”)。

证监会尤其关注利用特定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隐瞒拥有权,并成为市场失当行为计划中一部分的行为。

证监会同时刊发一份资产管理公司遇上可疑安排,应达到的操守标准的通函。

这些都反映了监管机构的反复注意(包括上文提到的港交所)。

证监会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例子, 说明应披露实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况。

内容摘要及主要影响:

例子应披露实益所有人身份

  • 收购、出售、注资及组成合资公司
  • 借款人身份
    — 当单一笔贷款的金额庞大
  • 获配发者 (“allottees”) 的身分
    配售新股或发行可换股债券
  • 授与股票期权者 (“share options”) 的资料
    不仅作一般性的披露如「合资格参与者」(“eligible grantees”)
  • 采用私募基金架构 (“private fund structures”)
    没有常规的商业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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