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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及10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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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港交所:(新)合作行为指引及更新规则执行制裁声明

港交所刊发(1) 新的《合作行为指引说明》(繁体)(“合作指引”),(2) 修订的《规则执行制裁声明》(繁体)(“已更新制裁声明”)。《规则执行政策声明》(繁体)亦已更新,加入了上述文件的连结。新闻稿

合作指引阐明港交所对合作的预期。指引特别强调适时回应港交所的重要性。内亦列举出良好合作行为的有用例子。在适当情况下,可被减轻制裁或于港交所的纪律声明中加入有关合作的陈述。

另一方面,亦提供不合作行为的例子。例如,提供不准确、不完整或有误导成分的资料;迟交文件。在有责任须予合作时不加配合,这本身已构成严重违规。亦会在厘定应施加的制裁时构成“加重制裁的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

已更新制裁声明列出在考虑制裁时,一般须考虑的总原则和因素。包括「主动」(“Active”) 及「被动」的不当行为 (“Passive misconduct”)。被动的不当行为包括未有充分采取行动履行责任(如:内部监控不足),即使有关问题并未直接导致其他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或损失,董事须承担责任。

声明亦就港交所对发行人内部监控的期望,并就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可依赖他人(如:管理层、顾问)的程度,提供进一步指导。

内容摘要:

(1) 合作指引

合作的例子2

  • 提供真实及完整的资料
  • 积极的态度:优先/ 投入资源调查及回应查询
    例如进行的调查及/或就调查征求专业第三方的意见
    核数师、法证调查员、法律或财务顾问
    尽快完成以确保相关人士能够及时回复港交所
  • 及早承认违规
  • 提出和解/接受制裁

“不合作”行为的例子3

  • 不回复港交所
  • 提供不准确、不完整或有误导成分的资料
  • 不必要地拖长港交所的调查时间
  • 缺席会面或纪律聆讯
  • 迟交陈述/ 证据

有关法律专业保密权5

  • 港交所十分尊重相关人士的法律专业保密权
  • 交所于评估相关人士所提供的合作程度时,将考虑相关人士有否自愿放弃一份或以上文件的法律专业保密权(即使只是有限度地放弃) 

(2) 已更新制裁声明

厘定制裁因素的例子2

  • 合规纪录
  • 有关的失当行为是否系统性问题 (systemic)/ 显示了不遵守上市规则的模式
  • 证据显示文化有利于遵守《规则》/ 良好企业管治
  • 合作
  • “依赖其他人”的情况是否合理(如管理层、顾问)
    进行足够的监管 (oversight)
    抱持专业怀疑态度 (professional scepticism)
    行使独立判断
  • 监控环境 (control environment) 有否定期检讨、维持及更新
  • 适当渠道提出风险或《规则》合规事宜问题;上报

主要影响:

  • 注意港交所就“合作”的期望
  • 向董事局汇报,包括其职责及“被动的不当行为”
  • 向贵司有关团队通报
  • 再强调内部监控不足,本身可致纪律处分的原则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取得一项针对桑德国际有限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的命令,饬令他按法庭将予厘定的价格购入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新闻稿

有关命令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颁布的⾸项同类命令。新闻稿指出这反映了证监会“彰显了其运用所有监管措施以处理市场失当⾏为及维护市场廉洁稳健的决心” 。

(背景:第214(2)(e)条,法庭可“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不论是命令对该法团将来的业务或事务的经营或处理作出规管,或是命令……由该法团的任何成员购买其他成员的股份……” 。)

被告人被裁定策划一项计划以推高公司截至2012年及2013年年底的银行帐户结余(按相关年度报告, 达净资产的80%以上),及伪造相关的银行结单和结余询证函。


(ii)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AFRC ));前称财汇局 (FRC) 及于22年10月改名)发布2022年度调查报告。新闻稿报告

会财局识别了较常见的失当行为范畴(1)财务汇报,(2)审计。亦说明对核数师及上市公司的期望。

报告敦促董事局、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注意报告中有关财务汇报不遵从规定事宜的主要发现及观察结果。审计委员会应注意有关审计的不当行为

法例

(iii)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 入禀竞争事务审裁处,就香港天厨有限公司向其两个主要本地分销商供应一种粉状味精产品 时,从事操控转售价格的行为,向其展开法律程序。新闻稿

本案是竞争事务审裁处首宗操控转售价格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案件。操控转售价格(根据第一行为守则是指供应商订定分销商(包括零售商)在转售有关产品时,需要遵守的固定或最低转售价格。由于相关行为妨碍分销商或零售商之间藉提供较低价格互相竞争,因此往往会损害市场竞争。

竞委会指称,直至2017 年 9 月期间, 天厨继续执行及/或从事操控转售价格安排,订定其两个主要本地分销商销售味粉的最低转售价。它乃透过发出通知、提醒及警告。亦作出跟进行动,包括采取制约措施、作出威胁及/或惩罚,以确保分销商遵从其订定的转售价格。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object or effect),是“妨碍、限制或扭曲” (“prevent, restrict, or distort”) 香港的竞争书面程序
  • 竞委会可以直接就操控转售价格案件(作为4种 “严重反竞争行为 ” (“seriously anti-competitive conduct”) 的1种)入禀竞争事务审裁处,而无需先发出警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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