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This:

2017年1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检讨《企业管治守则》

 
港交所刋发了谘询文件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条文》(点击:报告新闻稿)。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是其中一个要点。建议包括提高有关提名及选举董事的透明度及问责、提高独董人选独立性的准则、提倡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及要求提高股息政策的透明度。如落实,这些建议将涉及修订企业管治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或将有关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

内容摘要:

  • 独董当过多公司董事职务 (“over boarding”) 与可付出的时间(港交所报告第27-39段)
    – (修订守则条文 CP A.5.5)如独董将出任第七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董事职务,致股东通函应额外提供,董事会认为该候选人可投入足够时间的原因。

    – 港交所将提供指引,列出发行人在评估独董是否担任过多董事职务时,之若干考虑因素。

  •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第40-56段)
    – 提升守则条文(CP A.5.6) 为《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订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 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

    – 修订守则条文(CP A.5.5),在(随选任董事决议案付上)致股东通函中,列明:
    (i) 物色被提名人的流程
    (ii) 该人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巧及经验及
    (iii) 其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 影响独董独立性的因素(第57-86段)
    禁止期规定  (“cooling  off  periods”)
    (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3)条)曾任专业顾问的候任独董:由一年延长至三年
    (ii) (修订守则条文CP C.3.2)发行人核数师的前任合伙人,出任审核委员会:由一年延长至三年
    (ii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4)条)就过去一年于发行人主要业务中拥有重大利益的 (“material  interests in business activities”) 候任独董:引入一年禁止期

    –(新)建议最佳常规,即自愿性披露,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发行人与独董互相担任对方公司董事职务 (“cross directorships”)、或与其他董事有重大联系的情况。

    – 于独立性标准规定项下,引入备注,以鼓励发行人在评估独董的独立性时,考虑其「直系亲属」 (“immediate family”) 与发行人的关连。(即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十八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 (新)提名政策 (“nomination policy”) – 发行人须在《企业管治报告》披露有关政策应列出董事会对条文原则 (Code Principle A.3) 的考量。(董事会应根据发行人业务而具备适当所需技巧、经验及多样的观点与角度。)(第87-92段)
  • (修订守则条文A.2.7),订明独董至少每年与主席举行会议。(第100-106段)
  • (新)股息政策 – 建议加入守则条文,规定发行人在年报中披露。(第107-113段)
  • (新)征求市场意见,应否允许发行人按「默示同意」机制 (“deemed consent”),即按组织章程细则,订明股东透过电子方式收取公司通讯,而无需认定股东可自动收取印刷本。(第114-120段)
    – 现时发行人须以印刷本方式,请求股东同意及选择公司通讯的形式。
    – 现时香港《公司法》并不允许「默示同意」机制。港交所指名,除非《公司法》进行修订,其不会采纳有关机制。
  • 如欲比较修正建议和现有规定,请阅读报之附录一(第23页),其列出了修订后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报告》、和其他《上市规则》。

主要影响:

  • 须注意企业管治发展趋势。独董是一个重点。
  • 这些提议并不激烈。避免出任过多公司董事职务,和许多机构投资者参考的投票顾问政策 (proxy advisors’ voting policies) (如ISS / Glass Lewis),是同一方向的。
  • 看重企业管治的公司,可考虑根据提议,改进董事会程序(如提名程序)和披露(《年度报告》/《企业管治报告》、《年度股东大会通函》有关董事选举部份)。

 

其他法规发展

(i) 港交所刋发了谘询文件-建议修订上市发行人提交文件的规定及上市规则其他非主要修订》。建议简化呈交⽂件的程序,以提⾼效率,不涉及改变政策⽅向。

內容摘要 /主要影响:

  • 董秘应注意这些简化呈交文件的建议。
  • 废除董事及(中国发行人)的监事的声明及承诺(《上市规则》附录五 B、H、I表格)
    – 将现时声明及承诺表格所载的董事及监事责任纳入《上市规则》
    – 要求董事及监事提交个人资料表格
    – 无须董事提交律师证明及保荐人证明
  • 有关发行证券
    – 废除发行人要向港交所提交声明(《上市规则》附录五 F 表格)、及董事会决议案。
    – 改为要求发行人须在相关的翌日披露报表及╱或月报表,确认该证券发行经董事会批准,并已达成所有有关先决条件。

 


(ii) 港交所公布三项上市决策,主题是打击「壳股」,因其可能引致投机性活动。两项是有关《上市规则》第13.24条,其订明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當价值的资产」,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港交所近期收紧了对这条文的应用,纳入具有下列特点的公司:(a) 业务运作或收入水平极低;(b) 经营规模一直处于极低水平,且连年亏损;及 (c) 资产产生的收入及盈利不足以支持发行人继续上市。(点击:LD 115-2017LD 116-2017(原有业务过去数年缩减,新业务是否符合有关继续上市的规定。)

LD 117-2017 是有关港交所拒绝分拆建议,因公司无法证明分拆后其余下业务可持续发展及适合上市。(《上市规则》第8.04 条)

 

此法规通讯PDF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