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及8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私隐公署就处理资料外洩事故发出新指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为推广新版的《资料外洩事故的处理及通报指引》(“《指引》”)刊登文章 (文章、新闻稿、 《指引》(繁体))。
鉴于上半年上报的资料外洩事故数量增加了20%,发出新版《指引》协助机构作好准备,一旦发生资料外洩事故,可以有效应对。
内容摘要:
实用建议包括
- 应制订资料外洩事故应变计划
- 处理资料外洩事故: 5个步骤
- “资料外洩通报”
- 已推出网上资料外洩事故通报表格
– 建议内容: 如风险评估工作流程、通讯计划等
– 立即收集重要资料
– 遏止事件扩大
– 评估事件可造成的损害
– 考虑作出资料外洩通报
– 记录事故
– 正式通知
–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受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及私隐公署作出通报
– 尤其当资料外洩事故相当可能对受影响资料当事人构成实质损害的风险
– 就向其他人士(如其他相关规管机构)作通知的指引
– 就正式通知内容的指引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谴责中国赛特集团有限公司,向众被点名的执行董事(“执董”)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谴责/批评其他被点名的执董及独董(新闻稿 、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事件背景:2014年至2016年期间,该公司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为当时任董事会主席(”主席”)的个人需要,向外部借款人贷款(“贷款“)。有关贷款并未向该公司(即母公司)董事会报告。
2017 年至 2019 年间,主席促使公司向其垫款(“垫款“),这都反映在有关年报内。
贷款及垫款构成该公司的“关连交易”,两者均违反了其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总额约人民币1.5亿元)
公司多次未能向港交所及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消息,包括:
- (2020年3月)核数师发现有贷款和交易未有记入会计记录。有多宗针对上述交易的民事程序
- 核数师认为上述贷款和交易属重大审核事项,导致有关年度业绩延迟刊发。有关审核事项已向董事会转达
- 在主席的指导下,公司就延迟发出公告,并于相关公告中将延迟归因于新冠疫情,但未披露有关审核事项
- (2019年4月)未及时发布认购首次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告
-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未就针对公司的14项清盘呈请及时发布公告
我们聚焦于独董责任。港交所的通讯指出 “独董虽然不参与日常营运及管理,但在遵守《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严重失职者或会遭受严厉的声誉制裁。”
内容摘要:
相关独董的失职包括:
- 部分垫款已刊载入相关董事批准的年度报告
- 未披露清盘呈请
- 未披露审核事项
– 尽管这些垫款违反了其章程细则,并表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 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向管理层询问垫款的性质,或促使其遵守上市规则
– 没有调查延迟原因或采取任何有意义的补救措施,以确保遵守上市规则
– 尽管知道审核事项的底因
– 并无异议/以其他方式对相关公告所含内容的完整性表示关注
(ii)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法》”)内与执法相关的条文发表谘询总结(新闻稿 、谘询总结(繁体))。
证监会将会付诸落实有关将《证券法》下内幕交易条文的范围扩大的建议。内幕交易条文的范围一经扩阔,将会涵盖:(i) 在香港就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或其衍生工具进行的内幕交易;及 (ii) 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内幕交易,如当中涉及在港交所上市的任何证券或其衍生工具。
(iii)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出版了 《审计焦点》(英文版),明确地阐述了会财局对核数师、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在审计计划程序中必须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角色和责任的期望。
该报告列示了审计计划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包括不稳定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例:利率上升、通货膨胀)。
审计委员会则应审查和批准审计计划,以确保拟议审计程序的设计为充分且恰当,可解决已识别的风险。 这包括询问核数师,公司的审计是否接受接受过会财局的检查,(如有)讨论已发现的缺陷,并质询如何在未来的审计中弥补这些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