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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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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发表《2018年抽查报告:资料使用者实施私隐管理系统的情况》。私隐专员向26间不同行业的机构(包括保险、金融、电讯、公用事业及交通运输)进行抽查行动,以了解他们实施私隐管理系统的情况。

(点击:新闻稿报告(繁体))

(背景:《私隐管理系统 — 最佳行事方式指引》点击:我们2018年8月法规通讯

结果显示,参与的机构表现令人满意。不过,某些方面有改善空间

评估中使用的问题对于自我评估公司的私隐管理系统绩效也很有用。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按评估中使用的问题(第4页 11段),评估贵司的私隐管理系统
  • 改善的空间
    1. 提供足够的保障资料培训(第7页 23段)
    — 例如有参加机构没有定期向所有员工举办重温课程

    2. 定期进行审核(第7页 25段)
    — 超过40%参加机构没有进行自我评估或审核

    3. 资料外泄事故的处理(第8页 30段)
    — 尽管绝大部份参加机构,有制订书面的资料外泄事故处理程序
    — 但只有少部份有制订,在发生资料外泄事故时通知受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及在有需要时向监管机构汇报

    4. 完整的个人资料库存(第9页 35段)
    — 只有少部份参加机构备有完整的个人资料库存,纪录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类别、储存的地点、保留期间、使用及所采取的保安措施

    5. 对所转移的个人资料备存纪录(第10页 36段)
    — 只有少部份参加机构备有
    — 机构在处理个人资料时,可能会将个人资料转移给第三方。纪录个人资料的流向,日后如有需要,便可迅速地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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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取消荟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及执行董事、前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出任董事的资格 (“disqualification orders”)。(点击﹕新闻稿

证监会就荟萃进行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作出调查后,指公司主席利用代名人收购目标公司,其后以远高于这个价格转售予荟萃。(从而涉嫌获得约3.4亿港元的隐收益)。

证监会亦指,前行政总裁违反了对荟萃的董事责任没有就公司主席、代名人之间的关系作出充分的查询,也没有采取措施阻止荟萃以高出很多的价格收购。

主要影响:

  • 对董事职责的高标准,如在本案例应作出充分的查询
  • 董事职责是执法重点

 


(ii) 证监会刊发收购通讯(繁体),重点包括在规则3.5公布内披露特别交易、及一致行动的推定 (“presumption of acting in concert”) 之适用范围(第(9)类别)

若被纳入有关推定的范围内,《收购守则》和《股份回购守则》下「一致行动人士」的身份将适用于贷款人,有重大影响。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在规则3.5公布内披露特别交易

  • 背景: 规则25(附有优惠条件的特别交易)
    — 除非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同意,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不得与股东作出或订立附有优惠条件的特别交易
    — 所有股东均需获得公平待遇
  • 为协助有关人士及公司遵守规则25,证监会要求在所有规则3.5公布和文件中作出额外披露。例如,除销售股份的代价外,任何其他代价、补偿或利益的详情,而有关代价、补偿或利益是由要约人士或其一致行动的人士支付或将支付给卖方或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

 
一致行动的推定之适用范围(第(9)类别)

  • 第(9)类别:就取得投票权向其他人提供(直接或非直接)融资或财政援助的人士推定为采取一致行动
  •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贷款的《银行业条例》所指定的认可机构豁出此范围
  • 个人、私人公司、持牌放债人、持牌经纪或获证监会发牌进行证券保证金融资的人士一般会被纳入有关推定的范围内
  • 准备就销售股份向要约人收取延付代价的卖方,亦会被纳入有关范围

 


(iii) 港交所刊发新增、更新及撤回不再适用指引材料。其不时更新及精简上市指材料,向市场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及说明。(点击﹕新闻稿

我们聚焦于对已上市发行人的影响,包括 HKEX-GL71-14「新申请人及/或上市发行人的赌博业务」、HKEX-GL96-18「有关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市的指引」(包括贸易或经济制裁、过于依赖不同人士)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HKEX-GL71-14「新申请人及/或上市发行人的赌博业务」(繁体)

  • 发行人如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赌博活动的业务,必须尽其所能确保有关活动一直遵守适用法例(指适用的监管或持牌规定、规管赌博活动的政府政策以及相关反洗钱法例)
  • 不然被视作不适宜上市

 

HKEX-GL96-18「有关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市的指引」(繁体)

有关贸易或经济制裁(第25-8段):

  • 参照港交所有关制裁风险的指引信GL101-19(繁体)),其就从事受海外司法管辖的贸易或经济制裁的国家有关的活动及被列为受制裁目标的上市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提供指引
  • 若已上市的发行人新业务/活动在法律下可予制裁,又或法律或法规变化而导致 其现有业务可予制裁,其或会面临制裁风险。其必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就制裁风险、监管行动/诉讼或制裁及其影响作出适时披露
  • 港交所可要求该发行人提供有关活动的详细资料
  •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发行人是否适合继续上市会被质疑
  • 发行人可进行股权融资活动。港交所将根据个别情况考虑其新股上市的申请,但如所筹集资金用作营运制裁活动,将不可能获得上市批准

过于依赖不同人士一节(32-35段),亦更见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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