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港交所上市规则执行简报:内部监控指引
港交所刊发以内部监控为主题的上市规则执行简报(繁体)。
首先,董事会有责任确保内部监控系统适切有效,而董事则有共同及个别责任。尽管审核委员会及风险委员会在《企业管治守则》下具有特殊的角色。
在执行案例中,港交所固然要判定事件是否涉及违规,但同时也会调查发行人的内部监控情况,以及个别董事就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如涉及内部监控失误,即使没有发现其他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也可能会单就内部监控失误情况作出纪律处分。
简报为以下方面提供了有用的指引:(i) 港交所在调查中要求什么,(ii) 释除一些误解,(iii) 有效内部监控的进一步指引。其中提到了过去的执法个案。(请参考我们以前的法规通讯)
内容摘要:
港交所有用的指引
港交所在调查过程中要求什么(第3页)
- 设有内部监控的证据
- 董事对系统采取的检讨行动(最少每年一次),确保其有效实施和运作
— 预期有"稽查踪迹"(“audit trail”,即详细的文件证据)
- 内部监控及合规方面的文化
— 不单关乎有否制定政策和程序
— 企业上下不论哪个层级
— 如:举报机制(以及审核委员会的角色)
释除误解(第4页)
- "外聘核数师自然会检查内部监控系统"
— 虽然核数师在核数过程中发现内部监控系统问题或会提出,但这与专项进行详细审查是两回事
- "公司每年都有检讨内部监控系统,但只轮流检视监控措施"
—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董事会的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all material controls”)
— 亦可对特定部分作"更深入审查"
- "内部监控只是审核委员会的责任"
- "若上一次检讨后再无警号,可假设内部监控制度稳妥"
— 被动行事并不足以履行内部监控职责
— 属必须持续审视的工作
- "只要并无损失/或损失非因内部监控不足导致,便不会遭纪律处分"
— 内部监控不足已构成违反职责,可被采取行动
— 即使没有招致损失
有效内部监控的进一步指引(第5页)
- 引用的参考资料
— 如:港交所出版的刊物、香港会计师公会指南(其技术简报,有说明地列出监控类型)
主要影响:
- 向董事会汇报,并注意港交所高标准的期望
- 值得注意的是,内部监控不足本身可致纪律处分
- 须保存文件证据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谴责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4名董事(执行/非执行/独立非执行)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Prejudice to Investors Interests Statement”,简称"损害投资者声明”),及谴责或批评19名董事及监事(并指令这些董事参加培训)。(监管通讯、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通过附属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及联属公司提供超过550亿人民币的贷款。
每笔贷款金额计算出来的资产比率,均超逾8%,构成《上市规则》(第13章)的"给予某实体的贷款"(“advance to an entity”)。所有贷款构成(第14章)"主要交易"(“major transactions”) ,而其中亦有构成(第14A章)"关连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s”) 。该公司未能遵守港交所的要求。
上述董事未能确保公司维持充分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港交所向4名知悉贷款之事或参与其中的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声明。
内容摘要:
内部监控系統不足及董事职责缺失包括
- 缺乏符合特定《上市规则》规定的书面程序
- 附属公司层面负责汇报交易的人员不熟悉《上市规则》要求
- 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高级行政人员,毋须向公司董事会申报业务关系及潜在冲突
主要影响:
- 要注意确保附属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 审查相关监控措施,例如政策/程序、向上市控股公司的报告机制、培训
(ii) 港交所刊发更新的常问问题(最新更新为3月2日)(繁体),有关与证监会就冠状病毒旅游限制下刊发业绩公告的2020联合声明。
(Q1) 港交所将按个别及当时的情况,继续采取联合声明的类似做法。港交所诚邀所有受近期公布与疫情相关措施,而影响审计工作的发行人尽早与其讨论。
至于股东周年大会可否以虚拟模式进行,发行人应查阅其公司组织章程及公司成立地的公司法。若发行人以虚拟形式举行会议,更新的常问问题 (Q11) 提醒发行人,应合理地尽最大努力(a)确保遥距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能够在会议上发言和投票;及(b)解释他们如何能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