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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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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证监会最新案例:董事在收购/出售项目的责任

 
两个最新失当行为的案例,说明证监会 有关董事在考虑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时的操守及责任的声明。(点击:2019年7月法规通讯

(i) 证监会已在原讼法庭取得对汇创控股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前主席兼执行董事和三名前执行董事的取消资格令 (“disqualification orders”)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除非经法庭许可,否则四人不得在香港担任任何法团董事或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为期三年。(点击: 新闻稿证监会法庭文件摘要(英文版))

上述人士承认他们违反了以适当及合理的技巧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的董事职责 (“directors’ duty to exercise due and reasonable skill, care and diligence”),没有于2007-9年收购三家内地酒店及金矿的权益前,(i) 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 (“due diligence”);(ii) 就有关收购的代价进行协商。

所有资产随后都被低于原价出让,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他们的行为没涉及不诚实、不真诚、非法收益或利益冲突

内容摘要:

充分的尽职审查

  • 独立专业估值 、董事独立判断
    酒店收购
    — 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将收购决定委托 (“delegate”) 给中国的员工团队
    无法提供证据。如何决定收购、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估价报告仅针对一处物业。(全部)以收购持有物业的公司形式,但未考虑其债务责任,和酒店未来的盈利能力
     
    金矿收购:
    董事仅依靠估值而没有尽职调查
    — 公司公告提及实地考察、与专家会面,但无法提供证据
  • 未评估投资金矿的适当性
    董事会没有这方面技能
  • 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 (金矿收购:没有考虑到维持业务所需的大量资本投资
  • 就有关收购的代价进行协商
    公司公告代价是经公平磋商厘定
    但没有证据表明收购代价的谈判

 


(ii) 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寻求法庭对圆美光电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席兼执行董事及其余的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赔偿令 (“compensation orders”),原因是他们涉嫌违反了受信责任(点击: 新闻稿

本案例是有关,卖方就有关收购的盈利所作出的承诺 (“profit guarantees”)。

主席向公司出售了一批公司,并提供了最低盈利水平的保证。如果达不到目标,他便会作出赔偿。

在最低盈利担保期届满前几日,公司出售其收购的公司当中的一部分。有关交易的收益为公司带来盈利。此举令主席因最低盈利保证不足之数而应支付的赔偿额大幅减少 (2.519亿港元)。

内容摘要:

  • 主席被指违反责任
    — 在最低盈利保证下的应付赔偿大幅减少,故在有关交易中有重大利益
    — 但他没有 (i) 避免参与有关交易的磋商,(ii) 向其他董事披露他在交易中的重大利益,(iii) 放弃投票通过有关交易
  • 其他董事被指违反责任
    — 没有妥为调查有关交易的条款
    — 及/或平衡延迟该项交易,至盈利担保期届满后的利弊

 

两个案例

主要影响:

  • 更加注重「个人问责」:调查不仅调查交易哪里出错,而且还调查交易为什么获得董事会批准
  • 监管机构对董事在批准交易时的责任,很高的的期望
  • 董事会批准交易的程序 — 应该审慎考虑委任专业估值师
  • 内部监控 (“internal controls”) — 将证监会指引及声明的原则纳入公司的政策及程序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证监会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 对中国医疗网络有限公司六名前执行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展开研讯程序,指其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 (“inside information”)。(点击: 新闻稿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通知(繁体))

是有关其在证券交易中取得重大收益的消息,早已显示于内部管理账目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性质﹕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证券交易中取得重大收益的消息
  • 内部管理账目,已显示证券交易中取得重大收益
  • 这是关于公司的具体消息 (“specific information”),在关键时刻属股价敏感并非普遍为公众所知
  • 事件簿 (2014年)
    — 背景﹕
    — 证券投资组合包括某上市公司股票 (现称为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3月) 该上市公司宣布,计划向阿里巴巴配售股票,其股价大幅上升
    (3月)
    (i) 公司随后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获重大利润 (3.6亿港元)
    (ii) 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9个月期间录得约8.94亿港元的累计溢利(2013同期: 亏损3,300万港元)
    (4月) 公司2014年3月的内部财务报告(在4月提供予董事)载明在3月证券交易中取得3.6亿港元的溢利
    (9月)﹕才发出盈利预警公告,其股价上涨超过12%
  • 该等执行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作为高级人员 (“Officer”),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导致公司涉嫌违反法定企业披露制度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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