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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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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i) 证监会与港交所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讲述政府最近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群组聚集限制,对股东周年大会(Annual general meetings)及股东特别大会 (Extraordinary/ special general meetings) 的影响。

这些限制现正生效,(已延)至2020年4月23日。该规例的豁免包括因遵守法规而须在限制期间举行的会议。

监管者已咨询政府,并了解股东周年大会是被豁免的。股东特别大会则只在符合上述条件才被豁免。

尽管获得豁免,监管者发表了指引,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举行股东大会时应考虑指引。因素有关安全及为对抗疫情而采取的公共政策措施,

首先,应考虑可否顺延或押后股东大会一段合理的时间,直到限制期结束后。

第二,考虑实体会议的管理

第三,考虑如何跟进与股东的沟通,解释最新的会议安排。

主要影响:

指引摘要

  • 顺延/押后是否可行?
    — 强制性法律或监管规定所约束?
    — 可否申请顺延、豁免或其他变更?
    — 业务性质:紧迫性和重要性,会否严重地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 鼓励考虑将会议顺延或押后一段更长期间
    — 监察当前事态发展
    — 考虑其他方案:委派代表投票、科技(如“虚拟”会议)(“virtual meetings”) 、会议开始前向管理层以书面形式提交问题
  • 实体会议的管理
    — 防疫措施
    — 实施措施以减少出席大会的人数
    — 《上市规则》规定所有股东均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但没有规定会议的形式
    — 须遵守在其成立所在地的法例及章程文件
  • 跟进与股东的沟通(如会议通知已经发出)
    — 确定举行股东大会的现况
    — 阐释在限制期间内举行大会的必要性
    概述大会安排及防疫措施
  • 香港特许秘书工会亦向会员发表了指引(英文版),包括管理实体会议的实用技巧
  • 我们的观察:考虑关于派发股息/时间也很重要

 


(ii) 私隐专员发表了一份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的媒体声明

这篇声明针对的是一些实际问题,如雇主可否向员工索取有关健康的资料,在家工作的安排及侵犯个人资料私隐的风险。

私隐专员提到于大流行疫情期间,社区的公共卫生及安全仍是首要关注。在遵从保障法律时,公署应注意当前重大公众利益,不应该阻碍打击大流行疫情的措施。

当雇主收集额外个人资料以控制疾病传播,其资料的收集及处理应该只与公共卫生“相关(“specifically related to”) 并“用于该目的”(“used for the purposes”) ,只限于该期段及范围 (“limited in duration and scope”)。(“不超乎适度”、“目的明确”及“使用上的限制”的原则)(Principles of “minimization”, “purpose specification” and “use limitation”)

在家工作安排的转变意味着个人私隐外泄的风险提高,如遗失便携式装置、伪装成健康警报的恶意软件。

声明包括有用的常见问题,如一些在家工作的网络安全提示。

 


(iii) 竞争事务委员会就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发布公告。(点击:新闻稿公告(繁体))

在疫情期间,《竞争条例》如常生效,竞委会继续运行,执行条例。

然而,竞委会明白到某些行业在这段期间或有需要短暂地加强彼此的合作,尤其是为了向消费者持续供应必需的货品及服务。

对于这些短暂的安排,若是切实为应对疫情,并符合香港社会及消费者的利益,竞委会在履行其执法及提供意见的职能时,将会以务实的手法处理。

企业之间若有意进行短暂的合作安排,他们或其行业协会可主动联络竞委会商讨。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市场失当审裁处裁定,美即控股国际有限公司、其三名创办人(执行董事)、另一执行董事(同时是公司秘书)、及一非执行董事,没有尽快披露有关内幕消息而违反披露规定。罚款令将稍后下达。(点击:新闻稿市场失当审裁处裁决(英文版))(背景:2018年5月法规通讯

公司创办人/董事就出售他们的股份和独立第三方作出商讨。

主要问题包括:(i) 商讨在什么阶段属于“内幕消息”(ii) 外泄及失去安全港” (“safe harbour”) 保密豁免 (“preserving confidentiality”)。

公司主席,及公司秘书也被裁定违规,没有适时向所有董事提供相关資料,以决定是否需要发布公告。

内容摘要:

  • 商讨阶段
    具体消息(“specific information”)
    条件:实质性商业现实 (“substantial commercial reality”),超越“试探” (“testing the waters”),“双方打算商讨,并有现实性达致一个可确定的目标”  (“intend to negotiate with a realistic view to achieve an identifiable goal”)
    本案例:在表明了最低价钱(比市价高出很多),创办人亦表示支持 (i) 买家要进行尽职审查 (“due diligence”) 的要求(会由整个董事会决定)(ii) 同意接触机构股东采取合理措施,以监察该消息的保密情况
  • 无法保密和失去安全港
    本案例:(i) 已外泄(反映在股票价格大幅波动及交易量大增)(ii) 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以监察该消息的保密情况 (“reasonable measures to monitor confidentiality”)
  • 公司主席/秘书无为董事会提供所有資料,以用于评估是否须要披露
    本案例:例如,没有告知董事会,关于股价大幅波动/交易量大增
  • 非执行董事被裁定有罪
    本案例:为有经验的商人。在履行责任,即“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公司设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上 (“taking reasonable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the company has proper safeguards to prevent a breach”),采取“被动”态度 (“passive role”)
    — 对比一些独立非执行董事,他们主动提出须审查内部监控

主要影响:

  • “内幕消息披露”是上市公司须关注的重点领域,尤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下
  • 保密的重要性及任何合宜的“安全港
  • 公司高级人员 (“officers”) 的责任,包括非执行董事、公司秘书

 

法例

竞委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向三家公司,及一名个别人士(其中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展开法律程序。他们涉嫌在向香港中小学生售卖教科书期间,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或围标。(“合谋安排”)(“cartel arrangements”) (点击:新闻稿

虽然有关合谋安排是在《竞争条例》生效前所订立,唯上述公司于《条例》全面生效后 仍然继续执行及/或参与有关安排。

“合谋”(违反“第一行为守则”)是当前执法重点。(点击:另一宗近期案件2020年1月法规通讯)。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object or effect”),是“妨碍、限制或扭曲”(“prevent, restrict, or distort”) 香港的竞争
  • 如以往所述,打击“合谋安排”,即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围标,为优先处理案件
  • 所有公司必须避免参与“合谋行为”。已经参与“合谋行为”的公司,应考虑主动向竞委会寻求宽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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