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 证监会及港交所关注市场失当及对小股东不公平行为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出版最新一期「企业规管通讯」(“Corporate Regulation Newsletter”),为披露内幕消息作出指导。(请按此参阅新闻稿)
内容摘要:
- 提醒上市公司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内幕消息(“as soon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i)举例(每月管理账目)— 当市场基于该公司之前作出的披露而可能预测的业绩,与董事或高级人员从每月管理账目所知而预期的业绩有重大差距时,这个落错便可能构成须要披露的内幕消息
(ii)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G条,须不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设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proper safeguards”),防止发生违反披露规定
(iii)除了少数的例外情况,证监会预期上市公司每月向董事会提交管理账目
- 提醒上市公司在发出公告前确保内幕消息绝对保密
(i)如无法保持机密,上市公司须实时向公众披露有关消息、及申请暂停其证券交易
(ii)在此情况下,应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iii)按香港交易所2015年12月发出「有关短暂停牌的指引信」GL83-15 (“HKEX Guidance Letter on Trading Halts”) 载有内幕消息的公告只可在交易时间以外刋发。若上市公司准备签订协议,应先拟备公告,以便当协议于交易时间以外签约后实时刋发。(请按此参阅我们2015年12月之法规通讯(英文版))
- 强调披露应更具质素:
(i)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刊发「信息充份」的公告(“informative announcements”),以协助投资者更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ii)证监会特别提出,更多上市公司的盈利预喜、或盈利警告公告均载有数字(为较信息充份的「量化性质」数据 (“quantitative information”)
(iii)使用百分比时,应清晰、及避免误解
(iv)例子(1) 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它将亏损 (“loss”) 描述为「盈利下跌约150%」(“decrease in net profit of around 150%”), 是有误导性的(请参看通讯第三页其他例子)
- 上市债务发行人亦被视为上市法团,须遵守内幕消息披露制度
主要影响:
- 尽管此通讯就内幕消息披露,并无提出新的主题,上市公司应参考过往执法案例以重温对其的理解(请按此参阅我们2016年4月的法规通讯(英文版),有关每月管理账目的案例)
- 证监会强调监察通告的披露质素,上市公司应避免使用不清晰的字句
- 内部监控 – 上市公司应从内幕消息披露的角度,监察内部管理账目
- 上市公司董事应注意,证监会预期,公司会每月向董事会提交管理账目
证监会及港交所强调打击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失当行为、及对小股东不公平的地方。有关发展如下:
(ii) 证监会出版执法通讯(“Enforcement Reporter”),说明其执法重点工作。(请按此参阅新闻稿)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执法通讯提出的执法重点工作,与证监会执法部执行董事早前在公开演讲提出的方向,是一致的(请按此参阅我们2016年11月的法规通讯)
- 处理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诈骗案及失当行为是证监会执法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i)已成立专责小组
(ii)创业板-防止制造及利用上市空壳公司的行为
(iii)密切监察股权高度集中的个案 - 证监会的持牌人:
(i)客户账户遭黑客入侵
(ii)打击洗黑钱
(iii)聚焦于系统问题(“systemic problems”) – 证监会若发现某公司或企业集团犯了多项缺失,便会将这些缺失合并考虑,以评估它们是否因系统漏洞所引致 - 证监会对合作予以肯定,并会从宽处理。它亦重视,就重大失当行为作出披露
(iii) 证监会及港交所发出联合新闻稿密切注意在供股、及公开发售中,放弃认购的少数股东权益被大幅摊薄。
内容摘要:
- 〈上市规则〉第2.0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序的形式进行。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fair and equal treatment of all shareholders”)
- 有关公司须证明,该集资行动具「明显的商业理据」(“demonstrable commercial rationale”)
- 港交所发出两份上市决策,公布了最近两宗个案中,决定拒绝批准的理据:
(i)(HKEX-LD102-2016) 具高度摊薄效应及重复的供股个案
(ii)(HKEX-LD103-2016) 股份分拆个案(其最近曾进行供股集资、及股份合并) - HKEX-LD102-2016 (具高度摊薄效应供股)个案 – 该公司未能证明这一次高折让、及有严重摊薄效应的集资行动是合理的:
(i)集资300,000,000港元,亦将旧股合并(20股合并为1)
(ii)原建议 — 其「摊薄效应」约为85%,乃按股份比例(1合并股份供20股)、及收市价折让(90%)计算
(iii)在数月前曾进行供股(当时实质认购不足额达52%、摊薄效应超过80%)
(iv)集资额用途不明确-只说明约35%用以收购物业
(v)修订建议:摊薄效应为55%,集资额约62%用以收购物业
(vi)产生大量碎股 – 碎股一般只能以低于市值的价格出售、并须支付额外费用。这将进一步为股东带来亏损
主要影响:
- 个别售股会否严重摊薄少数股东的权益,并无明确界线。香港交易所会根据个别发行人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逐一评估
- 这些案例,不应影响正常商业交易。但上市公司应作出准备, 可向港交所证明,有关交易具「明显的商业理据」,并应尽早咨询香港交易所
(iv) 港交所向上市公司发出函件,提示有关于企业报告披露上之改善范畴
内容摘要:
- 鉴于踏入周年报告期,港交所提示上市公司参阅以下三份报告:
(i)「从审阅年报内容监察发行人合规情况 – 2015 年完成的报告」(“Review of Disclosure in Issuer’s Annual Reports to Monitor Rule Compliance Report 2015” )
请按此参阅我们2016年1月之法规通讯(英文版))
(ii)「财务报表审阅计划 – 2015 年完成的报告」(“Financial Statements Review Programme Report 2015”)
(请按此参阅我们2016年7月之法规通讯 (英文版))
(iii)-「有关发行人在2014 年年报内披露企业管治常规情况的报告」(“Analysi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Practice Disclosure in 2014 Annual Reports”)/
-「有关以3月为年结的发行人在2015 年年报内披露企业管治常规情况的报告」(March year-end 2015 Annual Reports/
-「有关以6月为年结的发行人在2015 年年报内披露企业管治常规情况的报告」(June year-end 2015 Annual Reports)
(请参阅我们2015年11月、2016年5月及2016年9月之法规通讯(英文版)) - 根据现时规定下的改善范畴包括:
(i)部分企业管治守则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中的守则条文(“Code Provisions”)–遵守率相对较低
(ii)就偏离守则条文所作的解释 (“Comply or explain”),质素参差
(iii)独立董事对持续关连交易(“Continuing Connected Transactions”)之年度审核
(iv)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A”)、和「业务回顾」(“Business Review”)
主要影响:
- 上市公司亦应注意有关 (i) 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 (“internal controls and risk management”);(ii) 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iii) 审计报告改革 (“Extended auditor report”) 之新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