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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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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港交所修订《企业管治守则》

 
港交所刋发了《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谘询总结》、《董事会及董事指引》。(点击:报告(繁体)、新闻稿指引(繁体))

近日,媒体主要关注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担任过多公司董事职务 (“over boarding”) 的条文。然而,这只是港交所整体关注,加强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问责的一部份。新条文将加强独董人选的独立性标准、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及提名过程的严谨性。同时,亦提高股息政策透明度

修订条文将于2019 年1 月1 日生效。这涉及修订企业管治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或将有关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

《董事会及董事指引》(非《上市规则》)中包含的相关指引将概述如下。此外,指引亦说明董事职责、风险管理/内部监控、公司秘书角色及职能(尤其将公司秘书外聘)及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特别考量。

内容摘要:

  • 独董(担当过多公司董事职务 (“over boarding”) 与可付出的时间)(报告第34-51段)
    — (修订守则条文 CP A.5.5)如候任独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董事职务致股东通函中应额外提供董事会认为该候任独董人选可投放足够时间的原因

    《董事会及董事指引》评估独董是否担任过多董事职务时之若干考虑因素(第2.17段)

  • 独董(加强独立性标准)(报告第78-121段)
    禁止期规定  (“cooling  off  periods”)
    (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3)条)曾任专业顾问的候任独董: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ii) (修订守则条文CP C.3.2)当发行人核数师的前任合伙人出任审核委员会: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ii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4)条)就过去一年于发行人主要业务中拥有重大利益 (“material  interests in business activities”) 的候任独董:引入一年禁止期

    — (新)在《上市规则》条文加入附注,在评估独董的独立性时,将其直系家属 (“immediate family”) (即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十八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计算在内

    — (新建议最佳常规)在《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中,披露发行人与独董互相担任对方公司董事职务 (“cross directorships”)、或与其他董事有重大联系的情况

  •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报告第53-68段)
    — 提升守则条文 (CP A.5.6) 为《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订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

    — (修订守则条文CP A.5.5)在(随委任独董决议案付上)致股东通函披露
    (i) 物色被提名人的流程
    (ii) 该人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巧及经验及
    (iii) 该人如何令董事会成员更多元化

  • (新)于《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提名政策 (“nomination policy”) ,列出董事会对条文原则 (Code Principle A.3) 的考量(即确保董事会具备适当所需技巧、经验及多样的观点与角度)。(第122-129段)
    《董事会及董事指引》制定提名政策(第3.9段)及多元化政策(第4.9段)时的董事会技巧矩阵 (“Board skills matrix”) (第4.10段)亦应作为检视成员多元化的工具。
  • (修订守则条文A.2.7)独董应至少每年与主席举行一次没有其他董事出席的会议,给予意见。(第138-143段)
  • (新)在年报中披露股息政策(第144-149段)

主要影响:

  • 管理层
    即时行动通知贵司董事有关修订条文,并向他们发送《董事会及董事指引》

    评估对贵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政策及程序影响(例如提名政策及程序多元化政策),及所需的披露(《年度报告》或《企业管治报告》、《年度股东大会通函》有关董事选举部份)

  • 提名委员会:修订条文要求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确保董事会组成的平衡,及增强董事独立性和多元化的标准
  • 独董:检视修订条文对您的影响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刋发了《上市规则执行通讯》(繁体),涵盖至 2018年上半年。

是次主题非执行董事及独董的角色及职责。按港交所的观察,有些董事很多时侯过份依赖管理层,似乎并不了解他们的重要角色。通讯载有十分有用的例子,说明上述的观察!

「合规重点」提供了一宗实用案例,说明「须予公布的交易」(“notifiable transactions”) (第十四章) 的诠释

报告列举的案例,主要关于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及相关之内部监控失败;或未能与港交所合作。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董事职责

  • (常见辩解)「我都是依靠执行董事们」

    港交所提醒:
    — 根据《上市规则》,执行及非执行董事均有相同职责
    「合理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level of reasonable care, skill and diligence”) - 综合了客观(即一名「合理勤奋的人士」(“a hypothetical reasonably diligent person”) 理应达到的程度)及主观测试(即拥有更高程度个人知识的董事,须符合更高的标准(例如本身是会计师而担任审核委员会成员))
    — 必须恒常留意上市发行人的事务及了解提供的数据
    — 时常反思自身对公司的责任:并非单纯按章办事
    — 可以将职能指派他人 (“delegate”);但不能免除董事的责任
  • (常见辩解)「我们没有理由怀疑有任何不妥之处」

    港交所提醒:
    — 需要独立判断力
    — 必要时应寻求更多资料
    — 必须了解公司的业务
    — 向其他董事提出质疑不论有关董事有多强势
    例:在纪律程序中,会考虑董事能否证明,巳运用独立判断力,向执行董事、管理层提问;寻求独立及╱或专业意见,又或采取其他积极行动作出相关查询

 

「合规重点」部份第十四章「交易」(“transactions”) 的定义)

  • 案例:发行人认购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
  • 误解了第十四章以为低风险及赎回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形同现金或银行存款
  • 但此认购已属于第十四章中的一宗「交易」
  • 未能符合第十四章的程序要求

 


(ii) 证监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的建议修订发表谘询总结。修订经刊宪后,已于7月13日生效。(点击:新闻稿谘询总结(繁体))

主要修订包括将「清洗交易的宽免」(“whitewash waiver”) (有关因控制权有所改变而触发的全面要约责任 (“general offer”) )的投票批准门坎,由超过半数独立股东赞成,提高至75%。这旨在打击藉绕开全面要约责任的「空壳公司」。

收购委员会同时被授权可规定违反守则的人仕向受损失的股东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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