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法规通讯
重大发展
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二宗法律行动
继3月的第一宗法律程序 (控告科技公司围标)后,竞委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展开第二宗法律程序 - 这次涉及十间建筑工程公司涉嫌为某观塘公共屋邨提供装修服务时,「瓜分市场」 (“market sharing”) 及「合谋定价」(“price fixing”),即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The First Conduct Rule”)。(点击这里:新闻稿)
内容摘要:
-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object or effect”), 是「妨碍、限制或扭曲」(“prevent, restrict, or distort”) 香港的竞争
- 如我们以往的法规通讯所述,打击「合谋行为」(“cartel actions”),即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 (“bid rigging”),为执行「第一行为守则」的优先处理案件
- 涉嫌「瓜分市场」:承包商之间「分配」特定楼层(即不会主动寻求或接受某些楼层租户的业务;相反,会把它们转介给相关承包商)
- 涉嫌「合谋定价」:共同制作和使用包含「套餐价格」的促销传单;显示「标准定价」
主要影响:
- 所有公司必须清楚了解何为「合谋行为」
- 已经参与「合谋行为」的公司,应考虑主动向竞委会寻求从轻发落
- 竞委会亦鼓励公众举报涉嫌「合谋行为」的个案
其他法规发展
竞委会也公布了首份船舶共享协议(“Vessel Sharing Agreements”)的集体豁免命令 (“Block Exemption Order”),但自愿讨论协议(“Voluntary Discussion Agreements”)就不获豁免。集体豁免命令可豁除「第一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点击这里:新闻稿、命令(繁体)、理由陈述书(繁体))
(背景:竞委会于2016年9月公布了建议的集体豁免命令,之后进行了公众咨询,申请人亦提交了补充呈述。请参阅我们2016年9月法规通讯(英文版本))
船舶共享协议 (包括班轮联盟、箱位互换协议、联合服务协议及联盟)是船运公司之间就经营安排而订立的协议。
自愿讨论协议,则是船运公司之间就与特定航线相关的一些商业事项所依据的协议。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首份集体豁免命令 -竞委会认为在「第一行为守则」下,船舶共享协议带来足够的经济效率 (“economic efficiencies”)
- 集体豁免命令大致上与欧盟的做法相同,只豁免船舶共享协议,而不豁免自愿讨论协议。但相比于两者都得到豁免的新加坡,其做法似乎较具限制性
- 对竞争法的普遍启示 -应注意竞委会的做法和,对证据的高要求
- 申请人尝试证明自愿讨论协议可带来「广义」的经济效率 (“broad efficiencies”)
(如:对香港的经济而言,可推动本港成为四通八达的超级航运中心,在中国的「一带一路」政策中发挥作用) - 竞委会没决定, 原则上应否接纳此类广义经济效率,但裁定申请人未能确立交换数据的行为与所声称的广义经济效率之间的因果关系 (“causal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