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简报

董事会在瞬息万变的ESG和宏观环境中的角色!

「年度监管更新」仍然是我们最受欢迎的简报!

让贵司董事会了解最新的监管发展!

 

我们的创办人容韻儀(Wendy Yung)将亲自為各董事会提供简报,并与您协商,以满足各公司特别的需要。我们可因应阁下的要求提供其他议题的简报。我们亦会为您制定整年度董事会培训计划。

  • 从董事会角度出发 — 不仅指出法规/趋势,更重要的是向董事会/管理层建议可采取的后续步骤
  • 董事会/管理层一致的立场 — 建立共同的期望和行动
  • 按公司需要編制
  • 选项:与投资者/技术主题专家合作简报

 

「董事会法规简报具很高的专业水平,但没有过多法律上的技术性细节。我们觉得这种方法很有用。」

叶盈枝先生(恒基兆业地产集团执行董事)

 

「我们董事会觉得法规更新简报很有帮助。它既实用又互动。」

郑炳熙先生(周大福珠宝集团执行董事)

 

一、[已更新] 香港上市公司年度法规更新

  • (课程20DT1) 董事责任:港交易所/证监会/会财局最新执法重点和案例
  • (课程20DT2) 內幕信息披露 — 更新与常见陷阱
  • (课程20DT3) 港交所与证监会/会财局的年度法规更新(可选的重点包括: 董事责任、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执法行动、“新”监管机构会财局有关财务报告/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内部监控等)

 

二、 [已更新] 董事会的策略性角色

热门题目

  • (课程20DT4) ESG及董事会的角色 (可选重点:港交所/ISSB最新要求的实用概述、董事应特别关注的领域和發問、实践经验分享(实施 ISSB、数据收集/监控)、投资者观点)
  • (课程20 DT13) 为新任独董提供一对一培训(如:董事责任、内部监控有效性的年度检讨、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审核、 ESG监督、董事会运作/与管理层的互动)  

核心主题

  • (课程20DT5) 为股东周年大会作准备(长期服务独立董事连任、其他趋势和部署)
  • (课程20DT6) 香港股东维权 (“activists”) 及卖空者 (“short sellers”) 行动 - 启示、及如何准备
  • (课程20DT7) 董事会评核(重点:不同方案的好处和坏处、处理敏感部分如「董事互相评审」(“peer review”))
  • (课程20DT8) 董事会在企业文化的角色
  • (课程20DT9) 股东参与/投资者关系的最新趋势及董事会的角色
  • (课程20DT10) 董事会在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的角色

 

三、公司治理新规定、趋势、最佳常规

热门题目

  • (课程20DT11) 新修订企业管治守则(可选重点:长期服务独董连任、设定董事会多元化目标、将企业文化/价值/策略联系起来、实例和国际趋势)
  • (课程20DT12) 公司治理之最新国际发展趋势及投资者要求(如:英国新企业管治守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IT治理、 可包括与主要机构投资者合讲)

核心主题

  • (课程20DT13) 香港的企业管治奖项 (重点:可包括如何参加合适的奖项、或从得奖公司学习最佳常规)

 

简报可以选用广东话、普通話、或英语。一小时简报会之价格大约为一万五千港元,並根据特別需要和时间延长而有所不同。

有关特定议题的查询,请与我們联系:
容韵仪 (wendy.yung@practisingov.com) /
培训团队(吴玉珍) (events@practisingov.com)
电话: 2509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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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

年度股东大会小型调查2023年:
超过100间上市公司, 含恒生指数成份股中主要业务在香港70%公司,参与了我们的调查。此调查旨在促进我們(上市公司)订户社群间交流经验。

调查结果:
– 多数公司计划举行 ” 实体” 股东大会
– 恒生指数成份股及 「电子设施」
( “混合模式”大会、或 网络直播)
– 多数公司不计划增加董事袍金

Practising Governance AGMs 2023 Survey Findings Mar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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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及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新)合作行为指引及更新规则执行制裁声明 港交所刊发(1) 新的《合作行为指引说明》(繁体)(“合作指引”),(2) 修订的《规则执行制裁声明》(繁体)(“已更新制裁声明”)。《规则执行政策声明》(繁体)亦已更新,加入了上述文件的连结。(新闻稿) 合作指引阐明港交所对合作的预期。指引特别强调适时回应港交所的重要性。内亦列举出良好合作行为的有用例子。在适当情况下,可被减轻制裁或于港交所的纪律声明中加入有关合作的陈述。 另一方面,亦提供不合作行为的例子。例如,提供不准确、不完整或有误导成分的资料;迟交文件。在有责任须予合作时不加配合,这本身已构成严重违规。亦会在厘定应施加的制裁时构成“加重制裁的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 已更新制裁声明列出在考虑制裁时,一般须考虑的总原则和因素。包括「主动」(“Active”) 及「被动」的不当行为 (“Passive misconduct”)。被动的不当行为包括未有充分采取行动履行责任(如:内部监控不足),即使有关问题并未直接导致其他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或损失,董事须承担责任。 声明亦就港交所对发行人内部监控的期望,并就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可依赖他人(如:管理层、顾问)的程度,提供进一步指导。 内容摘要: (1) 合作指引 合作的例子(第2页) 提供真实及完整的资料 积极的态度:优先/ 投入资源调查及回应查询 — 例如进行的调查及/或就调查征求专业第三方的意见 — 核数师、法证调查员、法律或财务顾问 — 尽快完成以确保相关人士能够及时回复港交所 及早承认违规 提出和解/接受制裁 “不合作”行为的例子(第3页) 不回复港交所 提供不准确、不完整或有误导成分的资料 不必要地拖长港交所的调查时间 缺席会面或纪律聆讯 迟交陈述/ 证据 有关法律专业保密权(第5页) 港交所十分尊重相关人士的法律专业保密权 港交所于评估相关人士所提供的合作程度时,将考虑相关人士有否自愿放弃一份或以上文件的法律专业保密权(即使只是有限度地放弃)  (2) 已更新制裁声明 厘定制裁因素的例子(第2页) 合规纪录 有关的失当行为是否系统性问题 (systemic)/ 显示了不遵守上市规则的模式 证据显示文化有利于遵守《规则》/ 良好企业管治 合作 “依赖其他人”的情况是否合理(如管理层、顾问) — 进行足够的监管 (oversig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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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及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修订股份计划谘询   2021年10月29日,港交所发表了谘询文件,建议修订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咨询期将于12月31日后结束。(点击:新闻稿;谘询文件(繁体)) 首先,建议扩大《上市规则》第17章的适用范围,至涵盖发行新股的股份奬励计划 (“share award schemes”)。现时仅规管股份期权计划 (“share option schemes”)。对于股份奬励计划,发行人目前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就每次授予新股寻求股东批准,又或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此外,还建议将该规则扩展至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此外,亦建议修订第17章的一些特定要求。例如,“合资格参与者”(“eligible participants”) 的定义(目前没有限制)、更新计划授权的规定、并加强披露。 建议旨在(i) 让发行人可更灵活授予股份奬励及股份期权,(ii) 保障股东免受大幅摊薄影响。 主要建议概述如下。有关技术细节(定义(第1页);披露要求(附录1),请参阅谘询文件。 扩大第17章的适用范围,至所有涉及发行新股资助的股份奖励计划 界定 “合资格参与者” — 包括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 (i) “雇员参与者” (“employee participants”)、(ii) “关连实体参与者” (“related entity participants”)(指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iii) “服务提供者” (“service providers”) — 向 (ii) 及(iii) 授予股份必须经薪酬委员会批准 计划授权限额 — 所有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授权限额,不多于已发行股份的10% — 更新计划 (“refresh”):可在三年期内经由股东更新计划。额外更新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 另设(并披露)“服务提供者” 分项限额 — 删除有关未行使股份期权数目的限额(现时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30%) 授予条款 — 归属期 (“vesting period”) 须至少12个月,除非得薪酬委员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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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日

信报财经新闻 经管智慧 经管锦言

「公司管治 实践有法」

容韵仪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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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

信报财经新闻 财经版

「管理层心态左右企业管治」

容韵仪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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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llen

聂雅伦 (Nicholas Allen)

聂雅伦先生现为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两者均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担任Mordril Properties Limited(一间设于香港的私人物业公司)。彼曾任领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希慎兴业有限公司、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均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VinaLand Limited(该公司曾于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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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Greenwood

林英伟 (Peter Greenwood)

林英伟先生是剑桥大学法律硕士,并持有University of Tuebingen及德国North Rhine-Westphalia司法部的德国法律及法制课程文凭。2006年,林英伟先生在伦敦大学King’s College修毕全日制战争研究课程并以优等成绩取得文学硕士学位。他为英格兰及威尔斯和香港的执业事务律师,并取得法国执业律师资格。他也是英国特许秘书公会及香港特许秘书公会资深会员。

林英伟先生在2007至2013年间为中电控股有限公司的集团执行董事 — 策略,向集团总裁及首席执行官汇报。他主要处理对中电集团整体方针有影响的策略事务,并负责监察 中电集团的企业秘书及法律事宜。林英伟先生自1996年起出任中电控股公司秘书兼企业法律顾问,并自2001年起出任执行董事,于2005年 因进修辞去以上职位。他已于2013年5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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