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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与证监会合作的指引   证监会发出《有关与证监会合作的指引》,取代2006年3月版本。 (点击: 指引(繁体)、新闻稿、常见问题) 我们聚焦的重点,是有关就民事法律程序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及 214条) 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硏讯程序中与证监会合作。本指引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证监会厘清甚么构成合作、合作评估因素、及可能得到的宽减。 内容摘要: 甚么构成合作:单单遵从法定或监管规本身,并不构成合作 如何衡量合作:会考虑因素包括证监会获提供协助的价值,如合作是否适时、协助的质素、范围及实际内容,及证监会因合作而节省的时间及资源 例子:第213条法律程序及审裁处硏讯程序中,同意签署「议定事实陈述书」  (“Statements of Agreed Facts”),载列与证监会无争议核心事实、就建议命令 (“proposed orders”) 与证监会达成协议 证监会可能愿意在适当情况下宽减建议制裁,以供法庭或审裁处批准、及向其他监管机构发出「合作函件」(“co-operation letters”),描述有关人士的合作行为 主要影响: 我们欢迎证监会厘清,其对民事法律程序及审裁处硏讯程序,就合作一事采取的方针 就每个现实情况,有关人士必须与专业顾问研究对其最有利的方案,包括合作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表两份报告,《2017年抽查报告:用户在顾客奖赏计划中对个人资料的掌控程度》(繁体),以及《视察报告:香港某地产代理公司的个人资料系统》(繁体)。(点击:新闻稿) 我们应注意有关顾客奖赏计划的报告。公署于2017年5月下旬抽查了香港六个不同行业(零售、酒店、餐饮、航空、 戏院及汽油)的30个顾客奖赏计划。报告就改善私隐措施提出多项建议。 公署对视察某地产代理公司的个人资料系统,大致满意。 内容摘要: 顾客奖赏计划私隐措施的建议: 欠缺透明度:虽然所有奖赏计划都有私隐政策,但大多数均使用空泛及含糊的字眼 没有具意义的同意:大部分向顾客取得「捆绑式同意」(“bundled consent”),将他们的资料用于多项用途,顾客没有真正的选择 欠缺对个人资料的控制:如顾客没有适当的途径以要求删除其个人资料 公署促请各奖赏计划的营运商坦诚地向顾客说明其私隐政策及实务,提供精确易明私隐政策,尊重顾客的个人资料私隐权利,以及让顾客可以掌控其个人资料 主要影响: 顾客奬赏计划,在香港极为普遍。我们应先列清公司在香港的所有奬赏计划,继而审视其私隐政策,及落实适用的改善措施。   (ii) 竞争事务委员会推出「不合谋条款」的范本 (model “Non-collusion clauses”),供招标文件及采购合约之用。(点击:范本(繁体)、新闻稿) 「不合谋条款」范本包括可纳入招标文件内的不合谋字句范本,以及让投标者于入标时签署的不合谋投标确认书范本 (model “Non-collusive […]

2017年1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检讨《企业管治守则》   港交所刋发了谘询文件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条文》(点击:报告、新闻稿)。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是其中一个要点。建议包括提高有关提名及选举董事的透明度及问责、提高独董人选独立性的准则、提倡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及要求提高股息政策的透明度。如落实,这些建议将涉及修订企业管治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或将有关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 内容摘要: 独董当过多公司董事职务 (“over boarding”) 与可付出的时间(港交所报告第27-39段) – (修订守则条文 CP A.5.5)如独董将出任第七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董事职务,致股东通函应额外提供,董事会认为该候选人可投入足够时间的原因。 – 港交所将提供指引,列出发行人在评估独董是否担任过多董事职务时,之若干考虑因素。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第40-56段) – 提升守则条文(CP A.5.6) 为《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订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 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 – 修订守则条文(CP A.5.5),在(随选任董事决议案付上)致股东通函中,列明: (i) 物色被提名人的流程 (ii) 该人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巧及经验及 (iii) 其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影响独董独立性的因素(第57-86段) – 禁止期规定  (“cooling  off  periods”) (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3)条)曾任专业顾问的候任独董:由一年延长至三年 (ii) (修订守则条文CP C.3.2)发行人核数师的前任合伙人,出任审核委员会:由一年延长至三年 (ii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4)条)就过去一年于发行人主要业务中,拥有重大利益的 (“material  interests in […]

2017年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审阅2016年年报   港交所刋发 《有关发行人在2016年年报内披露企业管治常规情况的报告》,监察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及《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 (简称「守则 」) 的情况。(点击: 报告 、 新闻稿 )港交所持续监察发行人合规情况,在2015年(有关2014年年报)及2016年(有关2015年3月及6月为年结的年报)亦曾刋发审阅报告。   内容摘要: 审阅结果与往年相若,2016年年度审阅显示发行人高度遵守守则。(按「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or explain”) 制度,发行人须说明是否已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 简称 “CP”)。如有偏离情况,须给予解释。) 一如过往,遵守率最低的五条守则条文,包括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区分、董事局主席及董事局委员会主席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新守则条文 C.2.4,自2016年1月生效)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港交所报告第25-6段) – 所有发行人均声称己遵守该守则。 – 港交所检阅后发现,只有53% 完全遵守此守则。有发行人未有披露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程序及特点、或处理内幕消息 (“inside information”) 的程序。 港交所指出若干企业管治问题 (“corporate governance concerns”) ,如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与否、若干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的董事会太多 (“overboarding”)、及香港在董事会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 的发展,落后于全球平均增速等。(港交所报告第37段) (CP A.5.1) 提名委员会 (“nomination committee”) (港交所报告第37段) […]

2017年9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美国COSO修订企业风险管理 (“ERM”) 框架   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简称“COSO”) 发布了「企业风险管理—协调风险与战略策划及业务表现」框架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Aligning Risk With Strategy and Performance”)。为其被广泛遵循的「企业风险管理(简称“ERM”)—整体框架」(2004)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 Integrated Framework” (2004)) 的修订。 一个关键的主题是为了将风险管理更一体化 (“integrate”)。正如其标题所指, 这个修订的目标,是将风险管理更有效地与企业战略策划 (“strategy”) 和业务表现 (“performance”) 接轨。它还应该嵌入到(“embed”) 整个组织中,包括其治理 (“governance”)、文化 (“culture”)、决策 (“decision making”)、系统 (“systems”) 和流程 (“processes”)。 因此,该框架是从「企业视角」(“perspectives of businesses”) 编写的,其文档结构和图象是基于「业务模式」(“business model”),而不是孤立的风险过程和概念。一些概念,如「风险偏好」(“risk appetite”) […]

2017年8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二宗法律行动 继3月的第一宗法律程序 (控告科技公司围标)后,竞委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展开第二宗法律程序 - 这次涉及十间建筑工程公司涉嫌为某观塘公共屋邨提供装修服务时,「瓜分市场」 (“market sharing”) 及「合谋定价」(“price fixing”),即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The First Conduct Rule”)。(点击这里:新闻稿) 内容摘要: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object or effect”), 是「妨碍、限制或扭曲」(“prevent, restrict, or distort”) 香港的竞争 如我们以往的法规通讯所述,打击「合谋行为」(“cartel actions”),即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 (“bid rigging”),为执行「第一行为守则」的优先处理案件 涉嫌「瓜分市场」:承包商之间「分配」特定楼层(即不会主动寻求或接受某些楼层租户的业务;相反,会把它们转介给相关承包商) 涉嫌「合谋定价」:共同制作和使用包含「套餐价格」的促销传单;显示「标准定价」 主要影响: 所有公司必须清楚了解何为「合谋行为」 已经参与「合谋行为」的公司,应考虑主动向竞委会寻求从轻发落 竞委会亦鼓励公众举报涉嫌「合谋行为」的个案   其他法规发展 竞委会也公布了首份船舶共享协议(“Vessel Sharing Agreements”)的集体豁免命令 (“Block Exemption Order”),但自愿讨论协议(“Voluntary Discussion Agreements”)就不获豁免。集体豁免命令可豁除「第一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点击这里:新闻稿、命令(繁体)、理由陈述书(繁体)) (背景:竞委会于2016年9月公布了建议的集体豁免命令,之后进行了公众咨询,申请人亦提交了补充呈述。请参阅我们2016年9月法规通讯(英文版本)) 船舶共享协议 (包括班轮联盟、箱位互换协议、联合服务协议及联盟)是船运公司之间就经营安排而订立的协议。 自愿讨论协议,则是船运公司之间就与特定航线相关的一些商业事项所依据的协议。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首份集体豁免命令  -竞委会认为在「第一行为守则」下,船舶共享协议带来足够的经济效率 […]

2017年7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及早介入严重企业个案 首份《证监会监管通讯:上市公司》(点击这里: 通讯(繁体),新闻稿) 这《通讯》系列旨在提供指引,阐明证监会如何就上市公司及其他上市事宜,履行其在监管框架下的某些职能。 第一期《通讯》说明,有鉴于不断转变的市况及风险,证监会现正及早介入严重个案,以执行其法定目标─当中包括保障广大投资者和遏止非法、不诚实及不正当的市场行为。此《通讯》亦提供了一些证监会在2017年首六个月的执法例子。 证监会除了可以对任何上市申请提出反对外,亦可指示港交所暂停上市公司股份的买卖。同时,它可能会根据相关条例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士交出任何簿册及纪录。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我们聚焦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通讯》提供了4个「证监会及早介入」的例子,包括暂停了股份的买卖。2个例子与「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highly dilutive fundraising”) 有关。(背景: 点击我们16年12月的法规通讯) 上市后个案 3 (第4页):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 (i) 公司于一年内完成了两次具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拟进行第三轮集资活动 (ii) 每次看来并无迫切的资金需求 (iii) 证监会展开调查,发现某些董事与投票批准进行集资活动的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经披露的关连 (iv) 该等董事看来,亦与随后从包销商购入公司股份的部分人士有关连 (v) 证监会关注所作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另一项集资活动对该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影响 (vi) 证监会指示股份暂停买卖 其他例子:伪造的银行结余,股份买卖「不存在公开市场」(“lack of open market”)(一个非常严重的股权集中案例)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刊发首份《上市规则执行通讯》,涵盖2017年首六个月的事项 (点击这里:报告(繁体);新闻稿) 除了列出调查统计数据(显示执行规则的数量上升)外,港交所亦载有完成了的纪律行动 。(背景:  点击我们2017年2月的法规通讯,以了解其规则执行策略) 「合规重点」部分列出有关范畴应注意的地方, 十分有用。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两方面特别值得注意: 董事对交易限制的了解 (i) 问题:案例涉及发行人回购股份和董事买卖股份。董事声称公司秘书/其他员工并无告知这些交易限制 (《上市规则》第10.06(2) 条或标准守则) (ii) 港交所的提示: – […]

2017年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至今最大的「交出款项令」(证监会新闻稿;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报告第一部份(英文版);第二部份(英文版)) 内容摘要: 市场失当行为:于发布经审计的账目和业绩中出现「会计欺诈」(「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Disclosure of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 inducing transactions”)《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1)条 ) 背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于2016年12月裁定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三名前董事、及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FCCS” )涉严重夸大其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资产净值(约4.87亿人民币–10.62亿人民币,相当于该些年度的总资产净值43%至80%) 「会计欺诈」主要与集团在中国的附属公司有关 「交出款项令」(“Disgorgement order”):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被饬令交出约4.82亿元,为透过售卖公司股分所得的利润及利息 「取消资格令」(“Disqualification order”):禁止参与上市公司或指定公司有关的管理(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及前董事:五年﹔FCCS:三年) 「冷淡对待令」(“Cold shoulder order”):(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禁止直接或间接处理任何证券及指定金融工具,为期五年 「终止及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四名前董事) 日后若再度干犯市场失当行为,即属刑事罪行 「合资格会计师」(“Qualified Accountant”)(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秘书角色 – FCCS事前并不知悉欺诈 – 其辩称,角色仅限于「集团层面事项」(“Group level matters”)遭驳回,因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 – 被裁定疏忽(“negligent”),因其没有确定账目中的资讯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就FCCS进行纪律程序 主要影响: 这是审裁处至今所施加最大款额的「交出款项令」 FCCS即使并非董事,亦被裁定市场失当行为 「合资格会计师」(“Qualified Accountant” )在「集团公司」(“a group of companies” )的角色:其被要求,只限监督「集团层面事项」,并非借口   法例 《2017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建议于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备存「实益拥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 […]

2017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 董事在收购/出售交易的责任   证监会发出一份有关董事在企业交易估价方面的责任指引。 证监会关注到,部分上市公司买入价过高或出售价过低的资产或业务。它们沒有在适宜的情况下取得估值,或过分依賴估值告。 这是一份重要的文件。首先,它为上市公司就估值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提供了有用的指引。原则同样适用于委聘其他顾问(例如 财务顾问)。重要的是,证监会在评估违反董事责任的情况时,将考虑他们有否遵从此指引 。(点击这里:证监会新闻稿,证监会指引) 同时,证监会发出了一份有关估值师须就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和一份致财务顾问的通函。 主要影响: 证监会的具体指引包括: 「妥善调查及尽职审查」(第12段): (i) 资产或目标公司业务的性质 (ii) 仔細考虑与评估所有相关的资料 (iii) 采取合理步骤,核实重要资料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 例:评估财务预测和假设, 须顾及目标公司的财政状况、表现、前景和同业比较 (iv) 如适当的話,寻求专业估值师的协助 (v) 向卖方索取进一步资料 需加紧注意(第13段): (i) 往绩纪录有限 –  目标公司是新近成立/新业务、处于亏蚀/利润微薄、资产錄得负数 (ii) 预测采用了大胆假设 (iii) 销售额成疑:预测销售额基准,是否采用了不具约束力或新签订的合约? 委聘估值师(第15段): (i) 以下情况尤其该委聘: – 董事无充分经验或专业知识 – 目标业务属全新业务/初始階段 – 所获得该业务的资料需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或审查 – 投资项目相对於有关公司的规模及重要性 – 交易的风险、复杂程度或性质 – 任何董事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ii) 估值师的资格(第16段) — […]

2017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关于「披露内幕消息」的新判决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MT”)对美亚控股有限公司(美亚) 案件的处罚令(证监会新闻稿; MMT报告(英文版)) 内容摘要: 性质:有关审计师之问题 相关的「内幕消息」:「可能发出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potential qualified opinion”) (因「有待处理的审核事项」);审计师辞任; 重大的预付款项(共计1400万美元) 延迟23天才披露审计师辞任 美亚以及九个「高级人员」(“officers”) 裁定有罪:当时的管理层(主席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 (“ED”)、公司秘书兼财务总监(“FCCS”))、及非执行董事 公司没有制定关于内幕消息披露的书面准则和/或内部监控政策 ED与FCCS 似乎「全盘处理业务」 (“running the show”), 及一致行动 FCCS意识到内幕消息披露要求;因此是「蓄意」(“intentional”) 地违规 罚款:ED与FCCS: 各1,500,000港元;其他人士: 各 900,000港元 取消资格令(不能担任或留任上市法团或其他指明法团的董事或参与具管理): ED与FCCS: 各20个月;其他人士: 各12个月 香港会计师公会建议对FCCS(被为香港执业会计师) 采取纪律处分 公司须任命独立顾问,审查有关合规系统;上述人士亦须参予培训 主要影响: 是次案件重申了内部监控系统的重要性,致可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比较其他几例(点击我们的法规通讯:光亚(“AcrossAsia”) 案例;精熙 (Yorkey)案例) 在此案例, 更多的高级人员被裁定违规(包括非执行董事) 考虑处罚的「加重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 ED与FCCS是「蓄意」(“intentional”) 地违规   监管机构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 中信于2008年刊发通函一事,并无涉及市场失当行为(证监会新闻稿;MMT报告(英文版))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2017年3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竞争事务委员会首宗就围标案件展开法律程序   竞争事务委员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对五间资讯科技公司就参与围标(违反了《竞争条例》下的「第一行为守则」)展开法律程序。(点击这里: 新闻稿) 有关案件涉及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一次有关提供并安装全新资讯科技的服务器系统的招标。某些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标书。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于我们之前的法规通讯已提及,打击围标是竞委会之首要任务 所有公司都应避免操纵投标,包括对方是于条例下豁免的公司 已参与围标的人士,应考虑向竞委会申请宽待 竞委会亦鼓励公众人士向竞委会举报任何怀疑围标的行为   监管机构 港交所推出其第一辑董事培训短片,名为「董事职务及董事委员会的角色与职能」。(点击这里: 新闻稿;短片)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短片涵盖7个主题,以5至10分钟短片阐释。多名董事及公司高层在短片中分享他们的宝贵经验及见解: (i) 加入董事会前须考虑的因素 (ii) 疑涉利益冲突的处理 (iii) 面对复杂交易的正确应对方法 (iv) 董事可取用的资料╱资源及董事培训的重要 (v) 董事委员会的角色与职能;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vi) 适当授权 (vii) 实务提示   法 例 《2017年〈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已经刊宪。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上市法团的法团内幕人士及大股东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向港交所作出的权益披露具报及报告,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现时,权益披露具报及报告可透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提交。(点击这里: 新闻稿) 此举将令该等数据更适时地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 此外,上市法团的法团内幕人士及大股东将无须再将其权益及淡仓通知提交予相关的上市法团。港交所会把其接获的通知提供予相关的上市法团。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现正修订提交时使用的表格,并计划于四月发布 现行法例规定须提交的数据的范围,将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