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二宗法律行动 继3月的第一宗法律程序 (控告科技公司围标)后,竞委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展开第二宗法律程序 - 这次涉及十间建筑工程公司涉嫌为某观塘公共屋邨提供装修服务时,「瓜分市场」 (“market sharing”) 及「合谋定价」(“price fixing”),即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The First Conduct Rule”)。(点击这里:新闻稿) 内容摘要: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object or effect”), 是「妨碍、限制或扭曲」(“prevent, restrict, or distort”) 香港的竞争 如我们以往的法规通讯所述,打击「合谋行为」(“cartel actions”),即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 (“bid rigging”),为执行「第一行为守则」的优先处理案件 涉嫌「瓜分市场」:承包商之间「分配」特定楼层(即不会主动寻求或接受某些楼层租户的业务;相反,会把它们转介给相关承包商) 涉嫌「合谋定价」:共同制作和使用包含「套餐价格」的促销传单;显示「标准定价」 主要影响: 所有公司必须清楚了解何为「合谋行为」 已经参与「合谋行为」的公司,应考虑主动向竞委会寻求从轻发落 竞委会亦鼓励公众举报涉嫌「合谋行为」的个案 其他法规发展 竞委会也公布了首份船舶共享协议(“Vessel Sharing Agreements”)的集体豁免命令 (“Block Exemption Order”),但自愿讨论协议(“Voluntary Discussion Agreements”)就不获豁免。集体豁免命令可豁除「第一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点击这里:新闻稿、命令(繁体)、理由陈述书(繁体)) (背景:竞委会于2016年9月公布了建议的集体豁免命令,之后进行了公众咨询,申请人亦提交了补充呈述。请参阅我们2016年9月法规通讯(英文版本)) 船舶共享协议 (包括班轮联盟、箱位互换协议、联合服务协议及联盟)是船运公司之间就经营安排而订立的协议。 自愿讨论协议,则是船运公司之间就与特定航线相关的一些商业事项所依据的协议。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首份集体豁免命令 -竞委会认为在「第一行为守则」下,船舶共享协议带来足够的经济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