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This:

2017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 董事在收购/出售交易的责任   证监会发出一份有关董事在企业交易估价方面的责任指引。 证监会关注到,部分上市公司买入价过高或出售价过低的资产或业务。它们沒有在适宜的情况下取得估值,或过分依賴估值告。 这是一份重要的文件。首先,它为上市公司就估值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提供了有用的指引。原则同样适用于委聘其他顾问(例如 财务顾问)。重要的是,证监会在评估违反董事责任的情况时,将考虑他们有否遵从此指引 。(点击这里:证监会新闻稿,证监会指引) 同时,证监会发出了一份有关估值师须就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和一份致财务顾问的通函。 主要影响: 证监会的具体指引包括: 「妥善调查及尽职审查」(第12段): (i) 资产或目标公司业务的性质 (ii) 仔細考虑与评估所有相关的资料 (iii) 采取合理步骤,核实重要资料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 例:评估财务预测和假设, 须顾及目标公司的财政状况、表现、前景和同业比较 (iv) 如适当的話,寻求专业估值师的协助 (v) 向卖方索取进一步资料 需加紧注意(第13段): (i) 往绩纪录有限 –  目标公司是新近成立/新业务、处于亏蚀/利润微薄、资产錄得负数 (ii) 预测采用了大胆假设 (iii) 销售额成疑:预测销售额基准,是否采用了不具约束力或新签订的合约? 委聘估值师(第15段): (i) 以下情况尤其该委聘: – 董事无充分经验或专业知识 – 目标业务属全新业务/初始階段 – 所获得该业务的资料需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或审查 – 投资项目相对於有关公司的规模及重要性 – 交易的风险、复杂程度或性质 – 任何董事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ii) 估值师的资格(第16段) — […]

2017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关于「披露内幕消息」的新判决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MT”)对美亚控股有限公司(美亚) 案件的处罚令(证监会新闻稿; MMT报告(英文版)) 内容摘要: 性质:有关审计师之问题 相关的「内幕消息」:「可能发出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potential qualified opinion”) (因「有待处理的审核事项」);审计师辞任; 重大的预付款项(共计1400万美元) 延迟23天才披露审计师辞任 美亚以及九个「高级人员」(“officers”) 裁定有罪:当时的管理层(主席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 (“ED”)、公司秘书兼财务总监(“FCCS”))、及非执行董事 公司没有制定关于内幕消息披露的书面准则和/或内部监控政策 ED与FCCS 似乎「全盘处理业务」 (“running the show”), 及一致行动 FCCS意识到内幕消息披露要求;因此是「蓄意」(“intentional”) 地违规 罚款:ED与FCCS: 各1,500,000港元;其他人士: 各 900,000港元 取消资格令(不能担任或留任上市法团或其他指明法团的董事或参与具管理): ED与FCCS: 各20个月;其他人士: 各12个月 香港会计师公会建议对FCCS(被为香港执业会计师) 采取纪律处分 公司须任命独立顾问,审查有关合规系统;上述人士亦须参予培训 主要影响: 是次案件重申了内部监控系统的重要性,致可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比较其他几例(点击我们的法规通讯:光亚(“AcrossAsia”) 案例;精熙 (Yorkey)案例) 在此案例, 更多的高级人员被裁定违规(包括非执行董事) 考虑处罚的「加重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 ED与FCCS是「蓄意」(“intentional”) 地违规   监管机构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 中信于2008年刊发通函一事,并无涉及市场失当行为(证监会新闻稿;MMT报告(英文版))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2017年3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竞争事务委员会首宗就围标案件展开法律程序   竞争事务委员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对五间资讯科技公司就参与围标(违反了《竞争条例》下的「第一行为守则」)展开法律程序。(点击这里: 新闻稿) 有关案件涉及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一次有关提供并安装全新资讯科技的服务器系统的招标。某些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标书。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于我们之前的法规通讯已提及,打击围标是竞委会之首要任务 所有公司都应避免操纵投标,包括对方是于条例下豁免的公司 已参与围标的人士,应考虑向竞委会申请宽待 竞委会亦鼓励公众人士向竞委会举报任何怀疑围标的行为   监管机构 港交所推出其第一辑董事培训短片,名为「董事职务及董事委员会的角色与职能」。(点击这里: 新闻稿;短片)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短片涵盖7个主题,以5至10分钟短片阐释。多名董事及公司高层在短片中分享他们的宝贵经验及见解: (i) 加入董事会前须考虑的因素 (ii) 疑涉利益冲突的处理 (iii) 面对复杂交易的正确应对方法 (iv) 董事可取用的资料╱资源及董事培训的重要 (v) 董事委员会的角色与职能;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vi) 适当授权 (vii) 实务提示   法 例 《2017年〈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已经刊宪。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上市法团的法团内幕人士及大股东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向港交所作出的权益披露具报及报告,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现时,权益披露具报及报告可透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提交。(点击这里: 新闻稿) 此举将令该等数据更适时地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 此外,上市法团的法团内幕人士及大股东将无须再将其权益及淡仓通知提交予相关的上市法团。港交所会把其接获的通知提供予相关的上市法团。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现正修订提交时使用的表格,并计划于四月发布 现行法例规定须提交的数据的范围,将维持不变

2017年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关于「内幕信息披露」的两个新判决 (i) 市场失当行审裁处 (MMT) 就精熙国际(开曼)有限公司(精熙)(Yorkey) 的案件作出裁决(证监会新闻稿;MMT报告) 内容摘要: 案件性质:未有及时披露有关显著恶化的财务表现,此乃内幕消息 精熙于2012中期报告指,下半年将会较上半年明显增长及获利攀升 前任行政总裁从月结管理账目得悉(但前任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FCCS)并不得悉):十一月的账目应该已显示财务表现的恶化(于2012年12月中旬),或最迟于编制全年管理账目时,已得知财务表现的恶化(于2013的1月中旬) 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 (FCCS) 于核数师的年度财务报告草议本中得知有关恶化的财务表现(于2012年2月尾) 精熙违反责任:未有及时披露;直到于2013年3月,公布年度业绩时才公布有关内幕消息(股价在往后三天下跌超过21.25% ) 内部监控不足:公司没有制定系统,以确保有关财务表现的内幕消息可以被识别及披露 两名「高级人员」被罚款:(i)「罔顾后果」(“reckless”) 的行为导致公司违反责任;(ii)未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公司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罚款: 精熙及行政总裁各支付罚款100万港元 取消资格令(行政总裁和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 (FCCS):(其中包括)不得担任香港上市或指明法团董事或参与其管理,分别为期18个月及15个月 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处分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FCCS)。亦下令其参加培训课程,因注册会计师有责任确保公司合规 主要影响: 内部监控 -必须有一个系统以确保与发行人业绩有关的内幕消息及时被识别及披露 是次罚款比光亚(AcrossAsia)案件所裁定的罚款更高是因为被告是「罔顾后果」(“reckless”)而不是「疏忽」(“negligent”),被告的行为(被告招认的情况显示其没有悔意),延误披露内幕消息的期间较长,投资者因是次延误披露蒙受损失   (ii)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美亚控股有限公司(美亚)(Mayer)案件中的被告有罪(证监会新闻稿; MMT报告) 内容摘要: 相关的「内幕消息」性质:「有待处理的审计事项」;「可能发出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potential qualified audit report”);审计师辞任; 重大的预付款项(共计1400万美元) 裁定有罪:美亚,以及十个「高级人员」(“officers”)— 当时的管理层(主席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公司秘书兼财务总监、及非执行董事) 公司没有制定关于内幕消息披露的书面准则和/或内部监控政策 处罚令将于3月裁决 主要影响: 是次案件重申了内部监控系统的重要性,能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处罚裁决 — 请留意我们的法规通讯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积极地于法庭进行一系列诉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以达至其打击企业过失的目标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得到董事的取消资格令(为期12年)及对第一天然食品有限公司(First […]

2017年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i) 港交所:年度业绩报告及年报应注意事项 港交所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年报(财政年结日截至2015年1至12月)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它就各有关领域应作之详细披露,提供了有用的指导,包括「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 + A)(例:就「重大证券投资」应有的详细披露)。至于独立董事「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港交所提供内部监控制程序应到位的例子,亦提醒应提供足够的信息给独立董事,以进行年度审查。(点击这里: 新闻稿、报告) 内容摘要: 港交所建议如下: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A”)一节中「业务审视」(“Business Review”) 的披露(第44-60段): (i)主要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第50-1段):不应只提及主要风险范围,亦应讨论它们如何影响业务营运、潜在财务影响及管理有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ii)有关环境的政策以及遵守相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 (第52-3段):不单只确认已遵守有关法规,亦应阐释相关法律及规例对业务营运的重大影响 (iii)与雇员、客户及供货商的主要关系(第54-5段):不单作笼统描述(“generic description”)(如:「与客户维持良好或长期的关系」),亦应披露有关主要客户的背景及与发行人建立多久关系,向主要客户提供的信贷条件、年结后与主要客户的应收货款结算详情、依赖主要客户的相关风、及发行人减轻有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iv)主要财务表现指标(第56-7段):阐释选择指标的基准及该等指标如何有效计量业务表现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中重大证券投资的披露 (第58-60段) — 港交所注意到有更多发行人持有重大证券投资组合。发行人应就其投资组合及该等投资在财政年度内的表现提供充份的信息。建议发行人应详细披露: (i)其所持的主要投资细项 (ii)于财政年度年结日各项主要投资的公平值及相对于发行人总资产的规模 (iii)年内各项主要投资的表现 (iv)未来投资策略及该等投资的前景 「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审核」(第28-37段): (i)发行人应设有内部监控程序,确保进行持续关连交易时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定 (ii)发行人亦应确保其内部审核人员会审核此等交易,及确保相关内部监控程序充足有效,并将结果交予独立董事,助其进行年度审核 (iii)有发行人仅提供(a)其管理层就有关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给予的确认;及(b)外聘核数师向独立董事发出的确认函。应确保独立董事取得额外资料,说明管理层 所做的工作,以审核有关交易及内部监控程序 (iv)港交所给内部控制程序应到位的例子(第34段) — (确保关连人士交易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normal commercial terms”) ) 检视市场上有关市价及行业趋势的信息,及/或对比其与独立人士和与关连人士进行交易的定价条款 被核数师发出非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第61-9段) — 发行人应提供更详尽或额外的资料,让股东可以更容易明白核数师的非无保留意见及该对其财务状况产生的实际及潜在影响:: (i)审核委员会应中肯地检视,保留意见涉及重要的判断(例:持续经营基础假设 (“going concern” assumptions),并确保任何与管理层有分歧的情况都如实在年报中披露 (ii)发行人及审核委员会亦应尽早与核数师讨论有关审核计划,及如何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内解决引致上一年的审核非无保留意见之事宜 在下一次港交所审阅,它计划涵盖今天所刊发的报告中大部分的范畴 主要影响: 反映了港交所反复出现的主题,鼓励在年报作更好的披露,超越「笼统描述」 (“generic disclosure”)。报告就有关领域应作之详细披露,提供了有用的指导 关于独立董事就「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审核,点击这里:我们2016年1月之通讯 (英文版),分析港交所先前的指导信(GL […]

2016年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 证监会及港交所关注市场失当及对小股东不公平行为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出版最新一期「企业规管通讯」(“Corporate Regulation Newsletter”),为披露内幕消息作出指导。(请按此参阅新闻稿) 内容摘要: 提醒上市公司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内幕消息(“as soon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i)举例(每月管理账目)— 当市场基于该公司之前作出的披露而可能预测的业绩,与董事或高级人员从每月管理账目所知而预期的业绩有重大差距时,这个落错便可能构成须要披露的内幕消息 (ii)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G条,须不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设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proper safeguards”),防止发生违反披露规定 (iii)除了少数的例外情况,证监会预期上市公司每月向董事会提交管理账目 提醒上市公司在发出公告前确保内幕消息绝对保密 (i)如无法保持机密,上市公司须实时向公众披露有关消息、及申请暂停其证券交易 (ii)在此情况下,应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iii)按香港交易所2015年12月发出「有关短暂停牌的指引信」GL83-15 (“HKEX Guidance Letter on Trading Halts”) 载有内幕消息的公告只可在交易时间以外刋发。若上市公司准备签订协议,应先拟备公告,以便当协议于交易时间以外签约后实时刋发。(请按此参阅我们2015年12月之法规通讯(英文版)) 强调披露应更具质素: (i)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刊发「信息充份」的公告(“informative announcements”),以协助投资者更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ii)证监会特别提出,更多上市公司的盈利预喜、或盈利警告公告均载有数字(为较信息充份的「量化性质」数据 (“quantitative information”) (iii)使用百分比时,应清晰、及避免误解 (iv)例子(1) 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它将亏损 (“loss”) 描述为「盈利下跌约150%」(“decrease in net profit of around 150%”), 是有误导性的(请参看通讯第三页其他例子) 上市债务发行人亦被视为上市法团,须遵守内幕消息披露制度 主要影响: 尽管此通讯就内幕消息披露,并无提出新的主题,上市公司应参考过往执法案例以重温对其的理解(请按此参阅我们2016年4月的法规通讯(英文版),有关每月管理账目的案例) 证监会强调监察通告的披露质素,上市公司应避免使用不清晰的字句 […]

2016年1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披露内幕消息」 — 首宗案件判决 监管机构 (i)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MT)就光亚有限公司(AcrossAsia)作出第一宗「披露内幕消息」案件的判决。(证监会新闻稿;完整的MMT英文报告) 内容摘要: 案件性质: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一家海外公司, 就光亚在印度尼西亚法院裁决后未能偿还贷款, 向印度尼西亚法院提出破产有关的呈请(包括任命管理人来管理其资产) 相对较「轻」的罚款(光亚:600,000港元;光亚的两名董事:600,000-800,000港元) 审裁处将光亚的不当行为评定为「较小规模」 证监会接纳光亚的不当行为是「疏忽」(“negligent”) 而不是「蓄意」(“intentional”)或「罔顾后果」(“reckless”) 减免因素:审裁处将延误期评定为「刚刚超过1周」(从获得海外法律意见后计算) 时间表(2013年) (i)1月4日:光亚收到英文法庭文件(印度尼西亚文法庭文件于1月2日送达) (ii)1月8日:光亚获得印度尼西亚法律意见 (iii)1月15日:印度尼西亚法院对光亚颁发破产有关的命令 (iv)1月15日:光亚股票暂停交易 (v)1月17日:光亚披露有关资料 被告的行为 ─ 承认其不当行为 ; 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处理此印度尼西亚法院诉讼 ; 之前有披露早期阶段的法院诉讼 由于交易股票稀少,未有披露有关资料而造成的市场损失小 主要影响: 上市公司必须评估「内幕消息」在何时产生。在这次案件中,是在光亚知悉海外公司申请呈请的时候 上市公司应该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as soon as practical”) 披露相关资料(上市公司应该在获得海外法律意见,评估海外法院文件的性质后,披露相关数据) 减免因素是值得注意的,包括证监会接纳不当行为是「疏忽」(“negligent”)(而不是「蓄意」(“intentional”),及被告人承认其不当的行为 (ii) 证监会新任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就证监会执法重点发表演说 (点击这里看演说英文原讲稿)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执法个案每年以20% 的速度递增,而且个案更为复杂 证监会的首要任务,是上市企业的相关问题 证监会建立了4个长期专组,其中3个与上市公司有关: (i)企业诈骗(“corporate fraud”)(例如财务报表中的欺诈); (ii)企业过失(“corporate misfeasance”)(例如披露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导致投资者损失); (iii)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 (“insider […]

2016年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案例:董事责任(有关批淮收购交易)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对民众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民众」)十名前任及现任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disqualification orders”),原因是该等董事在民众收购及出售廖氏集团有限公司(「廖氏集团」)的股权时违反了董事责任。 证监会现正寻求法庭颁令董事总经理和前非执行董事向民众赔偿 (“compensation orders”)。 证监会指,民众的董事总经理和前非执行董事罔顾其他廖氏家族成员的反对,在2011年1月收购廖氏集团24.43%权益。民众最终无法完成收购, 要售回股权的交易,导致民众录得约76,000,000港元亏损。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董事违反的董事责任如下: 在行事时,没有善意地以民众的最佳利益为前提(“failed to act in good faith and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包括没有履行向民众及其股东披露相关重要资料的责任; 容许或促使民众有关交易的公告及通函,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声明 (“false or misleading statements”); 在促致或容许民众进行购股交易及/或售股交易时,没有以合理水平的审慎、技巧及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 (“failed to exercise reasonable care, skill and diligence”) ;及 没有采取步骤向交易有关人士追讨民众所蒙受的损失 这是一个重要案例, 指出在有关批淮收购交易时董事应尽的责任。 证监会一直积极推行董事责任, 亦是其执法时一个经常性的主题。 此外,证监会已展开对经纪行的互联网及流动装置交易系统在网络保安方面的准备状况、合规情况及抵御能力的检视。在过去12个月,证监会所接获的举报数字有上升的趋势,当中涉及总额超过100,000,000港元 的未经授权交易。网络保安管理是证监会在监管持牌法团方面的首要工作之一。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网络保安管理并不单是IT部门的工作。在早前发出的通函中,证监会指出一系列主要关注范畴,包括:(1)网络保安风险评估工作(“cyber risk assessment exercises”)的涵盖范围;(2)对服务供应商进行的网络保安风险评估;(3)网络保安意识培训(“cybersecurity […]

2016年9月法规通讯

我们正准备中文版

2016年8月法规通讯

我们正准备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