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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修订《企业管治守则》   港交所刋发了《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谘询总结》、及《董事会及董事指引》。(点击:报告(繁体)、新闻稿、指引(繁体)) 近日,媒体主要关注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担任过多公司董事职务 (“over boarding”) 的条文。然而,这只是港交所整体关注,加强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问责的一部份。新条文将加强独董人选的独立性标准、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及提名过程的严谨性。同时,亦提高股息政策透明度。 修订条文将于2019 年1 月1 日生效。这涉及修订企业管治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或将有关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 《董事会及董事指引》(非《上市规则》)中包含的相关指引将概述如下。此外,指引亦说明董事职责、风险管理/内部监控、公司秘书角色及职能(尤其将公司秘书外聘)及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特别考量。 内容摘要: 独董(担当过多公司董事职务 (“over boarding”) 与可付出的时间)(报告第34-51段) — (修订守则条文 CP A.5.5)如候任独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董事职务,致股东通函中应额外提供董事会认为该候任独董人选可投放足够时间的原因 — 《董事会及董事指引》:评估独董是否担任过多董事职务时之若干考虑因素(第2.17段) 独董(加强独立性标准)(报告第78-121段) — 禁止期规定  (“cooling  off  periods”) (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3)条)曾任专业顾问的候任独董: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ii) (修订守则条文CP C.3.2)当发行人核数师的前任合伙人出任审核委员会: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ii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4)条)就过去一年于发行人主要业务中拥有重大利益 (“material  interests in business activities”) 的候任独董:引入一年禁止期 — (新)在《上市规则》条文加入附注,在评估独董的独立性时,将其直系家属 (“immediate family”) (即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十八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计算在内 — (新建议最佳常规)在《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

2018年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刊发 2017年审阅上市发行人财务报告的结果,监管发行人是否遵守上市规则、会计准则和新《公司条例》的批露规定。(点击:报告(繁体)、新闻稿) 今年的审阅主题为:(i) 有关一般会计处理事项 — 披露当采用已发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或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 可能带来的影响、(ii) 特别审阅主题 — 新审计报告 (“new auditors’ reporting”) 一如往年,港交所提醒发行人应提供「有助投资者」的管理层评论。 这份报告的摘要十分有用。我们以下聚焦于今年报告提出的新要点,例如应改进领域的具体实例、上述特殊审阅主题。 (行业审阅主题 — 工业工程公司的会计处理,报告另有该行业的审阅结果。)   内容摘要: (上市规则会计准则和新《公司条例》)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MD&A”) 与业务审视(“business review”) 应向投资者提供有意义的评论(“meaningful management commentary”)(第11至21段)。除了继续留意上年报告所提出的:(i) 充分解释其表现;(ii) 评论重大结余及交易;(iii) 阐释业务面对的主要风险;及 (iv) 运用关键表现指标等建议外,本报告特别提及应详细阐述的地方 (如主要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principal risks and uncertainties”): — 网络风险及安全 (“cyber risk and security”):如何评估网络风险及就网络风险及安全曾进行过的讨论 — 资料诈骗及盗窃 (“data fraud or theft”):如何评估内部监控程序,以防止资料诈骗及盗窃以致机密资料被盗用 — 环境及社会风险 […]

2018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又一内幕消息披露案例   证监会对美即控股展开研讯程序,指其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点击: 新闻稿、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通知(繁体)) 内容摘要: 性质﹕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创辧人将股权出售给L’Oreal(“L”),导致全面收购 被告人﹕公司、3名创辧人兼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及4名董事 事件簿﹕涉嫌「内幕消息」(*) 及外泄 — *(2013年3月) 创辧人与L 进行会议,对出售股份达成初步共识,但未就要约价达成共识 — (4月) 因外泄而失去「安全港」免责辩护 (“safe harbour”)(「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incomplete negotiation or proposals”) ) — 基金经理查问与L的收购交易、供货商询问公司秘书L是否将收购公司、投资分析员以电邮查询L会否收购该公司 — *(4月中旬) 创辧人与L进行视像会议,就收购的方式达成共识 — *(4月下旬) 创辧人与L进行会议,就初步最低要约价达成共识 — *(5月) L发出初步建议、转发给所有董事 — (5月下旬) 董事会会议决议允许L进行尽职审查 — (6月-7月) 尽职审查、就要约价作进一步协商 — (8月) 公司发出公告 高级人员 (“Officers”)﹕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上述行为 主要影响: 「内幕消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仍需关注的一个重点领域 保密及保护可用「安全港」免责辩护的重要性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

2018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最新内幕消息披露案例   证监会对富士高展开研讯程序,指其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点击: 新闻稿) 内容摘要: 性质﹕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 被告人﹕公司、其主席兼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首席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及执行董事 内幕消息﹕获主要客户告知,为其制造的音响耳机将会停产。而在上两个年度 (2013/4)的收入,有约10%及14%来自生产该款产品 延迟﹕超过七个星期才向公众披露 两高级人员 (“officers”)﹕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上述行为 主要影响: 内幕消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仍应关注的一个重点领域   热点趋势   计划股东周年大会(第二部份) – “Stay Ahead of the Proxy Curve” (NASDAQ纳斯达克) 「维权股东主义」(“shareholder activism”) 继续增强,传统的「被动投资者」(“passive investors”) 亦积极对公司表达意见 关注「治理」(“governance”) 和「社会」(“social”) 问题 必须据此做好股东周年大会的准备,并以这模式与投资者构通 下载﹕你应准备好的问题(英文版) — 董事会的组成/多元化 — 薪酬问题 — 网络安全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港交所更新指引信HKEX-GL77-14,有关上市发行人使用合约为本的安排或结构(「合约安排」),以间接拥有及控制其业务。例﹕在中国受外资拥有权规限的个别行业,成立营运公司合约安排。 主要影响: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于 2015 年 […]

2018年3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热点趋势   计划股东周年大会(第一部份) – 2018香港投票政策指引(ISS和Glass Lewis) 有影响力的代理顾问报告,为机构投资者广泛关注 与上年相比,没有重大变化 主要改变有关国内公司: 对其修改章程以增设「党委」,采取更严慬的态度 2017年股东大会主要教训 – 一般授权  (“general issuance mandate”) (两顾问:最大发行量为10%;最高价格折扣为 ISS: 10%、Glass Lewis:15%) –  董事担任过多其他上市公司董事 (“over boarding”)(ISS:最多6家、Glass Lewis:最多5家) 您的评估、上报董事会 – 对贵司决议案及个别董事重选的影响   点击: ISS 报告(英文版)、Glass Lewis报告(英文版) 监管机构 港交所公布上市决策 (LD 118-2018)(繁体),主题是打击「壳股」,因其可能引致投机性活动。《上市规则》第13.24条订明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港交所近期收紧了对这条文的应用,纳入具有下列特点的公司:(i) 业务运作或收入水平极低;(ii) 营运倒退并非短暂性;(iii) 资产产生的收入及盈利不足以支持发行人继续上市。发行人必须提供充份的证据以支持其符合该《上市规则》。 港交所认为该发行人未能提供该等充份证据。过去五年,其原有业务 (为在香港销售二手汽车)表现及财政状况每况愈下,收入跌近 95% 至不足500万港元,并录得净亏损及营运现金流呈负数。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总资产为5,000万港元,主要为现金、应收贷款及利息等。其新业务(国内的汽车批发业务)的营运模式大相径庭,发展仍属初步及前景未明。如收入预测大部分并不建基于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本法规通讯PDF版本

2018年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执法重点 — 董事职责   (i) 港交所刊发《上市规则执行通讯》,涵盖2017年的执法事项。     (点击:报告(繁体)) 董事职责是执法重点。从上市规则执行统计数据来看,公司通讯中出现不准确、不完备及/或具误导性的披露 (“inaccurate/ incomplete/ misleading disclosure”)、须予公布 (“notifiable transactions”) / 关连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s”) 的程序规定亦是要点。 通讯援引的纪律行动,是公然违反上市规则的违规行为。如﹕个别董事未经董事会批准而进行交易。 其他应注意的地方概述如下。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合规重点」,第 16 页)董事积极关心 (“active interest”) 发行人的事务 (i) 问题:有些个案的董事完全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发行人事务亦不/没有充分了解   (ii) 港交所的提示: — 各董事须就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负有共同及个别责任 (“collectively and individually responsible”) — 若董事只靠出席正式会议了解发行人事务,不算符合规定 — 董事至少须积极关心发行人事务,并对其业务有全面理解 (“general understanding”) — 若发现任何欠妥事宜必须跟进 — 董事可将职责指派他人 (“delegation”),但不会免除他们的职责或运用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skill, care, diligence”) […]

2018年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年报及独董「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   港交所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年报(财政年结日截至2016年1至12月)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它就独立董事「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有关内部监控制程序及应给独立董事的数据,提供了有用的例子。 有关年报之披露 ,包括「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 + A”) 、「被核数师发出非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港交所提出的改善意见和去年相若。(点击: 新闻稿、报告(繁体)、我们16年1月法规通讯 (英文版)) 内容摘要: 港交所的具体建议包括: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A”) 一节中「业务审视」(“Business Review”) – 大部份被检视的公司,仍只作笼统描述 (“generic description”) 。 港交所建议须改善地方: (i) 主要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ii) 有关环境的政策以及遵守相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 (iii) 与雇员、客户及供货商的主要关系 (iv) 主要财务表现指标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中重大证券投资的披露 – 持有重要证券投资的公司应注意 「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审核」(第32-42段) (i) 内部监控程序 — 框架协议之定价政策须具体 (“specific”)、且可以估量 (“measurable”) — 设有内部指引,要求营运团队须按框架协议条款(包括定价政策)及《上市规则》进行(如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上限、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normal commercial terms”)、或要求多级别及/或跨部门审批,以确保独立评估) (ii) 内部审核人员或其他人员审核 — 评估内部监控程序是否恰当及有效 — 有关持续关连交易,包括抽样检查交易的单据、报价单、发票、收据、以及相关价格或市场趋势数据(以左证个别交易的条款与第三方交易的条款相若) (iii) 应提供独立董事的数据(上述(i)及(ii)资料) 被核数师发出非无保留意见 […]

2017年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与证监会合作的指引   证监会发出《有关与证监会合作的指引》,取代2006年3月版本。 (点击: 指引(繁体)、新闻稿、常见问题) 我们聚焦的重点,是有关就民事法律程序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及 214条) 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硏讯程序中与证监会合作。本指引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证监会厘清甚么构成合作、合作评估因素、及可能得到的宽减。 内容摘要: 甚么构成合作:单单遵从法定或监管规本身,并不构成合作 如何衡量合作:会考虑因素包括证监会获提供协助的价值,如合作是否适时、协助的质素、范围及实际内容,及证监会因合作而节省的时间及资源 例子:第213条法律程序及审裁处硏讯程序中,同意签署「议定事实陈述书」  (“Statements of Agreed Facts”),载列与证监会无争议核心事实、就建议命令 (“proposed orders”) 与证监会达成协议 证监会可能愿意在适当情况下宽减建议制裁,以供法庭或审裁处批准、及向其他监管机构发出「合作函件」(“co-operation letters”),描述有关人士的合作行为 主要影响: 我们欢迎证监会厘清,其对民事法律程序及审裁处硏讯程序,就合作一事采取的方针 就每个现实情况,有关人士必须与专业顾问研究对其最有利的方案,包括合作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表两份报告,《2017年抽查报告:用户在顾客奖赏计划中对个人资料的掌控程度》(繁体),以及《视察报告:香港某地产代理公司的个人资料系统》(繁体)。(点击:新闻稿) 我们应注意有关顾客奖赏计划的报告。公署于2017年5月下旬抽查了香港六个不同行业(零售、酒店、餐饮、航空、 戏院及汽油)的30个顾客奖赏计划。报告就改善私隐措施提出多项建议。 公署对视察某地产代理公司的个人资料系统,大致满意。 内容摘要: 顾客奖赏计划私隐措施的建议: 欠缺透明度:虽然所有奖赏计划都有私隐政策,但大多数均使用空泛及含糊的字眼 没有具意义的同意:大部分向顾客取得「捆绑式同意」(“bundled consent”),将他们的资料用于多项用途,顾客没有真正的选择 欠缺对个人资料的控制:如顾客没有适当的途径以要求删除其个人资料 公署促请各奖赏计划的营运商坦诚地向顾客说明其私隐政策及实务,提供精确易明私隐政策,尊重顾客的个人资料私隐权利,以及让顾客可以掌控其个人资料 主要影响: 顾客奬赏计划,在香港极为普遍。我们应先列清公司在香港的所有奬赏计划,继而审视其私隐政策,及落实适用的改善措施。   (ii) 竞争事务委员会推出「不合谋条款」的范本 (model “Non-collusion clauses”),供招标文件及采购合约之用。(点击:范本(繁体)、新闻稿) 「不合谋条款」范本包括可纳入招标文件内的不合谋字句范本,以及让投标者于入标时签署的不合谋投标确认书范本 (model “Non-collusive […]

2017年1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检讨《企业管治守则》   港交所刋发了谘询文件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条文》(点击:报告、新闻稿)。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是其中一个要点。建议包括提高有关提名及选举董事的透明度及问责、提高独董人选独立性的准则、提倡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及要求提高股息政策的透明度。如落实,这些建议将涉及修订企业管治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或将有关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 内容摘要: 独董当过多公司董事职务 (“over boarding”) 与可付出的时间(港交所报告第27-39段) – (修订守则条文 CP A.5.5)如独董将出任第七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董事职务,致股东通函应额外提供,董事会认为该候选人可投入足够时间的原因。 – 港交所将提供指引,列出发行人在评估独董是否担任过多董事职务时,之若干考虑因素。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第40-56段) – 提升守则条文(CP A.5.6) 为《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订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 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 – 修订守则条文(CP A.5.5),在(随选任董事决议案付上)致股东通函中,列明: (i) 物色被提名人的流程 (ii) 该人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巧及经验及 (iii) 其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影响独董独立性的因素(第57-86段) – 禁止期规定  (“cooling  off  periods”) (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3)条)曾任专业顾问的候任独董:由一年延长至三年 (ii) (修订守则条文CP C.3.2)发行人核数师的前任合伙人,出任审核委员会:由一年延长至三年 (ii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4)条)就过去一年于发行人主要业务中,拥有重大利益的 (“material  interests in […]

2017年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审阅2016年年报   港交所刋发 《有关发行人在2016年年报内披露企业管治常规情况的报告》,监察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及《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 (简称「守则 」) 的情况。(点击: 报告 、 新闻稿 )港交所持续监察发行人合规情况,在2015年(有关2014年年报)及2016年(有关2015年3月及6月为年结的年报)亦曾刋发审阅报告。   内容摘要: 审阅结果与往年相若,2016年年度审阅显示发行人高度遵守守则。(按「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or explain”) 制度,发行人须说明是否已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 简称 “CP”)。如有偏离情况,须给予解释。) 一如过往,遵守率最低的五条守则条文,包括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区分、董事局主席及董事局委员会主席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新守则条文 C.2.4,自2016年1月生效)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港交所报告第25-6段) – 所有发行人均声称己遵守该守则。 – 港交所检阅后发现,只有53% 完全遵守此守则。有发行人未有披露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程序及特点、或处理内幕消息 (“inside information”) 的程序。 港交所指出若干企业管治问题 (“corporate governance concerns”) ,如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与否、若干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的董事会太多 (“overboarding”)、及香港在董事会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 的发展,落后于全球平均增速等。(港交所报告第37段) (CP A.5.1) 提名委员会 (“nomination committee”) (港交所报告第37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