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修订《企业管治守则》 港交所刋发了《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谘询总结》、及《董事会及董事指引》。(点击:报告(繁体)、新闻稿、指引(繁体)) 近日,媒体主要关注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担任过多公司董事职务 (“over boarding”) 的条文。然而,这只是港交所整体关注,加强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问责的一部份。新条文将加强独董人选的独立性标准、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及提名过程的严谨性。同时,亦提高股息政策透明度。 修订条文将于2019 年1 月1 日生效。这涉及修订企业管治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或将有关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 《董事会及董事指引》(非《上市规则》)中包含的相关指引将概述如下。此外,指引亦说明董事职责、风险管理/内部监控、公司秘书角色及职能(尤其将公司秘书外聘)及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特别考量。 内容摘要: 独董(担当过多公司董事职务 (“over boarding”) 与可付出的时间)(报告第34-51段) — (修订守则条文 CP A.5.5)如候任独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董事职务,致股东通函中应额外提供董事会认为该候任独董人选可投放足够时间的原因 — 《董事会及董事指引》:评估独董是否担任过多董事职务时之若干考虑因素(第2.17段) 独董(加强独立性标准)(报告第78-121段) — 禁止期规定 (“cooling off periods”) (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3)条)曾任专业顾问的候任独董: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ii) (修订守则条文CP C.3.2)当发行人核数师的前任合伙人出任审核委员会: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ii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4)条)就过去一年于发行人主要业务中拥有重大利益 (“material interests in business activities”) 的候任独董:引入一年禁止期 — (新)在《上市规则》条文加入附注,在评估独董的独立性时,将其直系家属 (“immediate family”) (即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十八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计算在内 — (新建议最佳常规)在《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