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i)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于 2018 年共巡视 100 间商场和审视 300 个要求提供个人资料以换取优惠的网页,并对在巡视期间有会员计划的 41 间商场及表面看来有过度收集个人资料的 19 间网页营运商,展开循规审查。美容业、教育行业、保健产品及服务业偏重利用网上推广活动。(点击:新闻稿、报告(繁体)) 一般而言,私隐专员接受为识辨身份和通讯目的而收集联络资料。但审查结果显示60%会员计划收集个人资料,包括敏感的个人资料(如香港身份证号码、生日资料)以至个人及家庭状况(每月收入、婚姻状况等)时抱有「宁滥勿缺」的心态,有违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不过度收集资料的原则和收集最少资料的行事方式。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按审查结果,评估贵司的会员计划及网上推广活动 法例﹕《私隐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1原则(第11页 27段) — (包括)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 过度收集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第14页(甲)段) — 属敏感的个人资料 — 专员发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第12页28段) — 例如﹕使用个人资料的组合(例如姓名及其他基本联络资料)而不使用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较少侵犯私隐并足以识辨会员的身份 — 例如﹕免费试用服务或样本的价值,并非符合《实务守则》收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的理据 过度收集生日资料(第15页(乙)段) — 收集完整生日资料(即出生年份、月份和日期)须慎重考虑 — 不论是强制性或是自愿性提供 — 例如﹕在会员的生日月份提供优惠,则收集「出生月份」已属足够 强制性收集其他资料(第16页(丙)段) — 例如﹕教育程度、职业、每月收入、居住地区、年龄及子女数目 — 非为提供会员优惠或推广优惠所需,而是用于顾客分析及直接促销讯息 — 会员及顾客应予以选择 不公平收集(「捆绑式同意」)(第16页(丁)段) 良好的行事方式(第18页 33段) — 收集最少的个人资料 — 删除资料的权利 — 提供具意义的选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