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谴责江山控股有限公司、点名数前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点击:新闻稿(繁体)) 本案例涉及由(并非董事)首席运营官及财务总监在董事会不知情且未批准下发放贷款(约16亿人民币),为免息、无担保及无固定还款期的贷款及垫款。公司当时的现金流为负数,该等贷款令公司蒙受重大财务风险。 第一,该公司未能遵守“须予公布交易” (“notifiable transactions”) 的程序规定(分別为“须予披露交易” (“disclosable transaction”);“给予实体的垫款” (“advances to entity”);“主要交易” (“major transaction”) )。 第二,上述董事未能履行其诚信责任 (“fiduciary duties”)。 (《上市规则》第 3.08(f)条、《董事的声明及承诺》) 此两项均为港交所现时的执法重点。 港交所强调董事责任和“个人问责”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背景:港交所《上市规则执行通讯》,点击:2019年8月法规通讯;最近案例:2020年4月法规通讯) 实況: 由2014年至2016年3月,上述首席运营官及财务总监发放了第一批未经授权的贷款。 2016年3月,外聘核数师通知董事会有关上述未经授权的贷款/垫款及《上市规则》的规定。而核数师最终因未能解决核数问题辞任。 尽管收到董事会指示要停止进一步发放贷款/垫款,首席运营官及财务总监于2016年3月至5月仍继续进一步发放贷款。 该公司直至2016年12月才披露有关贷款/垫款。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违反董事责任 內部监控 沒有书面程序处理: — 批准/披露合約 — 汇报及记录合约/贷款及墊款 — 管理/使用/储存公司印章/印鉴 — 经网上银行汇出大量资金、不合适的权力限制 指派 (“Delegation”) ? — 没有免除董事责任,或其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 不仅限于正式会议 — 必须更加审慎,并必须跟进任何异常 未确保员工获得充分和适当有关《上市规则》的培训 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尽力自行遵守《上市规则》 核数师因未能解决核数问题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