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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年报审阅报告   港交所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年报(财政年结日截至2017年1至12月)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 由今年开始,报告将合并两个审阅计划:(i) 从审阅年报披露内容监察发行人合规情况及(ii) 财务报表审阅计划。 港交所是次审阅了八个范畴,其中两个为新增项目(「重大无形资产」、2016/7年上市发行人。) 就「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的披露,港交所检视了多名曾被市场批评及质疑其业务模式及财务资料的发行人。主要指控多数涉及夸大收入、少报销售成本、没有披露关连方交易等。港交所建议改善资料披露,以协助了解其年内表现的重点及前景,亦可减少市场因资料不足以致错误假设而抨击发行人。 港交所就独立董事「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提供了有用的例子,包括独董执行了额外的监管工作。 就「重大资产减值及收购后业绩表现保证结果的更新资料」,港交所发现有个案,进行收购后不久,其收购资产即录得重大减值。提醒发行人要遵守证监会《有关董事在企业交易估值方面的责任指引》。 有关年报之披露,包括「被核数师发出非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重大其他支出/收入的披露」,港交所提出的改善意见和去年相若。(点击: 新闻稿、报告(繁体)、我们18年1月法规通讯) 内容摘要: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A”) 一节中「业务审视」(“Business Review”) (第66段) — 检视曾被市场质疑其业务模式等的发行人:建议改善资料披露 (i) 每个核心业务的业务模式/收益确认方法 (ii) 营运流程的独特之处 (iii) 与主要客户及供货商的关系 (iv) 影响营运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v) 如何达成业务目标的策略(包括营运策略及库务政策) (vi) 推动每个核心业务表现的主要因素 (“Key performance drivers”),及这些因素对发行人的战略及业绩的重要性 (vii) 其他重大资料 — 有用的例子(第58-63段),说明资料披露,可减少市场因资料不足致错误假设 — 例(第60段):发行人因财务比率与同业比较,被指少报生产成本而夸大利润。发行人采用了一种不同的营运程序以降低生产成本。然而,年报中并没有讨论   「重大资产减值及收购后业绩表现保证结果的更新资料」(第16-33段) — 关注相关董事可能未有履行受信责任 (“fiduciary duties”),以发行人及股东最佳利益 (“in the best interest”) 进行收购 — […]

2018年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两个披露消息案例   (i)  内幕消息披露(「盈喜」(“positive profit alert”) 案例) 证监会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 对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及六名前执行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展开研讯程序,指其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 (“inside information”)。(点击: 新闻稿、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通知(繁体)) 是有关财政情况显著改善的消息,早已显示于内部管理账目。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性质﹕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财政情况恶化的消息 首5个月的综合管理账目 (“consolidated monthly management accounts”),已显示财政情况显著改善 这是关于公司的具体消息 (“specific information”),在关键时刻属股价敏感及并非普遍为公众所知 事件簿 — 背景: (i) 截至2013年9月30日止6个月期间录得的中期亏损1,200 万港元 (ii) 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12个月期间录得的年度溢利4.17亿港元 — (2014年10月13日) 该等董事透过电邮收到截至8月31日止5个月期间的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显示录得累计溢利8.38亿港元 — (2014年11月7日)﹕才发出盈利预警公告 该等前執行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作為高级人员 (“Officer”),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导致公司涉嫌违反法定企业披露制度的条文 点击: 我们2018年11月的法规通讯,有关另一案例(「盈警」(“profit warning”) )   (ii) 港交所谴责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未能确保,其刊发公告所载的資訊在各重要方面是准确完备及没有误导成份,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3(2)条),并谴责前任主席兼执行董事。(点击: 新闻稿) 该公司早前宣布,其主要股东已订立协议,将其持有的25% 股权转让。公告载有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包括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但未有提及完成转让的三个月期限。 后来,在完成期限前未能获得批准,协议告终止。 […]

2018年1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审阅2017年年报及更新「如何准备ESG报告」的指导材料 (i) 港交所刋发《有关发行人以2017年6月及12月及2018年为年结的年报内披露企业管治常规情况的报告》,监察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简称「守则 」)及《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 的情况。(点击: 报告(繁体)、新闻稿、致发行人函件(繁体))。 发行人应留意,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新修订将于 2019 年 1月 1 日生效。重要变动包括:必须订立董事会组成多元化的政策及提名政策并作出相关披露、增强披露物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过程、董事投入的时间。判断独董之独立性准则亦已提升。(点击: 请参阅我们18年7月法规通讯) 今次年报审阅,亦是有关这方向的,包括有关多元化政策的披露质素、及董事委员会的工作。提高透明度,希望从而提高问责性及董事会效率。 内容摘要: 审阅结果与往年相若,显示发行人高度遵守守则。 (按:「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or explain”) 制度,发行人须说明是否已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 简称 “CP”)。如有偏离情况,须给予解释。) 一如过往,遵守率最低的守则条文,包括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区分(51段)。 — 应解释其如何应对领导上缺乏制衡的管治问题 企业管治报告 (《上市规则》附录14《企业管治报告》之强制披露要求 (“Mandatory Disclosure Practices” (“MDR”)) 焦点:披露的质素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第37段)(MDR L. (d) (ii)) — 多元化政策要行之有效 — 制定可计量的目标 — 披露实现该等目标的进度 董事委员会工作概要(第31段)(MDR L. […]

2018年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在一监管峰会发表演说,讲解执法重点。(点击: 主题演说(繁体)) 证监会与其他执法机关(廉政专员公署、警方)合作,打击「邪恶网络」。这是形容一群组织严谨的人士,拥有或控制上市公司、持牌机构、放债人、金融顾问服务、及配售代理。他们通过不同方法,损害投资者利益以自肥。这包括以他人名义囤积股份 (“share warehousing”),利用代名人 (“nominees”) 盖掩实际投票控制权,以致采纳十分过分的资产价格,往往辅以某种形式的市场操纵行为。 证监会亦发出通函,提醒中介人注意,可能构成市场及企业失当行为的「代名人」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安排。中介人应注意预先警告迹象,向客户采取合理查询,向证监会举报。(点击: 致中介人的通函) 同时,证监会亦在网站推出新的功能,令公众更易举报涉嫌企业诈骗和市场失当行为,及提供有助证监会调查的人士资料。(点击:新闻稿、《举报企业欺诈及市场失当行为》网页、《你认识这些人士吗? 》网页。)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传统执法方针 — 重点:企业欺诈 — 在年底前完成约100多个调查对象(机构及人士) — 在2019年上半年,针对约60名机构及人士展开法律程序 — 传达恐吓讯息:自2017年,因诈骗、不当行为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撤职或禁止出任董事的人数,增加了一倍 非传统执法方针 — 前置式监管手法 (“front-loaded”) — 邪恶网络 — 与廉政公署及警方合作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公布决定,确定《银行营运守则》不会凭借《竞争条例》下的法律规定豁除而获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First Conduct Rule”) 之外。是项决定,是因应去年收到14间认可机构 (“authorised institutions”) 提交的豁除申请。(点击:新闻稿(繁体)、理由陈述书(繁体)) 竞委会同时确认,目前并没有打算就该守则,展开进一步调查或采取执法行动。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背景: — 该守则是香港银行公会及存款公司公会联合发布的行业经营守则,并获得金管局认可 — 内容: 认可机构向本港私人客户所提供的服务,列出多项建议 — 守则称属自愿性质,并非法定守则 — 部分条文,与认可机构设定及征收的费用、利率及收费水平有关。 是次申请范围,是守则是否可获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之外 […]

2018年9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三宗法律行动   竞委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展开第三宗法律程序 - 指称三间公司及两名人士在2017 年 6 至 11 月期间,为九龙新蒲岗某资助房屋提供装修服务时,从事「编配顾客」(即「瓜分市场」 (“market sharing”))及「合谋定价」(“price fixing”),违反《竞争条例》下的「第一行为守则」(“The First Conduct Rule”)。(点击这里:新闻稿、常见问题 ) 竞委会至今共展开三宗法律程序,均与「合谋定价」(“Cartels”) 有关。今次行动是有关装修服务的第二宗案件。(点击: 我们17年3月法规通讯(科技公司围标)、17年8月法规通讯) 这是竞委会首次向个别人士提出诉讼。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object or effect”),是「妨碍、限制或扭曲」(“prevent, restrict, or distort”) 香港的竞争 如以往所述,打击「合谋行为」(“cartel actions”),即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 (“bid rigging”),为优先处理案件 竞委会指出,首次向个别人士提出诉讼,带出了「具有阻吓力」的信息:不只是公司要预期面对法律的制裁 本案是源于公众投诉。竞委会亦鼓励公众举报涉嫌「合谋行为」的个案 所有公司必须避免参与「合谋行为」。已经参与「合谋行为」的公司,应考虑主动向竞委会寻求从轻发落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刋发「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规则常问问题(繁体),有关上市发行人采用新财务报告准则HKFRS/IFRS 16(「租赁」)进行租赁交易的影响 HKFRS 16/IFRS「租赁」将适用于 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带来有关租赁交易会计模式的改变。这是一个有用的常用问题,说明遵守「须予公布」  (“notifiable transactions”) 及「关连交易」 […]

2018年8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修订《私隐管理系統 — 最佳行事方式指引》(「指引」),协助机构建立全面私隱管理系統(“Privacy Management Programme”)。指引十分有用,提供具体例子、相关问卷及列表範本參考。(点击:新闻稿、指引(繁体))   内容摘要 /主要影响: 按指引所列的私隐管理系统的组件(第4頁),评估贵司的私隐管理系統: 1. 机构的决心 — 最高管理层的支持 — 委任保障资料主任 — 建立匯报机制 2. 系統管控措施 — 个人资料库存 — 处理个人资料的内部政策 — 风险评估工具 — 培训 — 资料外洩事故的处理 3. 持续评估及修订 委任专责的保障资料主任:(i) 由高级行政人员出任 (ii) 负责建立、及管理私隐管理系统(包括所有程序、培训、监察/审核)(iii) 各个主要部门均设有部门协调主任,支持保障资料主任。(第 1.2 段) 應设有中央个人资料库存,集合各部门持有的个人资料(第 2.1 段) 风险评估工具 (第 2.3段): — 定期私隐风险评估(範本) — 新项目之私隐影响评估(範本) 持续评估及修订 (第3段)     热点趋势 […]

2018年7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修订《企业管治守则》   港交所刋发了《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谘询总结》、及《董事会及董事指引》。(点击:报告(繁体)、新闻稿、指引(繁体)) 近日,媒体主要关注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担任过多公司董事职务 (“over boarding”) 的条文。然而,这只是港交所整体关注,加强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问责的一部份。新条文将加强独董人选的独立性标准、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及提名过程的严谨性。同时,亦提高股息政策透明度。 修订条文将于2019 年1 月1 日生效。这涉及修订企业管治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或将有关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 《董事会及董事指引》(非《上市规则》)中包含的相关指引将概述如下。此外,指引亦说明董事职责、风险管理/内部监控、公司秘书角色及职能(尤其将公司秘书外聘)及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特别考量。 内容摘要: 独董(担当过多公司董事职务 (“over boarding”) 与可付出的时间)(报告第34-51段) — (修订守则条文 CP A.5.5)如候任独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董事职务,致股东通函中应额外提供董事会认为该候任独董人选可投放足够时间的原因 — 《董事会及董事指引》:评估独董是否担任过多董事职务时之若干考虑因素(第2.17段) 独董(加强独立性标准)(报告第78-121段) — 禁止期规定  (“cooling  off  periods”) (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3)条)曾任专业顾问的候任独董: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ii) (修订守则条文CP C.3.2)当发行人核数师的前任合伙人出任审核委员会: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ii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4)条)就过去一年于发行人主要业务中拥有重大利益 (“material  interests in business activities”) 的候任独董:引入一年禁止期 — (新)在《上市规则》条文加入附注,在评估独董的独立性时,将其直系家属 (“immediate family”) (即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十八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计算在内 — (新建议最佳常规)在《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

2018年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刊发 2017年审阅上市发行人财务报告的结果,监管发行人是否遵守上市规则、会计准则和新《公司条例》的批露规定。(点击:报告(繁体)、新闻稿) 今年的审阅主题为:(i) 有关一般会计处理事项 — 披露当采用已发布但尚未生效的新订或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 可能带来的影响、(ii) 特别审阅主题 — 新审计报告 (“new auditors’ reporting”) 一如往年,港交所提醒发行人应提供「有助投资者」的管理层评论。 这份报告的摘要十分有用。我们以下聚焦于今年报告提出的新要点,例如应改进领域的具体实例、上述特殊审阅主题。 (行业审阅主题 — 工业工程公司的会计处理,报告另有该行业的审阅结果。)   内容摘要: (上市规则会计准则和新《公司条例》)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MD&A”) 与业务审视(“business review”) 应向投资者提供有意义的评论(“meaningful management commentary”)(第11至21段)。除了继续留意上年报告所提出的:(i) 充分解释其表现;(ii) 评论重大结余及交易;(iii) 阐释业务面对的主要风险;及 (iv) 运用关键表现指标等建议外,本报告特别提及应详细阐述的地方 (如主要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principal risks and uncertainties”): — 网络风险及安全 (“cyber risk and security”):如何评估网络风险及就网络风险及安全曾进行过的讨论 — 资料诈骗及盗窃 (“data fraud or theft”):如何评估内部监控程序,以防止资料诈骗及盗窃以致机密资料被盗用 — 环境及社会风险 […]

2018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又一内幕消息披露案例   证监会对美即控股展开研讯程序,指其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点击: 新闻稿、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通知(繁体)) 内容摘要: 性质﹕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创辧人将股权出售给L’Oreal(“L”),导致全面收购 被告人﹕公司、3名创辧人兼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及4名董事 事件簿﹕涉嫌「内幕消息」(*) 及外泄 — *(2013年3月) 创辧人与L 进行会议,对出售股份达成初步共识,但未就要约价达成共识 — (4月) 因外泄而失去「安全港」免责辩护 (“safe harbour”)(「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incomplete negotiation or proposals”) ) — 基金经理查问与L的收购交易、供货商询问公司秘书L是否将收购公司、投资分析员以电邮查询L会否收购该公司 — *(4月中旬) 创辧人与L进行视像会议,就收购的方式达成共识 — *(4月下旬) 创辧人与L进行会议,就初步最低要约价达成共识 — *(5月) L发出初步建议、转发给所有董事 — (5月下旬) 董事会会议决议允许L进行尽职审查 — (6月-7月) 尽职审查、就要约价作进一步协商 — (8月) 公司发出公告 高级人员 (“Officers”)﹕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上述行为 主要影响: 「内幕消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仍需关注的一个重点领域 保密及保护可用「安全港」免责辩护的重要性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

2018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最新内幕消息披露案例   证监会对富士高展开研讯程序,指其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点击: 新闻稿) 内容摘要: 性质﹕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 被告人﹕公司、其主席兼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首席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及执行董事 内幕消息﹕获主要客户告知,为其制造的音响耳机将会停产。而在上两个年度 (2013/4)的收入,有约10%及14%来自生产该款产品 延迟﹕超过七个星期才向公众披露 两高级人员 (“officers”)﹕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上述行为 主要影响: 内幕消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仍应关注的一个重点领域   热点趋势   计划股东周年大会(第二部份) – “Stay Ahead of the Proxy Curve” (NASDAQ纳斯达克) 「维权股东主义」(“shareholder activism”) 继续增强,传统的「被动投资者」(“passive investors”) 亦积极对公司表达意见 关注「治理」(“governance”) 和「社会」(“social”) 问题 必须据此做好股东周年大会的准备,并以这模式与投资者构通 下载﹕你应准备好的问题(英文版) — 董事会的组成/多元化 — 薪酬问题 — 网络安全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港交所更新指引信HKEX-GL77-14,有关上市发行人使用合约为本的安排或结构(「合约安排」),以间接拥有及控制其业务。例﹕在中国受外资拥有权规限的个别行业,成立营运公司合约安排。 主要影响: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于 201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