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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及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港交所谘询总结、审阅报告、投资者趋势   (i) 港交所刊发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谘询总结(点击:新闻稿; 报告(繁体); 上市规则修订(繁体)) 值得注意的是, 这些提议的重点是董事会有关ESG的管治角色,不只是「技术性报告」。它们与最初的建议大致相同, 但将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的财政年度内才生效(而不是1月)。 可能涉及进一步工作的主要方向,包括董事会在指定方面的角色、有关订立「环境」关键绩效指标 (“environmental” KPIs) 、「社会」关键绩效指标 (“social” KPIs) 及「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 的披露。 虽然实际报告可在稍后阶段完成,但是公司需要尽快建立他们的管治架构及完善相关的政策/系统/过程, 从而实现最终的汇报过程。 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董事会现时在ESG中的角色(例如在风险管理方面)。(详情参阅:已更新的常问问题系列17及18(繁体); 我们2019年5月法规通讯) 内容摘要: 修订摘要 强制披露董事会关于ESG的声明 — 董事会对ESG的监督 — 董事会对于ESG的管理方针与策略;及用于评估、优次排列及和管理ESG事宜(包括风险)的过程 — 董事会检讨ESG目标的进度;它们与业务的关系 新加设的强制披露要求, 以说明 — 「汇报原则」(“reporting principles”):例如「重要性」(“materiality”),如何选择重要的ESG因素? — 「汇报范围」(“reporting boundary”):挑选纳入实体的过程 修改「环境」关键绩效指标 — 例如:有关目标及所采取的步骤 (增设新「层面」(“aspect”))「气候变化」的披露 — 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 — 应对行动 「社会」 — 关键绩效指标提升为「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

2019年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最新案例:董事在收购/出售项目的责任   两个最新失当行为的案例,说明证监会 有关董事在考虑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时的操守及责任的声明。(点击:2019年7月法规通讯) (i) 证监会已在原讼法庭取得对汇创控股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前主席兼执行董事和三名前执行董事的取消资格令 (“disqualification orders”)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除非经法庭许可,否则四人不得在香港担任任何法团董事或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为期三年。(点击: 新闻稿、证监会法庭文件摘要(英文版)) 上述人士承认他们违反了以适当及合理的技巧、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的董事职责 (“directors’ duty to exercise due and reasonable skill, care and diligence”),没有于2007-9年收购三家内地酒店及金矿的权益前,(i) 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 (“due diligence”);(ii) 就有关收购的代价进行协商。 所有资产随后都被低于原价出让,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他们的行为没涉及不诚实、不真诚、非法收益或利益冲突。 内容摘要: 充分的尽职审查: 独立专业估值 、董事独立判断 酒店收购: — 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将收购决定委托 (“delegate”) 给中国的员工团队 — 无法提供证据。如何决定收购、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 估价报告仅针对一处物业。(全部)以收购持有物业的公司形式,但未考虑其债务责任,和酒店未来的盈利能力   金矿收购: — 董事仅依靠估值而没有尽职调查 — 公司公告提及实地考察、与专家会面,但无法提供证据 未评估投资金矿的适当性 — 董事会没有这方面技能 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 […]

2019年9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两宗值得关注的执法个案   (i) 上巿委员会批评雅士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点击:新闻稿) 该公司未有适时公布七项于2017年1月至8月期间进行的关连交易 (“connected transactions”)。该公司曾先后于2014年及2017年收过两封有关违反关连交易规定的告诫信 (“Caution letters”)。 上市委员会并无证据显示 (i) 该公司蓄意或故意隐瞒有关交易;(ii) 有关交易并非按一般、商业及公平条款订立;及 (iii) 有任何董事会成员就有关交易获得利益。 上市委员会重申屡次违反《上市规则》的上市发行人需面对适当监管行动。发行人董事应积极应对,避免在同一事项上重复违反《上市规则》,並强调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须维持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 (“internal controls”)。 港交所于最新的上市规则执行通讯 (“regulatory newsletter”) 中也传达了类似信息。(点击:我们2019年8月法规通讯) 该案例还列举了数项监控「关联交易」的适当措施。 内容摘要: 未有适时公布七笔交易; 有四项超过六至八个月才作出公告 有些交易若按合并计算 (“aggregated”),应当寻求独立股东批准。 有些交易涉及附属公司 管理及监控关联交易或合并计算的适当措施 — 订定关连人士名单 — 监控及识别可能须合并计算的关连交易/持续关连交易 — 确定有关交易是否涉及任何有关《上市规则》的事宜 — 管理及监控附属公司层面的汇报 — 在有需要时上报董事会及/或高级管理层 — 谘询港交所或其专业顾问 — 向相关人员提供有关遵守规定的培训或指引及书面程序 主要影响: 屡次违规可能会导致监管行动 应根据以上个案,评估内部监控措施 避免违规,包括内部监控,属董事职责   (ii) 证监会取得针对莲和医疗健康集团有限公司前执行董事的取消资格令。 (点击:新闻稿) […]

2019年8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刋发了《上市规则执行通讯》(繁体),涵盖至 2019年上半年。   今期通讯专访上市部上市规则执行主管,分享团队目前及未来工作重点。指出因内部监控不善而违反《上市规则》案例有上升趋势。执行组亦计划加强对相关人士的个人操守 (“individual conduct”) 的关注 。 值得注意,港交所现正就《上市规则》执行事宜上可作的制裁进行检讨。该项检讨须咨询公众意见,预计建议会有一系列更多更着重个人行为操守和问责的制裁。 报告列举的案例,主要关于董事责任,涉及严重违反《上市规则》有关交易须遵守程序规定, 及财务报表。 内容摘要 /主要影响: 现时执行重点: 4个「执行主题」: — (i) 违反董事职责 — (ii) 公司通讯中出现不准确、不完备及/或具误导性的披露 — (iii) 违反有关交易的程序规定 — (iv) 财务汇报相关事宜 — 加上核数师不发表意见、董事就收购事宜有否充分履行其尽职审查职责等 市场需要加强注重《上市规则》合规及企业管治方面的个人责任 在处理执行个案时,会考虑相关人士自身的行为操守,或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按《上市规则》规定行事时经过周详规划 (“advanced planning”)、策略性思考 (“strategic thinking”) 或实际考虑 (“effective consideration”) 上半年执行组的工作趋势 : — 因内部监控不善而违反《上市规则》的个案有上升趋势 — 内部监控缺失问题屡次出现违规的个案 — 上市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均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ies) 确保上市发行人有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 — […]

2019年7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有关董事在考虑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时的操守及责任的声明   证监会刊发了有关董事在考虑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时的操守及责任的声明。 该声明十分有用,提供例子,概述了与企业收购及出售项目有关的失当行为类别,而当中不少均涉及估值的失当行为。总括而言,可视为是证监会有关企业交易及估值运用指引的延续。(点击:2017年5月法规通讯) 证监会提醒董事,他们有责任确保,就拟进行的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而使用的任何预测或估计是以小心谨慎的态度编制的;以及经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后,所依据的假设属公平、合理,及根据公司管理层当时的最佳判断或估计而作出的。 尽管《上市规则》没有明文规定上市公司须取得独立的专业估值,但董事局应仔细考虑全体董事是否具有时间、资源及专业知识,以进行所需的工作,而无需获得专业估值师的协助;审慎地考虑为项目取得独立专业估值。相反,若未能取得专业估值,董事会面临被裁定干犯失当行为的风险。 然而,就拟进行的收购或出售项目取得独立专业估值,不会减轻或改变上市公司董事以适当及合理水平的谨慎、技能和勤勉行事的法定责任。 内容摘要: 失当行为的例子: 欠缺独立的专业估值 — 例如:上市公司在没有作进一步解释的情况下,纯粹公布代价是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及已考虑一些含糊其辞的因素 欠缺独立判断及问责性 — 已取得独立专业估值 — 董事单单依赖卖方所作出的预测,没有进行任何尽职审查 (“due diligence”) 或其他工作 — 例如:估值师只是对卖方的预测进行算术计算 (“mathematical computations”),而没有运用任何独立判断 — 例如:仅比较在数据上支持该项目代价的公司 盈利的质素 — 就厘定收购价时所依据的预测、假设或业务规划进行独立尽职审查 — 例如:风险因素(例如:过往亏损;突然而原因不明的销售额增加;利润率不合理地高于同业;非经常性的可疑项目;明显有可疑或无法持续的收益来源) — 例如:上市公司同意支付巨额的收购价,涉足准入门坎不高的新行业,但没有解释为何不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自行开展同一业务 公平呈列可作比较的公司 (“fair presentation of comparables”) — 例如:只挑选那些具有较高交易倍数的公司,而没有理会其他表现较差的公司 — 例如:获选择作比较的公司,相比目标公司具有明显较长时期及较高利润的往绩纪录,但却没有作出调整 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 例如:需要大量额外资金,以支付收购费用及目标公司所需的资本投资,务求达致卖方所提供的预测 赔偿 — 基于卖方所作出的承诺 (“vendor guarantee”) 而预先支付代价 — […]

2019年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 裁定健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主席兼执行董事,没有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 (“inside information”),分别对彼等罚款160万港元。(点击:新闻稿) 彼等均承认,该公司延迟了四周才就其截至2015年5月31日止五个月的财务表现较前一年同期恶化一事,作出披露。 重点是有关财政情况恶化的消息,已显示于内部管理账目。 (有关财政情况恶化详情及事件簿,点击:我们2018年11月法规通訉,报导证监会展开研讯程序。)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法庭对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前首席财务官、公司秘书兼执行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点击:新闻稿) 证监会调查该公司于2014年1月上市后不久,有一大部分从全球股份发售所得的款项(约2.36亿人民币)被人分数次提走。有关款项是未经董事会适当批准的,而且并非用于真正的商业用途。 证监会指,尽管该人士知悉有关提款的预警迹象,但没有履行作为首席财务官和其后作为执行董事的职责。 这是值得注意的案例,有关作为首席财务官和执行董事的职责。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没有履行作为首席财务官和执行董事的职责: — 就该等提款的理据进行适当查询 — 就该等提款向董事会发出提示并提供建议 — 确保2013年的年报内,披露股份发售所得款项用途的资料是准确的 (ii) 港交所更新其有关若干类别公司行动的交易安排之指引(繁体)。 指引就若干类别的公司行动的日程制订、信息提供和交易安排等重要事项提供最佳的执行指引。包括:供股、公开发售、股份合并或拆细、更改每手买卖单位、更改公司名称或增加中文名称等。有关的核对表及表格(英文版)亦已修订。 这指引十分有用, 提供了时间表样本、技术及运作性事宜核对表。   法例  《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例就非香港公司,关于展示公司名称和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以及披露公司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及相关事宜作出详细规定。修订的个目的,是划一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这方面的披露责任。(有关各规定的概述,点击: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 / 2019号附件(繁体)) 本法规通讯PDF版本

2019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发布了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繁体)。 港交所同时也修订了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指引材料,厘清了ESG不同层面与《企业管治守则》(《守则》)的关系。(点击: 新闻稿; 最新版本的常问问题17及18(繁体);网上培训) 就新申请人于上市文件作出披露的事项中,港交所在性别多元化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披露要求。这也反映了港交所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方面的重视。(点击:HKEX-GL86-16(繁体)) 我们不仅仅要理解港交所 ESG 咨询对未来政策发展方向的影响,也须理解其当下对于ESG 事宜披露的预期。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港交所对现行ESG作法的预期: 《守则》原则 C.2(常问问题系列17,编号 24K) — 董事会评估及厘定发行人「重大风险」中,应包括ESG 相关的重大风险 守则条文 C.2.2(常问问题系列17,编号 24L) — 董事会每年都会进行检讨,以确保发行人在会计等职能方面有足够的资源 — 检讨也须囊括其在ESG表现及汇报有足够的资源 ESG 报告中关于「管治」架构的披露(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 2A) — 管治架构应包括董事会所担当的角色   ESG咨询 — 了解未来政策方向或贵司欲提早采用 董事会对ESG事宜陈述的强制披露规定 (“Mandatory Disclosure Requirement”) (咨询文件第2页,第10段) — 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监管 — 识别、评估及管理重要的ESG相关事宜(包括相关风险) — 董事会如何按ESG相关目标检讨进度 新强制披露规定, 要求发行人解释(咨询文件第3页,第11-12段) — 「汇报原则」 (“Reporting […]

2019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i)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于 2018 年共巡视 100 间商场和审视 300 个要求提供个人资料以换取优惠的网页,并对在巡视期间有会员计划的 41 间商场及表面看来有过度收集个人资料的 19 间网页营运商,展开循规审查。美容业、教育行业、保健产品及服务业偏重利用网上推广活动。(点击:新闻稿、报告(繁体)) 一般而言,私隐专员接受为识辨身份和通讯目的而收集联络资料。但审查结果显示60%会员计划收集个人资料,包括敏感的个人资料(如香港身份证号码、生日资料)以至个人及家庭状况(每月收入、婚姻状况等)时抱有「宁滥勿缺」的心态,有违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不过度收集资料的原则和收集最少资料的行事方式。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按审查结果,评估贵司的会员计划及网上推广活动 法例﹕《私隐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1原则(第11页 27段) — (包括)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 过度收集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第14页(甲)段) — 属敏感的个人资料 — 专员发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第12页28段) — 例如﹕使用个人资料的组合(例如姓名及其他基本联络资料)而不使用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较少侵犯私隐并足以识辨会员的身份 — 例如﹕免费试用服务或样本的价值,并非符合《实务守则》收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的理据 过度收集生日资料(第15页(乙)段) — 收集完整生日资料(即出生年份、月份和日期)须慎重考虑 — 不论是强制性或是自愿性提供 — 例如﹕在会员的生日月份提供优惠,则收集「出生月份」已属足够 强制性收集其他资料(第16页(丙)段) — 例如﹕教育程度、职业、每月收入、居住地区、年龄及子女数目 — 非为提供会员优惠或推广优惠所需,而是用于顾客分析及直接促销讯息 — 会员及顾客应予以选择 不公平收集(「捆绑式同意」)(第16页(丁)段) 良好的行事方式(第18页 33段) — 收集最少的个人资料 — 删除资料的权利 — 提供具意义的选择权 […]

2019年3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发表《2018年抽查报告:资料使用者实施私隐管理系统的情况》。私隐专员向26间不同行业的机构(包括保险、金融、电讯、公用事业及交通运输)进行抽查行动,以了解他们实施私隐管理系统的情况。 (点击:新闻稿、报告(繁体)) (背景:《私隐管理系统 — 最佳行事方式指引》点击:我们2018年8月法规通讯) 结果显示,参与的机构表现令人满意。不过,某些方面有改善空间 评估中使用的问题对于自我评估公司的私隐管理系统绩效也很有用。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按评估中使用的问题(第4页 11段),评估贵司的私隐管理系统 改善的空间 1. 提供足够的保障资料培训(第7页 23段) — 例如有参加机构没有定期向所有员工举办重温课程 2. 定期进行审核(第7页 25段) — 超过40%参加机构没有进行自我评估或审核 3. 资料外泄事故的处理(第8页 30段) — 尽管绝大部份参加机构,有制订书面的资料外泄事故处理程序 — 但只有少部份有制订,在发生资料外泄事故时,通知受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及在有需要时向监管机构汇报 4. 完整的个人资料库存(第9页 35段) — 只有少部份参加机构备有完整的个人资料库存,纪录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类别、储存的地点、保留期间、使用及所采取的保安措施 5. 对所转移的个人资料备存纪录(第10页 36段) — 只有少部份参加机构备有 — 机构在处理个人资料时,可能会将个人资料转移给第三方。纪录个人资料的流向,日后如有需要,便可迅速地翻查     热点趋势   「粤港澳大湾区 —    蓄势待发,剑指成功」(安永) 有用的背景资料 从七个方面打造世界领先的湾区   [下载] […]

2019年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监管通讯:及早介入 (点击:报告(繁体)、新闻稿)   最新一期的《证监会监管通讯:上市公司》,重点载述个案研究,阐明证监会近期对首次公开招股的申请或上市后的企业交易有重大关注时,会如何及早介入(「前置式监管方针」)(“front-loaded approach”)。 我们聚焦于上市后的案例。证监会在前置式监管方针下投入了更多资源,以处理似乎属压迫或不公平地损害股东 (“Oppressive or unfairly prejudicial to shareholders”),或涉嫌欺诈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的交易。 该通讯提醒公司董事,在评估、建议或批准企业交易时,必须真诚地以公司的利益为前提 (“act in good faith in the interest of the company”),及以适当和合理水平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 (“exercise due and reasonable care, skill and diligence”)。董事有责任自行作出判断,及不应过份依赖第三方的意见或建议。 证监会在案例中所使用的工具也值得注意 ─ 包括行使在特定情况下要求交出纪录及文件的权力(《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条)、及发出「关注函」(“letter of concern”)。     内容摘要: 值得留意的个案: 上市后个案1及2(P.2):收购估值 — 都是有关收购 — 个案1 (i) 公司公告收购一家主要从事研发将人工智能及大数据运用的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在最近期的财政年度并未录得任何收益及处于亏蚀 (ii) 证监会根据第179条展开查讯 (iii) 结果显示目标公司的最大股东是公司主席的亲属。公司并无寻求任何独立财务意见或独立估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