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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及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i) 港交所报告:企业管治披露 港交所刊发有关发行人2019年1月至12月财政年度企业管治报告的检讨。(新闻稿、报告全文(繁体)) 检讨主要检视了 (i) 重选在任已超过9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INEDs”),(ii) 选任超额任职(“overboarding”) 独董(即出任第7家或以上上市公司董事的独董),和 (iii)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以及董事提名及遴选准则。 就“技术上”遵守相关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 的情况而言,发行人整体高度合规,而且遵守情况有所改善。其中一个遵守率最低的守则条文是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 在其新闻稿中,港交所强调独董的高度独立、能否付出足够时间、以及董事会多元化,对于维持有效的董事会来说至关重要。检讨报告提出了上述范畴可以改进的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港交所正在进行关于企业管治框架的检讨,并准备提出建议以进行公众咨询。 内容摘要: 连任多年的独董(第8页29段) — 一些常用的解释 (“Comply or Explain”) 不理想 — 例:援引符合第3.13条独立性准则 (“independence criteria”),但该条并非着眼于评估独董的心态 — 须平衡连任多年的独董的好处 — 确保其独立性,并兼顾更新董事会成员组合 (“board refreshment”) 及继任计划 (“succession planning”) 的需要 — 须显示董事提名的过程严谨认真及透明 — 例:包括识别潜在独立董事连任多年的独董何以仍能为董事会带来新视角、如何不影响继任计划、以及董事会所作之评估 兼任过多公司董事职务(第9页36段) — 一些常用的解释不理想 — 例:援引会议出席率理想(但独董在董事会内外都应全心投入 (“fully engaged”)发行人事务) — […]

2020年9月及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内幕消息披露新裁决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 (“The 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 裁定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六名前(执行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没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点击:证监会新闻稿) 该公司的前行政总裁及公司秘书被施加为期15个月的取消资格令,以及被罚款120万港元,该前主席則被罚款90万港元。他们承认他們的疏忽行为导致该公司违反了其披露义务。 这是一桩有关“盈喜”(“profit alert”) 的案例。该公司及涉案的董事承认他们约在2014年10月13日,透过其内部管理账目 (“internal management accounts”),得悉其(截至2014年8月31日止五个月的)财务表现有大幅改善的消息。然而,有关其中期财务表现的“盈利预告”于2014年11月7日才获公布。 (更多详情:2018年12月法规通讯)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最新的《执法通讯》(繁体)重点讨论透過以社交媒体进行股票投资骗局而作出的操纵市场行为(“market manipulation”)。在此等“唱高散货”(“ramp and dump scams”) 的骗局中,骗徒利用不同方法将某上市公司的股价“人为地推高”(“ramp up”),然后以高价将股票“抛售”(“dump”) 予其他投资者。在证监会现正调查的操纵市场个案中,这些骗局约占20%。 骗徒通常会拣选一些较容易被操纵的上市公司作为目标(如市值小、市场流通量低,及股权高度集中)。 报告中举出了骗徒如何透过社交媒体取得投资者信任的例子(如冒充“投资导师”)等。《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有关操纵市场行为的条文包括“虚假交易”(“false trading”), “操纵证券市场”(“stock market manipulation”),“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 (“disclosure of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 inducing transactions”)。 (ii) 证监会最新的《收购通讯》(繁体)中涵盖了有关收購中的“独家协议”(“exclusivity agreements”) 的提示信息 在有可能导致作出全面要约的磋商过程中,潜在要约人 (“potential […]

2020年7月及8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就纪律机制的咨询   港交所建议对其纪律机制作出若干变动,并就此发表了咨询文件。(点击:新闻稿、咨询文件全文(繁体)) 港交所旨在有一系列渐进分级制裁 (“graduated measures”) 可供采用,目前包括从私下指责 (“private reprimand”)、公开谴责 (“public censure”) 、有关个人操守的其他关注声明 (“other statements of concern”) 、禁止使用市场设施、停牌乃至取消上市地位等等。 港交所建议降低某些行为的门槛,以及引入新措施,同时亦着重强调个人失当,包括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和(新)“高级管理阶层成员”(“senior management”) 。 咨询期至2020 年10月9日后结束。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主要建议 降低门槛 (不須 “故意” (“wilful”) 或 “持续” (“persistent”) 未能履行职责) — 公开声明:该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prejudicial to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PII 声明”) — 禁止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 扩大PII声明的限制范围 — 个别人士于所述的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新)针对个别人士的“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director unsuitability statements”) — 港交所认为该董事“不再适合”担任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 条件为“严重违反或重复不履行应尽的责任”(“serious or […]

2020年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的“绿色”重点   证监会的2019-20年报列出重点处理工作,以确保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整体的廉洁稳健。(新闻稿、年报全文(繁体)) 对于上市公司,年报回顾证监会的工作,包括“前置式”(“front-loaded”) 监管方针的进展。此方针有助采取预防性行动和适时介入,以处理失当行为和市场违规活动。(重要案例请阅我們先前的法规通讯) 另外,证监会把香港发展成为“绿色和可持续金融”枢纽的倡议亦值得留意。推动在资产管理和企业披露納入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因素,为重点工作。 证监会亦与港交所合作更新规则,已于2020年7月1日生效,规定必须作出ESG和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披露。 对于资产管理,该倡议包括发表调查报告,将ESG和气候风险因素纳入资产管理中。(点击:2019年12月法规通讯)。 证监会已成立气候变化技术专家小组,协助厘定将与气候相关的风险,纳入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和风险管理流程时应达到的标准,以及制定相关的实务指引和最佳作业方式。 由证监会和金管局共同领导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負責推动一致性和合作性。首个重点工作是处理跨行业的监管及市场发展问题。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港交所最新ESG规则生效 — 关注董事会的角色,而不仅是技术报告 — 尽管实际报告“稍后”才进行,仍应该尽快建立董事会基础设施/其他系统建设 — 港交所的指引/培訓材料(点击:2020年2月法规通讯) 留意有关投资者/资产管理的ESG发展 — 例如:对投资和风险管理流程的影响     热点趋势   ESG报告指南2.0 – 企业参考材料(纳斯达克出版) 为您的ESG发展提供有用的参考! 确定您的最佳前进方向! 关键內容摘要: 各种ESG标准 采取GRI,SASB,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如何确定“重要性”?   点击:[link](英文版)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刊发的纪律程序及有关上市规则执行的指引文件,现已生效 (已修订)纪律程序 -上市委员会(繁体) (基于新的上市覆核委员会)纪律程序 -上市覆核委员会(繁体)  以和解方式处理涉及违反《上市规则》纪律事宜声明(繁体) 已修订的纪律程序处理了“不合作的董事”,为上市委员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以便迅速处理此类案件。如:当事人未能出席聆讯。 (ii)  […]

2020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谴责江山控股有限公司、点名数前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点击:新闻稿(繁体)) 本案例涉及由(并非董事)首席运营官及财务总监在董事会不知情且未批准下发放贷款(约16亿人民币),为免息、无担保及无固定还款期的贷款及垫款。公司当时的现金流为负数,该等贷款令公司蒙受重大财务风险。 第一,该公司未能遵守“须予公布交易” (“notifiable transactions”) 的程序规定(分別为“须予披露交易” (“disclosable transaction”);“给予实体的垫款” (“advances to entity”);“主要交易” (“major transaction”) )。 第二,上述董事未能履行其诚信责任 (“fiduciary duties”)。 (《上市规则》第 3.08(f)条、《董事的声明及承诺》) 此两项均为港交所现时的执法重点。 港交所强调董事责任和“个人问责”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背景:港交所《上市规则执行通讯》,点击:2019年8月法规通讯;最近案例:2020年4月法规通讯) 实況: 由2014年至2016年3月,上述首席运营官及财务总监发放了第一批未经授权的贷款。 2016年3月,外聘核数师通知董事会有关上述未经授权的贷款/垫款及《上市规则》的规定。而核数师最终因未能解决核数问题辞任。 尽管收到董事会指示要停止进一步发放贷款/垫款,首席运营官及财务总监于2016年3月至5月仍继续进一步发放贷款。 该公司直至2016年12月才披露有关贷款/垫款。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违反董事责任 內部监控 沒有书面程序处理: — 批准/披露合約 — 汇报及记录合约/贷款及墊款 — 管理/使用/储存公司印章/印鉴 — 经网上银行汇出大量资金、不合适的权力限制 指派 (“Delegation”) ? — 没有免除董事责任,或其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 不仅限于正式会议 — 必须更加审慎,并必须跟进任何异常 未确保员工获得充分和适当有关《上市规则》的培训 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尽力自行遵守《上市规则》 核数师因未能解决核数问题辞任 […]

2020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新型冠状病毒   (i) 港交所最新《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繁体)提供其就上市公司公布业务最新消息的观察和最佳披露做法指引。 这通讯提供了有用、实用的指引及例子。 同时针对了新型冠状病毒在会计准则上的影响(如,减值、租贷合约修订、其后事项、重要判断等)。 主要影响: 业务最新消息 公布信息要“具体”、财务影响尽可能量化 — 例如,2020年第一季最新销售额预测、在停业的情况下营业能力变更的预测 — (例如,政府强制停业及供应链中断)若当前没有有关财务影响的信息,应其后提供进一步更新 成本措施及流动资金状况评估 — 为投资者提供当前营运状况的完整评估,不限于收入状况 — 成本控制措施 — 对财务资源(包括现金流及流动资金状况)的影响 持续检视目前的流动资金状况及预期资金需要 — 对发行人的财务资源造成重大影响? — 令其持续营运 (“going concern”) 的能力成疑? — 若是,应制定行动计划应对其资金需要(包括其资金来源),并采取实际行动落实计划 过往资料未必反应目前状况 — 与近期业绩比较 — 营运表现及财务状况可能有重大变动? — 须向市场和投资者公布最新消息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须披露主要风险及不明朗因素 — 披露大流行带来的风险及不明朗因素 — 评估对其业务及财务表现造成的影响 — 管理有关风险的措施 持续评估及向投资者公布最新的重大发展 — 密切留意市场波动及市场气氛变化 — 例如,一些日常业务在当前事态下,亦可能会被投资者视为重大事宜而使股价大幅波动? — 港交所会监控股价及交投量的异动 — […]

2020年3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i) 证监会与港交所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讲述政府最近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群组聚集限制,对股东周年大会(Annual general meetings)及股东特别大会 (Extraordinary/ special general meetings) 的影响。 这些限制现正生效,(已延)至2020年4月23日。该规例的豁免包括因遵守法规而须在限制期间举行的会议。 监管者已咨询政府,并了解股东周年大会是被豁免的。股东特别大会则只在符合上述条件才被豁免。 尽管获得豁免,监管者发表了指引,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举行股东大会时应考虑指引。因素有关安全及为对抗疫情而采取的公共政策措施, 首先,应考虑可否顺延或押后股东大会一段合理的时间,直到限制期结束后。 第二,考虑实体会议的管理。 第三,考虑如何跟进与股东的沟通,解释最新的会议安排。 主要影响: 指引摘要 顺延/押后是否可行? — 强制性法律或监管规定所约束? — 可否申请顺延、豁免或其他变更? — 业务性质:紧迫性和重要性,会否严重地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鼓励考虑将会议顺延或押后一段更长期间 — 监察当前事态发展 — 考虑其他方案:委派代表投票、科技(如“虚拟”会议)(“virtual meetings”) 、会议开始前向管理层以书面形式提交问题 实体会议的管理 — 防疫措施 — 实施措施以减少出席大会的人数 — 《上市规则》规定所有股东均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但没有规定会议的形式 — 须遵守在其成立所在地的法例及章程文件 跟进与股东的沟通(如会议通知已经发出) — 确定举行股东大会的现况 — 阐释在限制期间内举行大会的必要性 — 概述大会安排及防疫措施 香港特许秘书工会亦向会员发表了指引(英文版),包括管理实体会议的实用技巧 我们的观察:考虑关于派发股息/时间也很重要   (ii) 私隐专员发表了一份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的媒体声明。 […]

2020年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i) 证监会与港交所在2月发表了联合声明及常见问题(繁体),就因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出的旅游及其他限制情况下如何披露财务资料,向上市公司及其核数师提供指引。其后于3月16日再发表进一步指引。 如果发行人认为,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下的限制,它将无法按照《上市规则》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或经审核的财务报表),应尽快联络港交所,以便商讨有关情况。旨在尽量避免影响股份买卖,并同时确保广大投资者继续接收充足的信息以便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声明讲解了发行人就疫情的影响,须向港交所提供的资料。 常见问题就各种披露财务常见情况、及其对股份买卖/停牌的影响,提供指引。此外,亦讨论年度股东大会可否以虚拟模式进行。 联合声明亦提醒发行人在“内幕消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side information”) 制度下的责任。 除了阐明联合声明的某些部分,进一步指引说出发行人如符合条件,可延迟刊发其年度报告,初次延期(由4月30日)最多延至指引刊发日起计的60天(即5月中)。但发行人须注意有关举行股东周年会方面的规定。 我们法规通讯聚焦于,疫情对发行人一般性披露责任的影响。 主要影响: 评估是否需要立即披露任何 “内幕消息” — 是否对发行人的业务运作、汇报监控措施、系统、流程或程序造成重大扰乱 — 该公告将独立于《上市规则》的任何适用规定 在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中,适当披露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 (常见问题第11条)股东周年大会可否以虚拟模式进行:发行人应查阅其公司组织章程及公司成立地的公司法 延迟刊发年度报告的条件﹕如发行人按照《上市规则》刊发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公告,或(其他情况下)符合常见问题中的条件 (常见问题第10条)延迟刊发年度报告对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影响:须遵守公司组织章程及公司成立地的公司法   (ii) 港交所刊发了有关ESG汇报(修订版)的指引材料。 (点击:新闻稿;修订背景:2019年11/12月法规通讯) 这些指引材料包括: (全新)有关ESG新规定的网上培训 — 概览各议题 (全新)董事会及董事指南(繁体) — 实用指南,列出了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行动步骤,并以获奖报告为示例 (最新版)ESG汇报指南(繁体) — 给工作团队的指南,讲述如何准备ESG报告 (最新版)常见问题系列18(繁体) — 按最新规定作出的相应更新,十分实用 — 例如:(问题8 “汇报范围” (“reporting boundary”) ):可就不同层面厘定范围,包括跟从年报采用的范围、财务门坎及风险水平 修订后的ESG规定将于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生效。修订版针对的,不只是技术报告,更在于董事会的角色。尽管实际报告“稍后”才进行,仍然应该尽快建立董事会基础设施及其他系统建设。 主要影响: 你的首要行动步骤包括 董事会培训 ─ 从提供予贵司董事,港交所董事指南及网上培训课程开始 审查管治架构:是否需要董事会委员会的帮助(例如:以审核ESG目标)。港交所董事指南包含了相关信息和例子 审查投资者对ESG的意见 […]

2020年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年报审阅报告   港交所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年报(财政年结日截至2018年1至12月)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点击: 新闻稿、报告(繁体)、去年报告﹕2019年1月法规通讯) 报告包括 (i) 监察发行人合规情况及 (ii) 财务报表审阅。是次审阅了13个范畴。 就「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的披露,港交所检视了被严格监管行业的发行人(医药或教育),因为中国相关规例/或政府政策发生了变化。建议发行人要更清晰地披露任何风险因素,例如重要的监管或政府政策变更,并评估对其业务经营及已公布之业务计划的影响。如适用,亦应讨论如何影响其财务业绩。 港交所亦提醒自2019年10月1日起,年度报告的新披露规定。如重大证券投资、收购目标之财务表现保证 (“performance guarantee”) 结果等。 港交所就独立董事「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抽选了40名发行人发出问卷,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内部监控程序,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这些交易的审核情况。报告提供了有用的例子,包括独董执行了额外的监管工作。 内容摘要: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A”) 一节中「业务审视」(“Business Review”)(第51段) — 聚焦:严格监管行业的发行人,应披露重要的监管或政府政策变更 — 提醒:年度报告的新披露规定 (i) 每项占公司总资产5%或以上的证券投资 (ii) 收购目标之财务表现保证 (“performance guarantee”) 结果 (iii) 详细规定更改摘要:咨询总结(繁体)附录1(第65页),项目15-20 「持续关连交易」之独立董事「年度审核」 — 独董执行了额外的监管工作(第48段) (i) 定期与审核委员会、管理层及内部核数师会议,检视有关交易及内部监控 (ii) 检视季度管理层报告,以监管有关交易的最新情况以及年度上限使用情况 (iii) 检视关连人士名单更新 主要影响: 在准备今年年报时,应考虑新披露规定及港交所提出的改善地方 有关将进行的独董「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亦应考虑独董额外的监管工作   热点趋势   – 《董事会如何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安永) 9个董事会应该问的问题! 包括: 评估气候破坏 […]

2019年11月及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港交所谘询总结、审阅报告、投资者趋势   (i) 港交所刊发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谘询总结(点击:新闻稿; 报告(繁体); 上市规则修订(繁体)) 值得注意的是, 这些提议的重点是董事会有关ESG的管治角色,不只是「技术性报告」。它们与最初的建议大致相同, 但将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的财政年度内才生效(而不是1月)。 可能涉及进一步工作的主要方向,包括董事会在指定方面的角色、有关订立「环境」关键绩效指标 (“environmental” KPIs) 、「社会」关键绩效指标 (“social” KPIs) 及「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 的披露。 虽然实际报告可在稍后阶段完成,但是公司需要尽快建立他们的管治架构及完善相关的政策/系统/过程, 从而实现最终的汇报过程。 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董事会现时在ESG中的角色(例如在风险管理方面)。(详情参阅:已更新的常问问题系列17及18(繁体); 我们2019年5月法规通讯) 内容摘要: 修订摘要 强制披露董事会关于ESG的声明 — 董事会对ESG的监督 — 董事会对于ESG的管理方针与策略;及用于评估、优次排列及和管理ESG事宜(包括风险)的过程 — 董事会检讨ESG目标的进度;它们与业务的关系 新加设的强制披露要求, 以说明 — 「汇报原则」(“reporting principles”):例如「重要性」(“materiality”),如何选择重要的ESG因素? — 「汇报范围」(“reporting boundary”):挑选纳入实体的过程 修改「环境」关键绩效指标 — 例如:有关目标及所采取的步骤 (增设新「层面」(“aspect”))「气候变化」的披露 — 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 — 应对行动 「社会」 — 关键绩效指标提升为「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