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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及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企业管治守则》谘询总结   港交所就提升《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刊发谘询总结。(点击:新闻稿;谘询总结(繁体)) 除以下显著修改,大多数提案均被采纳: (不采纳)须经独立股东批准,重选在任已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董”) — 但若所有独董均在任已过九年,须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内委任一名新的独董 (修改)须设立提名委员会,可由董事会主席担任主席(或根据建议由独董担任) (修改)多元化 – 只需在董事会层面(而非根据建议的雇员层面) 修订将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但某些方面除外(见下文:若因所有独董在任已过九年、或 “单一性别董事会” 而委任新独董。) 在修订细节方面,是透过新增/提升的“守则条文”(须根据“不遵守就解释”)、“建议最佳常规”(乃自愿遵守性质)。有些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为了加强披露,亦有新的“强制披露要求”(须在企业管治报告披露)。 港交所亦更新了《董事会及董事企业管治指引》(繁体)(“港交所董事指引”),提供有用的指导。如企业文化、反贪污等新方面(见下文)。 主要修订包括: 企业文化 — (新守则条文A.1.1)强调董事会角色 (i) 制定企业目的、价值及策略,确保与企业文化一致 (ii) 所有董事行事须持正不阿、以身作则,致力推广企业文化 (iii) 文化应向企业上下灌输,并不断加强“行事合乎法律、道德及责任”的理念 — 港交所董事指引 (i) 阐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角色(第9页) (ii) 董事会的自我检讨问题(第11页) (iii) 披露(如公司文化与其愿景、价值及策略 — 以及这种种元素如何影响其业务模式、目的及董事会评价)(第12页) (iv) 相关主题和披露(如董事会评估) 举报及反贪污政策 —(新守则条文D.2.6)举报政策和系统 (whistle-blowing):由审计委员会或由大多数独董组成的指定委员会监督 —(新守则条文D.2.7)制定支持反贪污法律及规例的政策和系统 — 港交所董事指引:此类政策的关键要素、披露(第13页) 董事会独立性、更新及继任计划 —(经修改建议)在任已过九年的独董: (i)(新守则条文B.2.3)重选的额外披露:为何认为该名独董仍保持独立(所考察的因素、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作此决定的过程及讨论内容) (ii)(新守则条文B.2.4)若所有独董均在任超过九年,则 (a) 就每名连任多年的独董,披露其姓名及已出任该职的时间, (b)(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會計年度内)委任一名新独董 — 其他: (i)(新守则条文)制定机制,确保董事会可取得独立观点,并每年检讨其有效性 (ii)(升级为《上市规则》,经修改建议)须设立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主席或独董担任委员会主席,成员须以独董占大多数 (iii)(新增《上市规则》)于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中,披露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iv)(新增建议最佳常规)为了客观性和独立性,一般不应给予独董,带有绩效表现相关元素的股本权益酬金 多元化 — 成员全属单一性别的董事会 (single […]

2021年9月及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修订股份计划谘询   2021年10月29日,港交所发表了谘询文件,建议修订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咨询期将于12月31日后结束。(点击:新闻稿;谘询文件(繁体)) 首先,建议扩大《上市规则》第17章的适用范围,至涵盖发行新股的股份奬励计划 (“share award schemes”)。现时仅规管股份期权计划 (“share option schemes”)。对于股份奬励计划,发行人目前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就每次授予新股寻求股东批准,又或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此外,还建议将该规则扩展至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此外,亦建议修订第17章的一些特定要求。例如,“合资格参与者”(“eligible participants”) 的定义(目前没有限制)、更新计划授权的规定、并加强披露。 建议旨在(i) 让发行人可更灵活授予股份奬励及股份期权,(ii) 保障股东免受大幅摊薄影响。 主要建议概述如下。有关技术细节(定义(第1页);披露要求(附录1),请参阅谘询文件。 扩大第17章的适用范围,至所有涉及发行新股资助的股份奖励计划 界定 “合资格参与者” — 包括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 (i) “雇员参与者” (“employee participants”)、(ii) “关连实体参与者” (“related entity participants”)(指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iii) “服务提供者” (“service providers”) — 向 (ii) 及(iii) 授予股份必须经薪酬委员会批准 计划授权限额 — 所有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授权限额,不多于已发行股份的10% — 更新计划 (“refresh”):可在三年期内经由股东更新计划。额外更新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 另设(并披露)“服务提供者” 分项限额 — 删除有关未行使股份期权数目的限额(现时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30%) 授予条款 — 归属期 (“vesting period”) 须至少12个月,除非得薪酬委员会批准 […]

2021年8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上市科通讯:董事的角色   在最新一期的上市科通讯(繁体),港交所聚焦董事的角色,强调董事要时刻紧记5点: (1) 重大交易、(2) 密切留意财务资料、(3) 勿忽视附属公司、(4) 了解每名董事的角色、 (5) 妥善存檔及保留纪录。往下另有摘要。 有关企业管治,港交所强调“不只于合规”。主题是董事会独立性、引入新成员及继任规划安排,以及董事会多元化。港交所亦有分享数据,例如香港上市公司中,有近1/3并无女性董事。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重大交易 — 要尽量减低不必要的风险 — 尤其是涉及重大财务责任,或资金流出的交易 — 包括设置妥善的监控、控制任何人士对公司资产的控制权、按规定作披露、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 密切留意财务资料 — 董事必须确保,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充足资料 — 须以认真、追寻到底的心态细阅资料 — 尤其是涉及发行人支付款项、以及突然出现或变动的资产或细项 勿忽视附属公司 了解每名董事的角色 — 部分董事,例如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审核委员会成员,有其特定的职责 — 但董事均有责任去留心董事会工作,以及了解并确认所有委派工作 (delegated) 均妥善执行 妥善存檔及保留纪录 — 若董事无法证明其确有执行若干工作,则很大可能会被港交所质疑,其所言是否属实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私隐公署):《开发及使用人工智能道德标准指引》、《视察报告: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及香港电灯有限公司的客户个人资料系统》(点击:新闻稿) (a) 人工智能 从道德标准角度来看,《指引》(繁体)建议在开发及使用人工智能时,3 项基本“数据管理价值”(“data stewardship values”) 。分别是以 (i) 尊重、(ii) […]

2021年7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新执行政策   港交所刊发更新的 “《上市规则》执行政策声明”(繁体)及 “规则执行制裁声明” (繁体),并已生效。除了新闻稿外,港交所最新的上市规则执行简报(繁体)也详细阐述了新的声明。 上市规则执行简报指出,2021年上半年制裁个案的数目显著上升。 新《上市规则》执行政策声明列明港交所最新的执法重点,即责任 (responsibility)、监控及文化 (controls and culture) 和配合调查 (cooperation) 三大概念。港交所采纳了更宏观的角度,而这些概念取代2017年制定的执法主题。要注意,“文化” 超出监控的范围。 新闻稿解释了新的执法重点,反映港交所对个人责任的重视,恒常主动投入(proactivity) 及保持警惕 (vigilance) 极为重要。对遵循《上市规则》抱有正确态度,并设置合适的监控制度,是良好企业管治必不可少的元素。 新制裁声明列明了厘定制裁时,一般须考虑的总原则及因素。声明更新,反映新执行政策和修订的纪律制度。(由2021年7月3日起生效,请阅我们5月法规通讯。)例如,因素清单(第1页6段)详细阐述了新的执法重点,特别是文化、监控及配合调查。 内容摘要: 最新的执法重点 “责任” — 董事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港交所董事承诺) — 共同及个别的责任(执行董事 + 非执行董事) — 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须积极关心及必须跟进任何欠妥事宜 — 即使 “将权力委托他人” (delegation),董事要持续监察 (continuing supervisory role) — 专业意见 — 不能不加思索便照单全收 (enquiring mind),而应当运用自己智慧、经验及独立判断应运用自己智慧、经验及独立判断 — 高级管理人员 (senior management) 亦须负责 监控及文化 — (最低限度)适当而有效的内部监控 + […]

2021年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董事责任   以下港交所执法案例,反映了不同情况下(出售、财务资助)的董事责任,以及内部控制是否足够。 (A) [出售事项] 对华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涉事(执行、非执行、独立)董事的上市决策 (点击:新闻稿、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打算出售其附属公司集团,作价1亿人民币,并应《上市规则》中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及关连交易” (“very substantial disposal and connected transaction”) 的要求,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出售条款包括在协定时间内,偿还附属公司欠该公司的债务。 买方无法如期付款。公司允许买方推迟付款,并在未再次征求独立股东批准下,完成交易。 主要影响:
 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如以前作出公布的交易条款有任何重大更改,须重新遵守 (“re-comply”) 相关规则。(第14.36和14A.35条) 董事们违反了董事责任和承诺 (“directors’ undertakings”),因没有:(i) 在批准延期及完成交易前,事先对担保人的财务能力进行充分尽职调查;(ii) 尽力促使公司遵守《上巿规则》。   (B) [财务资助 + 预付款项] 对天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涉事(执行、非执行、独立)董事的上市决策(点击:新闻稿、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发现非寻常交易,包括: (i) 财务资助 (“financial assistance”) — 与银行签订信贷额度合约,时任主席和行政总裁关连公司可动用达3.4亿人民币的信贷额度 (ii) 对供应商预付款项(约17亿人民币)— 没有遵守相关政策及程序,或根本无必要预付任何款项,向供应商支付了预付款项 公司被认定没有设立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董事们违反了各自的责任和承诺,未有尽力确保公司设有足够和有效的内部监控。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内部控制的缺陷 + 董事职务的缺失包括: 一人兼任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角色 — 两个角色的职责,即管理董事会和日常业务缺乏清晰分工,以致决策权不受约束 — 职务无加以区分,又或区分程度不足,亦没有适当的制衡措施去确保遵从公司政策及程序,识别及跟进不合规的情况 内部审核:缺乏独立性,资源不足 — […]

2021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新纪律机制   港交所建议对其纪律机制作出若干变动,并就此发表了咨询总结。(点击:新闻稿、咨询文件(繁体):摘要在第3页) 港交所降低了某些行为的门槛,以及引入新措施,同时亦着重强调个人失当,包括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和(新)“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senior management”) 。 例如,就有关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prejudicial to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的公开声明(“PII 声明”),不须“故意” (“wilful”) 或“持续” (“persistent”) 未能履行职责。同时,也扩大了声明的限制范围,包括个别人士于所述的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港交所也推出了针对个别人士的“董事不适合性声明”(“director unsuitability statements”)。 港交所亦加强更进行动(如:禁止涉事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以及披露。 变动将于7月3日生效。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主要变动 降低门槛 (不须“故意”(“wilful”) 或“持续”(“persistent”)未能履行职责) — PII 声明 — 禁止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 扩大PII声明的限制范围 — 个别人士于所述的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新)对个别人士的“董事不适合性声明”(“director unsuitability statements”) — 港交所认为该董事“不再适合”担任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 条件为“严重违反或重复不履行应尽的责任”(“serious or repeated failures”) […]

2021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刊发检讨《企业管治守则》谘询文件   港交所於2021年4月16日刊发谘询文件,建议提升《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其中亦有建议,涉及进一步加强企业管治与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ESG)之连系。谘询截止日期为6月18日。(点击:新闻稿;谘询文件(繁体)) (与连任多年的董事有关的建议除外)港交所计划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实施建议。 至于有关在任已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的建议,将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 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 在修订细节方面,是透过新增/提升的“守则条文”(须根据“不遵守就解释”)、“建议最佳常规”(乃自愿遵守性质)。有些守则条文将提升为上市规则。为了加强披露,亦有新的“强制披露要求”(须在企业管治报告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港交所将提供额外的指引,包括在企业文化等的新范畴,和关键披露。 主要建议包括: 企业文化 — (新守则条文)规定发行人董事会,确保公司的文化与目的、价值及策略一致 (i) 港交所将提供进一步指引 (ii) 健全文化的常见要素(例如:高层定调、董事会作定期检讨、确保公司的金钱及非金钱上的奖励,都在所有层面支持公司文化) (iii) 披露(例如:描述公司的愿景、价值观及策略、公司文化,以及这些项目如何影响业务模式) — (新/升级守则条文)规定反贪污及举报政策 董事会独立性、更新成员组合及继任规划 (主要变化)连任多年的独董 — 在任已过九年的独董重选,需经独立股东批准 — 额外披露:解释何认为该独董仍保持独立(如:考虑的因素、程序、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的讨论,而作出有关决定) — 若所有独董均在任已过九年,于下次股东周年大会委任一名新的独董,並就每名连任多年的独董,披露其姓名及已出任该职的时间  其他: — (新守则条文)制定政策,确保董事会可取得独立观点,并每年检讨其有效性 — (升级为《上市规则》)须设立提名委员会,由独董担任主席,成员须以独董占大多数 — (新增《上市规则》)于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中,披露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新增建议最佳常规)为了客观性和独立性,一般不应给予独董,带有绩效表现相关元素的股本权益酬金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 成员全属单一性别的董事会,不会被视为多元化的董事会 — (新增强制披露要求)设定及披露目标数字及时间表,以在董事会及所有雇员层面(包括高级管理层)均达到性别多元化 — (新增守则条文)规定董事会每年检讨,其多元化政策的的实施及有效性 — 单一性别董事会的过渡安排:三年内,委任至少一名另一性别的董事 与股东的沟通 — (升级为强制披露要求)披露股东通信政策,并每年检讨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 双向交流:向股东发布有关公司的资料、征求股东对公司的看法 […]

2021年2月及3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就百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两名前董事,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他们的取消资格令(《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除非经法庭许可,否则该两名前董事不得在3年内担任香港任何法团的董事或参与其管理。证监会针对公司其他请董事的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点击:新闻稿) 本案是有关溢利担保。公司于2019年(以1.91亿港元)收购另一间公司的股权,后者未能实现收购条款所定必须达到的溢利金额,故卖方须按担保向公司支付相关差额。 公司前主席兼执行董事代表公司与卖方签订数份确认函,(i) 起初协定延迟卖方支付担保款项,(ii) 最后协议公司会放弃买方所欠结的担保金额 (约3,010万港元)。该确认函并未获得董事会批准。 该两名前董事承认没有以符合公司的利益的方式行事 (“act in the interest of the company”),及/或没有以适当和合理的技巧,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exercise due and reasonable skill, care and diligence”),因而违反了授信责任 (“fiduciary duties”) 和在普通法下的责任。 具体而言: 在没有作出任何查询或充分的查询,或就确认函索取进一步数据的情况下,批准了一份有损公司的利益或对公司没有明确益处的确认函 在有关期间,没有就溢利担保进行监察,查询或跟进。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向七家企业发出了违章通知书,当中包括六个酒店及一家旅游柜台营办商。他们促成两间互为竞争对手的旅游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合谋安排,有关安排订定及/或操控于若干香港酒店内销售的旅游景点门票及车票价格。 虽然打击“合谋行为” (“cartel actions”) 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 (“First Conduct Rule” ),为竞委会优先处理案件,但本案是第一宗针对“促成者”的。 有关各方担当着“促成者”的角色,在该两名竞争对手之间传达定价资料,积极地协助落实该合谋定价的安排。 竞委会认为,发出违章通知书 (“infringement notices”) 并规定有关各方作出承诺,以替代在竞争事务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是最恰当的处理方法,并与本案的情况相称。 在违章通知书中,有关各方均承认违反了《竞争条例》,并承诺采取实质措施,以有效地提升其业务之竞争合规水平。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

2021年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年报审阅报告   港交所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年报(财政年结日截至2019年1至12月)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点击:新闻稿、报告(繁体)) 报告包括 (i) 遵守《上市规则》的情况、企业操守及对重大发展的披露 (ii) 财务报表审阅。是次审阅了13个范畴(详见报告第4页)。港交所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协助是次审阅。 重点是“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的业务审视内,披露冠状病毒病所带来的影响。 港交所理解发行人编备2019年年报时,新冠病毒还只在初期阶段。就下一份年报而言,建议发行人适当地披露新冠病毒对其营运、财务表现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并评价其日后表现的风险及影响。港交所亦建议发行人持续评估有关情况,并于适当时公布重大业务发展。报告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例子。 (这些与港交所之前的监管通讯一致。点击:2020年4月法律通讯)。 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之“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港交所强调独董担当着重要角色。发行人应制定适当的内部监控以作监察,并协助独董执行其职务。独董应审视这些内部监控程序是否适当。报告亦提到去年报告中有用的例子。(点击:2020年1月法律通讯) 其他与合规相关,值得注意主题总结如下。会计相关主题包括被核數師發出非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告、重大无形资产等。 内容摘要: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中业务审视)新冠病毒的披露(第6页10段) 对营运的影响、将会对其未来表现带来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不明朗因素 — 例:业务暂停、供应链或分销渠道受阻、客户需求改变等 量化估量 (“quantitative measures”) 所造成的财务及营运影响 — 例:收入或利润百分比、营运能力又或资产、贷款及应收款项的减值 — 披露例子(第8页14段) 评价流动资金状况及营运资金是否充足 — 依据业务营运和资金投入情况 — 评价履行财务责任或债务契约的能力 — 披露例子(第8页15段) 为应对新冠病毒影响而已经或将会采取的措施 — 例:成本控制、集资及业务计划的调整 — 披露例子(第8页16段) 其他值得注意的主题 重大资产减值/收购后业绩表现保证 (“performance guarantees”) 的更新資料  (第15页40段) 股分期权计划 (“share option scheme”) 及股分奖励计划 (“share award schemes”) […]

2020年11月及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i) 港交所报告:企业管治披露 港交所刊发有关发行人2019年1月至12月财政年度企业管治报告的检讨。(新闻稿、报告全文(繁体)) 检讨主要检视了 (i) 重选在任已超过9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INEDs”),(ii) 选任超额任职(“overboarding”) 独董(即出任第7家或以上上市公司董事的独董),和 (iii)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以及董事提名及遴选准则。 就“技术上”遵守相关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 的情况而言,发行人整体高度合规,而且遵守情况有所改善。其中一个遵守率最低的守则条文是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 在其新闻稿中,港交所强调独董的高度独立、能否付出足够时间、以及董事会多元化,对于维持有效的董事会来说至关重要。检讨报告提出了上述范畴可以改进的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港交所正在进行关于企业管治框架的检讨,并准备提出建议以进行公众咨询。 内容摘要: 连任多年的独董(第8页29段) — 一些常用的解释 (“Comply or Explain”) 不理想 — 例:援引符合第3.13条独立性准则 (“independence criteria”),但该条并非着眼于评估独董的心态 — 须平衡连任多年的独董的好处 — 确保其独立性,并兼顾更新董事会成员组合 (“board refreshment”) 及继任计划 (“succession planning”) 的需要 — 须显示董事提名的过程严谨认真及透明 — 例:包括识别潜在独立董事连任多年的独董何以仍能为董事会带来新视角、如何不影响继任计划、以及董事会所作之评估 兼任过多公司董事职务(第9页36段) — 一些常用的解释不理想 — 例:援引会议出席率理想(但独董在董事会内外都应全心投入 (“fully engaged”)发行人事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