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披露内幕消息」 — 首宗案件判决 监管机构 (i)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MT)就光亚有限公司(AcrossAsia)作出第一宗「披露内幕消息」案件的判决。(证监会新闻稿;完整的MMT英文报告) 内容摘要: 案件性质: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一家海外公司, 就光亚在印度尼西亚法院裁决后未能偿还贷款, 向印度尼西亚法院提出破产有关的呈请(包括任命管理人来管理其资产) 相对较「轻」的罚款(光亚:600,000港元;光亚的两名董事:600,000-800,000港元) 审裁处将光亚的不当行为评定为「较小规模」 证监会接纳光亚的不当行为是「疏忽」(“negligent”) 而不是「蓄意」(“intentional”)或「罔顾后果」(“reckless”) 减免因素:审裁处将延误期评定为「刚刚超过1周」(从获得海外法律意见后计算) 时间表(2013年) (i)1月4日:光亚收到英文法庭文件(印度尼西亚文法庭文件于1月2日送达) (ii)1月8日:光亚获得印度尼西亚法律意见 (iii)1月15日:印度尼西亚法院对光亚颁发破产有关的命令 (iv)1月15日:光亚股票暂停交易 (v)1月17日:光亚披露有关资料 被告的行为 ─ 承认其不当行为 ; 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处理此印度尼西亚法院诉讼 ; 之前有披露早期阶段的法院诉讼 由于交易股票稀少,未有披露有关资料而造成的市场损失小 主要影响: 上市公司必须评估「内幕消息」在何时产生。在这次案件中,是在光亚知悉海外公司申请呈请的时候 上市公司应该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as soon as practical”) 披露相关资料(上市公司应该在获得海外法律意见,评估海外法院文件的性质后,披露相关数据) 减免因素是值得注意的,包括证监会接纳不当行为是「疏忽」(“negligent”)(而不是「蓄意」(“intentional”),及被告人承认其不当的行为 (ii) 证监会新任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就证监会执法重点发表演说 (点击这里看演说英文原讲稿)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执法个案每年以20% 的速度递增,而且个案更为复杂 证监会的首要任务,是上市企业的相关问题 证监会建立了4个长期专组,其中3个与上市公司有关: (i)企业诈骗(“corporate fraud”)(例如财务报表中的欺诈); (ii)企业过失(“corporate misfeasance”)(例如披露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导致投资者损失); (iii)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 (“insid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