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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美国COSO修订企业风险管理 (“ERM”) 框架   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简称“COSO”) 发布了「企业风险管理—协调风险与战略策划及业务表现」框架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Aligning Risk With Strategy and Performance”)。为其被广泛遵循的「企业风险管理(简称“ERM”)—整体框架」(2004)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 Integrated Framework” (2004)) 的修订。 一个关键的主题是为了将风险管理更一体化 (“integrate”)。正如其标题所指, 这个修订的目标,是将风险管理更有效地与企业战略策划 (“strategy”) 和业务表现 (“performance”) 接轨。它还应该嵌入到(“embed”) 整个组织中,包括其治理 (“governance”)、文化 (“culture”)、决策 (“decision making”)、系统 (“systems”) 和流程 (“processes”)。 因此,该框架是从「企业视角」(“perspectives of businesses”) 编写的,其文档结构和图象是基于「业务模式」(“business model”),而不是孤立的风险过程和概念。一些概念,如「风险偏好」(“risk appetite”) […]

2017年8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二宗法律行动 继3月的第一宗法律程序 (控告科技公司围标)后,竞委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展开第二宗法律程序 - 这次涉及十间建筑工程公司涉嫌为某观塘公共屋邨提供装修服务时,「瓜分市场」 (“market sharing”) 及「合谋定价」(“price fixing”),即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The First Conduct Rule”)。(点击这里:新闻稿) 内容摘要: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object or effect”), 是「妨碍、限制或扭曲」(“prevent, restrict, or distort”) 香港的竞争 如我们以往的法规通讯所述,打击「合谋行为」(“cartel actions”),即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 (“bid rigging”),为执行「第一行为守则」的优先处理案件 涉嫌「瓜分市场」:承包商之间「分配」特定楼层(即不会主动寻求或接受某些楼层租户的业务;相反,会把它们转介给相关承包商) 涉嫌「合谋定价」:共同制作和使用包含「套餐价格」的促销传单;显示「标准定价」 主要影响: 所有公司必须清楚了解何为「合谋行为」 已经参与「合谋行为」的公司,应考虑主动向竞委会寻求从轻发落 竞委会亦鼓励公众举报涉嫌「合谋行为」的个案   其他法规发展 竞委会也公布了首份船舶共享协议(“Vessel Sharing Agreements”)的集体豁免命令 (“Block Exemption Order”),但自愿讨论协议(“Voluntary Discussion Agreements”)就不获豁免。集体豁免命令可豁除「第一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点击这里:新闻稿、命令(繁体)、理由陈述书(繁体)) (背景:竞委会于2016年9月公布了建议的集体豁免命令,之后进行了公众咨询,申请人亦提交了补充呈述。请参阅我们2016年9月法规通讯(英文版本)) 船舶共享协议 (包括班轮联盟、箱位互换协议、联合服务协议及联盟)是船运公司之间就经营安排而订立的协议。 自愿讨论协议,则是船运公司之间就与特定航线相关的一些商业事项所依据的协议。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首份集体豁免命令  -竞委会认为在「第一行为守则」下,船舶共享协议带来足够的经济效率 […]

2017年7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及早介入严重企业个案 首份《证监会监管通讯:上市公司》(点击这里: 通讯(繁体),新闻稿) 这《通讯》系列旨在提供指引,阐明证监会如何就上市公司及其他上市事宜,履行其在监管框架下的某些职能。 第一期《通讯》说明,有鉴于不断转变的市况及风险,证监会现正及早介入严重个案,以执行其法定目标─当中包括保障广大投资者和遏止非法、不诚实及不正当的市场行为。此《通讯》亦提供了一些证监会在2017年首六个月的执法例子。 证监会除了可以对任何上市申请提出反对外,亦可指示港交所暂停上市公司股份的买卖。同时,它可能会根据相关条例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士交出任何簿册及纪录。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我们聚焦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通讯》提供了4个「证监会及早介入」的例子,包括暂停了股份的买卖。2个例子与「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highly dilutive fundraising”) 有关。(背景: 点击我们16年12月的法规通讯) 上市后个案 3 (第4页):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 (i) 公司于一年内完成了两次具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拟进行第三轮集资活动 (ii) 每次看来并无迫切的资金需求 (iii) 证监会展开调查,发现某些董事与投票批准进行集资活动的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经披露的关连 (iv) 该等董事看来,亦与随后从包销商购入公司股份的部分人士有关连 (v) 证监会关注所作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另一项集资活动对该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影响 (vi) 证监会指示股份暂停买卖 其他例子:伪造的银行结余,股份买卖「不存在公开市场」(“lack of open market”)(一个非常严重的股权集中案例)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刊发首份《上市规则执行通讯》,涵盖2017年首六个月的事项 (点击这里:报告(繁体);新闻稿) 除了列出调查统计数据(显示执行规则的数量上升)外,港交所亦载有完成了的纪律行动 。(背景:  点击我们2017年2月的法规通讯,以了解其规则执行策略) 「合规重点」部分列出有关范畴应注意的地方, 十分有用。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两方面特别值得注意: 董事对交易限制的了解 (i) 问题:案例涉及发行人回购股份和董事买卖股份。董事声称公司秘书/其他员工并无告知这些交易限制 (《上市规则》第10.06(2) 条或标准守则) (ii) 港交所的提示: – […]

2017年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至今最大的「交出款项令」(证监会新闻稿;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报告第一部份(英文版);第二部份(英文版)) 内容摘要: 市场失当行为:于发布经审计的账目和业绩中出现「会计欺诈」(「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Disclosure of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 inducing transactions”)《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1)条 ) 背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于2016年12月裁定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三名前董事、及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FCCS” )涉严重夸大其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资产净值(约4.87亿人民币–10.62亿人民币,相当于该些年度的总资产净值43%至80%) 「会计欺诈」主要与集团在中国的附属公司有关 「交出款项令」(“Disgorgement order”):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被饬令交出约4.82亿元,为透过售卖公司股分所得的利润及利息 「取消资格令」(“Disqualification order”):禁止参与上市公司或指定公司有关的管理(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及前董事:五年﹔FCCS:三年) 「冷淡对待令」(“Cold shoulder order”):(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禁止直接或间接处理任何证券及指定金融工具,为期五年 「终止及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四名前董事) 日后若再度干犯市场失当行为,即属刑事罪行 「合资格会计师」(“Qualified Accountant”)(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秘书角色 – FCCS事前并不知悉欺诈 – 其辩称,角色仅限于「集团层面事项」(“Group level matters”)遭驳回,因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 – 被裁定疏忽(“negligent”),因其没有确定账目中的资讯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就FCCS进行纪律程序 主要影响: 这是审裁处至今所施加最大款额的「交出款项令」 FCCS即使并非董事,亦被裁定市场失当行为 「合资格会计师」(“Qualified Accountant” )在「集团公司」(“a group of companies” )的角色:其被要求,只限监督「集团层面事项」,并非借口   法例 《2017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建议于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备存「实益拥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 […]

2017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 董事在收购/出售交易的责任   证监会发出一份有关董事在企业交易估价方面的责任指引。 证监会关注到,部分上市公司买入价过高或出售价过低的资产或业务。它们沒有在适宜的情况下取得估值,或过分依賴估值告。 这是一份重要的文件。首先,它为上市公司就估值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提供了有用的指引。原则同样适用于委聘其他顾问(例如 财务顾问)。重要的是,证监会在评估违反董事责任的情况时,将考虑他们有否遵从此指引 。(点击这里:证监会新闻稿,证监会指引) 同时,证监会发出了一份有关估值师须就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和一份致财务顾问的通函。 主要影响: 证监会的具体指引包括: 「妥善调查及尽职审查」(第12段): (i) 资产或目标公司业务的性质 (ii) 仔細考虑与评估所有相关的资料 (iii) 采取合理步骤,核实重要资料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 例:评估财务预测和假设, 须顾及目标公司的财政状况、表现、前景和同业比较 (iv) 如适当的話,寻求专业估值师的协助 (v) 向卖方索取进一步资料 需加紧注意(第13段): (i) 往绩纪录有限 –  目标公司是新近成立/新业务、处于亏蚀/利润微薄、资产錄得负数 (ii) 预测采用了大胆假设 (iii) 销售额成疑:预测销售额基准,是否采用了不具约束力或新签订的合约? 委聘估值师(第15段): (i) 以下情况尤其该委聘: – 董事无充分经验或专业知识 – 目标业务属全新业务/初始階段 – 所获得该业务的资料需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或审查 – 投资项目相对於有关公司的规模及重要性 – 交易的风险、复杂程度或性质 – 任何董事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ii) 估值师的资格(第16段) — […]

2017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关于「披露内幕消息」的新判决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MT”)对美亚控股有限公司(美亚) 案件的处罚令(证监会新闻稿; MMT报告(英文版)) 内容摘要: 性质:有关审计师之问题 相关的「内幕消息」:「可能发出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potential qualified opinion”) (因「有待处理的审核事项」);审计师辞任; 重大的预付款项(共计1400万美元) 延迟23天才披露审计师辞任 美亚以及九个「高级人员」(“officers”) 裁定有罪:当时的管理层(主席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 (“ED”)、公司秘书兼财务总监(“FCCS”))、及非执行董事 公司没有制定关于内幕消息披露的书面准则和/或内部监控政策 ED与FCCS 似乎「全盘处理业务」 (“running the show”), 及一致行动 FCCS意识到内幕消息披露要求;因此是「蓄意」(“intentional”) 地违规 罚款:ED与FCCS: 各1,500,000港元;其他人士: 各 900,000港元 取消资格令(不能担任或留任上市法团或其他指明法团的董事或参与具管理): ED与FCCS: 各20个月;其他人士: 各12个月 香港会计师公会建议对FCCS(被为香港执业会计师) 采取纪律处分 公司须任命独立顾问,审查有关合规系统;上述人士亦须参予培训 主要影响: 是次案件重申了内部监控系统的重要性,致可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比较其他几例(点击我们的法规通讯:光亚(“AcrossAsia”) 案例;精熙 (Yorkey)案例) 在此案例, 更多的高级人员被裁定违规(包括非执行董事) 考虑处罚的「加重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 ED与FCCS是「蓄意」(“intentional”) 地违规   监管机构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 中信于2008年刊发通函一事,并无涉及市场失当行为(证监会新闻稿;MMT报告(英文版))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2017年3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竞争事务委员会首宗就围标案件展开法律程序   竞争事务委员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对五间资讯科技公司就参与围标(违反了《竞争条例》下的「第一行为守则」)展开法律程序。(点击这里: 新闻稿) 有关案件涉及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一次有关提供并安装全新资讯科技的服务器系统的招标。某些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标书。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于我们之前的法规通讯已提及,打击围标是竞委会之首要任务 所有公司都应避免操纵投标,包括对方是于条例下豁免的公司 已参与围标的人士,应考虑向竞委会申请宽待 竞委会亦鼓励公众人士向竞委会举报任何怀疑围标的行为   监管机构 港交所推出其第一辑董事培训短片,名为「董事职务及董事委员会的角色与职能」。(点击这里: 新闻稿;短片)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短片涵盖7个主题,以5至10分钟短片阐释。多名董事及公司高层在短片中分享他们的宝贵经验及见解: (i) 加入董事会前须考虑的因素 (ii) 疑涉利益冲突的处理 (iii) 面对复杂交易的正确应对方法 (iv) 董事可取用的资料╱资源及董事培训的重要 (v) 董事委员会的角色与职能;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vi) 适当授权 (vii) 实务提示   法 例 《2017年〈2014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已经刊宪。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上市法团的法团内幕人士及大股东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向港交所作出的权益披露具报及报告,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现时,权益披露具报及报告可透过专人、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提交。(点击这里: 新闻稿) 此举将令该等数据更适时地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 此外,上市法团的法团内幕人士及大股东将无须再将其权益及淡仓通知提交予相关的上市法团。港交所会把其接获的通知提供予相关的上市法团。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现正修订提交时使用的表格,并计划于四月发布 现行法例规定须提交的数据的范围,将维持不变

2017年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关于「内幕信息披露」的两个新判决 (i) 市场失当行审裁处 (MMT) 就精熙国际(开曼)有限公司(精熙)(Yorkey) 的案件作出裁决(证监会新闻稿;MMT报告) 内容摘要: 案件性质:未有及时披露有关显著恶化的财务表现,此乃内幕消息 精熙于2012中期报告指,下半年将会较上半年明显增长及获利攀升 前任行政总裁从月结管理账目得悉(但前任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FCCS)并不得悉):十一月的账目应该已显示财务表现的恶化(于2012年12月中旬),或最迟于编制全年管理账目时,已得知财务表现的恶化(于2013的1月中旬) 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 (FCCS) 于核数师的年度财务报告草议本中得知有关恶化的财务表现(于2012年2月尾) 精熙违反责任:未有及时披露;直到于2013年3月,公布年度业绩时才公布有关内幕消息(股价在往后三天下跌超过21.25% ) 内部监控不足:公司没有制定系统,以确保有关财务表现的内幕消息可以被识别及披露 两名「高级人员」被罚款:(i)「罔顾后果」(“reckless”) 的行为导致公司违反责任;(ii)未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公司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罚款: 精熙及行政总裁各支付罚款100万港元 取消资格令(行政总裁和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 (FCCS):(其中包括)不得担任香港上市或指明法团董事或参与其管理,分别为期18个月及15个月 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处分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FCCS)。亦下令其参加培训课程,因注册会计师有责任确保公司合规 主要影响: 内部监控 -必须有一个系统以确保与发行人业绩有关的内幕消息及时被识别及披露 是次罚款比光亚(AcrossAsia)案件所裁定的罚款更高是因为被告是「罔顾后果」(“reckless”)而不是「疏忽」(“negligent”),被告的行为(被告招认的情况显示其没有悔意),延误披露内幕消息的期间较长,投资者因是次延误披露蒙受损失   (ii)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美亚控股有限公司(美亚)(Mayer)案件中的被告有罪(证监会新闻稿; MMT报告) 内容摘要: 相关的「内幕消息」性质:「有待处理的审计事项」;「可能发出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potential qualified audit report”);审计师辞任; 重大的预付款项(共计1400万美元) 裁定有罪:美亚,以及十个「高级人员」(“officers”)— 当时的管理层(主席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公司秘书兼财务总监、及非执行董事) 公司没有制定关于内幕消息披露的书面准则和/或内部监控政策 处罚令将于3月裁决 主要影响: 是次案件重申了内部监控系统的重要性,能及时披露内幕消息 处罚裁决 — 请留意我们的法规通讯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积极地于法庭进行一系列诉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以达至其打击企业过失的目标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得到董事的取消资格令(为期12年)及对第一天然食品有限公司(First […]

2017年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i) 港交所:年度业绩报告及年报应注意事项 港交所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年报(财政年结日截至2015年1至12月)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它就各有关领域应作之详细披露,提供了有用的指导,包括「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 + A)(例:就「重大证券投资」应有的详细披露)。至于独立董事「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港交所提供内部监控制程序应到位的例子,亦提醒应提供足够的信息给独立董事,以进行年度审查。(点击这里: 新闻稿、报告) 内容摘要: 港交所建议如下: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A”)一节中「业务审视」(“Business Review”) 的披露(第44-60段): (i)主要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第50-1段):不应只提及主要风险范围,亦应讨论它们如何影响业务营运、潜在财务影响及管理有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ii)有关环境的政策以及遵守相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 (第52-3段):不单只确认已遵守有关法规,亦应阐释相关法律及规例对业务营运的重大影响 (iii)与雇员、客户及供货商的主要关系(第54-5段):不单作笼统描述(“generic description”)(如:「与客户维持良好或长期的关系」),亦应披露有关主要客户的背景及与发行人建立多久关系,向主要客户提供的信贷条件、年结后与主要客户的应收货款结算详情、依赖主要客户的相关风、及发行人减轻有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iv)主要财务表现指标(第56-7段):阐释选择指标的基准及该等指标如何有效计量业务表现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中重大证券投资的披露 (第58-60段) — 港交所注意到有更多发行人持有重大证券投资组合。发行人应就其投资组合及该等投资在财政年度内的表现提供充份的信息。建议发行人应详细披露: (i)其所持的主要投资细项 (ii)于财政年度年结日各项主要投资的公平值及相对于发行人总资产的规模 (iii)年内各项主要投资的表现 (iv)未来投资策略及该等投资的前景 「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审核」(第28-37段): (i)发行人应设有内部监控程序,确保进行持续关连交易时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定 (ii)发行人亦应确保其内部审核人员会审核此等交易,及确保相关内部监控程序充足有效,并将结果交予独立董事,助其进行年度审核 (iii)有发行人仅提供(a)其管理层就有关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给予的确认;及(b)外聘核数师向独立董事发出的确认函。应确保独立董事取得额外资料,说明管理层 所做的工作,以审核有关交易及内部监控程序 (iv)港交所给内部控制程序应到位的例子(第34段) — (确保关连人士交易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normal commercial terms”) ) 检视市场上有关市价及行业趋势的信息,及/或对比其与独立人士和与关连人士进行交易的定价条款 被核数师发出非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第61-9段) — 发行人应提供更详尽或额外的资料,让股东可以更容易明白核数师的非无保留意见及该对其财务状况产生的实际及潜在影响:: (i)审核委员会应中肯地检视,保留意见涉及重要的判断(例:持续经营基础假设 (“going concern” assumptions),并确保任何与管理层有分歧的情况都如实在年报中披露 (ii)发行人及审核委员会亦应尽早与核数师讨论有关审核计划,及如何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内解决引致上一年的审核非无保留意见之事宜 在下一次港交所审阅,它计划涵盖今天所刊发的报告中大部分的范畴 主要影响: 反映了港交所反复出现的主题,鼓励在年报作更好的披露,超越「笼统描述」 (“generic disclosure”)。报告就有关领域应作之详细披露,提供了有用的指导 关于独立董事就「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审核,点击这里:我们2016年1月之通讯 (英文版),分析港交所先前的指导信(GL […]

2016年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 证监会及港交所关注市场失当及对小股东不公平行为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出版最新一期「企业规管通讯」(“Corporate Regulation Newsletter”),为披露内幕消息作出指导。(请按此参阅新闻稿) 内容摘要: 提醒上市公司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内幕消息(“as soon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i)举例(每月管理账目)— 当市场基于该公司之前作出的披露而可能预测的业绩,与董事或高级人员从每月管理账目所知而预期的业绩有重大差距时,这个落错便可能构成须要披露的内幕消息 (ii)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G条,须不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设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proper safeguards”),防止发生违反披露规定 (iii)除了少数的例外情况,证监会预期上市公司每月向董事会提交管理账目 提醒上市公司在发出公告前确保内幕消息绝对保密 (i)如无法保持机密,上市公司须实时向公众披露有关消息、及申请暂停其证券交易 (ii)在此情况下,应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iii)按香港交易所2015年12月发出「有关短暂停牌的指引信」GL83-15 (“HKEX Guidance Letter on Trading Halts”) 载有内幕消息的公告只可在交易时间以外刋发。若上市公司准备签订协议,应先拟备公告,以便当协议于交易时间以外签约后实时刋发。(请按此参阅我们2015年12月之法规通讯(英文版)) 强调披露应更具质素: (i)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刊发「信息充份」的公告(“informative announcements”),以协助投资者更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ii)证监会特别提出,更多上市公司的盈利预喜、或盈利警告公告均载有数字(为较信息充份的「量化性质」数据 (“quantitative information”) (iii)使用百分比时,应清晰、及避免误解 (iv)例子(1) 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它将亏损 (“loss”) 描述为「盈利下跌约150%」(“decrease in net profit of around 150%”), 是有误导性的(请参看通讯第三页其他例子) 上市债务发行人亦被视为上市法团,须遵守内幕消息披露制度 主要影响: 尽管此通讯就内幕消息披露,并无提出新的主题,上市公司应参考过往执法案例以重温对其的理解(请按此参阅我们2016年4月的法规通讯(英文版),有关每月管理账目的案例) 证监会强调监察通告的披露质素,上市公司应避免使用不清晰的字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