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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热点趋势   计划股东周年大会(第一部份) – 2018香港投票政策指引(ISS和Glass Lewis) 有影响力的代理顾问报告,为机构投资者广泛关注 与上年相比,没有重大变化 主要改变有关国内公司: 对其修改章程以增设「党委」,采取更严慬的态度 2017年股东大会主要教训 – 一般授权  (“general issuance mandate”) (两顾问:最大发行量为10%;最高价格折扣为 ISS: 10%、Glass Lewis:15%) –  董事担任过多其他上市公司董事 (“over boarding”)(ISS:最多6家、Glass Lewis:最多5家) 您的评估、上报董事会 – 对贵司决议案及个别董事重选的影响   点击: ISS 报告(英文版)、Glass Lewis报告(英文版) 监管机构 港交所公布上市决策 (LD 118-2018)(繁体),主题是打击「壳股」,因其可能引致投机性活动。《上市规则》第13.24条订明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港交所近期收紧了对这条文的应用,纳入具有下列特点的公司:(i) 业务运作或收入水平极低;(ii) 营运倒退并非短暂性;(iii) 资产产生的收入及盈利不足以支持发行人继续上市。发行人必须提供充份的证据以支持其符合该《上市规则》。 港交所认为该发行人未能提供该等充份证据。过去五年,其原有业务 (为在香港销售二手汽车)表现及财政状况每况愈下,收入跌近 95% 至不足500万港元,并录得净亏损及营运现金流呈负数。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总资产为5,000万港元,主要为现金、应收贷款及利息等。其新业务(国内的汽车批发业务)的营运模式大相径庭,发展仍属初步及前景未明。如收入预测大部分并不建基于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本法规通讯PDF版本

2018年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执法重点 — 董事职责   (i) 港交所刊发《上市规则执行通讯》,涵盖2017年的执法事项。     (点击:报告(繁体)) 董事职责是执法重点。从上市规则执行统计数据来看,公司通讯中出现不准确、不完备及/或具误导性的披露 (“inaccurate/ incomplete/ misleading disclosure”)、须予公布 (“notifiable transactions”) / 关连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s”) 的程序规定亦是要点。 通讯援引的纪律行动,是公然违反上市规则的违规行为。如﹕个别董事未经董事会批准而进行交易。 其他应注意的地方概述如下。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合规重点」,第 16 页)董事积极关心 (“active interest”) 发行人的事务 (i) 问题:有些个案的董事完全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发行人事务亦不/没有充分了解   (ii) 港交所的提示: — 各董事须就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负有共同及个别责任 (“collectively and individually responsible”) — 若董事只靠出席正式会议了解发行人事务,不算符合规定 — 董事至少须积极关心发行人事务,并对其业务有全面理解 (“general understanding”) — 若发现任何欠妥事宜必须跟进 — 董事可将职责指派他人 (“delegation”),但不会免除他们的职责或运用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skill, care, diligence”) […]

2018年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年报及独董「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   港交所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年报(财政年结日截至2016年1至12月)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它就独立董事「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有关内部监控制程序及应给独立董事的数据,提供了有用的例子。 有关年报之披露 ,包括「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 + A”) 、「被核数师发出非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港交所提出的改善意见和去年相若。(点击: 新闻稿、报告(繁体)、我们16年1月法规通讯 (英文版)) 内容摘要: 港交所的具体建议包括: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A”) 一节中「业务审视」(“Business Review”) – 大部份被检视的公司,仍只作笼统描述 (“generic description”) 。 港交所建议须改善地方: (i) 主要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ii) 有关环境的政策以及遵守相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 (iii) 与雇员、客户及供货商的主要关系 (iv) 主要财务表现指标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中重大证券投资的披露 – 持有重要证券投资的公司应注意 「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审核」(第32-42段) (i) 内部监控程序 — 框架协议之定价政策须具体 (“specific”)、且可以估量 (“measurable”) — 设有内部指引,要求营运团队须按框架协议条款(包括定价政策)及《上市规则》进行(如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上限、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normal commercial terms”)、或要求多级别及/或跨部门审批,以确保独立评估) (ii) 内部审核人员或其他人员审核 — 评估内部监控程序是否恰当及有效 — 有关持续关连交易,包括抽样检查交易的单据、报价单、发票、收据、以及相关价格或市场趋势数据(以左证个别交易的条款与第三方交易的条款相若) (iii) 应提供独立董事的数据(上述(i)及(ii)资料) 被核数师发出非无保留意见 […]

2017年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与证监会合作的指引   证监会发出《有关与证监会合作的指引》,取代2006年3月版本。 (点击: 指引(繁体)、新闻稿、常见问题) 我们聚焦的重点,是有关就民事法律程序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及 214条) 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硏讯程序中与证监会合作。本指引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证监会厘清甚么构成合作、合作评估因素、及可能得到的宽减。 内容摘要: 甚么构成合作:单单遵从法定或监管规本身,并不构成合作 如何衡量合作:会考虑因素包括证监会获提供协助的价值,如合作是否适时、协助的质素、范围及实际内容,及证监会因合作而节省的时间及资源 例子:第213条法律程序及审裁处硏讯程序中,同意签署「议定事实陈述书」  (“Statements of Agreed Facts”),载列与证监会无争议核心事实、就建议命令 (“proposed orders”) 与证监会达成协议 证监会可能愿意在适当情况下宽减建议制裁,以供法庭或审裁处批准、及向其他监管机构发出「合作函件」(“co-operation letters”),描述有关人士的合作行为 主要影响: 我们欢迎证监会厘清,其对民事法律程序及审裁处硏讯程序,就合作一事采取的方针 就每个现实情况,有关人士必须与专业顾问研究对其最有利的方案,包括合作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表两份报告,《2017年抽查报告:用户在顾客奖赏计划中对个人资料的掌控程度》(繁体),以及《视察报告:香港某地产代理公司的个人资料系统》(繁体)。(点击:新闻稿) 我们应注意有关顾客奖赏计划的报告。公署于2017年5月下旬抽查了香港六个不同行业(零售、酒店、餐饮、航空、 戏院及汽油)的30个顾客奖赏计划。报告就改善私隐措施提出多项建议。 公署对视察某地产代理公司的个人资料系统,大致满意。 内容摘要: 顾客奖赏计划私隐措施的建议: 欠缺透明度:虽然所有奖赏计划都有私隐政策,但大多数均使用空泛及含糊的字眼 没有具意义的同意:大部分向顾客取得「捆绑式同意」(“bundled consent”),将他们的资料用于多项用途,顾客没有真正的选择 欠缺对个人资料的控制:如顾客没有适当的途径以要求删除其个人资料 公署促请各奖赏计划的营运商坦诚地向顾客说明其私隐政策及实务,提供精确易明私隐政策,尊重顾客的个人资料私隐权利,以及让顾客可以掌控其个人资料 主要影响: 顾客奬赏计划,在香港极为普遍。我们应先列清公司在香港的所有奬赏计划,继而审视其私隐政策,及落实适用的改善措施。   (ii) 竞争事务委员会推出「不合谋条款」的范本 (model “Non-collusion clauses”),供招标文件及采购合约之用。(点击:范本(繁体)、新闻稿) 「不合谋条款」范本包括可纳入招标文件内的不合谋字句范本,以及让投标者于入标时签署的不合谋投标确认书范本 (model “Non-collusive […]

2017年1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检讨《企业管治守则》   港交所刋发了谘询文件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条文》(点击:报告、新闻稿)。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是其中一个要点。建议包括提高有关提名及选举董事的透明度及问责、提高独董人选独立性的准则、提倡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及要求提高股息政策的透明度。如落实,这些建议将涉及修订企业管治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或将有关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 内容摘要: 独董当过多公司董事职务 (“over boarding”) 与可付出的时间(港交所报告第27-39段) – (修订守则条文 CP A.5.5)如独董将出任第七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董事职务,致股东通函应额外提供,董事会认为该候选人可投入足够时间的原因。 – 港交所将提供指引,列出发行人在评估独董是否担任过多董事职务时,之若干考虑因素。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第40-56段) – 提升守则条文(CP A.5.6) 为《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订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 内,披露其政策或政策摘要。 – 修订守则条文(CP A.5.5),在(随选任董事决议案付上)致股东通函中,列明: (i) 物色被提名人的流程 (ii) 该人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巧及经验及 (iii) 其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影响独董独立性的因素(第57-86段) – 禁止期规定  (“cooling  off  periods”) (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3)条)曾任专业顾问的候任独董:由一年延长至三年 (ii) (修订守则条文CP C.3.2)发行人核数师的前任合伙人,出任审核委员会:由一年延长至三年 (iii) (修订《上市规则》第3.13(4)条)就过去一年于发行人主要业务中,拥有重大利益的 (“material  interests in […]

2017年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审阅2016年年报   港交所刋发 《有关发行人在2016年年报内披露企业管治常规情况的报告》,监察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及《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 (简称「守则 」) 的情况。(点击: 报告 、 新闻稿 )港交所持续监察发行人合规情况,在2015年(有关2014年年报)及2016年(有关2015年3月及6月为年结的年报)亦曾刋发审阅报告。   内容摘要: 审阅结果与往年相若,2016年年度审阅显示发行人高度遵守守则。(按「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or explain”) 制度,发行人须说明是否已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 简称 “CP”)。如有偏离情况,须给予解释。) 一如过往,遵守率最低的五条守则条文,包括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区分、董事局主席及董事局委员会主席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新守则条文 C.2.4,自2016年1月生效)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港交所报告第25-6段) – 所有发行人均声称己遵守该守则。 – 港交所检阅后发现,只有53% 完全遵守此守则。有发行人未有披露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程序及特点、或处理内幕消息 (“inside information”) 的程序。 港交所指出若干企业管治问题 (“corporate governance concerns”) ,如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与否、若干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的董事会太多 (“overboarding”)、及香港在董事会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 的发展,落后于全球平均增速等。(港交所报告第37段) (CP A.5.1) 提名委员会 (“nomination committee”) (港交所报告第37段) […]

2017年9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美国COSO修订企业风险管理 (“ERM”) 框架   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简称“COSO”) 发布了「企业风险管理—协调风险与战略策划及业务表现」框架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Aligning Risk With Strategy and Performance”)。为其被广泛遵循的「企业风险管理(简称“ERM”)—整体框架」(2004)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 Integrated Framework” (2004)) 的修订。 一个关键的主题是为了将风险管理更一体化 (“integrate”)。正如其标题所指, 这个修订的目标,是将风险管理更有效地与企业战略策划 (“strategy”) 和业务表现 (“performance”) 接轨。它还应该嵌入到(“embed”) 整个组织中,包括其治理 (“governance”)、文化 (“culture”)、决策 (“decision making”)、系统 (“systems”) 和流程 (“processes”)。 因此,该框架是从「企业视角」(“perspectives of businesses”) 编写的,其文档结构和图象是基于「业务模式」(“business model”),而不是孤立的风险过程和概念。一些概念,如「风险偏好」(“risk appetite”) […]

2017年8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二宗法律行动 继3月的第一宗法律程序 (控告科技公司围标)后,竞委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展开第二宗法律程序 - 这次涉及十间建筑工程公司涉嫌为某观塘公共屋邨提供装修服务时,「瓜分市场」 (“market sharing”) 及「合谋定价」(“price fixing”),即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The First Conduct Rule”)。(点击这里:新闻稿) 内容摘要: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object or effect”), 是「妨碍、限制或扭曲」(“prevent, restrict, or distort”) 香港的竞争 如我们以往的法规通讯所述,打击「合谋行为」(“cartel actions”),即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 (“bid rigging”),为执行「第一行为守则」的优先处理案件 涉嫌「瓜分市场」:承包商之间「分配」特定楼层(即不会主动寻求或接受某些楼层租户的业务;相反,会把它们转介给相关承包商) 涉嫌「合谋定价」:共同制作和使用包含「套餐价格」的促销传单;显示「标准定价」 主要影响: 所有公司必须清楚了解何为「合谋行为」 已经参与「合谋行为」的公司,应考虑主动向竞委会寻求从轻发落 竞委会亦鼓励公众举报涉嫌「合谋行为」的个案   其他法规发展 竞委会也公布了首份船舶共享协议(“Vessel Sharing Agreements”)的集体豁免命令 (“Block Exemption Order”),但自愿讨论协议(“Voluntary Discussion Agreements”)就不获豁免。集体豁免命令可豁除「第一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点击这里:新闻稿、命令(繁体)、理由陈述书(繁体)) (背景:竞委会于2016年9月公布了建议的集体豁免命令,之后进行了公众咨询,申请人亦提交了补充呈述。请参阅我们2016年9月法规通讯(英文版本)) 船舶共享协议 (包括班轮联盟、箱位互换协议、联合服务协议及联盟)是船运公司之间就经营安排而订立的协议。 自愿讨论协议,则是船运公司之间就与特定航线相关的一些商业事项所依据的协议。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首份集体豁免命令  -竞委会认为在「第一行为守则」下,船舶共享协议带来足够的经济效率 […]

2017年7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及早介入严重企业个案 首份《证监会监管通讯:上市公司》(点击这里: 通讯(繁体),新闻稿) 这《通讯》系列旨在提供指引,阐明证监会如何就上市公司及其他上市事宜,履行其在监管框架下的某些职能。 第一期《通讯》说明,有鉴于不断转变的市况及风险,证监会现正及早介入严重个案,以执行其法定目标─当中包括保障广大投资者和遏止非法、不诚实及不正当的市场行为。此《通讯》亦提供了一些证监会在2017年首六个月的执法例子。 证监会除了可以对任何上市申请提出反对外,亦可指示港交所暂停上市公司股份的买卖。同时,它可能会根据相关条例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士交出任何簿册及纪录。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我们聚焦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通讯》提供了4个「证监会及早介入」的例子,包括暂停了股份的买卖。2个例子与「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highly dilutive fundraising”) 有关。(背景: 点击我们16年12月的法规通讯) 上市后个案 3 (第4页):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 (i) 公司于一年内完成了两次具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拟进行第三轮集资活动 (ii) 每次看来并无迫切的资金需求 (iii) 证监会展开调查,发现某些董事与投票批准进行集资活动的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经披露的关连 (iv) 该等董事看来,亦与随后从包销商购入公司股份的部分人士有关连 (v) 证监会关注所作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另一项集资活动对该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影响 (vi) 证监会指示股份暂停买卖 其他例子:伪造的银行结余,股份买卖「不存在公开市场」(“lack of open market”)(一个非常严重的股权集中案例)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刊发首份《上市规则执行通讯》,涵盖2017年首六个月的事项 (点击这里:报告(繁体);新闻稿) 除了列出调查统计数据(显示执行规则的数量上升)外,港交所亦载有完成了的纪律行动 。(背景:  点击我们2017年2月的法规通讯,以了解其规则执行策略) 「合规重点」部分列出有关范畴应注意的地方, 十分有用。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两方面特别值得注意: 董事对交易限制的了解 (i) 问题:案例涉及发行人回购股份和董事买卖股份。董事声称公司秘书/其他员工并无告知这些交易限制 (《上市规则》第10.06(2) 条或标准守则) (ii) 港交所的提示: – […]

2017年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至今最大的「交出款项令」(证监会新闻稿;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报告第一部份(英文版);第二部份(英文版)) 内容摘要: 市场失当行为:于发布经审计的账目和业绩中出现「会计欺诈」(「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Disclosure of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 inducing transactions”)《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1)条 ) 背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于2016年12月裁定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三名前董事、及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FCCS” )涉严重夸大其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资产净值(约4.87亿人民币–10.62亿人民币,相当于该些年度的总资产净值43%至80%) 「会计欺诈」主要与集团在中国的附属公司有关 「交出款项令」(“Disgorgement order”):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被饬令交出约4.82亿元,为透过售卖公司股分所得的利润及利息 「取消资格令」(“Disqualification order”):禁止参与上市公司或指定公司有关的管理(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及前董事:五年﹔FCCS:三年) 「冷淡对待令」(“Cold shoulder order”):(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禁止直接或间接处理任何证券及指定金融工具,为期五年 「终止及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四名前董事) 日后若再度干犯市场失当行为,即属刑事罪行 「合资格会计师」(“Qualified Accountant”)(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秘书角色 – FCCS事前并不知悉欺诈 – 其辩称,角色仅限于「集团层面事项」(“Group level matters”)遭驳回,因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 – 被裁定疏忽(“negligent”),因其没有确定账目中的资讯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就FCCS进行纪律程序 主要影响: 这是审裁处至今所施加最大款额的「交出款项令」 FCCS即使并非董事,亦被裁定市场失当行为 「合资格会计师」(“Qualified Accountant” )在「集团公司」(“a group of companies” )的角色:其被要求,只限监督「集团层面事项」,并非借口   法例 《2017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建议于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备存「实益拥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