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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发布了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繁体)。 港交所同时也修订了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指引材料,厘清了ESG不同层面与《企业管治守则》(《守则》)的关系。(点击: 新闻稿; 最新版本的常问问题17及18(繁体);网上培训) 就新申请人于上市文件作出披露的事项中,港交所在性别多元化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披露要求。这也反映了港交所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方面的重视。(点击:HKEX-GL86-16(繁体)) 我们不仅仅要理解港交所 ESG 咨询对未来政策发展方向的影响,也须理解其当下对于ESG 事宜披露的预期。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港交所对现行ESG作法的预期: 《守则》原则 C.2(常问问题系列17,编号 24K) — 董事会评估及厘定发行人「重大风险」中,应包括ESG 相关的重大风险 守则条文 C.2.2(常问问题系列17,编号 24L) — 董事会每年都会进行检讨,以确保发行人在会计等职能方面有足够的资源 — 检讨也须囊括其在ESG表现及汇报有足够的资源 ESG 报告中关于「管治」架构的披露(常问问题系列18,编号 2A) — 管治架构应包括董事会所担当的角色   ESG咨询 — 了解未来政策方向或贵司欲提早采用 董事会对ESG事宜陈述的强制披露规定 (“Mandatory Disclosure Requirement”) (咨询文件第2页,第10段) — 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监管 — 识别、评估及管理重要的ESG相关事宜(包括相关风险) — 董事会如何按ESG相关目标检讨进度 新强制披露规定, 要求发行人解释(咨询文件第3页,第11-12段) — 「汇报原则」 (“Reporting […]

2019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i)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于 2018 年共巡视 100 间商场和审视 300 个要求提供个人资料以换取优惠的网页,并对在巡视期间有会员计划的 41 间商场及表面看来有过度收集个人资料的 19 间网页营运商,展开循规审查。美容业、教育行业、保健产品及服务业偏重利用网上推广活动。(点击:新闻稿、报告(繁体)) 一般而言,私隐专员接受为识辨身份和通讯目的而收集联络资料。但审查结果显示60%会员计划收集个人资料,包括敏感的个人资料(如香港身份证号码、生日资料)以至个人及家庭状况(每月收入、婚姻状况等)时抱有「宁滥勿缺」的心态,有违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下不过度收集资料的原则和收集最少资料的行事方式。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按审查结果,评估贵司的会员计划及网上推广活动 法例﹕《私隐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第1原则(第11页 27段) — (包括)资料属足够但不超乎适度 过度收集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第14页(甲)段) — 属敏感的个人资料 — 专员发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第12页28段) — 例如﹕使用个人资料的组合(例如姓名及其他基本联络资料)而不使用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较少侵犯私隐并足以识辨会员的身份 — 例如﹕免费试用服务或样本的价值,并非符合《实务守则》收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的理据 过度收集生日资料(第15页(乙)段) — 收集完整生日资料(即出生年份、月份和日期)须慎重考虑 — 不论是强制性或是自愿性提供 — 例如﹕在会员的生日月份提供优惠,则收集「出生月份」已属足够 强制性收集其他资料(第16页(丙)段) — 例如﹕教育程度、职业、每月收入、居住地区、年龄及子女数目 — 非为提供会员优惠或推广优惠所需,而是用于顾客分析及直接促销讯息 — 会员及顾客应予以选择 不公平收集(「捆绑式同意」)(第16页(丁)段) 良好的行事方式(第18页 33段) — 收集最少的个人资料 — 删除资料的权利 — 提供具意义的选择权 […]

2019年3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发表《2018年抽查报告:资料使用者实施私隐管理系统的情况》。私隐专员向26间不同行业的机构(包括保险、金融、电讯、公用事业及交通运输)进行抽查行动,以了解他们实施私隐管理系统的情况。 (点击:新闻稿、报告(繁体)) (背景:《私隐管理系统 — 最佳行事方式指引》点击:我们2018年8月法规通讯) 结果显示,参与的机构表现令人满意。不过,某些方面有改善空间 评估中使用的问题对于自我评估公司的私隐管理系统绩效也很有用。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按评估中使用的问题(第4页 11段),评估贵司的私隐管理系统 改善的空间 1. 提供足够的保障资料培训(第7页 23段) — 例如有参加机构没有定期向所有员工举办重温课程 2. 定期进行审核(第7页 25段) — 超过40%参加机构没有进行自我评估或审核 3. 资料外泄事故的处理(第8页 30段) — 尽管绝大部份参加机构,有制订书面的资料外泄事故处理程序 — 但只有少部份有制订,在发生资料外泄事故时,通知受影响的资料当事人及在有需要时向监管机构汇报 4. 完整的个人资料库存(第9页 35段) — 只有少部份参加机构备有完整的个人资料库存,纪录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类别、储存的地点、保留期间、使用及所采取的保安措施 5. 对所转移的个人资料备存纪录(第10页 36段) — 只有少部份参加机构备有 — 机构在处理个人资料时,可能会将个人资料转移给第三方。纪录个人资料的流向,日后如有需要,便可迅速地翻查     热点趋势   「粤港澳大湾区 —    蓄势待发,剑指成功」(安永) 有用的背景资料 从七个方面打造世界领先的湾区   [下载] […]

2019年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监管通讯:及早介入 (点击:报告(繁体)、新闻稿)   最新一期的《证监会监管通讯:上市公司》,重点载述个案研究,阐明证监会近期对首次公开招股的申请或上市后的企业交易有重大关注时,会如何及早介入(「前置式监管方针」)(“front-loaded approach”)。 我们聚焦于上市后的案例。证监会在前置式监管方针下投入了更多资源,以处理似乎属压迫或不公平地损害股东 (“Oppressive or unfairly prejudicial to shareholders”),或涉嫌欺诈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的交易。 该通讯提醒公司董事,在评估、建议或批准企业交易时,必须真诚地以公司的利益为前提 (“act in good faith in the interest of the company”),及以适当和合理水平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 (“exercise due and reasonable care, skill and diligence”)。董事有责任自行作出判断,及不应过份依赖第三方的意见或建议。 证监会在案例中所使用的工具也值得注意 ─ 包括行使在特定情况下要求交出纪录及文件的权力(《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条)、及发出「关注函」(“letter of concern”)。     内容摘要: 值得留意的个案: 上市后个案1及2(P.2):收购估值 — 都是有关收购 — 个案1 (i) 公司公告收购一家主要从事研发将人工智能及大数据运用的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在最近期的财政年度并未录得任何收益及处于亏蚀 (ii) 证监会根据第179条展开查讯 (iii) 结果显示目标公司的最大股东是公司主席的亲属。公司并无寻求任何独立财务意见或独立估值 — […]

2019年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年报审阅报告   港交所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年报(财政年结日截至2017年1至12月)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 由今年开始,报告将合并两个审阅计划:(i) 从审阅年报披露内容监察发行人合规情况及(ii) 财务报表审阅计划。 港交所是次审阅了八个范畴,其中两个为新增项目(「重大无形资产」、2016/7年上市发行人。) 就「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的披露,港交所检视了多名曾被市场批评及质疑其业务模式及财务资料的发行人。主要指控多数涉及夸大收入、少报销售成本、没有披露关连方交易等。港交所建议改善资料披露,以协助了解其年内表现的重点及前景,亦可减少市场因资料不足以致错误假设而抨击发行人。 港交所就独立董事「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提供了有用的例子,包括独董执行了额外的监管工作。 就「重大资产减值及收购后业绩表现保证结果的更新资料」,港交所发现有个案,进行收购后不久,其收购资产即录得重大减值。提醒发行人要遵守证监会《有关董事在企业交易估值方面的责任指引》。 有关年报之披露,包括「被核数师发出非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重大其他支出/收入的披露」,港交所提出的改善意见和去年相若。(点击: 新闻稿、报告(繁体)、我们18年1月法规通讯) 内容摘要: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A”) 一节中「业务审视」(“Business Review”) (第66段) — 检视曾被市场质疑其业务模式等的发行人:建议改善资料披露 (i) 每个核心业务的业务模式/收益确认方法 (ii) 营运流程的独特之处 (iii) 与主要客户及供货商的关系 (iv) 影响营运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v) 如何达成业务目标的策略(包括营运策略及库务政策) (vi) 推动每个核心业务表现的主要因素 (“Key performance drivers”),及这些因素对发行人的战略及业绩的重要性 (vii) 其他重大资料 — 有用的例子(第58-63段),说明资料披露,可减少市场因资料不足致错误假设 — 例(第60段):发行人因财务比率与同业比较,被指少报生产成本而夸大利润。发行人采用了一种不同的营运程序以降低生产成本。然而,年报中并没有讨论   「重大资产减值及收购后业绩表现保证结果的更新资料」(第16-33段) — 关注相关董事可能未有履行受信责任 (“fiduciary duties”),以发行人及股东最佳利益 (“in the best interest”) 进行收购 — […]

2018年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两个披露消息案例   (i)  内幕消息披露(「盈喜」(“positive profit alert”) 案例) 证监会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 对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及六名前执行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展开研讯程序,指其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 (“inside information”)。(点击: 新闻稿、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通知(繁体)) 是有关财政情况显著改善的消息,早已显示于内部管理账目。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性质﹕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财政情况恶化的消息 首5个月的综合管理账目 (“consolidated monthly management accounts”),已显示财政情况显著改善 这是关于公司的具体消息 (“specific information”),在关键时刻属股价敏感及并非普遍为公众所知 事件簿 — 背景: (i) 截至2013年9月30日止6个月期间录得的中期亏损1,200 万港元 (ii) 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12个月期间录得的年度溢利4.17亿港元 — (2014年10月13日) 该等董事透过电邮收到截至8月31日止5个月期间的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显示录得累计溢利8.38亿港元 — (2014年11月7日)﹕才发出盈利预警公告 该等前執行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作為高级人员 (“Officer”),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导致公司涉嫌违反法定企业披露制度的条文 点击: 我们2018年11月的法规通讯,有关另一案例(「盈警」(“profit warning”) )   (ii) 港交所谴责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未能确保,其刊发公告所载的資訊在各重要方面是准确完备及没有误导成份,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3(2)条),并谴责前任主席兼执行董事。(点击: 新闻稿) 该公司早前宣布,其主要股东已订立协议,将其持有的25% 股权转让。公告载有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包括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但未有提及完成转让的三个月期限。 后来,在完成期限前未能获得批准,协议告终止。 […]

2018年1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审阅2017年年报及更新「如何准备ESG报告」的指导材料 (i) 港交所刋发《有关发行人以2017年6月及12月及2018年为年结的年报内披露企业管治常规情况的报告》,监察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简称「守则 」)及《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 的情况。(点击: 报告(繁体)、新闻稿、致发行人函件(繁体))。 发行人应留意,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新修订将于 2019 年 1月 1 日生效。重要变动包括:必须订立董事会组成多元化的政策及提名政策并作出相关披露、增强披露物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过程、董事投入的时间。判断独董之独立性准则亦已提升。(点击: 请参阅我们18年7月法规通讯) 今次年报审阅,亦是有关这方向的,包括有关多元化政策的披露质素、及董事委员会的工作。提高透明度,希望从而提高问责性及董事会效率。 内容摘要: 审阅结果与往年相若,显示发行人高度遵守守则。 (按:「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or explain”) 制度,发行人须说明是否已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 简称 “CP”)。如有偏离情况,须给予解释。) 一如过往,遵守率最低的守则条文,包括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区分(51段)。 — 应解释其如何应对领导上缺乏制衡的管治问题 企业管治报告 (《上市规则》附录14《企业管治报告》之强制披露要求 (“Mandatory Disclosure Practices” (“MDR”)) 焦点:披露的质素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第37段)(MDR L. (d) (ii)) — 多元化政策要行之有效 — 制定可计量的目标 — 披露实现该等目标的进度 董事委员会工作概要(第31段)(MDR L. […]

2018年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在一监管峰会发表演说,讲解执法重点。(点击: 主题演说(繁体)) 证监会与其他执法机关(廉政专员公署、警方)合作,打击「邪恶网络」。这是形容一群组织严谨的人士,拥有或控制上市公司、持牌机构、放债人、金融顾问服务、及配售代理。他们通过不同方法,损害投资者利益以自肥。这包括以他人名义囤积股份 (“share warehousing”),利用代名人 (“nominees”) 盖掩实际投票控制权,以致采纳十分过分的资产价格,往往辅以某种形式的市场操纵行为。 证监会亦发出通函,提醒中介人注意,可能构成市场及企业失当行为的「代名人」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安排。中介人应注意预先警告迹象,向客户采取合理查询,向证监会举报。(点击: 致中介人的通函) 同时,证监会亦在网站推出新的功能,令公众更易举报涉嫌企业诈骗和市场失当行为,及提供有助证监会调查的人士资料。(点击:新闻稿、《举报企业欺诈及市场失当行为》网页、《你认识这些人士吗? 》网页。)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传统执法方针 — 重点:企业欺诈 — 在年底前完成约100多个调查对象(机构及人士) — 在2019年上半年,针对约60名机构及人士展开法律程序 — 传达恐吓讯息:自2017年,因诈骗、不当行为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撤职或禁止出任董事的人数,增加了一倍 非传统执法方针 — 前置式监管手法 (“front-loaded”) — 邪恶网络 — 与廉政公署及警方合作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公布决定,确定《银行营运守则》不会凭借《竞争条例》下的法律规定豁除而获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First Conduct Rule”) 之外。是项决定,是因应去年收到14间认可机构 (“authorised institutions”) 提交的豁除申请。(点击:新闻稿(繁体)、理由陈述书(繁体)) 竞委会同时确认,目前并没有打算就该守则,展开进一步调查或采取执法行动。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背景: — 该守则是香港银行公会及存款公司公会联合发布的行业经营守则,并获得金管局认可 — 内容: 认可机构向本港私人客户所提供的服务,列出多项建议 — 守则称属自愿性质,并非法定守则 — 部分条文,与认可机构设定及征收的费用、利率及收费水平有关。 是次申请范围,是守则是否可获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之外 […]

2018年9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三宗法律行动   竞委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展开第三宗法律程序 - 指称三间公司及两名人士在2017 年 6 至 11 月期间,为九龙新蒲岗某资助房屋提供装修服务时,从事「编配顾客」(即「瓜分市场」 (“market sharing”))及「合谋定价」(“price fixing”),违反《竞争条例》下的「第一行为守则」(“The First Conduct Rule”)。(点击这里:新闻稿、常见问题 ) 竞委会至今共展开三宗法律程序,均与「合谋定价」(“Cartels”) 有关。今次行动是有关装修服务的第二宗案件。(点击: 我们17年3月法规通讯(科技公司围标)、17年8月法规通讯) 这是竞委会首次向个别人士提出诉讼。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object or effect”),是「妨碍、限制或扭曲」(“prevent, restrict, or distort”) 香港的竞争 如以往所述,打击「合谋行为」(“cartel actions”),即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 (“bid rigging”),为优先处理案件 竞委会指出,首次向个别人士提出诉讼,带出了「具有阻吓力」的信息:不只是公司要预期面对法律的制裁 本案是源于公众投诉。竞委会亦鼓励公众举报涉嫌「合谋行为」的个案 所有公司必须避免参与「合谋行为」。已经参与「合谋行为」的公司,应考虑主动向竞委会寻求从轻发落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刋发「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规则常问问题(繁体),有关上市发行人采用新财务报告准则HKFRS/IFRS 16(「租赁」)进行租赁交易的影响 HKFRS 16/IFRS「租赁」将适用于 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带来有关租赁交易会计模式的改变。这是一个有用的常用问题,说明遵守「须予公布」  (“notifiable transactions”) 及「关连交易」 […]

2018年8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修订《私隐管理系統 — 最佳行事方式指引》(「指引」),协助机构建立全面私隱管理系統(“Privacy Management Programme”)。指引十分有用,提供具体例子、相关问卷及列表範本參考。(点击:新闻稿、指引(繁体))   内容摘要 /主要影响: 按指引所列的私隐管理系统的组件(第4頁),评估贵司的私隐管理系統: 1. 机构的决心 — 最高管理层的支持 — 委任保障资料主任 — 建立匯报机制 2. 系統管控措施 — 个人资料库存 — 处理个人资料的内部政策 — 风险评估工具 — 培训 — 资料外洩事故的处理 3. 持续评估及修订 委任专责的保障资料主任:(i) 由高级行政人员出任 (ii) 负责建立、及管理私隐管理系统(包括所有程序、培训、监察/审核)(iii) 各个主要部门均设有部门协调主任,支持保障资料主任。(第 1.2 段) 應设有中央个人资料库存,集合各部门持有的个人资料(第 2.1 段) 风险评估工具 (第 2.3段): — 定期私隐风险评估(範本) — 新项目之私隐影响评估(範本) 持续评估及修订 (第3段)     热点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