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This:

2020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新型冠状病毒   (i) 港交所最新《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繁体)提供其就上市公司公布业务最新消息的观察和最佳披露做法指引。 这通讯提供了有用、实用的指引及例子。 同时针对了新型冠状病毒在会计准则上的影响(如,减值、租贷合约修订、其后事项、重要判断等)。 主要影响: 业务最新消息 公布信息要“具体”、财务影响尽可能量化 — 例如,2020年第一季最新销售额预测、在停业的情况下营业能力变更的预测 — (例如,政府强制停业及供应链中断)若当前没有有关财务影响的信息,应其后提供进一步更新 成本措施及流动资金状况评估 — 为投资者提供当前营运状况的完整评估,不限于收入状况 — 成本控制措施 — 对财务资源(包括现金流及流动资金状况)的影响 持续检视目前的流动资金状况及预期资金需要 — 对发行人的财务资源造成重大影响? — 令其持续营运 (“going concern”) 的能力成疑? — 若是,应制定行动计划应对其资金需要(包括其资金来源),并采取实际行动落实计划 过往资料未必反应目前状况 — 与近期业绩比较 — 营运表现及财务状况可能有重大变动? — 须向市场和投资者公布最新消息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须披露主要风险及不明朗因素 — 披露大流行带来的风险及不明朗因素 — 评估对其业务及财务表现造成的影响 — 管理有关风险的措施 持续评估及向投资者公布最新的重大发展 — 密切留意市场波动及市场气氛变化 — 例如,一些日常业务在当前事态下,亦可能会被投资者视为重大事宜而使股价大幅波动? — 港交所会监控股价及交投量的异动 — […]

2020年3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i) 证监会与港交所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讲述政府最近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群组聚集限制,对股东周年大会(Annual general meetings)及股东特别大会 (Extraordinary/ special general meetings) 的影响。 这些限制现正生效,(已延)至2020年4月23日。该规例的豁免包括因遵守法规而须在限制期间举行的会议。 监管者已咨询政府,并了解股东周年大会是被豁免的。股东特别大会则只在符合上述条件才被豁免。 尽管获得豁免,监管者发表了指引,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举行股东大会时应考虑指引。因素有关安全及为对抗疫情而采取的公共政策措施, 首先,应考虑可否顺延或押后股东大会一段合理的时间,直到限制期结束后。 第二,考虑实体会议的管理。 第三,考虑如何跟进与股东的沟通,解释最新的会议安排。 主要影响: 指引摘要 顺延/押后是否可行? — 强制性法律或监管规定所约束? — 可否申请顺延、豁免或其他变更? — 业务性质:紧迫性和重要性,会否严重地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鼓励考虑将会议顺延或押后一段更长期间 — 监察当前事态发展 — 考虑其他方案:委派代表投票、科技(如“虚拟”会议)(“virtual meetings”) 、会议开始前向管理层以书面形式提交问题 实体会议的管理 — 防疫措施 — 实施措施以减少出席大会的人数 — 《上市规则》规定所有股东均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但没有规定会议的形式 — 须遵守在其成立所在地的法例及章程文件 跟进与股东的沟通(如会议通知已经发出) — 确定举行股东大会的现况 — 阐释在限制期间内举行大会的必要性 — 概述大会安排及防疫措施 香港特许秘书工会亦向会员发表了指引(英文版),包括管理实体会议的实用技巧 我们的观察:考虑关于派发股息/时间也很重要   (ii) 私隐专员发表了一份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的媒体声明。 […]

2020年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i) 证监会与港交所在2月发表了联合声明及常见问题(繁体),就因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出的旅游及其他限制情况下如何披露财务资料,向上市公司及其核数师提供指引。其后于3月16日再发表进一步指引。 如果发行人认为,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下的限制,它将无法按照《上市规则》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或经审核的财务报表),应尽快联络港交所,以便商讨有关情况。旨在尽量避免影响股份买卖,并同时确保广大投资者继续接收充足的信息以便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声明讲解了发行人就疫情的影响,须向港交所提供的资料。 常见问题就各种披露财务常见情况、及其对股份买卖/停牌的影响,提供指引。此外,亦讨论年度股东大会可否以虚拟模式进行。 联合声明亦提醒发行人在“内幕消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side information”) 制度下的责任。 除了阐明联合声明的某些部分,进一步指引说出发行人如符合条件,可延迟刊发其年度报告,初次延期(由4月30日)最多延至指引刊发日起计的60天(即5月中)。但发行人须注意有关举行股东周年会方面的规定。 我们法规通讯聚焦于,疫情对发行人一般性披露责任的影响。 主要影响: 评估是否需要立即披露任何 “内幕消息” — 是否对发行人的业务运作、汇报监控措施、系统、流程或程序造成重大扰乱 — 该公告将独立于《上市规则》的任何适用规定 在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中,适当披露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 (常见问题第11条)股东周年大会可否以虚拟模式进行:发行人应查阅其公司组织章程及公司成立地的公司法 延迟刊发年度报告的条件﹕如发行人按照《上市规则》刊发与其核数师议定的初步业绩公告,或(其他情况下)符合常见问题中的条件 (常见问题第10条)延迟刊发年度报告对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影响:须遵守公司组织章程及公司成立地的公司法   (ii) 港交所刊发了有关ESG汇报(修订版)的指引材料。 (点击:新闻稿;修订背景:2019年11/12月法规通讯) 这些指引材料包括: (全新)有关ESG新规定的网上培训 — 概览各议题 (全新)董事会及董事指南(繁体) — 实用指南,列出了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行动步骤,并以获奖报告为示例 (最新版)ESG汇报指南(繁体) — 给工作团队的指南,讲述如何准备ESG报告 (最新版)常见问题系列18(繁体) — 按最新规定作出的相应更新,十分实用 — 例如:(问题8 “汇报范围” (“reporting boundary”) ):可就不同层面厘定范围,包括跟从年报采用的范围、财务门坎及风险水平 修订后的ESG规定将于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生效。修订版针对的,不只是技术报告,更在于董事会的角色。尽管实际报告“稍后”才进行,仍然应该尽快建立董事会基础设施及其他系统建设。 主要影响: 你的首要行动步骤包括 董事会培训 ─ 从提供予贵司董事,港交所董事指南及网上培训课程开始 审查管治架构:是否需要董事会委员会的帮助(例如:以审核ESG目标)。港交所董事指南包含了相关信息和例子 审查投资者对ESG的意见 […]

2020年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年报审阅报告   港交所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年报(财政年结日截至2018年1至12月)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点击: 新闻稿、报告(繁体)、去年报告﹕2019年1月法规通讯) 报告包括 (i) 监察发行人合规情况及 (ii) 财务报表审阅。是次审阅了13个范畴。 就「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的披露,港交所检视了被严格监管行业的发行人(医药或教育),因为中国相关规例/或政府政策发生了变化。建议发行人要更清晰地披露任何风险因素,例如重要的监管或政府政策变更,并评估对其业务经营及已公布之业务计划的影响。如适用,亦应讨论如何影响其财务业绩。 港交所亦提醒自2019年10月1日起,年度报告的新披露规定。如重大证券投资、收购目标之财务表现保证 (“performance guarantee”) 结果等。 港交所就独立董事「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抽选了40名发行人发出问卷,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内部监控程序,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这些交易的审核情况。报告提供了有用的例子,包括独董执行了额外的监管工作。 内容摘要: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MD+A”) 一节中「业务审视」(“Business Review”)(第51段) — 聚焦:严格监管行业的发行人,应披露重要的监管或政府政策变更 — 提醒:年度报告的新披露规定 (i) 每项占公司总资产5%或以上的证券投资 (ii) 收购目标之财务表现保证 (“performance guarantee”) 结果 (iii) 详细规定更改摘要:咨询总结(繁体)附录1(第65页),项目15-20 「持续关连交易」之独立董事「年度审核」 — 独董执行了额外的监管工作(第48段) (i) 定期与审核委员会、管理层及内部核数师会议,检视有关交易及内部监控 (ii) 检视季度管理层报告,以监管有关交易的最新情况以及年度上限使用情况 (iii) 检视关连人士名单更新 主要影响: 在准备今年年报时,应考虑新披露规定及港交所提出的改善地方 有关将进行的独董「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亦应考虑独董额外的监管工作   热点趋势   – 《董事会如何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安永) 9个董事会应该问的问题! 包括: 评估气候破坏 […]

2019年11月及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港交所谘询总结、审阅报告、投资者趋势   (i) 港交所刊发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谘询总结(点击:新闻稿; 报告(繁体); 上市规则修订(繁体)) 值得注意的是, 这些提议的重点是董事会有关ESG的管治角色,不只是「技术性报告」。它们与最初的建议大致相同, 但将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后的财政年度内才生效(而不是1月)。 可能涉及进一步工作的主要方向,包括董事会在指定方面的角色、有关订立「环境」关键绩效指标 (“environmental” KPIs) 、「社会」关键绩效指标 (“social” KPIs) 及「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 的披露。 虽然实际报告可在稍后阶段完成,但是公司需要尽快建立他们的管治架构及完善相关的政策/系统/过程, 从而实现最终的汇报过程。 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董事会现时在ESG中的角色(例如在风险管理方面)。(详情参阅:已更新的常问问题系列17及18(繁体); 我们2019年5月法规通讯) 内容摘要: 修订摘要 强制披露董事会关于ESG的声明 — 董事会对ESG的监督 — 董事会对于ESG的管理方针与策略;及用于评估、优次排列及和管理ESG事宜(包括风险)的过程 — 董事会检讨ESG目标的进度;它们与业务的关系 新加设的强制披露要求, 以说明 — 「汇报原则」(“reporting principles”):例如「重要性」(“materiality”),如何选择重要的ESG因素? — 「汇报范围」(“reporting boundary”):挑选纳入实体的过程 修改「环境」关键绩效指标 — 例如:有关目标及所采取的步骤 (增设新「层面」(“aspect”))「气候变化」的披露 — 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 — 应对行动 「社会」 — 关键绩效指标提升为「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

2019年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最新案例:董事在收购/出售项目的责任   两个最新失当行为的案例,说明证监会 有关董事在考虑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时的操守及责任的声明。(点击:2019年7月法规通讯) (i) 证监会已在原讼法庭取得对汇创控股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前主席兼执行董事和三名前执行董事的取消资格令 (“disqualification orders”)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除非经法庭许可,否则四人不得在香港担任任何法团董事或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为期三年。(点击: 新闻稿、证监会法庭文件摘要(英文版)) 上述人士承认他们违反了以适当及合理的技巧、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的董事职责 (“directors’ duty to exercise due and reasonable skill, care and diligence”),没有于2007-9年收购三家内地酒店及金矿的权益前,(i) 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 (“due diligence”);(ii) 就有关收购的代价进行协商。 所有资产随后都被低于原价出让,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他们的行为没涉及不诚实、不真诚、非法收益或利益冲突。 内容摘要: 充分的尽职审查: 独立专业估值 、董事独立判断 酒店收购: — 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将收购决定委托 (“delegate”) 给中国的员工团队 — 无法提供证据。如何决定收购、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 估价报告仅针对一处物业。(全部)以收购持有物业的公司形式,但未考虑其债务责任,和酒店未来的盈利能力   金矿收购: — 董事仅依靠估值而没有尽职调查 — 公司公告提及实地考察、与专家会面,但无法提供证据 未评估投资金矿的适当性 — 董事会没有这方面技能 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 […]

2019年9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两宗值得关注的执法个案   (i) 上巿委员会批评雅士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点击:新闻稿) 该公司未有适时公布七项于2017年1月至8月期间进行的关连交易 (“connected transactions”)。该公司曾先后于2014年及2017年收过两封有关违反关连交易规定的告诫信 (“Caution letters”)。 上市委员会并无证据显示 (i) 该公司蓄意或故意隐瞒有关交易;(ii) 有关交易并非按一般、商业及公平条款订立;及 (iii) 有任何董事会成员就有关交易获得利益。 上市委员会重申屡次违反《上市规则》的上市发行人需面对适当监管行动。发行人董事应积极应对,避免在同一事项上重复违反《上市规则》,並强调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须维持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 (“internal controls”)。 港交所于最新的上市规则执行通讯 (“regulatory newsletter”) 中也传达了类似信息。(点击:我们2019年8月法规通讯) 该案例还列举了数项监控「关联交易」的适当措施。 内容摘要: 未有适时公布七笔交易; 有四项超过六至八个月才作出公告 有些交易若按合并计算 (“aggregated”),应当寻求独立股东批准。 有些交易涉及附属公司 管理及监控关联交易或合并计算的适当措施 — 订定关连人士名单 — 监控及识别可能须合并计算的关连交易/持续关连交易 — 确定有关交易是否涉及任何有关《上市规则》的事宜 — 管理及监控附属公司层面的汇报 — 在有需要时上报董事会及/或高级管理层 — 谘询港交所或其专业顾问 — 向相关人员提供有关遵守规定的培训或指引及书面程序 主要影响: 屡次违规可能会导致监管行动 应根据以上个案,评估内部监控措施 避免违规,包括内部监控,属董事职责   (ii) 证监会取得针对莲和医疗健康集团有限公司前执行董事的取消资格令。 (点击:新闻稿) […]

2019年8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刋发了《上市规则执行通讯》(繁体),涵盖至 2019年上半年。   今期通讯专访上市部上市规则执行主管,分享团队目前及未来工作重点。指出因内部监控不善而违反《上市规则》案例有上升趋势。执行组亦计划加强对相关人士的个人操守 (“individual conduct”) 的关注 。 值得注意,港交所现正就《上市规则》执行事宜上可作的制裁进行检讨。该项检讨须咨询公众意见,预计建议会有一系列更多更着重个人行为操守和问责的制裁。 报告列举的案例,主要关于董事责任,涉及严重违反《上市规则》有关交易须遵守程序规定, 及财务报表。 内容摘要 /主要影响: 现时执行重点: 4个「执行主题」: — (i) 违反董事职责 — (ii) 公司通讯中出现不准确、不完备及/或具误导性的披露 — (iii) 违反有关交易的程序规定 — (iv) 财务汇报相关事宜 — 加上核数师不发表意见、董事就收购事宜有否充分履行其尽职审查职责等 市场需要加强注重《上市规则》合规及企业管治方面的个人责任 在处理执行个案时,会考虑相关人士自身的行为操守,或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按《上市规则》规定行事时经过周详规划 (“advanced planning”)、策略性思考 (“strategic thinking”) 或实际考虑 (“effective consideration”) 上半年执行组的工作趋势 : — 因内部监控不善而违反《上市规则》的个案有上升趋势 — 内部监控缺失问题屡次出现违规的个案 — 上市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均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ies) 确保上市发行人有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 — […]

2019年7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有关董事在考虑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时的操守及责任的声明   证监会刊发了有关董事在考虑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时的操守及责任的声明。 该声明十分有用,提供例子,概述了与企业收购及出售项目有关的失当行为类别,而当中不少均涉及估值的失当行为。总括而言,可视为是证监会有关企业交易及估值运用指引的延续。(点击:2017年5月法规通讯) 证监会提醒董事,他们有责任确保,就拟进行的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而使用的任何预测或估计是以小心谨慎的态度编制的;以及经考虑所有相关资料后,所依据的假设属公平、合理,及根据公司管理层当时的最佳判断或估计而作出的。 尽管《上市规则》没有明文规定上市公司须取得独立的专业估值,但董事局应仔细考虑全体董事是否具有时间、资源及专业知识,以进行所需的工作,而无需获得专业估值师的协助;审慎地考虑为项目取得独立专业估值。相反,若未能取得专业估值,董事会面临被裁定干犯失当行为的风险。 然而,就拟进行的收购或出售项目取得独立专业估值,不会减轻或改变上市公司董事以适当及合理水平的谨慎、技能和勤勉行事的法定责任。 内容摘要: 失当行为的例子: 欠缺独立的专业估值 — 例如:上市公司在没有作进一步解释的情况下,纯粹公布代价是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及已考虑一些含糊其辞的因素 欠缺独立判断及问责性 — 已取得独立专业估值 — 董事单单依赖卖方所作出的预测,没有进行任何尽职审查 (“due diligence”) 或其他工作 — 例如:估值师只是对卖方的预测进行算术计算 (“mathematical computations”),而没有运用任何独立判断 — 例如:仅比较在数据上支持该项目代价的公司 盈利的质素 — 就厘定收购价时所依据的预测、假设或业务规划进行独立尽职审查 — 例如:风险因素(例如:过往亏损;突然而原因不明的销售额增加;利润率不合理地高于同业;非经常性的可疑项目;明显有可疑或无法持续的收益来源) — 例如:上市公司同意支付巨额的收购价,涉足准入门坎不高的新行业,但没有解释为何不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自行开展同一业务 公平呈列可作比较的公司 (“fair presentation of comparables”) — 例如:只挑选那些具有较高交易倍数的公司,而没有理会其他表现较差的公司 — 例如:获选择作比较的公司,相比目标公司具有明显较长时期及较高利润的往绩纪录,但却没有作出调整 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 例如:需要大量额外资金,以支付收购费用及目标公司所需的资本投资,务求达致卖方所提供的预测 赔偿 — 基于卖方所作出的承诺 (“vendor guarantee”) 而预先支付代价 — […]

2019年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 裁定健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主席兼执行董事,没有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 (“inside information”),分别对彼等罚款160万港元。(点击:新闻稿) 彼等均承认,该公司延迟了四周才就其截至2015年5月31日止五个月的财务表现较前一年同期恶化一事,作出披露。 重点是有关财政情况恶化的消息,已显示于内部管理账目。 (有关财政情况恶化详情及事件簿,点击:我们2018年11月法规通訉,报导证监会展开研讯程序。)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寻求法庭对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前首席财务官、公司秘书兼执行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点击:新闻稿) 证监会调查该公司于2014年1月上市后不久,有一大部分从全球股份发售所得的款项(约2.36亿人民币)被人分数次提走。有关款项是未经董事会适当批准的,而且并非用于真正的商业用途。 证监会指,尽管该人士知悉有关提款的预警迹象,但没有履行作为首席财务官和其后作为执行董事的职责。 这是值得注意的案例,有关作为首席财务官和执行董事的职责。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没有履行作为首席财务官和执行董事的职责: — 就该等提款的理据进行适当查询 — 就该等提款向董事会发出提示并提供建议 — 确保2013年的年报内,披露股份发售所得款项用途的资料是准确的 (ii) 港交所更新其有关若干类别公司行动的交易安排之指引(繁体)。 指引就若干类别的公司行动的日程制订、信息提供和交易安排等重要事项提供最佳的执行指引。包括:供股、公开发售、股份合并或拆细、更改每手买卖单位、更改公司名称或增加中文名称等。有关的核对表及表格(英文版)亦已修订。 这指引十分有用, 提供了时间表样本、技术及运作性事宜核对表。   法例  《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例就非香港公司,关于展示公司名称和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以及披露公司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及相关事宜作出详细规定。修订的个目的,是划一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这方面的披露责任。(有关各规定的概述,点击: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 / 2019号附件(繁体)) 本法规通讯PDF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