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This:

2021年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董事责任   以下港交所执法案例,反映了不同情况下(出售、财务资助)的董事责任,以及内部控制是否足够。 (A) [出售事项] 对华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涉事(执行、非执行、独立)董事的上市决策 (点击:新闻稿、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打算出售其附属公司集团,作价1亿人民币,并应《上市规则》中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及关连交易” (“very substantial disposal and connected transaction”) 的要求,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出售条款包括在协定时间内,偿还附属公司欠该公司的债务。 买方无法如期付款。公司允许买方推迟付款,并在未再次征求独立股东批准下,完成交易。 主要影响:
 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如以前作出公布的交易条款有任何重大更改,须重新遵守 (“re-comply”) 相关规则。(第14.36和14A.35条) 董事们违反了董事责任和承诺 (“directors’ undertakings”),因没有:(i) 在批准延期及完成交易前,事先对担保人的财务能力进行充分尽职调查;(ii) 尽力促使公司遵守《上巿规则》。   (B) [财务资助 + 预付款项] 对天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涉事(执行、非执行、独立)董事的上市决策(点击:新闻稿、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发现非寻常交易,包括: (i) 财务资助 (“financial assistance”) — 与银行签订信贷额度合约,时任主席和行政总裁关连公司可动用达3.4亿人民币的信贷额度 (ii) 对供应商预付款项(约17亿人民币)— 没有遵守相关政策及程序,或根本无必要预付任何款项,向供应商支付了预付款项 公司被认定没有设立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董事们违反了各自的责任和承诺,未有尽力确保公司设有足够和有效的内部监控。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内部控制的缺陷 + 董事职务的缺失包括: 一人兼任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角色 — 两个角色的职责,即管理董事会和日常业务缺乏清晰分工,以致决策权不受约束 — 职务无加以区分,又或区分程度不足,亦没有适当的制衡措施去确保遵从公司政策及程序,识别及跟进不合规的情况 内部审核:缺乏独立性,资源不足 — […]

2021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新纪律机制   港交所建议对其纪律机制作出若干变动,并就此发表了咨询总结。(点击:新闻稿、咨询文件(繁体):摘要在第3页) 港交所降低了某些行为的门槛,以及引入新措施,同时亦着重强调个人失当,包括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和(新)“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senior management”) 。 例如,就有关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prejudicial to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的公开声明(“PII 声明”),不须“故意” (“wilful”) 或“持续” (“persistent”) 未能履行职责。同时,也扩大了声明的限制范围,包括个别人士于所述的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港交所也推出了针对个别人士的“董事不适合性声明”(“director unsuitability statements”)。 港交所亦加强更进行动(如:禁止涉事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以及披露。 变动将于7月3日生效。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主要变动 降低门槛 (不须“故意”(“wilful”) 或“持续”(“persistent”)未能履行职责) — PII 声明 — 禁止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 扩大PII声明的限制范围 — 个别人士于所述的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新)对个别人士的“董事不适合性声明”(“director unsuitability statements”) — 港交所认为该董事“不再适合”担任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 条件为“严重违反或重复不履行应尽的责任”(“serious or repeated failures”) […]

2021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刊发检讨《企业管治守则》谘询文件   港交所於2021年4月16日刊发谘询文件,建议提升《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其中亦有建议,涉及进一步加强企业管治与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ESG)之连系。谘询截止日期为6月18日。(点击:新闻稿;谘询文件(繁体)) (与连任多年的董事有关的建议除外)港交所计划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实施建议。 至于有关在任已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的建议,将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 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 在修订细节方面,是透过新增/提升的“守则条文”(须根据“不遵守就解释”)、“建议最佳常规”(乃自愿遵守性质)。有些守则条文将提升为上市规则。为了加强披露,亦有新的“强制披露要求”(须在企业管治报告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港交所将提供额外的指引,包括在企业文化等的新范畴,和关键披露。 主要建议包括: 企业文化 — (新守则条文)规定发行人董事会,确保公司的文化与目的、价值及策略一致 (i) 港交所将提供进一步指引 (ii) 健全文化的常见要素(例如:高层定调、董事会作定期检讨、确保公司的金钱及非金钱上的奖励,都在所有层面支持公司文化) (iii) 披露(例如:描述公司的愿景、价值观及策略、公司文化,以及这些项目如何影响业务模式) — (新/升级守则条文)规定反贪污及举报政策 董事会独立性、更新成员组合及继任规划 (主要变化)连任多年的独董 — 在任已过九年的独董重选,需经独立股东批准 — 额外披露:解释何认为该独董仍保持独立(如:考虑的因素、程序、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的讨论,而作出有关决定) — 若所有独董均在任已过九年,于下次股东周年大会委任一名新的独董,並就每名连任多年的独董,披露其姓名及已出任该职的时间  其他: — (新守则条文)制定政策,确保董事会可取得独立观点,并每年检讨其有效性 — (升级为《上市规则》)须设立提名委员会,由独董担任主席,成员须以独董占大多数 — (新增《上市规则》)于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中,披露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新增建议最佳常规)为了客观性和独立性,一般不应给予独董,带有绩效表现相关元素的股本权益酬金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 成员全属单一性别的董事会,不会被视为多元化的董事会 — (新增强制披露要求)设定及披露目标数字及时间表,以在董事会及所有雇员层面(包括高级管理层)均达到性别多元化 — (新增守则条文)规定董事会每年检讨,其多元化政策的的实施及有效性 — 单一性别董事会的过渡安排:三年内,委任至少一名另一性别的董事 与股东的沟通 — (升级为强制披露要求)披露股东通信政策,并每年检讨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 双向交流:向股东发布有关公司的资料、征求股东对公司的看法 […]

2021年2月及3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就百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两名前董事,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他们的取消资格令(《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除非经法庭许可,否则该两名前董事不得在3年内担任香港任何法团的董事或参与其管理。证监会针对公司其他请董事的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点击:新闻稿) 本案是有关溢利担保。公司于2019年(以1.91亿港元)收购另一间公司的股权,后者未能实现收购条款所定必须达到的溢利金额,故卖方须按担保向公司支付相关差额。 公司前主席兼执行董事代表公司与卖方签订数份确认函,(i) 起初协定延迟卖方支付担保款项,(ii) 最后协议公司会放弃买方所欠结的担保金额 (约3,010万港元)。该确认函并未获得董事会批准。 该两名前董事承认没有以符合公司的利益的方式行事 (“act in the interest of the company”),及/或没有以适当和合理的技巧,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exercise due and reasonable skill, care and diligence”),因而违反了授信责任 (“fiduciary duties”) 和在普通法下的责任。 具体而言: 在没有作出任何查询或充分的查询,或就确认函索取进一步数据的情况下,批准了一份有损公司的利益或对公司没有明确益处的确认函 在有关期间,没有就溢利担保进行监察,查询或跟进。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向七家企业发出了违章通知书,当中包括六个酒店及一家旅游柜台营办商。他们促成两间互为竞争对手的旅游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合谋安排,有关安排订定及/或操控于若干香港酒店内销售的旅游景点门票及车票价格。 虽然打击“合谋行为” (“cartel actions”) 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 (“First Conduct Rule” ),为竞委会优先处理案件,但本案是第一宗针对“促成者”的。 有关各方担当着“促成者”的角色,在该两名竞争对手之间传达定价资料,积极地协助落实该合谋定价的安排。 竞委会认为,发出违章通知书 (“infringement notices”) 并规定有关各方作出承诺,以替代在竞争事务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是最恰当的处理方法,并与本案的情况相称。 在违章通知书中,有关各方均承认违反了《竞争条例》,并承诺采取实质措施,以有效地提升其业务之竞争合规水平。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

2021年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年报审阅报告   港交所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年报(财政年结日截至2019年1至12月)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点击:新闻稿、报告(繁体)) 报告包括 (i) 遵守《上市规则》的情况、企业操守及对重大发展的披露 (ii) 财务报表审阅。是次审阅了13个范畴(详见报告第4页)。港交所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协助是次审阅。 重点是“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的业务审视内,披露冠状病毒病所带来的影响。 港交所理解发行人编备2019年年报时,新冠病毒还只在初期阶段。就下一份年报而言,建议发行人适当地披露新冠病毒对其营运、财务表现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并评价其日后表现的风险及影响。港交所亦建议发行人持续评估有关情况,并于适当时公布重大业务发展。报告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例子。 (这些与港交所之前的监管通讯一致。点击:2020年4月法律通讯)。 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之“年度审核持续关连交易”,港交所强调独董担当着重要角色。发行人应制定适当的内部监控以作监察,并协助独董执行其职务。独董应审视这些内部监控程序是否适当。报告亦提到去年报告中有用的例子。(点击:2020年1月法律通讯) 其他与合规相关,值得注意主题总结如下。会计相关主题包括被核數師發出非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告、重大无形资产等。 内容摘要: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中业务审视)新冠病毒的披露(第6页10段) 对营运的影响、将会对其未来表现带来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不明朗因素 — 例:业务暂停、供应链或分销渠道受阻、客户需求改变等 量化估量 (“quantitative measures”) 所造成的财务及营运影响 — 例:收入或利润百分比、营运能力又或资产、贷款及应收款项的减值 — 披露例子(第8页14段) 评价流动资金状况及营运资金是否充足 — 依据业务营运和资金投入情况 — 评价履行财务责任或债务契约的能力 — 披露例子(第8页15段) 为应对新冠病毒影响而已经或将会采取的措施 — 例:成本控制、集资及业务计划的调整 — 披露例子(第8页16段) 其他值得注意的主题 重大资产减值/收购后业绩表现保证 (“performance guarantees”) 的更新資料  (第15页40段) 股分期权计划 (“share option scheme”) 及股分奖励计划 (“share award schemes”) […]

2020年11月及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i) 港交所报告:企业管治披露 港交所刊发有关发行人2019年1月至12月财政年度企业管治报告的检讨。(新闻稿、报告全文(繁体)) 检讨主要检视了 (i) 重选在任已超过9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INEDs”),(ii) 选任超额任职(“overboarding”) 独董(即出任第7家或以上上市公司董事的独董),和 (iii)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以及董事提名及遴选准则。 就“技术上”遵守相关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 的情况而言,发行人整体高度合规,而且遵守情况有所改善。其中一个遵守率最低的守则条文是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 在其新闻稿中,港交所强调独董的高度独立、能否付出足够时间、以及董事会多元化,对于维持有效的董事会来说至关重要。检讨报告提出了上述范畴可以改进的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港交所正在进行关于企业管治框架的检讨,并准备提出建议以进行公众咨询。 内容摘要: 连任多年的独董(第8页29段) — 一些常用的解释 (“Comply or Explain”) 不理想 — 例:援引符合第3.13条独立性准则 (“independence criteria”),但该条并非着眼于评估独董的心态 — 须平衡连任多年的独董的好处 — 确保其独立性,并兼顾更新董事会成员组合 (“board refreshment”) 及继任计划 (“succession planning”) 的需要 — 须显示董事提名的过程严谨认真及透明 — 例:包括识别潜在独立董事连任多年的独董何以仍能为董事会带来新视角、如何不影响继任计划、以及董事会所作之评估 兼任过多公司董事职务(第9页36段) — 一些常用的解释不理想 — 例:援引会议出席率理想(但独董在董事会内外都应全心投入 (“fully engaged”)发行人事务) — […]

2020年9月及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内幕消息披露新裁决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 (“The 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 裁定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六名前(执行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没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点击:证监会新闻稿) 该公司的前行政总裁及公司秘书被施加为期15个月的取消资格令,以及被罚款120万港元,该前主席則被罚款90万港元。他们承认他們的疏忽行为导致该公司违反了其披露义务。 这是一桩有关“盈喜”(“profit alert”) 的案例。该公司及涉案的董事承认他们约在2014年10月13日,透过其内部管理账目 (“internal management accounts”),得悉其(截至2014年8月31日止五个月的)财务表现有大幅改善的消息。然而,有关其中期财务表现的“盈利预告”于2014年11月7日才获公布。 (更多详情:2018年12月法规通讯)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最新的《执法通讯》(繁体)重点讨论透過以社交媒体进行股票投资骗局而作出的操纵市场行为(“market manipulation”)。在此等“唱高散货”(“ramp and dump scams”) 的骗局中,骗徒利用不同方法将某上市公司的股价“人为地推高”(“ramp up”),然后以高价将股票“抛售”(“dump”) 予其他投资者。在证监会现正调查的操纵市场个案中,这些骗局约占20%。 骗徒通常会拣选一些较容易被操纵的上市公司作为目标(如市值小、市场流通量低,及股权高度集中)。 报告中举出了骗徒如何透过社交媒体取得投资者信任的例子(如冒充“投资导师”)等。《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有关操纵市场行为的条文包括“虚假交易”(“false trading”), “操纵证券市场”(“stock market manipulation”),“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 (“disclosure of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 inducing transactions”)。 (ii) 证监会最新的《收购通讯》(繁体)中涵盖了有关收購中的“独家协议”(“exclusivity agreements”) 的提示信息 在有可能导致作出全面要约的磋商过程中,潜在要约人 (“potential […]

2020年7月及8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就纪律机制的咨询   港交所建议对其纪律机制作出若干变动,并就此发表了咨询文件。(点击:新闻稿、咨询文件全文(繁体)) 港交所旨在有一系列渐进分级制裁 (“graduated measures”) 可供采用,目前包括从私下指责 (“private reprimand”)、公开谴责 (“public censure”) 、有关个人操守的其他关注声明 (“other statements of concern”) 、禁止使用市场设施、停牌乃至取消上市地位等等。 港交所建议降低某些行为的门槛,以及引入新措施,同时亦着重强调个人失当,包括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和(新)“高级管理阶层成员”(“senior management”) 。 咨询期至2020 年10月9日后结束。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主要建议 降低门槛 (不須 “故意” (“wilful”) 或 “持续” (“persistent”) 未能履行职责) — 公开声明:该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prejudicial to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PII 声明”) — 禁止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 扩大PII声明的限制范围 — 个别人士于所述的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新)针对个别人士的“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director unsuitability statements”) — 港交所认为该董事“不再适合”担任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 条件为“严重违反或重复不履行应尽的责任”(“serious or […]

2020年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的“绿色”重点   证监会的2019-20年报列出重点处理工作,以确保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整体的廉洁稳健。(新闻稿、年报全文(繁体)) 对于上市公司,年报回顾证监会的工作,包括“前置式”(“front-loaded”) 监管方针的进展。此方针有助采取预防性行动和适时介入,以处理失当行为和市场违规活动。(重要案例请阅我們先前的法规通讯) 另外,证监会把香港发展成为“绿色和可持续金融”枢纽的倡议亦值得留意。推动在资产管理和企业披露納入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因素,为重点工作。 证监会亦与港交所合作更新规则,已于2020年7月1日生效,规定必须作出ESG和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披露。 对于资产管理,该倡议包括发表调查报告,将ESG和气候风险因素纳入资产管理中。(点击:2019年12月法规通讯)。 证监会已成立气候变化技术专家小组,协助厘定将与气候相关的风险,纳入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和风险管理流程时应达到的标准,以及制定相关的实务指引和最佳作业方式。 由证监会和金管局共同领导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負責推动一致性和合作性。首个重点工作是处理跨行业的监管及市场发展问题。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港交所最新ESG规则生效 — 关注董事会的角色,而不仅是技术报告 — 尽管实际报告“稍后”才进行,仍应该尽快建立董事会基础设施/其他系统建设 — 港交所的指引/培訓材料(点击:2020年2月法规通讯) 留意有关投资者/资产管理的ESG发展 — 例如:对投资和风险管理流程的影响     热点趋势   ESG报告指南2.0 – 企业参考材料(纳斯达克出版) 为您的ESG发展提供有用的参考! 确定您的最佳前进方向! 关键內容摘要: 各种ESG标准 采取GRI,SASB,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如何确定“重要性”?   点击:[link](英文版)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刊发的纪律程序及有关上市规则执行的指引文件,现已生效 (已修订)纪律程序 -上市委员会(繁体) (基于新的上市覆核委员会)纪律程序 -上市覆核委员会(繁体)  以和解方式处理涉及违反《上市规则》纪律事宜声明(繁体) 已修订的纪律程序处理了“不合作的董事”,为上市委员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以便迅速处理此类案件。如:当事人未能出席聆讯。 (ii)  […]

2020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谴责江山控股有限公司、点名数前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点击:新闻稿(繁体)) 本案例涉及由(并非董事)首席运营官及财务总监在董事会不知情且未批准下发放贷款(约16亿人民币),为免息、无担保及无固定还款期的贷款及垫款。公司当时的现金流为负数,该等贷款令公司蒙受重大财务风险。 第一,该公司未能遵守“须予公布交易” (“notifiable transactions”) 的程序规定(分別为“须予披露交易” (“disclosable transaction”);“给予实体的垫款” (“advances to entity”);“主要交易” (“major transaction”) )。 第二,上述董事未能履行其诚信责任 (“fiduciary duties”)。 (《上市规则》第 3.08(f)条、《董事的声明及承诺》) 此两项均为港交所现时的执法重点。 港交所强调董事责任和“个人问责”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背景:港交所《上市规则执行通讯》,点击:2019年8月法规通讯;最近案例:2020年4月法规通讯) 实況: 由2014年至2016年3月,上述首席运营官及财务总监发放了第一批未经授权的贷款。 2016年3月,外聘核数师通知董事会有关上述未经授权的贷款/垫款及《上市规则》的规定。而核数师最终因未能解决核数问题辞任。 尽管收到董事会指示要停止进一步发放贷款/垫款,首席运营官及财务总监于2016年3月至5月仍继续进一步发放贷款。 该公司直至2016年12月才披露有关贷款/垫款。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违反董事责任 內部监控 沒有书面程序处理: — 批准/披露合約 — 汇报及记录合约/贷款及墊款 — 管理/使用/储存公司印章/印鉴 — 经网上银行汇出大量资金、不合适的权力限制 指派 (“Delegation”) ? — 没有免除董事责任,或其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 不仅限于正式会议 — 必须更加审慎,并必须跟进任何异常 未确保员工获得充分和适当有关《上市规则》的培训 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尽力自行遵守《上市规则》 核数师因未能解决核数问题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