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This:

2022年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上市规则执行简报:内部监控指引 港交所刊发以内部监控为主题的上市规则执行简报(繁体)。 首先,董事会有责任确保内部监控系统适切有效,而董事则有共同及个别责任。尽管审核委员会及风险委员会在《企业管治守则》下具有特殊的角色。 在执行案例中,港交所固然要判定事件是否涉及违规,但同时也会调查发行人的内部监控情况,以及个别董事就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如涉及内部监控失误,即使没有发现其他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也可能会单就内部监控失误情况作出纪律处分。 简报为以下方面提供了有用的指引:(i) 港交所在调查中要求什么,(ii) 释除一些误解,(iii) 有效内部监控的进一步指引。其中提到了过去的执法个案。(请参考我们以前的法规通讯) 内容摘要: 港交所有用的指引 港交所在调查过程中要求什么(第3页) 设有内部监控的证据 董事对系统采取的检讨行动(最少每年一次),确保其有效实施和运作 — 预期有"稽查踪迹"(“audit trail”,即详细的文件证据) 内部监控及合规方面的文化 — 不单关乎有否制定政策和程序 — 企业上下不论哪个层级 — 如:举报机制(以及审核委员会的角色) 释除误解(第4页) "外聘核数师自然会检查内部监控系统" — 虽然核数师在核数过程中发现内部监控系统问题或会提出,但这与专项进行详细审查是两回事 "公司每年都有检讨内部监控系统,但只轮流检视监控措施" —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董事会的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all material controls”) — 亦可对特定部分作"更深入审查" "内部监控只是审核委员会的责任" "若上一次检讨后再无警号,可假设内部监控制度稳妥" — 被动行事并不足以履行内部监控职责 — 属必须持续审视的工作 "只要并无损失/或损失非因内部监控不足导致,便不会遭纪律处分" — 内部监控不足已构成违反职责,可被采取行动 — 即使没有招致损失 有效内部监控的进一步指引(第5页) 引用的参考资料 — 如:港交所出版的刊物、香港会计师公会指南(其技术简报,有说明地列出监控类型) 主要影响: 向董事会汇报,并注意港交所高标准的期望 值得注意的是,内部监控不足本身可致纪律处分 须保存文件证据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港交所谴责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4名董事(执行/非执行/独立非执行)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Prejudice to Investors Interests Statement”,简称"损害投资者声明”),及谴责或批评19名董事及监事(并指令这些董事参加培训)。(监管通讯、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通过附属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及联属公司提供超过550亿人民币的贷款。 每笔贷款金额计算出来的资产比率,均超逾8%,构成《上市规则》(第13章)的"给予某实体的贷款"(“advance […]

2022年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年报审阅报告 港交所就其审阅上市发行人2020年度的年报刊发报告。(监管通讯、报告(繁体)) 范围:(i) 对所选范畴及披露的主题审阅,(ii) 对所选上市发行人的主题审阅(本报告: 新上市、生物科技公司) ,(iii)财务报表审阅,(iv) 合规情况。 披露规定的合规率处于高水平。整體而言,港交所对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一节的业务回顾(第12页),有关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的披露感到满意。 (港交所在去年报告的新冠病毒披露指南,摘要:2021年1月法规通讯) 港交所的通讯强调其建议,关于 (i) 核数师发出的非无保留意见,(ii) 重大借贷交易和 (iii) 于发行人财务报表中汇报的重大无形资产。 往下,我們撮要了,可能影响较多上市发行人范畴之港交所建议。 第一,是“重大无形资产”、第二,是股份计划的披露。 其他会计相关主题(第19页)包括收入(《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租赁(《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等。 此外,有总结了港交所在之前报告中提出的建议。(附录一,第38页) 内容摘要: 于财务报表中汇报的“重大无形资产”(第20页) 发行人应确保减值测试中,使用的财务预测和主要假设是合理的,并且不会过份乐观 — 与过往现金流量、可取得的市场资讯和未来前景相比 若在披露判断和估计上,可以更加针对发行人本身情况,将更理想(不是重复会计政策) — 例如披露需要发行人(根据其具体情况) 作出最困难、主观或复杂的判断的假设 发行人务须注意,随着新冠病毒疫情的持续变化,会出现很多重大不确定的情况 发行人须持续检讨其有关减值测试的披露,是否清晰透明 股份计划的披露(第32页) 港交所提醒发行人,遵循其于去年报告的建议 向并非其雇员的参与者授出股份期权 (share options):披露获授人身份、所授股份期权的条款及授予理由 — 藉以向股东作出交代,并确保股份期权均按计划目的授出 其他股份奖励计划 (share award schemes)(股份期权除外) —根据(《主板规则》第十七章)有关股份期权计划的披露规定披露相同的资料 主要影响: 准备贵司即将公布的年报/年度业绩公告时,应特别注意港交所的建议 关于披露新冠病毒疫情波动的影响 — 请注意港交所审阅的关键披露领域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3宗有关董事职责的港交所个案 这些案件反映了董事在不同背景下的职责:各种形式的借款/贷款,反复违反上市规则。這都是内部监控和“文化”方面有用的经验教训,是港交所执法重点的关键概念。(2021年7月法规通讯)   (A)(借款/贷款)港交所谴责环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被点名的执行董事,并指令上述等董事接受《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监管通讯 […]

2021年11月及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企业管治守则》谘询总结   港交所就提升《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刊发谘询总结。(点击:新闻稿;谘询总结(繁体)) 除以下显著修改,大多数提案均被采纳: (不采纳)须经独立股东批准,重选在任已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董”) — 但若所有独董均在任已过九年,须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内委任一名新的独董 (修改)须设立提名委员会,可由董事会主席担任主席(或根据建议由独董担任) (修改)多元化 – 只需在董事会层面(而非根据建议的雇员层面) 修订将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但某些方面除外(见下文:若因所有独董在任已过九年、或 “单一性别董事会” 而委任新独董。) 在修订细节方面,是透过新增/提升的“守则条文”(须根据“不遵守就解释”)、“建议最佳常规”(乃自愿遵守性质)。有些守则条文提升为上市规则。为了加强披露,亦有新的“强制披露要求”(须在企业管治报告披露)。 港交所亦更新了《董事会及董事企业管治指引》(繁体)(“港交所董事指引”),提供有用的指导。如企业文化、反贪污等新方面(见下文)。 主要修订包括: 企业文化 — (新守则条文A.1.1)强调董事会角色 (i) 制定企业目的、价值及策略,确保与企业文化一致 (ii) 所有董事行事须持正不阿、以身作则,致力推广企业文化 (iii) 文化应向企业上下灌输,并不断加强“行事合乎法律、道德及责任”的理念 — 港交所董事指引 (i) 阐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角色(第9页) (ii) 董事会的自我检讨问题(第11页) (iii) 披露(如公司文化与其愿景、价值及策略 — 以及这种种元素如何影响其业务模式、目的及董事会评价)(第12页) (iv) 相关主题和披露(如董事会评估) 举报及反贪污政策 —(新守则条文D.2.6)举报政策和系统 (whistle-blowing):由审计委员会或由大多数独董组成的指定委员会监督 —(新守则条文D.2.7)制定支持反贪污法律及规例的政策和系统 — 港交所董事指引:此类政策的关键要素、披露(第13页) 董事会独立性、更新及继任计划 —(经修改建议)在任已过九年的独董: (i)(新守则条文B.2.3)重选的额外披露:为何认为该名独董仍保持独立(所考察的因素、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作此决定的过程及讨论内容) (ii)(新守则条文B.2.4)若所有独董均在任超过九年,则 (a) 就每名连任多年的独董,披露其姓名及已出任该职的时间, (b)(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會計年度内)委任一名新独董 — 其他: (i)(新守则条文)制定机制,确保董事会可取得独立观点,并每年检讨其有效性 (ii)(升级为《上市规则》,经修改建议)须设立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主席或独董担任委员会主席,成员须以独董占大多数 (iii)(新增《上市规则》)于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中,披露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iv)(新增建议最佳常规)为了客观性和独立性,一般不应给予独董,带有绩效表现相关元素的股本权益酬金 多元化 — 成员全属单一性别的董事会 (single […]

2021年9月及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修订股份计划谘询   2021年10月29日,港交所发表了谘询文件,建议修订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咨询期将于12月31日后结束。(点击:新闻稿;谘询文件(繁体)) 首先,建议扩大《上市规则》第17章的适用范围,至涵盖发行新股的股份奬励计划 (“share award schemes”)。现时仅规管股份期权计划 (“share option schemes”)。对于股份奬励计划,发行人目前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就每次授予新股寻求股东批准,又或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此外,还建议将该规则扩展至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此外,亦建议修订第17章的一些特定要求。例如,“合资格参与者”(“eligible participants”) 的定义(目前没有限制)、更新计划授权的规定、并加强披露。 建议旨在(i) 让发行人可更灵活授予股份奬励及股份期权,(ii) 保障股东免受大幅摊薄影响。 主要建议概述如下。有关技术细节(定义(第1页);披露要求(附录1),请参阅谘询文件。 扩大第17章的适用范围,至所有涉及发行新股资助的股份奖励计划 界定 “合资格参与者” — 包括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 (i) “雇员参与者” (“employee participants”)、(ii) “关连实体参与者” (“related entity participants”)(指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iii) “服务提供者” (“service providers”) — 向 (ii) 及(iii) 授予股份必须经薪酬委员会批准 计划授权限额 — 所有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授权限额,不多于已发行股份的10% — 更新计划 (“refresh”):可在三年期内经由股东更新计划。额外更新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 另设(并披露)“服务提供者” 分项限额 — 删除有关未行使股份期权数目的限额(现时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30%) 授予条款 — 归属期 (“vesting period”) 须至少12个月,除非得薪酬委员会批准 […]

2021年8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上市科通讯:董事的角色   在最新一期的上市科通讯(繁体),港交所聚焦董事的角色,强调董事要时刻紧记5点: (1) 重大交易、(2) 密切留意财务资料、(3) 勿忽视附属公司、(4) 了解每名董事的角色、 (5) 妥善存檔及保留纪录。往下另有摘要。 有关企业管治,港交所强调“不只于合规”。主题是董事会独立性、引入新成员及继任规划安排,以及董事会多元化。港交所亦有分享数据,例如香港上市公司中,有近1/3并无女性董事。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重大交易 — 要尽量减低不必要的风险 — 尤其是涉及重大财务责任,或资金流出的交易 — 包括设置妥善的监控、控制任何人士对公司资产的控制权、按规定作披露、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 密切留意财务资料 — 董事必须确保,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充足资料 — 须以认真、追寻到底的心态细阅资料 — 尤其是涉及发行人支付款项、以及突然出现或变动的资产或细项 勿忽视附属公司 了解每名董事的角色 — 部分董事,例如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审核委员会成员,有其特定的职责 — 但董事均有责任去留心董事会工作,以及了解并确认所有委派工作 (delegated) 均妥善执行 妥善存檔及保留纪录 — 若董事无法证明其确有执行若干工作,则很大可能会被港交所质疑,其所言是否属实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私隐公署):《开发及使用人工智能道德标准指引》、《视察报告: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及香港电灯有限公司的客户个人资料系统》(点击:新闻稿) (a) 人工智能 从道德标准角度来看,《指引》(繁体)建议在开发及使用人工智能时,3 项基本“数据管理价值”(“data stewardship values”) 。分别是以 (i) 尊重、(ii) […]

2021年7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新执行政策   港交所刊发更新的 “《上市规则》执行政策声明”(繁体)及 “规则执行制裁声明” (繁体),并已生效。除了新闻稿外,港交所最新的上市规则执行简报(繁体)也详细阐述了新的声明。 上市规则执行简报指出,2021年上半年制裁个案的数目显著上升。 新《上市规则》执行政策声明列明港交所最新的执法重点,即责任 (responsibility)、监控及文化 (controls and culture) 和配合调查 (cooperation) 三大概念。港交所采纳了更宏观的角度,而这些概念取代2017年制定的执法主题。要注意,“文化” 超出监控的范围。 新闻稿解释了新的执法重点,反映港交所对个人责任的重视,恒常主动投入(proactivity) 及保持警惕 (vigilance) 极为重要。对遵循《上市规则》抱有正确态度,并设置合适的监控制度,是良好企业管治必不可少的元素。 新制裁声明列明了厘定制裁时,一般须考虑的总原则及因素。声明更新,反映新执行政策和修订的纪律制度。(由2021年7月3日起生效,请阅我们5月法规通讯。)例如,因素清单(第1页6段)详细阐述了新的执法重点,特别是文化、监控及配合调查。 内容摘要: 最新的执法重点 “责任” — 董事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港交所董事承诺) — 共同及个别的责任(执行董事 + 非执行董事) — 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须积极关心及必须跟进任何欠妥事宜 — 即使 “将权力委托他人” (delegation),董事要持续监察 (continuing supervisory role) — 专业意见 — 不能不加思索便照单全收 (enquiring mind),而应当运用自己智慧、经验及独立判断应运用自己智慧、经验及独立判断 — 高级管理人员 (senior management) 亦须负责 监控及文化 — (最低限度)适当而有效的内部监控 + […]

2021年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董事责任   以下港交所执法案例,反映了不同情况下(出售、财务资助)的董事责任,以及内部控制是否足够。 (A) [出售事项] 对华讯股份有限公司及涉事(执行、非执行、独立)董事的上市决策 (点击:新闻稿、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打算出售其附属公司集团,作价1亿人民币,并应《上市规则》中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及关连交易” (“very substantial disposal and connected transaction”) 的要求,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出售条款包括在协定时间内,偿还附属公司欠该公司的债务。 买方无法如期付款。公司允许买方推迟付款,并在未再次征求独立股东批准下,完成交易。 主要影响:
 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如以前作出公布的交易条款有任何重大更改,须重新遵守 (“re-comply”) 相关规则。(第14.36和14A.35条) 董事们违反了董事责任和承诺 (“directors’ undertakings”),因没有:(i) 在批准延期及完成交易前,事先对担保人的财务能力进行充分尽职调查;(ii) 尽力促使公司遵守《上巿规则》。   (B) [财务资助 + 预付款项] 对天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涉事(执行、非执行、独立)董事的上市决策(点击:新闻稿、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发现非寻常交易,包括: (i) 财务资助 (“financial assistance”) — 与银行签订信贷额度合约,时任主席和行政总裁关连公司可动用达3.4亿人民币的信贷额度 (ii) 对供应商预付款项(约17亿人民币)— 没有遵守相关政策及程序,或根本无必要预付任何款项,向供应商支付了预付款项 公司被认定没有设立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董事们违反了各自的责任和承诺,未有尽力确保公司设有足够和有效的内部监控。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内部控制的缺陷 + 董事职务的缺失包括: 一人兼任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角色 — 两个角色的职责,即管理董事会和日常业务缺乏清晰分工,以致决策权不受约束 — 职务无加以区分,又或区分程度不足,亦没有适当的制衡措施去确保遵从公司政策及程序,识别及跟进不合规的情况 内部审核:缺乏独立性,资源不足 — […]

2021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新纪律机制   港交所建议对其纪律机制作出若干变动,并就此发表了咨询总结。(点击:新闻稿、咨询文件(繁体):摘要在第3页) 港交所降低了某些行为的门槛,以及引入新措施,同时亦着重强调个人失当,包括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和(新)“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senior management”) 。 例如,就有关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prejudicial to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的公开声明(“PII 声明”),不须“故意” (“wilful”) 或“持续” (“persistent”) 未能履行职责。同时,也扩大了声明的限制范围,包括个别人士于所述的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港交所也推出了针对个别人士的“董事不适合性声明”(“director unsuitability statements”)。 港交所亦加强更进行动(如:禁止涉事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以及披露。 变动将于7月3日生效。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主要变动 降低门槛 (不须“故意”(“wilful”) 或“持续”(“persistent”)未能履行职责) — PII 声明 — 禁止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 扩大PII声明的限制范围 — 个别人士于所述的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新)对个别人士的“董事不适合性声明”(“director unsuitability statements”) — 港交所认为该董事“不再适合”担任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 条件为“严重违反或重复不履行应尽的责任”(“serious or repeated failures”) […]

2021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刊发检讨《企业管治守则》谘询文件   港交所於2021年4月16日刊发谘询文件,建议提升《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其中亦有建议,涉及进一步加强企业管治与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ESG)之连系。谘询截止日期为6月18日。(点击:新闻稿;谘询文件(繁体)) (与连任多年的董事有关的建议除外)港交所计划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实施建议。 至于有关在任已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的建议,将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 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 在修订细节方面,是透过新增/提升的“守则条文”(须根据“不遵守就解释”)、“建议最佳常规”(乃自愿遵守性质)。有些守则条文将提升为上市规则。为了加强披露,亦有新的“强制披露要求”(须在企业管治报告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港交所将提供额外的指引,包括在企业文化等的新范畴,和关键披露。 主要建议包括: 企业文化 — (新守则条文)规定发行人董事会,确保公司的文化与目的、价值及策略一致 (i) 港交所将提供进一步指引 (ii) 健全文化的常见要素(例如:高层定调、董事会作定期检讨、确保公司的金钱及非金钱上的奖励,都在所有层面支持公司文化) (iii) 披露(例如:描述公司的愿景、价值观及策略、公司文化,以及这些项目如何影响业务模式) — (新/升级守则条文)规定反贪污及举报政策 董事会独立性、更新成员组合及继任规划 (主要变化)连任多年的独董 — 在任已过九年的独董重选,需经独立股东批准 — 额外披露:解释何认为该独董仍保持独立(如:考虑的因素、程序、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的讨论,而作出有关决定) — 若所有独董均在任已过九年,于下次股东周年大会委任一名新的独董,並就每名连任多年的独董,披露其姓名及已出任该职的时间  其他: — (新守则条文)制定政策,确保董事会可取得独立观点,并每年检讨其有效性 — (升级为《上市规则》)须设立提名委员会,由独董担任主席,成员须以独董占大多数 — (新增《上市规则》)于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中,披露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新增建议最佳常规)为了客观性和独立性,一般不应给予独董,带有绩效表现相关元素的股本权益酬金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 成员全属单一性别的董事会,不会被视为多元化的董事会 — (新增强制披露要求)设定及披露目标数字及时间表,以在董事会及所有雇员层面(包括高级管理层)均达到性别多元化 — (新增守则条文)规定董事会每年检讨,其多元化政策的的实施及有效性 — 单一性别董事会的过渡安排:三年内,委任至少一名另一性别的董事 与股东的沟通 — (升级为强制披露要求)披露股东通信政策,并每年检讨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 双向交流:向股东发布有关公司的资料、征求股东对公司的看法 […]

2021年2月及3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证监会就百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两名前董事,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他们的取消资格令(《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除非经法庭许可,否则该两名前董事不得在3年内担任香港任何法团的董事或参与其管理。证监会针对公司其他请董事的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点击:新闻稿) 本案是有关溢利担保。公司于2019年(以1.91亿港元)收购另一间公司的股权,后者未能实现收购条款所定必须达到的溢利金额,故卖方须按担保向公司支付相关差额。 公司前主席兼执行董事代表公司与卖方签订数份确认函,(i) 起初协定延迟卖方支付担保款项,(ii) 最后协议公司会放弃买方所欠结的担保金额 (约3,010万港元)。该确认函并未获得董事会批准。 该两名前董事承认没有以符合公司的利益的方式行事 (“act in the interest of the company”),及/或没有以适当和合理的技巧,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exercise due and reasonable skill, care and diligence”),因而违反了授信责任 (“fiduciary duties”) 和在普通法下的责任。 具体而言: 在没有作出任何查询或充分的查询,或就确认函索取进一步数据的情况下,批准了一份有损公司的利益或对公司没有明确益处的确认函 在有关期间,没有就溢利担保进行监察,查询或跟进。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向七家企业发出了违章通知书,当中包括六个酒店及一家旅游柜台营办商。他们促成两间互为竞争对手的旅游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合谋安排,有关安排订定及/或操控于若干香港酒店内销售的旅游景点门票及车票价格。 虽然打击“合谋行为” (“cartel actions”) 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 (“First Conduct Rule” ),为竞委会优先处理案件,但本案是第一宗针对“促成者”的。 有关各方担当着“促成者”的角色,在该两名竞争对手之间传达定价资料,积极地协助落实该合谋定价的安排。 竞委会认为,发出违章通知书 (“infringement notices”) 并规定有关各方作出承诺,以替代在竞争事务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是最恰当的处理方法,并与本案的情况相称。 在违章通知书中,有关各方均承认违反了《竞争条例》,并承诺采取实质措施,以有效地提升其业务之竞争合规水平。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第一行为守则”- 指有共同协议和/或经协调做法 (“concerted practice”),其目的或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