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及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指引 (A) 港交所就须予公布的交易中代价基准及业务估值披露刊登指引信(GL116-23)(繁体)。 交易估值和董事职责,是监管机构反复提及的主题。港交所在最近刊发的监管通讯中,亦提到这主题。 (请参阅我们5/6月的法规通讯) (背景:在“须予公布的交易”中,《上市规则》要求发行人披露代价的基准及交易的条款。常问问题系列七第21题(繁体)要求,若目标公司的估值,是达成交易代价或其他重要条款的基础之主要因素,则须于相关公告/通函内披露该等估值。) 证监会亦发布了有关董事在企业交易的责任之指引:(2017) 《有关董事在企业交易估值方面的责任指引》(繁体),(2019)《有关董事在考虑企业收购或出售项目时的 操守及责任的声明》(繁体)。) 指引信中分别列出(i)就估值常见的失误与披露缺漏、和提供指引,(ii)就未经独立估值的须予公布的交易之代价基准披露,提供指引。 它提供了有用且详细的指导,配以举例说明。关键组成部分概述如下。 内容摘要: 业务估值的披露 一般指引 – 估值报告应载有符合公认估值准则(如:国际估值准则)的资料,(第2页,第8段) – 注意到部分发行人的披露 “ 过于一般及简单 ”,尤其是有关估值方法,估值所用关键输入参数值及假设的披露。 估值法及估值方法(第3页,第10段) – 如:应用 ” 贴现现金流量 “ 法(”discounted cash flows”)对初创目标公司进行估值 – 应解释在缺乏历史业务纪录支持预测的情况下,为何采用 ” 贴现现金流量 “ 方法 属适当 – 倘使用超过一种价值法及价值方法: 应披露估值师分析不同估价法得出价值之过程,以及如何构成最终评估值 关键输入参数值及假设(第4页,第14段) – 应 “ 详细及具体地 ” 解释 – “ 市场法 “ 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