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及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ISSB最新国际可持续准则 (i) 港交所刊发最新 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繁体),就在交易中业务估值的披露、有关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修订后的合规情况提出了有用的意见。 它也提及了与更换核数师相关的问题。 第一,关于在交易中业务估值的披露: (背景:在“须予公布的交易”中,《上市规则》要求发行人披露代价的基准及交易的条款。 常问问题系列七第21题(繁体)要求,若目标公司的估值,是达成交易代价或其他重要条款的基础之主要因素,则须于相关公告/通函内披露该等估值。) 港交所认为部分发行人文件有关估值的披露资料,不足以让投资者了解相关估值的方法及假设、采纳该等方法的基准以及如何得出估值金额。 港交所亦提供有用的指引和例子。 第二,关于有关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修订后的合规情况: (背景:对 (a)“12个月的归属期”(除非有合理理由,请参见 常见问题编号092-2022(繁体)例子)、(b) 对表现目标描述之修订规则。 ) 港交所观察到的错误包括过于笼统的描述。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港交所的观察和指引: 估值的披露 估值方法的选择 – 说明所选估值模型,并解释选用的原因,特别是为何该估值模型适合于有关交易/目标公司 – 如:应用“贴现现金流量”法(“DCF”)对初创目标公司进行估值 – 应解释在缺乏历史业务纪录支持预测的情况下,为何采用DCF属适当 – 使用超过一种估值方法:应披露分析不同估值方法得出的价值之过程 估值假设及输入参数 – 详细及具体解释 – 如:“市场法估值”:选择可资比较公司的标准及程序, 选定该等市场可资比较公司属适当的原因 有关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修订后的合规情况 过于笼统的合理理由之例子 – 如:(采用较短归属期的合理理由)“董事会于授出时认为适当的任何情况”:缺乏特定条件 (ii) ISSB(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最新国际披露准则(英文版)(IFRS S1和IFRS S2),为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创建了全球基線。港交所已经发布了一份谘询文件,以修订其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 框架,与该准则保持一致。 (请参阅我们4月份的法规通讯) 热点趋势 纳斯达克 2023环境、社会及管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