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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发表更新 (i) 股东大会的指引(繁体) (ii) 有关常问问题 (繁体)。 更新的指引旨在反映近期修订的香港公司条例,条例现时明确容许公司以全虚拟模式(virtual),或以混合模式(hybrid)举行成员大会,而非仅限于在实体场地进行。      (背景:请参阅2023年1月法规通讯) 它包含港交所有关举行全虚拟模式/混合模式的会议的指引 (如:股东认证),与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指引一致。 对常问问题进行了相应更新,撤销了一个问题。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发表一份有关香港银行学会(”学会”)资料外洩的调查报告。(新闻稿、调查报告摘要 (繁体)) 2022年1月,学会向私隐专员公署作出资料外洩事故通报,表示载有个人资料(合共13,000名會員及100,000名非會員)的伺服器遭勒索软件攻击及恶意加密。一名黑客威胁将档案上载至互联网,并要求支付赎金。 (背景:学会曾向一间服务供应商购买一台防火墙,并将保养工作外判至该供应商。防火墙生产商在网站就某特定漏洞发出保安建议,建议用户作出采取措施(”多重认证”)。政府电脑保安事故协调中心亦曾就相关漏洞发出高危保安警报,建议机构应立即为受影响的系统安装 “修补”程式。 学会及其外判服务供应商并不知悉該漏洞,亦沒有跟從建議措施。) 学会作为资料使用者,违反了保障资料原则。 (第4原则: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资料使用者持有的个人资料受保障而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丧失或使用所影响。) 私隐专员公署认为学会欠缺有效的资料保安风险管理机制,在保养关键的网络设备上对服务提供者采取宽松态度。 公署亦向其他使用资讯及通讯科技处理个人资料的机构,提出建议。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不足 资料保安风险管理欠佳 — 未订明资料保安风险管理机制 — 如:并无要求服务提供者定期进行保安检查/漏洞扫描 资料系统管理有欠妥善 — 如: 防毒软件仅具基本防护能力 未适时启用多重认证功能 对其他机构的建议 提高警觉,防止黑客攻击 — 定时进行风险评估 设立个人资料私隐管理系统 委任专责人员作为“保障资料主任” 提升资讯系统管理 — 例如制订有效的修补程式管理程序 确实执行数据备份 妥善监督服务提供者 本法规通讯PDF版本

2023年1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年报披露   港交所就其审阅发行人2021年度的年报刊发报告。(监管通讯、报告(繁体)) 港交所在审阅中采用了 ”主题划分” 的方法,选定数个特定范畴进行审阅。审阅又评估了发行人遵守年报披露规定及财务报表内的特定会计准则的情况。合规率整体处于高水平。 与技术性会计准则有关的调查结果(报告第5节),在我们的范围之外。以下,我们总结了影响较多发行人的范畴,并强调港交所对董事的建议。 内容摘要: 财务汇报及相关监控措施 资产估值仍是主要问题 董事应建立并投放足够资源,以维持适当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措施 应对管理层作出会计估算时采用的假设的合理性,作审慎评估并提出质疑 重大借贷交易 (贷款交易)董事应对贷款的商业理由作审慎评估,研究条款是否公平合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发行人及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经营放债业务)维持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以评估/管理信贷风险,监察贷款能否偿还/抵押品是否充足 披露:按照港交所在去年报告的建议、一些常见遗漏(第11页43段) 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披露 主要范畴:例如判断和估计、重大无形资产及公允价值计量 鉴于当前经济不明朗及市场波动,发行人及审核委员会应与核数师保持密切沟通,并迅速采取行动处理提出的关注事项 年报披露规定 港交所提醒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须遵守 “须予公布的交易” (“notifiable transactions”) 的规定(请参阅FAQ 057-2019) 主要影响: 向董事局及审核委员会汇报,包括港交所建议他们采取的行动 准备贵司即将公布的年报/财务报表时,应特别注意港交所的建议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将于2023年4月28日实施。 (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繁体)、指引 (繁体)、专设网页) 我们2022年11/12月法规通讯提到,修订条例 旨在给予公司足够弹性以不同方式举行成员大会(general meetings)。条例明确容许公司以全虚拟模式(virtual),或以混合模式(hybrid)举行成员大会,而非仅限于在实体场地进行。 (a) 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总结技术修订(见附件)。新规定包括须在成员大会通知內指明(如适用)使用的虚拟会议科技。 (b) 指引就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的成员大会提供一般资讯(包括摘录有关条款)及良好作业模式。如:为股东提供详细资料,含预先登记及核证身分。 公司应检视章程细则是否容许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的成员大会。 指引载列了公司在选择某种模式举行成员大会时可考虑的因素。(第14页5.7段)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香港注册公司)检视章程细则是否容许举行全虚拟/混合式的成员大会,考虑修订章程以提高弹性 向董事局汇报,在计划2023年股东大会时将考虑修订条例 (ii) 竞争事务委员会推出 ”不合谋条款” (“non-collusion”) 范本的修订版供采购人员加入招标或报价文件及采购合约内。(新闻稿、条款范本(繁体)) 有关修订要求竞投者披露实际权益拥有人 […]

2022年11月及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披露审阅报告 港交所刊发2021 年底发行人环境、社会及管治(“ESG”) 披露情况的审阅报告(新闻稿、报告 (繁体 )) 是次审阅聚焦于2020年7月生效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新规定:(i)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管治、(ii)气候披露、(iii) 社会事宜、(iv)汇报常规 首先,港交所指出某一些领域取得了良好进展。如:绝大多数样本发行人都披露了董事会对 ESG 事宜的监管及管理方针,及所新增的气候相关要求。 但是,新的社会 (Social) 关键绩效指标(如:供应链管理)的汇报率,低于其他社会关键绩效指标的平均数。 港交所亦提醒发行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发行人须在刊发年报时同时刊发 ESG 报告。 港交所的审阅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改善的建议。 此外,展望将来, 港交所支持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在 TCFD 框架下制定全球公认的可持续发展汇报准则。ISSB 准则预期将尽早于 2023 年落实。 目前,港交所并不要求某些 TCFD 建议。如: 有关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量(“范围 3”)及气候情境分析 (scenario analysis)。1/3的样本发行人已经开始考虑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量,提供气候情境分析的样本发行人不足 5%。 港交所正检视其ESG规则,研究加强气候披露,并会在制定提案时参考本次审阅的结果,特别是考虑发行人在汇报若干事宜,所面对有关数据收集和所需技术或专业知识等挑战。 港交所认为发行人应了解 ISSB 气候准则项下的气候披露规定,识别本身内部政策及做法与有关规定之间的差距。   内容摘要: 港交所建议 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管治(第6页,19段) (审阅结果)大多数发行人都披露了ESG […]

2022年9月及10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新)合作行为指引及更新规则执行制裁声明 港交所刊发(1) 新的《合作行为指引说明》(繁体)(“合作指引”),(2) 修订的《规则执行制裁声明》(繁体)(“已更新制裁声明”)。《规则执行政策声明》(繁体)亦已更新,加入了上述文件的连结。(新闻稿) 合作指引阐明港交所对合作的预期。指引特别强调适时回应港交所的重要性。内亦列举出良好合作行为的有用例子。在适当情况下,可被减轻制裁或于港交所的纪律声明中加入有关合作的陈述。 另一方面,亦提供不合作行为的例子。例如,提供不准确、不完整或有误导成分的资料;迟交文件。在有责任须予合作时不加配合,这本身已构成严重违规。亦会在厘定应施加的制裁时构成“加重制裁的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 已更新制裁声明列出在考虑制裁时,一般须考虑的总原则和因素。包括「主动」(“Active”) 及「被动」的不当行为 (“Passive misconduct”)。被动的不当行为包括未有充分采取行动履行责任(如:内部监控不足),即使有关问题并未直接导致其他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或损失,董事须承担责任。 声明亦就港交所对发行人内部监控的期望,并就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可依赖他人(如:管理层、顾问)的程度,提供进一步指导。 内容摘要: (1) 合作指引 合作的例子(第2页) 提供真实及完整的资料 积极的态度:优先/ 投入资源调查及回应查询 — 例如进行的调查及/或就调查征求专业第三方的意见 — 核数师、法证调查员、法律或财务顾问 — 尽快完成以确保相关人士能够及时回复港交所 及早承认违规 提出和解/接受制裁 “不合作”行为的例子(第3页) 不回复港交所 提供不准确、不完整或有误导成分的资料 不必要地拖长港交所的调查时间 缺席会面或纪律聆讯 迟交陈述/ 证据 有关法律专业保密权(第5页) 港交所十分尊重相关人士的法律专业保密权 港交所于评估相关人士所提供的合作程度时,将考虑相关人士有否自愿放弃一份或以上文件的法律专业保密权(即使只是有限度地放弃)  (2) 已更新制裁声明 厘定制裁因素的例子(第2页) 合规纪录 有关的失当行为是否系统性问题 (systemic)/ 显示了不遵守上市规则的模式 证据显示文化有利于遵守《规则》/ 良好企业管治 合作 “依赖其他人”的情况是否合理(如管理层、顾问) — 进行足够的监管 (oversight) — […]

2022年8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监管通讯:保存纪录 (i) 港交所刊发最新的上市规则执行简报(繁体)中,聚焦发行人与董事妥善保存纪录的重要性。 除为企业管治及审计工作(如:缺少有关资产估值而使核数师发出非无保留意见),妥善保存纪录亦影响港交所规则执行部进行调查。 港交所一般都会要求发行人及董事就相关事宜提供有关期间的文件证据 (contemporaneous documentary evidence)。欠缺纪录会令人质疑发行人的内部文化。这也直接反映发行人在遵守《上市规则》方面的监控框架和做法或有不足。亦会触发港交所进一步调查个别董事有否履行职责。港交所就一些范畴提供了有用的例子(摘要如下)。 董事须就《上市规则》合规承担个人责任。有董事曾向港交所表示他们已采取行动履行职责(如:就建议中的行动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任何文件证据作证明。 港交所提醒董事,若只依赖发行人去记录其个人采取的行动,则须自己承担后果。无论以任何一种方式通讯(如:个人电子邮件地址,通讯软件如WhatsApp或微信),董事都要确保任期内以至离开董事会后都有方法保存有关纪录。若是进行口头沟通,宜同步加以书面沟通跟进。 执行简报亦总结上半年的规则执行个案(如:内部监控措施不足、一再违反相关规定、缺乏员工培训)。(请参阅我们以往的法规通讯)   内容摘要: 例子:港交所要求的文件纪录(P.3) 收购/交易 — 尽职调查 — 估值的依据 — 对公司的利弊分析 — 有关《上市规则》是否适用的考量 预付款/贷款 — 信贷分析(包括对交易对手进行的尽职调查) — 有关抵押品是否适用/必须的分析 — 提供抵押品的文件证明 — 有关违约风险的全面考量 专业意见 — 建议/结果 — 对顾问的指示 — 任何所做假设,所采纳的方法以及建议背后的理据 传讯沟通 — 内部与外部 — 有关董事会/委员会讨论、意见及决策的证据、集团内部(如:母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 主要影响: 留意妥善保存纪录的重要性、和有关例子 检阅贵司系统 向董事局汇报港交所的提醒 其他法规发展 法例 (ii) 公司注册处就2022年10月24日起实施的第二阶段新查册安排发出对外通告(繁体)。注册处就新查册安排更新了网页专设栏目,分别就提交文件(繁体)及公众查册服务(繁体)的主要变更发出对外通告。 第二阶段(由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12月26日)起,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会以董事的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 在实施日期当日或之后交付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董事的通常住址,以及董事、公司秘书及某些其他人士(如:清盘人)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受保护资料」),不会提供予公众查阅。 […]

2022年7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修订股份计划谘询意见总结 (i) 港交所发表了谘询意见总结,修订股份计划的《上市规则》条文。大部分的建议被采纳,於2023 年1 月1 日生效。(新闻稿、咨询总结(繁体)、常问问题(繁体)) 首先,《上市规则》第17章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涵盖发行新股的股份奬励计划 (“share award schemes”) 。亦扩大至主要附属公司 (“Principal Subsidiaries”) 的股份计划 (即股份期权计划及股份奬励计划) 。 (详情请参阅以下) (背景:现时,第17章仅规管股份期权计划 (“share option schemes”)。对于股份奬励计划,发行人目前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就每次授予新股寻求股东批准,又或根据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 此外,并建议修订第17章的一些特定要求。例如,“合资格参与者”(“eligible participants”) 的定义(目前没有限制)、更新计划授权的规定、并加强披露。 修订旨在(i) 让发行人可更灵活授予股份奬励及股份期权,(ii) 保障股东免受大幅摊薄影响。 就原定的建议再有修订,包括:(i) 不扩大薪酬委员会的角色 (只限于高级管理层或董事), (ii) 较短的归属期允许些灵活性 (iii) 只涵盖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概括的过渡安排:(i) 所有现行股份计划,于生效日期开始遵守新的披露规定,(ii) 于生效日期起或以后的财政年度,发行人仅向(修订规定下)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股份。发行人可以继续根据现行股份期权计划授出股份(或用股份奬励计划,经股东批准下根据预先授权发行股份),直至计划授权的更新或到期日。 (有关股份奬励计划的详情,请参考常问问题附件,P.13) 主要改动摘要如下。有些规定是技术性的(如:过渡安排的详情;披露要求)。请参考常问问题及详细的《上市规则》修订。(見咨询总结的附录3) 内容摘要: 主要改动 扩大第17章的适用范围,至所有涉及发行新股资助的股份奖励计划 界定 “合资格参与者” — 包括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雇员 (i) “雇员参与者” (“employee participants”)、(ii) “关连实体参与者” (“related entity participants”)(指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iii) (再修订)“服务提供者”(“service […]

2022年6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ESG:香港进一步发展 (i) 港交所刊发最新的《上市科通讯》(繁体),说明今年稍后检视ESG汇报框架时,将会包括即将面世的关于气候信息披露的全球可持续发展汇报标准(由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所制定,简称 ”ISSB”)。 ISSB全新制定的标准,乃根据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小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简称 ”TCFD”)的建议。预计将会要求发行人披露更具体兼可量化的气候信息(例如对实体财务状况/业绩的影响;使用各项指标,包括温室气体(范围3 (Scope 3))排放;情景分析 (scenario analysis))。 港交所就ISSB刊发的意见征求稿,提供有用的概述(包括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 (GHG) 的建议),并为上市发行人提出建议。 有关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现时发行人须按”不遵守就解释” (“comply or explain” basis) 原则在其ESG报告中披露范围1和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由于ISSB的气候标准预计会要求汇报范围1、2和3的排放量,目前尚未汇报范围1和2 信息的发行人,現在便应准备披露更多这方面的气候信息。 内容摘要: 港交所的建议 (P.4) 紧贴最新发展 参阅ISSB刊发的意见征求稿;找出內部政策及常规中未达标之处 定期向董事及相关雇员提供培训/简介 上下一心 采取行动 董事会:制定战略及作出决策时应一并考虑气候方面的风险及机遇;跟进所订目标的达标进度 财务与可持续发展团队应紧密合作 财务团队:专注于数据及财务影响评估 可持续发展团队:负责基础设施规划及证据查验 传讯/公共关系团队: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与公共事务目标接轨 净零计划 价值链的角色同样重要 细看温室气体排放 (P.5) 就范围1、2和3的排放量的有用概述 列出有关温室气体计算的资料 主要影响: 向董事简介新的发展 跟进ISSB的发展及港交所的举措 对内部准备情况进行概括差距分析 为董事和相关团队提供(至少)“基础”培训 […]

2022年5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监管通讯:对股东周年大会的观察 港交所刊发最新的《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繁体),含与上市发行人相关的主題,如召开股东大会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函披露资料的新要求。 港交所注意到,于2022年2月,因应政府的新冠病毒疫情措施,一些发行人不得不改变他们原定计划并已宣布的股东大会的安排 ,如从实体会议改为虚拟 (virtual)/混合(hybrid) 会议。港交所提供了有用的观察(摘要如下)。 有关股东周年大会通函,港交所提醒发行人在重选在任超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务须留意《企业管治守则》(2022年1月生效)新增的披露要求。 有关重新委任核数师,发行人可參考财务汇报局的《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甄选、委任及重新委任核数师》(繁体) 。 另外,港交所提醒发行人《上市规则》因证监会有关参与簿记建档 (bookbuilding)及配售(placing) 活动的新规定而作出的相应修订。修订除影响新申请人外,发行人务须留意进行任何涉及簿记建档的配售活动前,要以书面协议形式委任资本市场中介人 (capital market intermediaries),该中介人才可在香港进行相关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股东大会的观察 发行人应清楚说明股东大会的安排,如有任何变动应作出充分通知 发行人应注意潜在的技术相关问題(如互联网传输的数据量),并做好必要的准备,以确保会议不会中斷 由于有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不允许以虚拟或混合形式举行股东大会,因而出现必须推迟实体股东大会 鼓励发行人审阅其公司章程,确保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予召开大会必要的灵活性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2宗有关董事职责的港交所个案 (A)(新业务)港交所谴责富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亦谴责或批评被点名的执行/独立董事,并指令公司检讨其内部监控措施及上述等董事接受《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监管通讯 、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于2017年出现控制权变更。董事会改头换面,并开展了新业务。但公司的内部监控措施并未因应有关变更而检讨或更新。 于其后3年,公司没有遵守《上市规则》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规定(交易价值超过港币8亿元),当中大部分属于新业务。于2019年,公司才刊发当中多项交易的相关公告,并承认未有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但其后仍有交易涉及类似的违规事项。 因此,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须就未有确保公司就新业务维持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负责。有关董事亦未有采取行动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其中一名董事认为其角色是作为公司代表或联络人员,因此并未参与公司营运或定期获得管理或财务资料。该名董事被裁定未有积极关心该公司事务 (active interest)。 港交所就公司拓展新业务的事宜上带出重要讯息(摘要如下)。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内部监控系统事宜 董事须就公司内部系统的有效性至少每年一次检讨审视,此為最低要求 如公司出现重大变更(包括开展新业务),应随即检讨审视内部监控系统 尽管审核委员会对有关工作担当独特角色,但全体董事亦须就此负责 “董事任命只视为名誉或纯粹名义性质?” 董事的责任不局限于法律上及《上市规则》项下的责任   (B)(放债人/贷款)港交所批评华建控股有限公司2名被点名的执行董事(包括其公司主席,二人简称 “董事”),并指令上述董事接受培训。(监管通讯 、纪律行动声明(繁体)) 该公司为放债人,于2019年度业绩中录得授出而未收回的贷款的重大减值 (impairment)。由于(其中包括)缺乏文件纪录,公司核数师无法取得足够的审计凭证,以厘定减值亏损拨备是否合适,因而发出了保留意见。 港交所裁定以上董事未有(i) 采取足够行动保障公司利益;及(ii) 确保公司就放债业务实施及维持充足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港交所监管通讯特别指出 […]

2022年4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董事责任 港交所谴责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和被点名前执行董事,批评其他被点名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指令有关董事参加上市规则合规培训。(监管通讯, 纪律行動声明 (繁体)) 鉴于前执行董事蓄意不履行责任,港交所还对其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Prejudice to Investors’ Interests  Statement”)。 协议随后终止,其支付的款项被视为贷款(截至公司最后刊發年报的曰期仍未偿还)。 该等交易为上市规则的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经前执行董事批准。公司未遵守及时公布等要求。 其他董事在交易被外部核数师发现(后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核数声明)之前,并不知悉。 该公司承认,在(其中包括)有关须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的合规事宜、批准/汇报交易以及避免利益冲突方面,没有相关的内部监控。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港交所通讯指明每位董事均有责任: 实施适当的监控和风险管理框架 积极关注 (active interest) 公司营运和财务资产的用途 内部控制不足包括: 保障资产 识别/汇报重大交易 处理重大款项 上市规则合规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前身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发布了关于在新冠疫情下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最新指引 (英文)。 自 3 月份公会发了指引以来,香港政府已经放松了一些社交距离措施。更新后的公会指引列出有用的问题清单,供上市公司在评估是否需要更改股东大会形式时考虑。 (背景:根据 港交所有关股东大会指引 (繁体)第 2.3 节:”股东大会应选择在方便大多数股东能够出席的地点和时间举行。发行人应考虑采用相关资讯科技(例如网上广播、视像会议)来尽量提高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机会”,常见问题解答(参见我们 22年2月法规通讯)。 (ii) ESG:港交所为多元化和 ESG 披露提供新资源 港交易所推出了一个新的多元化资料库,并在其“ESG Academy”(网页)新增了“实践ESG”一栏。 (新闻稿) 新的“聚焦董事会多元化和包容性”资料库包含所有发行人(也按行业分类)、恒生指数成分股以及个別发行人董事会的有用信息(例如按年龄、性别和在任时间)。 新的“实践ESG”部分,提供了表现出⾊的发行人ESG 实践范例。 法例 (iii) […]

2022年3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港交所董事责任案 港交所对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前主席和独立董事 (“独董”) 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Prejudice to Investors’ Interest” statement,简称“PII声明”),点名谴责前执行董事和独董,并指令一些董事参加《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培训。( 公告;纪律处分声明 ( 繁体 ) ) PII声明是港交所一份声明,认为若指名董事仍留任该公司董事会,其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2021年7月生效 ) 经修订的港交所纪律机制,降低了此类制裁的门坎。 该公司为一间上市“投资公司”(《上市规则》第21章 ) 。其主要投资目标为透过投资主要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来达致中短期资本增值。公司需要每月公布其每股资产净值 ( 简称“NAV”) 。 于2011年至2015年,该公司在无监控下豪花至少6,100万港元购入多项奢侈品资产,例如一架游艇 (2,450万港元)、一颗钻石 (2,000万港元)、家俬 (380万港元)。购置这些资产不但与该公司的投资目标不符,而且全部是在公司财务状况大幅倒退 (包括录得亏损及产生经营及投资现金净流出) 时购入。于2014年,该公司开始录得帐面值2,170万港元的“其他有形资产”( 表示乃“艺术品、钻石及钻戒”) 。 当中至少有部分资产的购置是由前主席一人批准。 其他董事则批准通过该公司每月发布的NAV公告。尽管该公司财务状况倒退而同时花费大量资金购置上述资产,董事未有“积极关注”(“active interest”) 该公司的事务,并“主动跟进他们注意到的特殊情况”(“follow up anything untoward”) 。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关键概念:港交所期望 ( 背景:第二十一章公司 ) 董事必须怀着“探究心态”(“enquiring mind”) 细阅公司的每月财务资料,积极关注该公司的表现  “主动跟进任何特殊情况”:超出公司目标及政策范围的重大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