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法规通讯
Share This: 重大发展 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 证监会及港交所关注市场失当及对小股东不公平行为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出版最新一期「企业规管通讯」(“Corporate Regulation Newsletter”),为披露内幕消息作出指导。(请按此参阅新闻稿) 内容摘要: 提醒上市公司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内幕消息(“as soon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i)举例(每月管理账目)— 当市场基于该公司之前作出的披露而可能预测的业绩,与董事或高级人员从每月管理账目所知而预期的业绩有重大差距时,这个落错便可能构成须要披露的内幕消息 (ii)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G条,须不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设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proper safeguards”),防止发生违反披露规定 (iii)除了少数的例外情况,证监会预期上市公司每月向董事会提交管理账目 提醒上市公司在发出公告前确保内幕消息绝对保密 (i)如无法保持机密,上市公司须实时向公众披露有关消息、及申请暂停其证券交易 (ii)在此情况下,应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iii)按香港交易所2015年12月发出「有关短暂停牌的指引信」GL83-15 (“HKEX Guidance Letter on Trading Halts”) 载有内幕消息的公告只可在交易时间以外刋发。若上市公司准备签订协议,应先拟备公告,以便当协议于交易时间以外签约后实时刋发。(请按此参阅我们2015年12月之法规通讯(英文版)) 强调披露应更具质素: (i)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刊发「信息充份」的公告(“informative announcements”),以协助投资者更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ii)证监会特别提出,更多上市公司的盈利预喜、或盈利警告公告均载有数字(为较信息充份的「量化性质」数据 (“quantitative information”) (iii)使用百分比时,应清晰、及避免误解 (iv)例子(1) 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它将亏损 (“loss”) 描述为「盈利下跌约150%」(“decrease in net profit of around 150%”), 是有误导性的(请参看通讯第三页其他例子) 上市债务发行人亦被视为上市法团,须遵守内幕消息披露制度 主要影响: 尽管此通讯就内幕消息披露,并无提出新的主题,上市公司应参考过往执法案例以重温对其的理解(请按此参阅我们2016年4月的法规通讯(英文版),有关每月管理账目的案例) 证监会强调监察通告的披露质素,上市公司应避免使用不清晰的字句 […]